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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

时间:2022-10-05 23:50:46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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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

  高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1】

高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

  摘 要 为了解决就业难等法学教育困境,适应和贯彻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亟待优化。

  优化的路径就是建议采用拓展式教学方法,具体看就是实现教学内容上的拓展,课程体系设计上的拓展,以及教学场地的拓展,提高学生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相关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民事诉讼法学 教学方法 优化

  1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高等院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之必要性

  (1)高校法学教育之困境呼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规模日益扩大,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日益增加,但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式却日益严峻,人们自然而然地会得出法律人才已严重过剩的结论。

  实际上,在我国法律人才出现过剩仅是表面现象,真实的情况是,我国高端法律服务领域人才匮乏,我国西部地区法律人才严重不足。

  法科学生就业难昭示了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出现了问题,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

  民事诉讼法学既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16门主干课程之一,又是保障和实现民事权益的程序法以及应用性、技能性、操作性很强的部门法,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是一门必不可少的法学科目和必修课程。

  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法存在一些问题,不能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所以优化和创新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已经变得非常现实和紧迫。

  对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进行创新和优化,有助于解决现在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3)现有研究之不足让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研究十分必要。

  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探讨,目前学界主要集中在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方面,比如学者房沫从理念和模式方面论述了培养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方案。

  ①学者李麒、王继军、叶永禄从实践教学的角度探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

  ②叶永禄主张应加大资源配置和政策支持的力度,加强法学实践性课程及内容体系的设计。

  ③学者王晨光从法学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方面探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

  ④另外,学者崔红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角度探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⑤主张从团队建设、案例教材建设、案例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方面进行培养。

  但学界立足于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展开探讨的不是很多。

  鉴于教学方法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性,以及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学在法学学科中的重要性,深入探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创新和优化思路以及具体实施方案,以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之优化目标和优化原则   2.1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目标

  (1)强化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2)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

  (3)提高学生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相关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4)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原则

  (1)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优化应当遵循中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目标。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

  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优化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本身的特点。

  首先,民事诉讼法学体系和内容庞大,既包括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篇,还包括程序篇。

  在具体讲授时需要的课时数较多。

  其次,民事诉讼法学在法学科目设置中属于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科目。

  它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其它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

  其三,民事诉讼法学虽然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但它并不仅仅是实体法的助法,它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和意义,绝不能忽视其中基本的原理和制度的学习。

  其四,民事诉讼法学属于一门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不仅仅讲授基本理论,还讲授具体的程序运作和诉讼技术,仅仅靠理论学习难以掌握其精髓和实质,更多地需要进行具体的实习和实践活动。

  其五,民事诉讼法学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必备学科。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关于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程序运作、诉讼技能的学科,所以民事诉讼法学和法律职业主体的执业能力的培养密切相关。

  3 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之优化路径

  3.1 拓展式教学方法――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路径的理性选择

  根据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在培养过程中坚持厚基础、宽口径,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方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民事实体法互为依存、密切联系,尤其是在分析和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时更是如此。

  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中绝不能只是单纯地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应当拓宽讲授范围,适时地增加其它法律部门中和民事诉讼法学有关联的知识,一方面拓展学生的思路,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2 “拓展式”教学方法的实施思路

  (1)教学内容上的拓展。

  在教学内容上,要从程序法的讲授拓展到实体法的讲授,从理论讲授拓展到法律技能的培养,从诉讼法学专门知识的讲授拓展到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的讲授,从关注讲课质量拓展到关注学生未来就业,从诉讼法学知识的讲授拓展、渗透到社交礼仪等人文知识的讲授。

  (2)课程体系设计上的拓展。

  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从必修课程拓展到专题研究等选修课程,从理论课程拓展到案例分析研究课程,从教材知识的讲授拓展到司法考试专题知识的讲授。

  (3)教学场地的拓展。

  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场地不仅仅限于课堂上,应从课堂教学拓展到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甚至校外实习基地等场地。

  3.3 拓展式教学方法上的具体实施

  3.3.1 民事诉讼法学必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民事诉讼法学在高校都是作为必修课来开设的,且以课堂讲授为主,但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比较散,不易抓住要点,难以理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教师的课堂讲授易使听者产生繁琐、厌倦的的感觉,在日本有学生将民诉称为“催眠之诉”。

