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的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大学生法律的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大学生法律的论文1
摘要:
按照高职院校培养目标的要求,分析了《企业法律实务》课程考查中存在的问题,设计了课程的考核方案,提出了形成性考核的理念,为应用型课程的考核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
高职院校;课程考查;形成性考核;评价和反馈机制
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目标是便于学生的就业,并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它要求学生懂经济、会管理、识法律,需要对学生进行知识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及职业能力的综合培养。《企业法律实务》是经管类专业学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在整个人才培养体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而课程考查作为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检验课程教学目标是否实现的重要手段,科学的课程考查方式,应适应课程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一、《企业法律实务》课程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企业法律实务》课程性质认识存在偏差,对考核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受专业定位、课程特点、课时安排等限制,《企业法律实务》课程在经管类专业课中往往被确定为考查课,由此,部分教师和学生对课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存在偏差,往往认为考查课是副课,教学标准要求低,因而,有些教师存在教学上敷衍了事,考核时应付差事的情况,影响了《企业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2.考核形式较为单一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企业法律实务》课程考核主要是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相结合。平时成绩一般由出勤、课堂表现及作业组成,出勤成绩(10%),只要来、纪律好就给分,因此这10分基本是白给的,或者说是给学生提分用的弹性分数。而课堂提问(10%),积极回答问题的学生就可以拿到满分,但问题在于高职院校上课大多是合班多媒体授课,受众群体一般百人左右,整个学期让全体学生每人课堂表现一下,的确有些困难。若有始终不主动回答的`同学或回答问题的总是某些同学,如何给分?若给个基础分,就又变成了提分。作业成绩(20%),这项成绩似乎还比较刚性,但仍然存在欠缺:作业是否是学生自己独立完成的,老师批改是否客观等,这都会影响成绩的真实性。虽然期末考试可以采取案例考试的形式,但也不难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属于“临时抱佛脚”类型,平时上课不认真听讲,到了期末搞突击,很难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其结果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更不能公正的评价和衡量学生的综合素质。
3.考核内容重理论轻实践虽然近年来高职院校在教学过程中一再强调“注重能力”培养,强调“双师型”教师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但目前高职院校的《企业法律实务》考试方式,无论是从考核过程还是从考试题目类型来看,都偏重理论知识,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在这样的考试导向下,会导致学生习惯于死记硬背书本上的知识,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最终导致学生既不能通过考试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也不能运用相关理论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各种问题,在未来就业时,自然也无法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
4.教师判卷死扣标准答案,考试成绩“一锤定音”教师判卷时死扣标准答案,对于学生的某些独立思考、具有创新思维但又和标准答案不同的观点和分析方法给予全盘否定,忽视了学生在课堂学习中独立思考、敢于表达自己见解、踊跃发言、积极参与讨论的平时成绩。
二、企业法律实务课程考查方式改革模式探究
传统《企业法律实务》课程考核从理念、形式、内容、方式到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影响了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1.重视课程考核,提高认识水平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师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检验和考查学生对课程内容理解和掌握情况以及培养学生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检查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对促进教风和学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法律实务》课程的考核也不例外。
2.实施形成性考核,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针对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特征—工学结合,课题组认真设计了本课程的考核方案,将考核内容分为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两部分,其中,理论考核与传统考核方式无异,本文着重论述实践考核的形式。在考核方案的设计过程中,本课题组结合任务驱动、情境模拟、讲练结合等多种教学方法,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具体形成性考核方案如表1所示。这种考核模式可以敦促学生注重平时的积累,培养一种良好的学习心态和行为习惯,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增加学生互相交流学习的机会,不同程度地培养和锻炼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分析能力、应用能力,有利于解决问题能力、社会调查、交往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提高,由单纯考核课程的知识转变为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核。要实现考核方式的全过程考核,对指导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每次课都确定教学目标和任务,并设计相应的题目进行考查、检查,根据考查结果判断学生的接受程度,及时地发现、解决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此来调整、确定以后的教学目标和任务,以保证大多数学生都能掌握教学内容,实现教学目标。
