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2-10-08 05:07:1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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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

  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地址:xx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王刚买卖凶宅,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一、驳回原告程立轩提出的与被告王刚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返还房款28万元

  三、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答辩人王刚是否以欺诈手段,诱使被答辩人程立轩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理由如下:王刚的儿子的确在这套房子中犯下了杀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时已经王刚已在此居住了许久(3年?),并将屋内一切关于凶案的物品丢掉并打扫干净,直到向程立轩出售房屋时,房屋的居住情况已达到适居的客观标准。

  在带被答辩人程立轩查看房子,与程立轩洽谈房屋买卖和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王刚对程立轩提出的问题均作出了真实客观的回答。

  程立轩若对凶宅有忌讳心理,自应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历史,王刚没有义务告诉程立轩关于房子的一切细节。

  因此,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卖方需将凶杀案告诉买方,所以,王刚虽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但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欺诈行为。

  关于合同无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该买卖合同不满足,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轩的另外两个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刚

z20xx年x月x日号、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彭子富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

  地址:xxx 电话:xxx

  被答辩人:周言稳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 住址:xxx

  答辩请求:

  答辩人彭子富因被答辩人周言稳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诉请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 驳回原告周言稳诉请偿还从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的利息;

  二、 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即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若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自从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950万元,并且答辩人收到

  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答辩人原该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有鉴于此,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答辩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不负有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的义务,此其一;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据此可见,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言稳才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来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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