  为了克服民诉法课堂讲授带来的弊端,作为必修课的民事诉讼法应当采用拓展式教学方法。

  第一,课堂教学方法的拓展。

  首先,讲师在课堂讲授过程中,可以采用启发法、提问法、小组讨论法、具体事例阐述法、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此克服民事诉讼法学枯燥、空洞的特点。

  其次,采用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养成的专业法学教学方法。

  民事诉讼法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即事实认定和法律的选择和适用,这就涉及到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法律的解释和选择等问题。

  如何有效培养学生在面对一个具体特定的案例时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的选择与适用的能力?必须采用专业的法学教学方法,比如可以采用“要件事实分析方法”“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往返流转分析方法”、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推理方法、经验判断方法、价值判断方法等。

  第二,教学内容上的拓展。

  首先,应将民事诉讼法学和相邻法律部门进行比较讲授。

  不能只讲授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还应当讲解民事诉讼法学和宪法及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比如和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及和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等其它程序法之间的关系。

  因为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运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协同运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间或交叉混合存在,及公证、仲裁、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

  其次,在课堂讲授中灌输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社交礼仪知识。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仅仅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实践活动的需要,还有必要在课堂中适时讲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社交礼仪知识及其它人文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加深学生对民诉法实践性特点的认识和了解。

  3.3.2 民事诉讼法选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1)案例分析选修课之教学方法。

  在讲述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选修课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方面的案例,还应当从程序法方面的案例分析适当加以拓展,在案例中加入实体法方面的案情,让学生对既涉及实体又涉及程序的案例加以综合分析。

  此外,还应当从某一制度、某一程序方面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综合性的案例分析;从一审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包括二审、再审程序的全程性的案例分析,从普通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特别程序的案例分析,从学理型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司法实务型的案例分析以及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分析。

  可以采用讲授法、多媒体教学法、设问法、辩论法、总结法等多种教学方法。

  具体到案例分析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也应当拓展视野和思路,将实体和程序中的分析方法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比如在分析某个特定案例中的案件事实和所要适用的法律时,不仅要运用程序法中的“七何法”,还需要拓展运用民法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和请求权基(下转第134页)(上接第109页)础分析方法;在分析案件中的证明对象时,不仅需要研读案情,并通过实体法找到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还应当通过实体法中规定的要件事实,最终找到待证的要件事实。

  (2)民事诉讼专题研究选修课之教学方法。

  讲述作为选修课的民事诉讼专题研究,除了在内容上加以深度拓展,即将民诉法理论和原理上进行深度挖掘和知识的系统化外,在教学方法上也应当加以拓展,既可以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还可以采用提问法、启示法、小组讨论法、学生就某个专题、某个法条进行分析阐述等教学方法。

  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是因为专题研究首先需要在理论上帮助学生理清民诉法中最主要的原理和较为重要的制度和程序,使这些重要的原理和制度变得系统化、清晰化。

  采用提问法、启示法、小组讨论法,是为了克服专题研究理论化、抽象化和枯燥的特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民诉实践性选修课之教学方法。

  民事诉讼实践选修课主要包括模拟法庭审判和诊所教育以及司法文书,这些实践性课程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执业能力和诉讼技能,所以首选的方法应当是情景设定法、角色扮演法、辩论法、多媒体教学法、写作训练法等。

  但也不能局限于这些,应将这些实践性很强的教学方法拓展到教师设定专题法、设问法、教师指导法、教师原理点拨法以及总结归纳法等,以发挥教师在实践课中的导演角色,以免使学生失去了方向。

  注释

  ① 房沫.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索――以广西大学法学教育为例.高教论坛,2013.4(4).

  ② 李麒,王继军.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国高等教育,2012(24).

  ③ 叶永禄.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有感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5.26(3).

  ④ 王晨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法学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刍议.中国大学教学,2013(3).