3.完善考核结果评价和反馈机制,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建立考核信息反馈制度是加强考核质量监制,确保考核对教学反馈作用完整性、科学性、可靠性和客观性的必然要求。教务部门应开发或升级成绩分析软件,不能仅分析平时和期末的总评成绩是否正态分布,还应从试题难度、试题区分度、效度和信度等方面分析试卷,真实地反映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有助于教师总结教学工作中的经验,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提高教学质量;有助于教学管理部门了解掌握教与学的情况,为学校修订教学计划、改革教学方法、评价教学业绩提供帮助;也有助于学生掌握自身学习情况,认真地进行自我总结、自我评价,明确自己的优势和不足,调整学习方法,使考核真正起到促进、引导学生学习的作用。为了实现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根本目标,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需要对考核观念、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改革。形成性考核方式可以随时考核,随时评价,随时改进。同时,将学生的各项考核结果累加作为终结性考核成绩,可以防止“一考定成败”的片面性,最终实现取消形式化的《企业法律实务》课程期末考试的目标。通过这样一个基于职业能力的课程考核,既能够让学生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发展,又能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学生受到非常系统化的职业教育,缩短学生毕业后进入社会的适应时间。
大学生法律的论文2
摘要: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的缺失,导致法律知识成为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短板,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可以引导高职大学生合法创业,降低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文章结合实践教学经验,尝试从明确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对学生进行个性化的创业法律教育,深化政行企合作模式等空白领域探索创业法律教育的具体实施路径。
关键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职创业法律教育;实施路径
20xx年4月27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指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强国富民之路,必须实施更加明确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业创新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高校是创业创新人才培养的摇篮,国家促进经济发展增效升级,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要深化高校创业创新教育改革。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创业创新日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制高点,而大学生是最具创业活力和潜力的群体,如何培养和激发其创业创新能力,促进其自主创业,是当前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且紧迫的课题。高校应全面加强创业教育,积极探索大学生创业教育,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所谓创业法律教育是指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创业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储备,帮助他们树立依法创业的观念,形成创业法律思维,以增强他们在创业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抵御法律风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的教育。目前我国的创业教育的教育者注重传授创业技术技能,而轻视传授创业法律知识,也忽视了对学生创业观念、法律意识的培育,而缺少创业必备的法律思维和解决法律实务的能力,势必将会给大学生的创业活动增加很多风险和困难。
1高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1.1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的缺失,导致法律知识成为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短板
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创新教育对高职学校发展以及人才培养十分重要。国家近年来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和法规,各地高校也开始开展创业教育试点工程,如增设创业教育课程,组织大学生参加创业竞赛等,高校的创业教育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由于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等原因,我国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缺失。高职院校大学生大多是非法学专业的,一般不具备充足的创业法律知识,这成为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短板。很多高职院校也没有足够重视创业法律教育,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不完备、师资力量不足、实践教学条件不具备等,这将会给高职大学生创业活动增加很多困难和法律风险,甚至容易导致创业失败。因此,法律教育应成为创业教育过程中重点完善的部分。目前,我们国家的创业教育起步晚,仍有很大的差距,教育理论尤其是创业法律教育的理论还不够成熟,缺乏实践经验,只有以实战的创业经验为基础,才能提炼出具备可行性、操作性强的创业法律教育理论。