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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法院答辩状

时间:2020-10-23 18:04:18 答辩状 我要投稿

2016最新的法院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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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的法院答辩状范文

  法院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就被答辩人xxx不服xx大学不授予其学士学位而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授予被答辩人xxx学士学位于法有据,程序正当,理由充分。 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以及《学位条例》第十一条“学位

  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的规定,成立了济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应届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进行评定,并依据xx校字(2005)xxx号文件

  《xx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形成济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xx学位办字(2014)1号会议纪要,制作了xx大学2010届本科毕业生因违纪、作弊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于法有

  据,程序正当。

  被答辩人因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明显违反了《xx学籍条例》的六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三)受到行政纪律处分者„„”。和第七十一条“在校期间受过

  记过及以下处分者(因作弊受处分者除外),却有优异表现的,在毕业前2个月撤销处分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再授予学位”,理由充分

  。

  二、被答辩人诉求理由不足。

  (一)答辩人称不知道受处分将导致不授予学位的后果,与事实不符,我校学生一入校就人手一册《xx大学学生手册》,手册中的《xx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对不授予学士学

  位有详细规定。这表明有关学位授予的文件已经合法公示公开,文件的内容已处于可被非特定的人获取的状态,被答辩不能以不知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正当。

  (二)被答辩人称答辩人在决定不授予上诉人学士学位时,应按照《学位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的主张,而据《学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学

  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适用于硕士和博士,而对于学士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仅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

  名单,并未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需要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决定。

  (三)被答辩人所称授予学位名单制作程序存在违反程序的嫌疑是不存在的。被答辩人因受处分而根据《xx省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和xx大学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方面的xx校字

  (2005)164号《xx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不予授予学士学位,本校并未剥夺其申请学位的权利,只是依照规定将其处分情况予以通报,并且都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议通过,程序并不存在违法情况。

  (四)《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仅有原则性规定,并且并未对何种情况下不予授予学士学位以及授予学士学位争议处理办法作出详细规定。而根据《暂行实施办

  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以及《xx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可以得知xxx学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方面的xx校字(2005)164号《xx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xx学籍条例》)的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系根据《暂行实施办法》授权制定的有关本校学士学位管理方面的细则,济南大学全面从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学生,予以授予

  学位,符合法律有关精神,并未违反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再者,《xx学籍条例》出台程序合法,并且经过了公示,得到了校方以及学生的认可才予以实施,可以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综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诉求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恳请贵院法官明察,驳回原告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法院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在水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何××,系该公司董事长

  因原告张××诉答辩人在水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一案,现答辩人就原告的起诉作如下答辩:

  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

  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的报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

  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张××不能因为要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

  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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