  ⑤ 崔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民事诉讼法学互动式实践教学模式研究【2】

  摘要 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加强互动式实践性教学,传统的讲座式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法学职业技能培养之需要。

  民事诉讼法学属实践性较强的程序法学科,教师在该门课程教学中,通过互动式实践教学能够极大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案例教学、庭审观摩、法律诊所和大学生人民志愿者进社区实践为互动式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

  互动式实践教学对教师提出了高要求,而且学校还应当投入充分的物质保障。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学 法律职业技能 互动式实践教学

  “我国教育部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重大课题研讨会中提出,法学教育的基本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科学素质,适应社会职业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个性和创造性的现代法律人才。”豍因此,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一方面要使法科学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具备基本的法学理论素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使其成为掌握司法实务执业职能的专门人才。

  然而,法学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因此,“法学就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理论教育,法学教育也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应当教授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豎

  反思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由于长期以来都受到大陆法系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将“通才”作为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法学教学方式主要为教师课堂上理论讲座,极大忽视学生司法实务操作技能的培养。

  这就必然导致大部分法科学生通过四年本科学习,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当毕业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后,却很难胜任工作。

  这说明我们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与社会实际需求存在巨大差距。

  “公道地说,中国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有许多并非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所需要的又非法学院所能提供。”豏因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法曹养成机构,法科学生毕业后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司法资格,而后考取公务员,进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

  条件好的法院、检察院会组织新进的公务员参加岗前培训,但是这种培训主要针对写作能力、办公自动化、计算机运用能力的综合培训,极少涉及法学专业的实践性知识的培养。

  另一方面,这种培训的时间往往只有几个月。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重新定位。

  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以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为重心。

  教师也必须贯穿以学生为中心,与学生充分互动的指导思想,改革传统讲座式的教学模式,构筑多重实践教学法与环节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一、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与互动式教学模式的连接

  “法律职业”有两种含义:一是广义的、传统文化层面上,法律职业被等同于人们所从事的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二是狭义的、现代层面的法律职业,是指只有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和高尚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才能从事的工作。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将法律职业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和应用为基础的职业。”我国法律职业是指主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人员,广义的法律职业还包括法院的书记官、法官助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司法警察等辅助性的法律职业。

  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等也包括在法律职业之内。

  法律职业技能,在《牛津法律大词典》中的对法律职业的定义为:法官和律师的司法实践技能,以及利用与应用他们的知识决定争议或得出其他希望结果的手段。

  每一个法律实践领域都有一整套司法实践技能与方法。

  在决定争议中,有关的技术就是:出具诉状、调查取证、解释法律和掌握先例。”

  二、互动式教学模式在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民事诉讼法学》为重要的民事程序法学,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进行主张、举证、提出请求等诉讼行为所依据的法律。

  这就要求民事诉讼法学任课老师要以实践性教学法,加之双向互动式教学模式,将枯燥的程序性规范灌输入法科学生中。

  这种互动式教学模式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式教学和大学生进社区司法实践等方面。

  (一)《民事诉讼法学》教学过程中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

  模拟法庭应当是各个高校法学院普遍开展的一种案例实践教学法,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中加入模拟法庭内容可以更加深入的培养法科学生们的诉讼法实践技能。

  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耗费成本的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法。

  一方面,从“软件”上要求,主持模拟法庭的教师应当是兼职律师,而且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生已经学习完毕民事实体法和主要的民事程序法学知识。

  另一方面,从“硬件”上看,更为重要的是学校已投入资金建立了标准的模拟法庭设备,包括审判庭房间、服装、国徽、法袍、法槌等物品。

  以上两个条件具备了,模拟法庭才具备了基本的开设条件。

  要进行模拟法庭实际操作,师生们还要选取典型案例,这个过程是模拟法庭重要的准备工作。

  选取的典型案例要兼顾民事实体法学和民事程序法学,在各个方面都具有典型性。

  案件不能够太过于简单,否则学生们学得的知识很少。

  此外,模拟法庭选取的案例应当是在现阶段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上争议特别大,适用现行的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结果。

  例如对某一类特殊案例,全国法院系统都没有共同的认识,判决互相矛盾,而且这类型的案例的模拟审判还具有法律研修的作用。

  同学们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法庭辩论中切身的锻炼了自己,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缺点、优点。

  而且还增加了对法律学习的兴趣。

  因此,模拟法庭在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还应当大力加强。

  (二)民事诉讼法学教学过程中的诊所式实践教学

  诊所式教学模式来源于医学院诊所式实践教学经验,医科大学生特别是临床医学专业等学科,在高年级必须进入医院进行专业实行。

  在这种专业实行过程中有专门的医学教授指导,学生亲自进入医院,亲自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一边进行临床医学实践,一边进行理论学习。