本次研究笔者会在理论研究较为成熟的前提下,在笔者任教的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尝试创业法律教育实践教学,总结经验教训,希望对于广东省乃至我国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在理论探索方面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并对其进一步研究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1.2引导高职大学生合法创业,降低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在现实意义层面上,一方面,对于大学生个人来说,通过创业法律教育可以帮助大学生掌握创业过程中必备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来降低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能够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薄弱而创业失败,提高了自主创业的成功率。而在企业今后的运营过程中,良好的法律意识可以让创业者们学会运用理性思维看待和处理各种市场经济关系,制定合法有效的企业经营战略,采取合法手段创造竞争机会和积累财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大学生进行一系列创业知识、创业技能、创业法律等综合性创业教育,培养出一批批优秀的创业人才,形成全社会良性的创业环境和氛围,最终也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提供生机勃勃的原动力。
2高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施路径探析
2.1明确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
目前,很多高职院校要么过分强调创业法律教育的理论性,要么将创业法律教育工具化,对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不准,从而导致很多高职院校的创业法律教育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我们要探讨高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施路径,首先就要明确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应该是重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增强其法律思维能力。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这个目标从低到高再细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给大学生传授创业相关法律知识,再次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最后才是培育和激发大学生的法律能力和创造能力。只有明确并且理清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三个层次目标之间的层层递进关系,不仅给大学生讲授创业法律知识,培养其解决创业中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更注重大学生法律理念的培育,回归教育的“育人”本质,才能最大程度地提升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2.2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进行个性化的创业法律教育
目前,我国高校创业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忽视了社会的需求和学生的个体差异性,不能满足不同学生的不同需求,因此,我们需要对受教大学生进行细分,然后确定不同的教育目标。我们面向的大学生可以分为三类:1.完全没有创业意向的;2.有一定的创业意愿的;3.已经组建团队创业或个人创业的。根据这三类大学生的不同特点,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差别化的创业法律教育。对于第一类大学生,我们的教育目标是让其掌握基本的创业法律知识,做到遵纪守法;对于第二类大学生,可以对他们的创业想法、创业计划进行法律分析和指引,帮助他们抵御法律风险;而第三类大学生,则可以结合他们目前创业中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提升他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能力,做到依法创业。
2.3从校内和校外两方面,优化创业法律教育师资力量
从事创业法律教育教师必须同时具备创业理论和创业实践经验,才能够满足创业教育实践性强的要求。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大多是从引入行业企业兼职教师一方面进行论述,不够全面。笔者认为优化创业法律教育的师资力量可以从校内和校外两方面入手:一是校内专职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通过参与到真实企业的生产运营,老师可以发现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二是行业企业专家到学校兼职,可以邀请成功的企业家进校园给大学生做讲座、讲课,讲解企业运营中如何有效控制法律风险及遇到法律问题如何解等,让学生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接触到真实的创业环境和活动。
2.4深化高职院校现有的政行企合作模式,拓展教学渠道
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的指导方式也多以课堂教学为主,实践教学方面比较薄弱,这样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很难提升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为此,笔者探讨深化现有高职院校的政行企合作模式,拓宽教学渠道,尝试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如建立大学生创业法律实习基地、校外创业实训基地;在校园内建立专门的创业服务咨询机构,如设立大学生创业法律指导援助中心;在校园网站上设置专门的创业网络平台等,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帮助有创业理想的学生塑造法律理念和培育法律能力。
参考文献
[1]孙蕾.高职生创业法律教育发展的难题与策略[J].课程教育研究,20xx(33):194-195.
[2]黄琼.融入高职学生创业实践中的法律风险教育研究[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xx,32(9):14-16.
[3]崔玉隆.高职学生创业教育法律课程开发探索[J].职业教育(下旬刊),20xx(9):56-58.
[4]刘彦.网络创业教育与高职专业课程融合的研究——以经济法课程为例[J].广西教育,20xx(43):66-67.
