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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12 18:54:42 办法 我要投稿

南通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导语:软科学研究计划极大地带动了相应科学领域的飞跃发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南通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南通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经费管理、项目结题与成果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以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目的,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等方面的知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发展战略研究、政策研究、管理方法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技术经济分析研究和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坚持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推进科技进步服务的原则,重点支持对本市经济、科技、社会中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非纯社会科学领域的重大软科学课题的研究。

  第四条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软科学研究的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大研究课题、重点研究课题和一般研究课题三个层次。

  重大研究课题主要研究市委市政府特别关注或科技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重点研究课题主要研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全局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一般研究课题主要研究科技、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中的局部、个性问题或探索性内容,对行业和部门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六条 列入南通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研究内容对推进地区、行业、产业、企业发展和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二)研究目标明确、内容清晰、方法科学合理,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数据资料条件;

  (三)研究成果被采纳后,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重大研究课题、重点研究课题的研究内容及一般研究课题的选题范围,由市科技局根据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于每年一季度制定发布《南通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八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行课题组负责制,课题组负责人必须在研究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和协调组织工作。一个课题组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新项目。

  鼓励有一定成就的中青年专家牵头申报。鼓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专家与政府部门联合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由申报人填写《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意向书》,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指南》发布后30日内;经筛选、确认后,申报人正式填写《软科学研究项目设计书》(一式3份)。一般研究课题申报评审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

  申报省和国家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市科技局审核上报。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前一般均经专家咨询。参与咨询的专家必须有较高的软科学学术素养、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办事公正。具体人选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选聘。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从立项依据、研究方案及设计水平和承担研究任务的条件以及是否符合指南等四个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书面咨询意见。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择优选项后,下达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对需要采用委托和招标委托方式立项的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组织专项论证,确定研究目标、内容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一般研究课题可在《指南》内选题,也可在《指南》外自行选题。申报者先向市科技局申报备案,待课题完成后由市科技局组织评审,择优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也可自筹经费、自选课题,经市科技局核准后列为指导性计划。

  第十五条 列入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者签订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者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实施情况,并提交最终成果。

  市科技局依据项目设计书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合同签约双方共同商定,并签订变更协议。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一律无效;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擅自变更合同方承担。

  第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管理按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安排使用,并接受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开支范围如下:

  (一)国内调研差旅费;

  (二)图书资料、数据采集费;

  (三)研究资料报告文印、翻译费;

  (四)技术处理费(计算费、测试费、软件开发费、数据录入费等);

  (五)专家咨询和技术论证费;

  (六)其他因项目研究所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经费在计划项目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下达。

  研究项目提出撤销申请时,项目承担者应如实作出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报告。研究项目批准撤销后,项目承担者必须将除经核查同意开支的费用以外的经费全部退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承担者应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局的核查。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可采取鉴定、总结验收和撤销三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60天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符合软科学研究要求的全套成果资料。

  第二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采用函审方式进行鉴定;内容比较复杂的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可由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鉴定。

  对涉及技术(商业)秘密或学术价值一般的研究项目,经市科技局同意,可采用总结验收的方式结题。

  对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将研究进行下去的项目,承担者应提出书面撤销申请,说明前阶段项目进展情况、无法继续研究的原因和撤销的理由,经同意后办理有关撤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应从成果的学术水平、可采用程度以及采用后能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成果作出评价;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对鉴定成果承担保密责任,并对所提鉴定意见负责。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合格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由市科技局统一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承担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题后,项目承担者应及时办理成果归档和登记手续,向市科技局提交1000字左右能反映项目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提要,并由市科技局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二十九条 拨款资助的软科学计划研究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益的以外,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完成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市政府可根据需要无偿使用、利用。自筹资金的指导性计划研究成果所有权归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三十条 严禁一切弄虚作假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发现,两年内取消责任人和单位申报所有科技计划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颁布的《南通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通政发[1997]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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