  这样就使医学院学生在必要时已经具备一名医师的基本职业技能。

  “‘法律诊所’是近年法律援助和法学教育的一道新风景线。它是20世纪60年代基于对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的不力的认识,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课程。”豐。

  我校政法学院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应当有广阔的前景。

  首先,政法学院大多数法学专职教师都在外进行律师职业,即都取得兼职律师职业证书;其次,我校政法学院与自贡市自流井区司法局签订了长期的合作协议,约定政法学院每年定期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律师事务所派遣学生进行实习;最后,自贡市地处川西南老工业地区,社会矛盾普遍,尤其是工伤、侵权等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纠纷繁多。

  通过政法学院具备兼职律师身份的老师带领,同学们在高年级特别是大四下学期六周毕业实习时就进行诊所式的法律援助,一定能够极大的提高同学们的司法实践技能,也能够在更深层次上掌握法学专业知识。

  (三)大学生人民调解志愿者进驻社区实践教学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安排和部署,要集中力量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和“化积案、消老案、攻难案”活动。

  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大调解”体系,转变传统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优势,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

  自贡市自流井区司法局和四川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决定,在四川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大学生中选派人民调解志愿者进驻自流井区各社区居委会,参与社区组织调解社会矛盾。

  通过一年的实际运行,这项社区司法实践教学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院从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中选派专业基础过硬,综合能力强的同学进驻社区,时间为每周三下午。

  每个社区派驻五个左右学生,一个街道设立两名实践指导教师,分别是政法学院专业课教师和街道司法助理员。

  同学们在调解基层复杂的社会纠纷过程中,将自己所学到的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这种实践教学模式既检验了同学们的专业知识,又培养了法律执业技能。

  三、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互动式实践教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突破

  (一)存在的问题

  1.对互动式实践教学本身的认知度不够

  我国高校法学院在讲授法学课程,特别是讲授《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实践性非常强的程序法学时,教师大都热衷于课堂讲座式的讲授。

  而且大多老师认为,法科大学生就应当认真在课堂上听老师讲课,毕业后在进行司法实践的学习也不晚。

  因此,法学院的法学教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程序法学科时,专门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

  这门课程本身就比较枯燥,相较于民法学、刑法学等实体法学科的内容丰富性、贴近实践性而言,民事诉讼法与同学们的日常生活关联性不大,这就使同学们的学习兴趣减弱,法学专业执业技能的提高缓慢。

  2.激励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法学院校的教师热衷于讲座式的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教学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教师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耗费在撰写论著和完成科研课题,为每年的科研积分和职称评审忙碌。

  进行这种互动式实践教学不能增加老师的工作成果,也不能帮助老师评审高一级的职称。

  现阶段我国高校对于教学、科研人员而言,都是双重考核机制。

  教学工作是基础,然而科研成果却成了教师工作完成与否的重要标志。

  因为教学工作完成的好坏很难较容易的进行量化,而科研论文、专著、课题的成果却能够清晰的表现出来。

  因此,教师对教学工作没有抱很大的激情,更对实践性教学模式没有激情。

  (二)突破

  1.提高认识

  互动式教学模式就是实践性教学,这个特征就要求法学院老师们提高认识,把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作为自身的主要教学任务。

  一心想着法学本科培养的大学毕业生主要是应用型法学人才,他们离开学校会立即进入司法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法律实践。

  2.学校改革管理模式,发挥激励机制

  这个方面就要求大学打破对法学院教师以科研为重的评价体制,通过多个方面激励老师加强学生们双向互动式教学的开展。

  在职称评审、年度科研考评方面给予积极进行互动式教学模式的教师一定的政策倾斜。

  3.通过多渠道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

  师资结构合理是互动式教学良好运行的基础,在《民事诉讼法学》课程配备上要求教师的学历、职称、年龄等到优化,应当是骨干教师才能加入到这种课程的教学队伍。

  我校政法学院已经定期向自贡市检察系统下派区县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通过第一轮的运行,表明效果良好。

  挂职教师在挂职期间学到了书本上学不到的司法实践经验,司法机关也获得了理论上的指导。

  这些挂职老师就能够胜任互动式教学。

  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3】

  摘要: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学必须与实践密切结合,而这种结合最便捷的方式就是运用案例教学法。

  运用案例服务诉讼法教学不但会使课堂变得生动、具体,更重要的是, 可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案件分析能力,可以更好地使教学服务于学生日后的工作实践。