大学生法律的论文3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是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由于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因此需要形成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机制。
目前,创业法律教育的缺失已经成为大学生创业成功的一个阻碍因素。当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面临的主要困境突出表现在:大学生创业者群体数量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但创业者的法律素养普遍比较缺失,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在高校层面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在社会服务层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法律教育服务机制还未建立。
探究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机制缺位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创业法律教育本身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不但涵盖常规性的基础法律问题,还涉及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因此,对大学生创业者开展创业法律教育,其本身是一个专业性高、系统性强的科目,需要特定的主体来承担,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第二,各个社会主体对大学生创业者开展专门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是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机制缺失的思想上的原因。无论是政府、高校、商业组织,或者是大学生自身,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均存在一定的偏差。第三,创业法律教育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虽然我国大学生创业者数量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但在所占比例上仍然偏少,这在客观上也影响了创业法律教育机制的形成。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机制的路径选择。高校是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主体。高校是法律教育资源的集合体,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特点,是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的起点,这些特质决定了高校是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因此,高校在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中起着主阵地的作用,不但对在校大学生,而且对于毕业生来说,高校仍然是其创业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机构。而在大学生创业的不同阶段,一般盈利性的社会法律教育机构以及商业组织内部的专门机构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上述三者可以相辅相成,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法律教育服务。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时机选择。在时机的选择上,创业前教育是高校创业法律教育的重点。创业中及创业后的法律知识服务一般由专业的法律人,比如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来承担,其原因在于此时的大学生创业者所需要的不仅是一般性的创业法律知识,而且需要针对性强的专业性法律服务。因此,我们可以将创业前的法律教育称之为预备性的创业法律教育,其主要功能是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创业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储备,以增强他们运用法律知识预防法律风险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具体教学资源配置。充足的法律教学师资是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目标实现的基本条件,高校在这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由于高校之间的具体情况各有差异,因此在师资配备时可以充分结合高校及高校周边的环境分步骤进行。对本身拥有法学院系的综合性大学,尽可能一步到位,成立专门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研究机构,吸收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教师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对于其他高校,可以先从引进法律教育的师资起步,尤其是在当前,利用高校分布比较集中的特点,可以从周边高校引进或者实现教学师资的共享。
大学生法律的论文4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制体系已初步形成,但还不完善。现今大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官司日益增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方面让教育工作者感到中国法治的强化使教育工作正面临着新挑战;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提高。要实现教育法治,法律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
一、大学生应享有的权利
1.大学生作为公民,应享有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平等权、受教育权、财产权、人格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其中人格权又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等。
