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最新交通肇事答辩状

时间:2022-06-13 11:48:26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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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交通肇事答辩状范文

  导语:一个违反良心告诉他那是不公正法律的人,并且他愿意接受牢狱的刑罚,以唤起社会的良心认识到那是不正义的,实际上他表现了对法律的最高敬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z学习网!

2017最新交通肇事答辩状范文

  交通事故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王XX,

  答辩人王XX因(2012)民初字第XXX号刘XX等诉王XX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王XX在本案中是为XX市顺华石灰厂工作,主要负责帮顺华石灰厂开车送石灰,今年已多次拉石灰到XX市XX厂,每次开车进厂时都是有人来门口招呼安排,XX厂的人都会叫我们先停车,他们把电线顶开再叫我们开车向前走。我跟他们多次说过电线过矮,但电线一直没有被整改过。2012年8月14日,21点10分,我驾车到达XX厂,等了大概40、50分钟左右,等XX厂的人把场地清理完成后,周国平就过来用东西顶开电线,安排指挥我开车进厂,我的货车开进去一段距离后就听见有人喊:“有人触电了。”知道有人触电后我就下车去看,看见刘XX的儿子媳妇在为周国平做人工呼吸,一段时间后刘XX就开了一辆车来把刘X送去医院了。当时听说,刘X是在整理电线的时候触电的,下完石灰后,我就给XX粉厂的员工留了我的电话和姓名后,就开车离开了。

  一、 XXX供电局及线路所有人XXX在本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 根据《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05)规定:1kv以下线路在居民区垂直安全距离不应当低于6米的安全标准。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现场勘验,XX市XX粉厂大门南侧事故线路距地高度为3.76米,大门南侧事故线路距地高度为3.99米。说明事故

  发生前事故线路远远低于6米,否则不会发生车辆挂掉电线的现象。XXX供电局及线路所有人XXX架设的电线距离地面远低于国家要求的6米的安全距离,其重大过错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XXX供电局及线路所有人X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 刘X对本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当天,答辩人开车进厂时,是刘X负责顶起电线,安排指挥答 辩人开车进厂,车辆会不会挂到电线都是刘X在安排指挥,答辩人在车内看不到外面的情况,全部听从刘X指挥停车或前进,在车辆挂断电线后,刘X明知电线有电,还主动用手去整理电线,导致刘X触电身亡。刘X在此次事故中的'行为有重大过失,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三、 王XX不应负赔偿责任。

  答辩人王XX每次开车进厂,都是XX粉厂的人顶起电线安

  排指挥开车进厂,王XX在车内无法知道外面的情况,只能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停车或前进,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王XX的所有行为没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 即使王XX负有责任,也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交通事故定义分析,凡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碰撞、刮擦属于最常见的交通事故。凡是与车辆有关的致使

  车上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都应当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这样才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负责的保险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本案中,电线属于有体物或有形物,和外界物体特征相符,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处于运动状态,与外界物体也就是电线发生刮蹭,导致电线断开,致使刘X用手整理电线时触电身亡,所以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五、 被答辩人在诉状的被告中遗漏了答辩人车辆所投保的中国X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答辩人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而本次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有重大关系,因此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应当对答辩人承担的责任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遗漏了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使本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由答辩人来承担,使答辩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追加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为被告。

  六、本案发生后,答辩人王XX为被害人垫付了赔偿款5万元及3400元的鉴定费及施救费,应依法返还答辩人或抵扣答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交通事故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6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力,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疗终结并出院,但其于2014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明显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当提供肇事车辆闽号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驾驶证,以证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还应当提供本案肇事车辆完整的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并证实在答辩人处投保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险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答辩人也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还造成车驾驶员陈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当预留相应份额给案外人 四、原告为村居民,各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五、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1.医疗费:(1)应以正式的医疗票据为准,并结合相关的`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病历等予以认定,剔除与事故所致损伤无关的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亦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非医保部分费用经鉴定为9557.89元,故非医保费用9557.89元应予以扣除。

  2.误工费:(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及所处行业,故误工标准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2)原告无法证明其连续误工,其诉求误工总天数411天明显偏高,应当按照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损失。

  3.护理费:诉求偏高,应当按照88.74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天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4交通费:没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据,系无据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10元/天的标准计算,基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6营养费:诉求金额明显偏高,应当依法就低认定。

  7鉴定费:按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原告为农村居民,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

  9.被抚养费生活费: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说,计算方式错误,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该主张,应当按照8151.2元/年的标准计算。

  10.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明知闽B62928号车驾驶员陈金辉饮酒驾驶的情况下,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诉求金额明显偏高,请法院酌情就低认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说,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答辩意见,请予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二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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