  关键词:法律思维;案例教学法;诉讼法学

  一、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的重任,如何培养出色的人才,如何有效的传播法律知识,是我们需要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当前,我国各个高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以灌输式的课堂教学为主的民事诉讼法教学主要还是停留在老师在课堂上给学生灌输专业理论知识,学生常常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过了一段时间就把知识又“还给”老师了。

  教师在课堂上过于主动,经常是一“灌”到底。

  这种教学方式只能让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主动思考能力,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锻炼较少。

  但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积极思辨,主动探究的能力是不可或缺的。

  如果是通过灌输教出来的学生根本不能应变社会复杂而又变幻莫测的案情的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也是僵化的。

  正是因为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使教出来的学生不能及时应付突发地问题,不能果断的处理问题,不能独立的思考问题,缺乏应变能力。

  我们急需改变这种局面,引进新的教学方法。

  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的评析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和概念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本文所讲的案例教学法建立在成文法和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让学生应用成文法和相关法理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除非理论上存在分歧的问题,案例分析结论应当一致。

  案例教学法还不同于讲授法中的举例授课方法。

  在讲授教学中,教师也会在讲授过程中举例或者在课堂上分析相关案例。

  但这时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体,由教师进行案例讲解或者由教师积极主动地指导学生分析案例,这跟案例教学法的方法和目的结果都不一样。

  另外,典型的案例教学法是完全脱离教师的讲授,由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和对教师的提问获得解决案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但这种方法必须在高年级或者专业知识层次相对较高的学生中应用。

  目前,我国各地高校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大多都能溶入案例教学法,但这种案例教学法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首先,所选的案例缺乏新颖性。

  不少教师的案例都是若干年前的,多年都不更换。

  如果教学内容发生变化,而案例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这样会使教学内容与所选的案例相脱节,达不到教学效果。

  学生也会对这种案例产生厌倦,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也不会激起学生们的兴趣,很难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

  其次,有些教师习惯于随机虚构案例,导致不少案例缺乏针对性,逻辑性也较差,学生对案件的兴趣大打折扣。

  教师虚构案例,这样的举例不能激发学生的兴趣,这些案例在当时学生也许会记得,但事后会忘得一干二净。

  按照教育心理学一般常识的理解,学生在听到老师举案例时候一般都喜欢听一些真实的、就发生在身边的案件。

  真实的案例,有真实的时间、地点、人物,学生比较容易接受,而且记忆深刻,不容易忘记。

  但一些老师往往忽视这一点,认为只要随便举一个跟教学内容有关的案例就行了,这样不但会使教学质量受影响,而且学生对这种案例没有兴趣。

  再次,师生之间的互动效果差。

  目前,很多学校要求老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师生互动,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这种互动方式是很好,很多老师也在采用这种方式教学,但是,教学效果各不相同,大部分不尽人意。

  三、诉讼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组织与施行

  1.案例教学法是将抽象的诉讼理论和条文化的枯燥程序具体化、生动化的有效方式,是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桥梁和纽带,是在诉讼法教学中贯彻素质教育的有益尝试。

  案例教学法虽然是诉讼法教学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但其在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尚处于发展阶段。

  另外,以案例为中心的方法和模式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挑战,它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师首先要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对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敏感,又要把握好方向,在教学中的应用要适度、准确。

  这样既能使案例贴近社会生活,又能激发学生参与的兴趣,并对学生保持持久的吸引力,达到对学生进行知识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双重目的。

  其次要对诉讼法学知识有深刻的领会,这样才能保证对案例的挑选既能适应教学的要求,又能符合精、优的标准,使得对案例的运用达到可以深入浅出、游刃有余的境界。

  再次要有开放的视野,对非专业知识要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能灵活地驾驭五花八门的案例内容,既增添教学的趣味性,又能围绕教学的中心任务开展活动。

  2.案例教学法还要根据教学内容作一定的调整,所以,我们首先要依据教学大纲对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进行分类。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学全部教学内容可以分为基础理论、总论、分论三个部分,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个部分的教学方法、教学形式以及案例在教学中的比重。