2.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依法享有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女大学生享有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一一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保障大学生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还应当根据女大学生的生理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4.未成年的大学生应享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所有权利,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保护。
5.大学生也应享有教师应尽义务的权利,在我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规定:“(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二、大学生容易受侵害的权利
由于一些高校管理欠缺应有的规范,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大学生容易受侵害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接受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承认并保护的权利。
现今,教育在人的成长和发展上的影响非常重要。高校有权利对学生进行管理;高校也有权利制定校规校纪并对学生行使处分,但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的,更不能侵害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要注意合法性和适度性。高校自定的管理制度应当规范,且不得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很多学校都有“考试作弊,开除学籍”的规定,但学校开除学生学籍的行为,直接剥夺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也违反了我国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的规定。因为学校对学生处罚的依据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细则,这些规章规定均不是法律法规,而在我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学校具有开除学生学籍的法律认可的职权。
2.大学生的财产权。大学生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财产权。但有些高校擅自动用学生的奖助学金以谋取利益,侵犯了学生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也有些高校私自向学生“乱收费”或提高学生生活用品的价格;甚至还有高校在对学生的处罚条款中设立罚款项目,把“依法”治校变成了“以罚”治校,这严重地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且法律规定严重不符。
3.大学生的择业权、就业权。就业率是反映高等学校组织管理、教育教学等各方面办学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高校可根据该校就业率控制其专业总数,进行专业结构调整。但人们习惯于将就业率作为评价高校的重要指标,促使就业率高的高校成为了声誉好的高校,从而提高了名气、带动了生源。
有的高校拒绝为签订就业协议后违约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并施加压力,以提高学校的就业率,维护学校的声誉,甚至还有频频发生的导致高校公信力大打折扣的“被就业”,这都对学生的择业权、就业权有意无意的进行了侵害。
大学生的择业权和就业权应当归于自己,学校不能侵犯,签约或违约是大学生自己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
4.大学生的人身权利。由于我国高校开放办学,大学生的社会活动也越来越多,打架斗殴案件、害案件、绑架杀人案件等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公共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更重要的是严重地侵犯了受害大学生的人身权利,极大地损害了受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甚至是在精神上的损害。
5.大学生的劳动力和成果。有些高校老师为了个人的利益,硬性要求学生一起或独自完成老师自己的“私活”;还有的高校老师尽快评职称,而抄袭学生的文章、冒名侵占学生的科研成果,甚至推迟学生的毕业时间以更多的占有。这些都使大学生的劳动力和成果被侵占。
三、完善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面对屡屡发生的大学生权利的受侵行为,大学生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该如何完善,已成为教育法治一个待解决的问题。大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大学生权利进行法律保护:
(一)充分树立尊重大学生权利的意识
我国传统的教育很少注意到学生的身心发展要求,主要是按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其进行培养。较少的将学生当作是独立的个体和法律关系的主体,只将其看作是受教育的对象,并强调其应尽的义务,从而忽视了其应享有的权利。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也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大学生并不是被动地接受教育,教师的教育权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被确认的带有义务性的职务上的权利。学校教育必须改变传统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充分树立尊重学生权利的意识。
(二)逐步建立保护大学生权利的程序制度
大学生是否享受了教育权是衡量大学生受教育权是否实现的标准。大学生的权利主要以法定的权利和实在的权利两种形式存在,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的前提是法定的权利;其实际享有的权利是实在的权利。
