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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的法律素养

时间:2021-02-12 20:55:48 职称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公证员的法律素养

  公证员的法律素养【1】

公证员的法律素养

  摘 要 公证员要具有正解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要做到依法独立办证,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要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关键词 公证员 法律素养 独立办证

  所谓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法律素养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法律知识,即知道法律相关的规定;二是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即对法律尊崇、敬畏、有守法意识,遇事首先想到法律,能履行法律的判决;三是法律信仰,即个人内心对于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行为规则的确信,这是对法律认识的最高级阶段。

  我国现阶段的公证员除考核合格担任公证员之外,绝大多数公证员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公证员资格考试的法律服务人员,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功底和渊博的法律知识,能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公证员的学历层次和法律素养也在不断的提高之中,公证员队伍在当今社会也算是一支精英队伍。

  但是任何一个行业都要一种勇往直前,开拓创新,永不止步的拼搏精神。

  公证行业的发展和壮大需要一支政治业务都过硬的队伍作支撑。

  公证员不仅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更要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这就要求公证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

  下面笔者就公证员应该具有的法律素养谈几点不成熟的观点,不当之处,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提高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拿到公证员执业证,并不能说明就是一名合格的公证员。

  有的公证员经过努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拿到通往公证员的通行证,因为缺少实践锻炼,其熟练运用法律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公证员刚刚步入公证的大门,对办证规则不是很熟悉,不能够娴熟的处理所遇到的公证事项,不能找到最佳的办证途径,其由门外汉转为行家里手需要一个过程;有的公证员仅仅拘泥于老的办证规则,缺少创新和开拓精神,无法开拓新的办证领域,其思想境界需要进一步提高。

  与法官和律师相比,公证员掌握和运用的法律知识的面要窄,但是公证员掌握法律知识的多少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直接影响办证质量。

  提高公证员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当前公证员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力,公证员的办证质量是衡量公证员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能力的标尺。

  比如:办证中遇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有的公证员认为,只要公证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就可以认定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事行�槟芰θ撕拖拗泼袷滦形�能力的认定是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公证员越俎代庖,必然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承担法律责任。

  再比如,公证业务中当事人签名、按指印、照相等问题,有的公证员认为只要有当事人签名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让当事人按指印、照相。

  因此在办证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按指印的清晰度,指印是否全部提取以及是否照相,并不作要求。

  在实践中,通过笔迹鉴定证明是否是本人所签的机率是多少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机率在50%左右,也就是说这50%签名能够鉴定出是本人签的还是不是本人签的,剩下的50%无法鉴定出到底是谁签的。

  无法确定签名唯一性的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又如何呢?如果经过了公证证明,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公证处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所以,公证员多采集与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势必会提高公证证明的证明力。

  笔者认为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的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不断的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与公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自己熟练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比如: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就要了解物权法、合同法、赠与公证细则、房屋赠与税收方面的减免规定和办证规则等。

  二是要培养运用法官的思维理解和适用法律,认定事实的习惯。

  公证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各种经济和民事活动中的纠纷,多数纠纷最终还得靠法院来解决。

  公证员要勇于跳出公证这个圈子,敢于向法官、律师学习,学习他们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采用证据的技巧和方法,扩大涉猎法律的广度和深度,才能保证公证员出具的公证书更能经得住法官的推敲,律师的质疑,提高公证书的质量。

  所以,公证员在具体办证过程中要不断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自己的办证能力,在办证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办证程序,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据效力,以实际行动向“公证无用论”发出挑战,生产出百姓认可,社会满意的高质量的公证法律产品。

  二、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

  责任重于泰山,每名执业公证员都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

  有责任,就有压力,有压力就能提高公证质量,就能避免各类错假证的发生。

  新公证法颁布以前,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对公证员的赔偿责任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那时的公证员几乎生存在责任的真空当中,才导致了西安宝马等事件的发生,催生了新公证法的出台。

  新公证法对公证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挂在公证员头上的达摩斯克之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剑下人亡,房屋出售委托书公证可能让公证员赔的倾家荡产,有的公证事项甚至会给公证员带来牢狱之灾。

  新时期的公证员都有要一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意识,认清当前公证员的形势,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

  新公证法规定的公证员的法律责任主要以下三类:一是民事责任。

  当前公证机构承担的责任主要以民事责任为多。

  新公证法改变了过去公证机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公证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新公证法规定,如果公证员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公证机构先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承办公证员追偿。

  这条规定,大大增加了公证员的办证压力,公证员办证时都会有一压力感,对公证事项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尽力避免因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过错而导致赔偿的发生。

  二是行政责任。

  公证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新公证法的规定的公证员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五种。

  三是刑事责任。

  新《公证法》第42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因执业而锒铛入狱的不在少数,公证员的执业环境比律师的执业环境要宽松,公证员因办证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机率要比律师少的多,但也不能放松警惕。

  公证员办证时要严格依法依规,严格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要紧绷责任这根弦,要树立牢固的责任意识,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断提升执业能力,不断提高办证质量,避免错假证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