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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法律必要性

时间:2022-10-26 08:43:4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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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法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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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法律必要性

  【摘要】社会分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一定程度上,社会中贫富差距和社会差别对待未必是件坏事,它对于社会人尽其才、物尽其力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会有效的促进社会竞争,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转效率。但是,凡是都得把握一定的度,若是任由贫富差距加大,社会分层加剧,势必会扰乱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矛盾,影响经济发展。

  【关键词】弱势群体;平等观念;正义观;人权观念

  环卫工受伤事件、幼儿园虐童事件、农民工受歧视事件等层出不穷,无一不呼唤人们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与生活状况。弱势群体的存在是必然的,但若不对其及时的进行保护与救助,势必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一、保护弱势群体,是人权观念的要求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权观念已深入人心。人权,是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和地位相关,是作为人享有或者是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力,不可被剥夺,不可转让,并且在国际上获得广泛认可的权利。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时代的要求,是大势所趋。人权的核心理念是尊重人,促进人的发展。人权是和人不可分割的东西,是区别人和动物的根本参照点。人权对于社会活动主体的重要性,以为世界人民所共识: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是对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是我国人权事业进步发展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以根本法的方式来确认、宣示和保障人权。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是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公民或其他自然人不可或缺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从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都有权从社会中获得救济和寻求保护,并无需附带任何义务。只有这样,社会中的边缘群体的物质生活乃至精神生活才能到到维护和发展,才符合现代人权观念的要求。因此,保护弱势群体,是人权的价值追求;维护弱势群体的尊严,促进弱势群体的发展,是人权观念的核心要求。

  二、保护弱势群体,是平等观念的要求

  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现代化的发展,人们逐渐掘弃了出身、地位等身份差别,开始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又具有政治性,所以在进行社会活动时,渴望平等,渴望自己的尊严得到别人的维护。

  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真正的社会平等权不仅是政治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更是机遇上的平等,实质的平等。即在社会资源如何分配时,权利义务如何享有和承担时,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要遵守同样的社会规则。卢梭认为,“恰恰是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破坏平等,所以,法律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护平等”。现代法律普遍承认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再依据人们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职业等社会身份的差异而给予区别对待。随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的人格尊严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在社会资源日益集中的过程中,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愈演愈烈的时候,看似平等的社会表象下,却掩盖着一系列的实质不平等,如起点的不平等,机会、教育等的不平等。如果不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加以特别的保护,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势必会出现在强者和弱者当中,侵害到弱势群体的实质性权益,违背现代平等理念的要求。

  社会中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总是包含着一些差别对待,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这些政策法规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英国学者彼得・斯坦指出,“一视同仁的原则必须有些例外,应考虑到个人特性如需要、才能、性格等差异予以区别对待”。因此,按照实质平等的要求,应该对于那些由特殊原因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给予特殊保护,一定程度上的对社会中的人进行差别对待,这是和平等理念的基本要求相吻合的。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的平等,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三、保护弱势群体,是正义观的要求

  按照马克思辩证统一的原理,正义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在历史的长河里,在世界这个空间里,虽然对正义的具体理解就如同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那样,但不得不承认,在正义千变万化的脸庞下,它的底线是不变的,那就是公平、公正。在法律的领域中,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假若弱势群体不能被特殊保护,那么这些法律对弱势群体来说是不公平、不正义的。正是因为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合理,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才使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弱势群体越来越被边缘化。罗尔斯认为社会结构的第一要义是正义,“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他们最终能对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对地位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这些原则拒绝以某些人的苦难可以从一种更大的总体善中得到补偿这种借口去为体制进行辩护。”只有对社会地位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补偿和保护,从社会的角度处理这些不平等的情况,来实现社会正义。

  当前我国大量弱势群体的存在,突显了我国社会内在结构的不合理性,而这必然会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因而,关注弱势群体,完善他们的权利保障机制,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根据社会学理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弱势群体之所以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就是因为权利被弱化,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如果得不到切实保障,社会秩序将会遭遇到稳定、信任、共识与认同等多方面的危机。特别是在当前依法治国、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的环境中,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其处境的改善与权利的维护,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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