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11 17:38:45 办法 我要投稿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导语:为更好地推进我院科研成果服务于奥运,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院奥运项目”)是以2008年北京 奥运对科 技提出的需求为目标,重点围绕环保、交通、安全、场馆建设、数字奥运、运动科研和科普 等方 面开展的科技攻关项目。

  第二条 院奥运项目要与国家奥运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北京市奥科委、奥 组委、国家体育总 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奥运科技项目紧密结合。院奥运项目采取统一规划,自上而下与自下而 上相 结合的组织方式,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三条 为加强对院奥运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根据北京2008奥运对科技提出的任务要求,由院综合计划局会同相关专 业局与 有关需求部门采取定向申报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遴选候选项目,共同组织进行具体项目的设计 和可 行性研究,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院奥运项目应具备下列特征和条件:

  1、具有明确的应用目标,与社会资源密切结合。项目依托单位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 必 要的支撑条件;

  2、重点围绕奥运成功举办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科技攻关,与奥运各部门联合,加强技 术 集成,突出高技术特色;

  3、具有国内外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合理的技术路线,研究队伍结 构 合理。项目成果可望为成功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六条 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协商提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负责编制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重点包括项目摘要、意义和必要性、总体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创 新点、 计划进度、风险分析、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承担单位基础、队伍组成、总体预算和资源集 成方 案等等。

  第七条 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共同组织科技专家、财务管理专家 和科技管理专家 等,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论证会采取回避制度,以保证论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论证意见组织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 后报送综合计划局 和主管专业局审核。

  第九条 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立项。由项目 负责人、项目依托 单位、主管专业局和综合计划局代表共同签署《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 称《任 务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院奥运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和丰富的 科技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保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3、如实汇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 督 检查和评估;

  4、及时向院有关部门汇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2-3年,实行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负责人应 于每年3、9月底两次向院有关部门提交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中期检查,撰 写《中国科学院奥 运科技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须对项目目标和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的,须经综合计划局 和主管专业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执行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 的,将视情况采取 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中止项目的处罚。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院重大 项目, 项目依托单位1年内不得再作为依托单位承担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院重大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核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任务需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同时必须明确 院外争取 经费的额度。其他投入(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匹配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一般不低 于1:1。

  第十六条 院综合计划局在收到有关各方签订的《任务书》和有关匹配 资金证明后,拨付 项目总经费的50%,其余经费在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核拨。如项目在中期评估时有重大调整 ,应 根据修改后的《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如项目在中期评估时撤销,院将不再支持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对 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 的合理有效使用,并 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负责人应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 及时清理资产与账 务,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上报综合计划局,院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组织项目的 清查 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折价收入)上交院财政。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2个月内向综合计划局提交验收申 请和全 套验收资料。如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2个月提交延迟验收的申请,并经综 合计 划局批准。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会由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共同组织召开 。项目验收专家委 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由应用方代表、同领域专家及财务与科技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项目 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综合计划局根据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商主管专业局, 提出“通过验收” 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未能实现《任务书》预期主要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 内提出书面复议 申请,经批准后,项目组应在90日内修改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进行复议。如仍未通过验收 ,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院奥运项目中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国家 科技计划 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处置,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由企业投入的项目,企业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份额并 具有优先使用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06-26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06-20

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06-06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06-09

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全文06-09

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05-26

中国科学院新闻发布规定(暂行)06-01

关于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06-17

中国科学院网站信息发布规定(暂行)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