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统一协调,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改变管理不善,多头负责、无章可循的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民政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注重效益的原则。凡是基建过程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具体做法,均应纳入统一规划,要有利于集中有限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减少层次和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 所有参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各方,要在部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四条 民政部基本建设的任务是:遵循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方针,以推进民政工作发展为目标,管理民政部直属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用途和何种投资来源,均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的关系,加强科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 基本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和“实用、经济,适当注意美观”的原则,杜绝敞口花钱和花冤枉钱的现象。
第七条 全国民政系统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设前期准备阶段;
2.设计阶段;
3.列入年度计划阶段;
4.组织施工阶段;
5.竣工验收阶段。
第九条 建设前期工作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项目建议书到列入年度计划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和组织工程设计等。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由各建设单位(即使用单位)会同部业务主管司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和上级指示,经过调查分折,编制项目建议书。先由项目提出单位的业务主管司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部基建主管部门,经综合平衡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定。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民政部审批( 其中特殊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为3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20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经上级正式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对项目认真地作可行性研究,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选址报告一起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批。然后由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前期工作通知书。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可委托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办理。总投资为100万元以下零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为一次进行。
第十三条 所有新开建项目建设地址的选择必须有部基建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前期工作小组,对建设地址和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内容翔实、依据可靠、科学合理的报告,提交部主管领导(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工程建设的大纲,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论证和审定批准后,才可编制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初审。初审认可后提交部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包括业务主管司局)共同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方法及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其内容深度应满足决策和设计需要,对项目建设的利弊得失分析必须透彻明了,建设条件和外部协调因素必须可靠,所提供的各类数据必须科学合理,建设方案必须切实可行。不能为了争上项目或其他原因,偏执一端或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更不准违背程序采取非正当手法确定建设项目,从而造成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
第十六条 凡是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是项目最终决策的法定根据,也是进行初步设计的基本依据,不准随意更改。
凡是需要更改时,应重新报批,经综合计划司同意后上报主管副部长。
第十七条 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即可组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基建班子),负责建设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收集设计基础资料;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审;落实建设物资材料;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落实水、电、路等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等。
第十九条 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即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民政部的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可以按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的新建工程,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包括对土地利用的规划、总体布局和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总体规划设计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初步设计不准突破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一定要有比较详细准确的设计总概算。初步设计应在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完成,不准边设计边施工。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报部主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一定要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对初步设计规定规模和投资概算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部基建主管部门不再审批。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不得盲目开工。
第三章 计划与统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的基本建设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和建设单位两级管理。各单位的无论是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或单位自筹的基本建设,一律纳入民政部基本建设计划。建设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基建,应按规定凭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开户银行存款证明申请基建计划。
第二十三条 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1.制定中长期计划。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各业务司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领导的指示,按照国家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制定五年或十年的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2.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是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3.年度投资计划。在规划设计后,对已有初步设计图和总概算,具备工程建设条件的项目,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意见及投资能力,经综合平衡后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按照中长期建设计划,对已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并已具备建设开工条件的项目,根据对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审批意见及投资能力,由部综合计划司安排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五条 半年调整计划。建设单位应于当年7月30 日前用文字或电话上报本年度基建调整计划。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准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有正式的平、立、剖面图(简称“三图”)和施工图预算,部基建主管部门依此作为审定计划、拨付款项的依据,否则不予拨款。各建设单位,应于上年度11月10日前(或年度基建工作会议时),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三材”库存量统计表、下年度施工项目的“三图”和工程预算等有关资料。对于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没有“三图”和工程预算的项目,在安排半年调整计划时将予以调减。
第二十七条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程序和步骤:
1.每年度二季度左右,由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控制指标,向各建设单位下达下年度基建计划控制数额。
2.每年度九月底前,建设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数额的本单位工程进展情况、建设条件等因素,上报本单位下年度基建计划申请报告。
3.每年度十月底,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各建设单位上报的下年度基建计划申请,经综合平衡后,向国家计委申报下年度基建投资申请指标。
4.每年十一月下旬左右,召开部直属单位基建会议,检查年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详细研究下年度基建计划安排意见。
5.每年度3月份左右(视国家基建计划下达时间而定), 根据国家计委正式下达基本建设计划,部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正式下达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计划的管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各建设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内容和投资指标安排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搞计划外工程,不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需要更改设计时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部领导或有关方面在施工现场所作的有关重要指示,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综合计划司,以便研究调整设计和计划。