有些学校的内部管理在对学生的权利及义务的实施上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细则,欠缺应有的规范。法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正当的程序,否则学校的各项管理就难以得到保障。我国高校对于学生的奖励与惩罚都有实体性的规定,但有的高校仅仅是依照惯例对学生进行奖惩,而很少有关于奖惩的程序规定,甚至因为监督力度不够,并未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由于某些高校在惯例活动中对程序不重视,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能够通过司法诉讼得到救济,但事后救济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是及其有限的。一个完整的救济体系还应当包括事前和事中的救济。如果高校能够依照合法的程序约束教育管理行为,避免教育与管理的无序和随意性,将权利的侵害有效遏制或及时地在学校内解决,而不是待问题出现后再通过诉讼程序去救济,学生的权利将会得到更好的维护,也有利于推进学校教育法制化的进程。
(三)尽快完善大学生权利的救济制度
权利的救济主要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途径。受教育权利受侵害案件常常只能以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致使财产受到损失为由,转为民事索赔案,这使公民受教育权被侵害案件既不符合行政讼诉的要求,又与民事讼诉有不同,因而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时常得不到法律保护。
高校是事业法人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可行使行政职权、担任行政主体角色,但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从加强国家法治建设的角度考虑,我们必须突破陈旧观念的束缚,树立尊重大学生权利的意识,重视大学生的权利保护,建立保护大学生权利的程序制度,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以完善大学生权利的救济制度,使教育法治能够真正的落到实处。
大学生法律的论文5
浅谈重视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摘要:当前,以法治国、以德治国已经逐渐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趋势。大学生是社会向前发展的后备力量,大学生法律素养怎样,对社会未来发展有很大影响。
关键词:法律意识 大学生培养 法律素养
一、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社会发展之客观要求
1.法律意识培育是当今社会形势之下大学生思政教育的重要目标。这是因为:当今市场经济以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它推崇的不是“重义轻利”之观念,而是合法获取利益的法治观念。目前的社会经济是法治条件下的经济,相关经济活动之主体精神乃是法治下的利益精神。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价值倾向,肯定需要大学生对公平与竞争等主要精神的认可,以及被此决定的对法治之呼唤。选择市场经济意味着民族之价值取向从道德到法治本位转变。所以,目前大学生的思政教育应该将法律观念的培育放置在重要和显著的战略高度上。
2.法律思想意识的培育是以前的道德教育获取坚强支持的重要保证
事实证明,我们以前所形成的思政教育工作是我们社会珍贵的精神财富,在很多方面仍然有传承的现实意义。不过我们还应该看到,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现今,因为利益主体之多样化和利益分配的市场化,不但使人们的创造性得到发展,且又极易推动人的贪婪欲望,并且,旧有的道德规范由于没有强劲的制约制度,从而让它有了弱化之倾向。目前大学生思想道德认知与实际行为偏离现象大大增多的事实证明,只依靠原来的思政教育早已不能满足现实社会之需要。为了使大学生的行为规范,需要在强化思政教育的同时,注重对大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培育,让传统精神因此有新的力量支持。
3.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以法治国和治校的实际需要
在法律面前坚持人人平等。为确保、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需要有众多在思想方面能理解且认可当今法治精神之公民,通过公民的众多行动加入到法治社会之建构,且推动所有公民崇信、接受和应用法律,让法治精神融合到民族精神里面。此重任肯定会由当代大学生来担当。当代大学生思想开放,认可全新的信息与思想观念,且有极强的民族自豪感与很强的时代责任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群体,也是构建中国法治社会的希望。
二、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设想
1.要培育大学生的权利观念
权利观念是法的核心,人若无对权利的需求,就不会有对法之理解以及对法之渴望。权利观念是指人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认知、理解与坚决保卫之思想观念。对自身权利的捍卫,肯定需要人们把对方当做此种极具独立价值之个人来认知且尊重他的主体性。若对别人权利不尊重,就不会有现代社会这种权利观。对别人权利的尊重是保证自身权利之前提,对别人权利不尊重,实际上也是不尊重自身的权利。所以,我们的法律教育要凸显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提倡与确保以权利为中心的社会关系,持续提升大学生的权利观念与法律意识,进而通过大学生心中原动力培养其法律意识。
2.要培育大学生的.责任观念
现今大学生因为他们出生时代、以及当时社会氛围、家庭状况、社会潮流等影响,对法律义务非常弱,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体系之中心内容,在利益分配这个角度上说,就是获得与付出两者之间具有统一和均衡性的关系。相对来说,大学生很重视自身权利的维护,可是却忽略义务的存在。事实证明:大学时期特别需要大学生对义务意识之苏醒与回归。一位大学生,唯有他切实意识到义务和责任的存在,其才会有忧国忧民的思想情感,才会有那种对国家、对社会、对老人、对自己家庭,从而对其自身人生的责任,才会有那种理智思考,从而会逐渐成熟起来。唯有具备很强的责任意识,才会有持续的原动力,推动大学生在学习、技术能力、素养乃至修养上持续完善自己,提升自己,努力把其培育成国家的有用人才。
3.要培育大学生对法律价值之认可