  基础理论部分纯理论性问题多,抽象性、综合性强,与实践有一定的距离,而且有相当的内容是无需借用案例来说明的,所以对于这个部分的教学应以讲授为主,中间穿插一些案例。

  引用案例是为了解释相关理论,帮助学生理解、吸收。

  3.具体说来,民事诉讼法学的案例选择应本着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相关性原则。

  这是教师在选择案例时首先要考虑的。

  我们要依据诉讼程序处理案件,但案件的处理过程并不是千篇一律的。

  所以,要挑选与要说明问题有密切联系的案件。

  第二,典型性原则。

  这是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案例应突出地反映教学内容的全貌,要充分、直观,这样才能帮助学生确立区分相似问题的尺度,突出案例的个性。

  案例的来源既可以是一些经典案例,也可以选择近阶段的典型案例。

  还可以根据学生的见习报告选择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因为学生曾经亲身参与这些案例,对这些自己熟悉但存在疑问的案例进行分析,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兴趣,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除经典案例外,应尽量选择近期发生的案件。

  第三,目的性原则。

  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密切围绕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整体布局,切忌为举例而举例。

  第四,适度性原则。

  一方面,教师在教学中的举例数量、频度要适当,因需而设,不可堆砌案例;另一方面,教师所用案例的复杂、难易程度要适中,做到与其他教学方法相辅相成,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此外,笔者认为,系统的案例教学法首先要建立一个案例库。

  案例库的建立需要较长的时间准备和一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

  哈佛大学的案例库建立历经十几年,由专门人员负责案例的搜集分类,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并且在哈佛大学采用的是单纯的案例教学法,也就是没有教师讲授这一环节,因此学生有很充足的时间来分析比较多的案例。

  而我们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因为是在讲授后配合使用案例教学,比较现实可行的是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案例数据库。

  当然,这套案例要求有组织、有层次。

  首先,案例的选择要跟教学进度大体同步,每个案例紧扣某一章的知识点,便于学生在案例分析时应用把握。

  对于知识点较少,比较容易自学的章节,也可以较教学进度适当超前,调动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学能力。

  其次,案例的选择要有层次性,前易后难。

  排在前面的案例要简单一些,知识点相对集中,待学生掌握的内容越来越多时,排在后面的案例可以逐渐复杂,集中几章的知识点以提高难度,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同时也起到复习巩固的作用。

  4.关于案例在教学进程中的安排问题

  笔者认为,教学者应灵活掌握。

  教学进度不同,案例作用也不同。

  教学活动是逐步深入、循序渐进的过程。

  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教学,其目的和要求是有差别的,这就要求教师在使用案例时也要合理安排。

  笔者将案例的应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学习掌握阶段。

  选用与教学内容直接相关的案例作为问题提出的起点,运用分析方法,引出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从而使学生了解诉讼中的各种程序、规则,初步掌握诉讼法中的各种规定、诉讼法律应用的基本思路和技巧。

  第二阶段是评价判断阶段。

  选用较综合、复杂、完整的案例,通过录像、幻灯、电影等教学手段进行展示,引导学生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评判,检验和巩固教学内容。

  第三阶段是实践阶段。

  这个阶段要以前两个阶段作为基础,在学生有了较扎实的知识积累和一定的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后,精选综合性案例,让学生对案件处理的整个程序进行模拟,通过独立体验,锻炼学生将知识融会贯通,从而达到学以致用。

  5.案例教学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还要注意把形式多样的教学形式与有的放矢的教学方法有机结合起来。

  教学中,在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立体地介绍案例的同时,要注意运用多种方式调动学生的参与程度,以即兴讨论、分组讨论、分别讲评和集中讲评为主,以旁听、模拟审判、实际办案为辅,多种教学形式交叉使用,并不断完善,从而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丰富他们的实践经验。

  在案例的具体运用中,教师要做到悉心讲评,举一反三。

  讲评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

  无论采用何种教学手段、教学形式,案例之后必须讲评。

  讲评的方式很多,可以是学生互评,也可以是教师讲评,如有条件还可以请实践工作部门的人员进行讲评,其中以教师讲评最多、也最重要。

  讲评可以多种方式并举,也可以择一而行,但教师要注意拾遗补缺,以便系统地完成教学任务,使案例始终围绕着教学这个中心。

  讲评要注意切忌就事论事,要举一反三,由此及彼,前后贯通,看待问题要全方位、多层次,提高学生思考问题的深度及广度,帮助学生学会灵活处理诉讼问题的技巧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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