第二十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有选择地确定施工单位。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按国家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与应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十分慎重,必须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公证处或其指定的合同预算、指标核算咨询机构监督。重点项目签订合同时,应请部基建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所作的施工图预算应严格审核。施工图预算不能突破中标时的标价。对于合同规定需要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定额和材料差价因素的工程,可按当地定额主管部门所颁布的依据性文件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审核洽商工作,调整资料连同报告送部基建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工期较短、规模较小的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应采取一次包死的办法,不予再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为控制基建投资,提高工程建设速度,保证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所有建设项目均实行包干建设管理。民政部对建设单位实行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或中价标价)加系数包干,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实行中标标价,(或施工图预算) 包干。部向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投资累计总额,控制在工程概算( 或施工图预算加系数)之内。
第三十三条 工程统计。基本建设统计是反映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要求办理。统计要做到准确及时,不准虚报、误报、漏报。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的填写范围和内容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定期报表基层表》的规定执行。北京地区月报于每月终了后二日内报出,年报于年终后十五天内报出。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管理是基本建设重要一环。施工管理是为了按照“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的方针,更好地建立正常施工秩序,督促和配合施工单位使施工有准备、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任务如期完成。建设单位应建立技术责任制,选派和聘请办事公正、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管理施工。
施工管理人员应加强与设计、施工单位和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和规范、规程搞好施工,应定期召开施工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搞好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对于会审中发现的问题,应限定设计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解决。
第三十七条 所有建设项目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部署的准则,内容必须完整可行。
建设单位应落实好“三通一平”等基础条件,协助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并负责审定修改。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没有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的,不能仓促开工。
第三十八条 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指导。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建设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把关检查,并按规定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施工不当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得迁就,不留隐患。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钢材、水泥、焊条等结构用材,应有出厂证明或检验单。对混凝土、砂浆和防水等材料配合比,应事先提出试验配比要求,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四十条 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确须零星设计更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因采购或供料等原因,要改变或代用施工材料时,应尽量征求设计人员意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现场洽商记录等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作为工程验收和调整预算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所有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要求,委托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质量评定标准,不准“目测口估”,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建财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及各项标准制度。
2.参与基建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作,组织汇总经费开支计划,检查考核预算和经费开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经费供应,实施财务监督,管好用好资金。
3.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凭证和手续制度,编好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经费收支和资金运用情况。
4.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核量工程成本,总结经验,为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5.参与工程招标和出包工程合同的签订,检查和监督合同的正确执行,办理出包业务的结算事宜。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做好工程决算的清理,及时准确地编报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的财务机构和人员:
1.财务机构。各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计和出纳工作必须分管。
2.财务人员必须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廉洁奉公;
要刻苦钻研财务业务知识,熟悉本职业务;要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基建财务计划。为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下达后,应结合当年预计完成工作量和可以动员的内部资源以及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材料用款情况,及时编报年度财务计划。
第四十五条 经费的请领。工程开工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与预算,编制备料经费申请计划;开工后,根据施工图预算和工程进度,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部基建主管部门请领经费。
第四十六条 基建拨款的原则:
1.按年度基建计划拨款;
2.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
3.按年度基建财务计划(支出预量)拨款;
4.按工程进度拨款。
第四十七条 部基建主管部门按照拨款原则,根据建设银行总行分次核定的拨款限额和各单位用款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分次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拨款限额。
第四十八条 为控制基建资金,对以下的情况不予拨款:
1.没有年度财务计划和季度用款计划的;
2.擅自修改设计、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3.计划外项目;
4.没有按规定要求上报施工项目“三图”和施工图预算(或概算)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应按发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办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经费结算单应经工程计划、预算和财务人员共同审查后才能支付。结算时,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相应的备料款和物资、劳务、运输等折算价款应予扣除,及时转帐。未经批准,不准用债款或动用其他资金支付工程款。
第五十条 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在工程完工前,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所定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付款比例按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执行),余款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保修期结束后,办理最后结算。最后结算时,建设单位应认真与施工单位清理往来帐款,严格复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三大材及提取的各种费用是否符合中央和所在省市的规定,对于超过规定的部分,不得结算付款。凡与批准的合同标价(或预算)有出入的工程价款,应凭双方共同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变更证明书)结算。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的各项活动都要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建设单位要通过会计核算如实地反映建设资金增减变化。
基建会计科目、凭证和帐表的设置与处理应符合规则,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会计报表。分月报、年报、竣工决算报表三种:
1.月报:建设单位应在每月8日前, 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资金平衡表及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2.年报:建设单位对未竣工项目中已完部分,应按单项工程实际完工价值编报年度决算(即年报),于年终后三十天内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
3.竣工决算报表:凡已竣工的项目,均要编制竣工决算,于竣工后三十天内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对于竣工遗留项目,如果数量不大,短期能处理收尾完成的,可按上级核定的经费投资列入决算,不再另报。
第五十三条 基建经费应与其他各类经费严格分开管理,不准挤占或挪作他用,要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基建财务工作是整个基建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建投资经济效益的综合反映。各级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合理地组织经费保障,发挥财务监督的重要作用。要严格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
第五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基建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所有财务和会计资料在规定年限内应妥善保管。不准涂改和任意销毁;调换财务管理人员时,应结清帐目,注明交接日期,交接人姓名,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