法制和民主建设是一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它的核心目标是以法治国。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且被所有公民所笃信,是因为它是法律体现、维护且实现着社会正义。之所以形成法律意识,就是由于法律所展现的正义被主体感知,从而升华到理性之认知,最后成为对此种价值观的认可。所以,对大学生开展法治方面的教育时需要注意需要大学生运用现代教育观念来评价和思索法律文本所展现的价值观,它是不是切实展现了现今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之内在法律权威性的需要,是不是切实符合当今正义观之需求。唯有如此,才能让对法律之情感与其发自肺腑的对正义的笃信实现某种心灵之感应,大学生们才会由他们本身的利益出发而去遵守、尊重国家法律,直到最后实现法律意识之观念升华。
4.培育大学生们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意识
从某种程度上说,当前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知识是贫瘠的;从现代社会人视角来看,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依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21世纪通识教育观之需求,将来的所有人才和专才需要熟知与精通法律知识。目前,大学生大都仅仅学习一些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或者有关专业一些法律规范,没有严谨、系统和整体上有关法律的学习与训练。因为很多大学生不懂法律,致使他们在自身平常生活之中、在和社会接触过程中出现很多的法律盲区,比如被骗上当、丧失诚信、损害别人的权利等。所以,学习法律乃是运用法和遵守法之根本。
在某种程度上说守法也是一种道德义务,一种被内敛了的内心遵守法和自觉遵守法。这就是说我们的法制教育不但需要他们主动遵守法律,而且要培育学生和正常秩序以及人类整体目标融合在一起的、主动的遵守法律精神。运用法意识指的是经过学习和遵守法律,让大学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之思想意识。要培育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以及毕业实习过程中准确应用、擅长应用法律知识来维护其正当权益。
5.高等院校管理过程中要强调依法治校的观念
以前的那种计划经济年代,大都是以行政机关指令性管理方式为主要、以条条框框为基础来管理学校的,无相关法律使学校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伴随改革逐渐深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伴随市场经济慢慢确立,我国对学校管理陆续颁布了有关法律和有关的管理条例。所以,高等院校的学生管理与思政教育要突出依法治校之观念,让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之中体验到法律,适当修正当前管理之中和法律法规不适应之内容,把原来旧有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教育以及法制教育整体融合一起,运用多种形式,广泛推行学习和普及有关法律知识的活动。重点培育冷静处事、知法守法且有高素养的国家的栋梁之才。
参考文献:
[1]许崇德.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许崇德.法律学基础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大学生法律的论文6
摘 要:法律课程在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中体现较少,因此存在部分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这不仅影响着自身专业的发展,也使学生难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重要性出发,探讨现状存在的发展困境,旨在提出培养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有效建议。
关键词:工商管理类专业;高校学生;法律素养
“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行政”等政策的大力实施和民间的普法教育反映了国家和政府对培养法律素养的高度重视。把公民培养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在紧急时刻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是高校教育的应有之意。因为法律课程并不是很多非法专业的必修课,因此部分学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思维和认识的现象,既达不到高校教育的目标,也会对未来的发展产生影响。
很多学者都从不同学科角度研究了高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宜映希,秦品雨(2017)从新媒体角度研究大学生广告法律素养。伍林生,石婷(2017)研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路径。张华(2011)着力研究数学思维与法律意识培养之间的共通性。工商管理类专业因其专业性质对法律素养的培养更为迫切。本文将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特性出发,探讨培养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并从现状中找到培养法律素养的方法和对策。
1法律素养对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的重要性
法律素养的培养对工商管理类专业对学生尤为重要,这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特性有关。
1.1法律素养与 工 商 管 理 类 专 业 的 教 育 目 标 紧 密相连
工商管理类专业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分支,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学和管理学等相关内容,旨在将学生培养成未来能够在社会上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级人才,法律素养的培养与目标的达成具有紧密的联系。
市场经济的每一个活动背后都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和规章制度,在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下,社会经济活动才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经济、管理与法律从来都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一个优秀的工商管理人才,除了需要本专业的知识储备以外,还需要熟知这些经济管理活动开展的规则。《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等 法 律,都 是 工 商 管 理 人 才 应 当 学 习 和 遵守的。
