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最新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时间:2020-12-08 14:35:31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最新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文

  导语: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最新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文,欢迎参考。

最新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文

  最新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

  住址:**市**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部队长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电话:138****4288

  被答辩人:南京市鼓楼区MC百货经营部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路***号

  经营者:汪前程,男,汉族,19**年**月**出生

  住址:南京市栖霞区******号**幢***室

  答辩人因(2016)苏0106民初****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管辖异议提供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管辖异议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异议请求,案件由贵院继续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不属于军事法院专属管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本案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军队单位,另一方为地方个体户,也不涉及军事秘密,显然本案不属于军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

  二、被答辩人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不能成为军事法院管辖的理由

  该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从该条文看,军事法院受理的前提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但本案系由答辩人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而非被答辩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故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军事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对被答辩人来说更透明也更公平

  答辩人为军队单位,被答辩人为地方个体户,从平等角度,本案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被答辩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也更加透明和公平。

  综上,本案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被答辩人明知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却故意提起管辖异议,其真实目的在于拖延案件审理时间,以达到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产的非法目的。故此,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恢复本案正常审理。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新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异议答辩如下:

  一.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最高法院2005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只是为司法审判工程价款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规定实际上已经否认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辩人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根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是不应当被支持的。

  二.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

  退一步说,假设未经备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签订在前,已经被后签订的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未经备案的合同,后又于××××年×月××日在××市签署了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三.34.1.(2)条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此条款是对未经备案合同第十三.34.1.(2)条的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市,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市,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在×

  ×市,标的物所在地亦在××市,且争议金额人民币××万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本着节约诉讼成本、便于查清事实的原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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