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房屋买卖被告答辩状

时间:2021-02-10 20:09:3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房屋买卖被告答辩状

  房屋买卖纠纷是我们日常经常会遇到的,我们都会选择向法院请求帮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答辩状范文,来看下面的内容:

房屋买卖被告答辩状

  房屋买卖被告答辩状【1】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

  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

  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

  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

  几经协商,不能解决。

  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

  这是没有根据的。

  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

  这些均有案可查。

  张××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

  这更无道理。

  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

  所有权理当归属房 主×××。

  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

  房屋买卖被告答辩状【2】

  答辩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经理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XX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XXX和XXX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可知,租赁合同的甲方为XXX,乙方为XXX,在他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答辩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辩人也并没有与XXX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

  虽然该租赁合同在经过他们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答辩人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XXX依据该合同起诉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XXX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XXX与XXX之间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

  答辩人自2010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XXX,期间从未变更。

  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经营酒店造成亏损,为此,委托XXX帮助XXX经营酒店,XXX管理经营酒店是为了要回欠款,并没有XXX所说的在未经其同意下将所租房屋转租给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实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辩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XXX向XXX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所诉房屋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

  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XXX现使用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XXX主张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无事实依据。

  四、XXX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发票时,遭到断然拒绝,后经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会。

  在XXX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继续支付租金。

  因此,XXX不存在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可见,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XXX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显然将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作为抗辩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

  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索取发票是XXX的法定权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XXX亦可以依法维护其法定权利,拒绝支付租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XXX不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即国家税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为之,而XXX拒付租金损害的是XXX的利益,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国家利益,或者两者必须同时兼顾,不能因为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

  综上,被告XXX并不构成违约,属于合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XXX与XXX之间也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诉求并无事实予以支持,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

  XXX 年 CXXX 月 X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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