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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采供血机构储血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27 11:49:25 办法 我要投稿

北京市采供血机构储血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为规范北京市采供血机构储血点的管理,健全我市供血网络,确保临床用血供应及时、安全,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采供血机构储血点设置与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一、储血点设置

  采供血机构储血点是采供血机构供血业务的延伸,由各采供血机构依据实际需要规划设置,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储血点可单独设置或挂靠在医疗机构内。

  二、储血点职能

  储存采供血机构的合格血液,负责向采供血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发放临床用血。不得开展血液采集、加工、分离和检测业务。

  储血点储存血液的质量控制及血液供应均由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

  三、储血点基本要求

  (一)建筑设施

  1.房屋布局及流向合理。应设有血液储存区、发放区、值班室、办公室等功能区域。

  2.储血点应具有空气消毒、空调设施,且通风、光线良好,并应远离污染区域。

  (二)仪器设备

  储血专用冰箱(4℃)

  低温冰柜(-20℃以下)

  血小板恒温震荡保存箱

  以上每种设备至少2台,互为备份

  (三)设施

  1.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有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污物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具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5.配备传真机、直拨电话。

  四、人员配置及要求

  (一)人员编制

  按储血量大小或供应单位数量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24小时值班的要求。

  (二)任职要求

  1.储血点主任应具有医学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且经过培训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相关规定;

  2.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且经过培训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相关规定;

  3.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储血、发血工作;

  4.每年接受岗位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关要求的规定。

  (三)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与血液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有责任对供血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反馈发现的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

  五、质量管理及要求

  (一)建立工作制度,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至少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储存和发放血液管理制度、差错事故处理登记报告制度等。

  (二)建立岗位职责,至少包括储血点主任职责、储血人员岗位职责、发血人员岗位职责、值班和交接班人员岗位职责等。

  (三)建立操作规程,至少包括血液储存和运输操作规程、发血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四)建立记录表单,至少包括储血冰箱等仪器设备的监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血液出库和入库登记、血液报废登记、差错记录及处理记录单等。

  (五)血液质量管理

  1.储血点储存的血液必须来自设置本储血点的采供血机构。

  2.对入库的血液应严格按照血液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立即入库并做好登记,入库及血液发放质量合格率100%。

  3.血液领取与发放必须严格执行配送计划。

  4.取血人员应为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具有资质的医护人员,持取血申请单。取血申请单的申请号与在血液信息系统上订血的订单号等相符。

  5.储血点血液发往临床后原则上不得退回。

  (六)仪器设备管理

  1.储血冰箱温度必须连续监控,储血冰箱温度记录完整率及合格率100%;血液储存温度执行国家标准。

  2.具有设备维修及使用记录。

  (七)感染管理与控制

  1.工作人员进入储血室应按标准预防着装。

  2.储血点应做好通风和物表的清洁,被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消毒。

  3.储血点空气、物表及冰箱内壁的卫生学监测,按《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4.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贮存、交接等,并做好记录。

  拓展:

  设置标准

  (一)一般血站

  1、血液中心: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直辖市,应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血液中心。

  2、中心血站: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中心血站。中心血站供血半径应大于100公里。距血液中心150公里范围内(或在3个小时车程内)的设区的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中心血站;与已经设立中心血站距离不足100公里的相近(邻)设区的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中心血站。

  3、中心血库: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不能提供血液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县级医疗机构内设置一所中心血库,其任务是完成本区域的采供血任务,供血半径应在60公里左右。距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的.县(市)原则上不予设置。

  4、一个城市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设立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储血点。固定采血点、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二)特殊血站

  1、2010年以前全国规划设置4-10个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符合规划的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不得在批准设置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分支机构或采血点。

  2、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特殊血液成分库的设置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三)单采血浆站

  1、单采血浆站应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采浆区域选择应保证供浆员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2、单采血浆站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行政区划内;

  3、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或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4、前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设区的市辖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血站设置规划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各地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发展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坚持血站的公益性。《规划》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衔接,政府应当将其中与血站设置有关的要求,通过血站设置规划予以落实。

  (二)科学发展原则。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构建布局合理、安全高效的血站服务体系,推动血液事业科学发展。各地应当统筹规划血站及其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明确功能任务、数量布局、服务区域范围。

  (三)服务可及原则。血站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重点加强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血液供应保障,实现血液供应全覆盖。

  (四)安全有效原则。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提高血液安全保障能力,通过规划设置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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