多元化是21世纪人才战略的主流,高校应当培养工商管理类学生的法律素养,将其打造成社会必需的重要人才,这对高校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水平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
1.2 法律素养辅助工商管理类专业的课程学习
工商管理的课程设置与社会经济紧密相连,法律反映了国家和政府在某一领域的最新政策和该领域的最新发展,因此,学习工商管理类课程很多需要法律的辅助。
以财务管理和市场营销专业为例,在学习会计类专业课程时,对《会计法》的一定了解,有助于学生更快的理解会计工作性质和工作准则,提高专业素质;理解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也有助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培养和形成。而在学习市场营销类课程时,每一营销领域都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如汽车营销领域,学生对《保险法》加以学习,有助于理解车险的承保和赔付原则,课本上的代位求偿、垫付等原则也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而且,通过对法律的学习,高校学生也能够更好地将自身学习与社会接轨,当踏上社会时能够更快地将自身所学转化为自身所用,促进自身的快速进步 与发展。
1.3 法律素养使学生知法、懂法,更好地保护自己
随着社会的发展,校园越来越多地与社会经济活动联系起来。学生课余时间进行打工、实习、进修活动,跟随时代潮流开展的创业尝试已经屡见不鲜。在这些经济活动中,学生要分辨出机遇和危险,更好地学习和发展并且保护自己,法律素养是必不可少的。
如不法“校园贷”,传销等很多违法行为都在试图侵袭校园的安宁,它们将自己包裹在糖衣之下,渗透入学生的生活学习之中,要对抗它们,学生应当有一定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够敏锐地察觉到其违法之处,加以识别,回避危险,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人不要踏入不法行为的陷阱。
2 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法律素养不足的原因
高校工商管理类学生需要一定的法律素养,但从总体来看存在法律认知不足,意识淡薄,法律思维未形成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与学校与学生本身都 有关系。
2.1工商管理类专业对法律课程设置不足
这种设置的不足,既体现在必修课程数目上,也体现在课时上。
作为基础课程,《法律基础》在每一个专业中都有开设,这能够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但是因为课时数的限制,培养效果对专业目标来说还是存在一定差距。工商管理类专业也有意识地开设了《经济法》、《税法》课程,但首先课程开设面较窄,只针对会计类部分专业;其次,学生除了这些实操性的法律知识外还需要较为系统的法律思维的培养;最后效果不显着,从学生反映来看,对法律的理解还是不足,这与课时量和课程的地位也有一定的关系。
2.2 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单一
就目前情况来看,很多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唯一途径只有学校的课程教育。
然而课程总学时有限,法律课程在非法专业设置较少,因此造成了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虽然很多学校都开设了法律的双学位教育,但是学费成本和时间成让很多学生望而却步。
同时,法律素养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运用需要实践性的体验,我国目前的课堂教育正处在从“以教为主”向“以学为主”的改革之中,传统的课堂缺少学生的参与和深入,在培养法律素养上本身也需要课外 的补充。
2.3 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不高
课程上能够传达给学生的知识是有限的,学生自身的学习要求和积极性对于法律素养的培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高校培养对法律素养有一定要求,但是学生很多并没有重视这一点,很多学生对法律抱着可有可无的态度,认为违法行为离自己非常遥远,本身并没有学习法律的动力。很多参与传销的大学生在被解救后仍然执迷不悟正是学生法律学习不足的体现。
工商管理类专业因其专业特性,对法律的学习面更广,专业知识也多与法律有关,然而很多学生并没有这一认识,对本专业知识认真学习,对法律知识得过且过,不主动学习学校开设的法律通识选修课,这样形成的知识体系是不完整的。
3 培养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建议
法律素养在工商管理类教育中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却存在效果不足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本文提出了如下培养建议。
3.1 加强工商管理类专业对法律课程的重视
首先,在课时数量上,在新生入学教育中可以加大法律课程的比例,甫一如学,就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可以适当增加《法律基础》的课时数,将基础法律教育融入学生学习中,提高学生的重视度。
其次,在课程种类上,可以针对工商管理类不同学科开设针对性的法律课程,如市场营销专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等,会计专业的《会计法》、《合同法》等,辅助专业学习。
最后,可以尝试开设一些实训类课程,如法律案例分析课程,模拟商务法律纠纷解决等,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增强学生的实操能力。
3.2拓宽法律学习途径
目前学生学习的途径大多来源于课程教育,课程教育科目和效果的有限性限制了学生的能力提升。学校和学院可以针对这一问题主动拓宽渠道。如定期请法律教师来开展工商管理类法律讲座;鼓励学生形成法律自主学习小组;在图书馆和阅览室增加跨专业书籍,要求学生阅读规定数目等等;定期在班级播放社会法制节目等等。让学生能够多途径,多角度的接触经济与法律。
3.3 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学习法律积极性的提高需要学校引导和学生的自我督促相结合。
就学校和院系来说,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如普法教育,普法班会的举行,从正面对学生加以引导;同时可以进行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这种刺激性的活动,让学生在参与中进步,在进步中产生学习动力;还可以带领学生去实习基地观摩学习,有意识地引导其关注法律素养的重要性,使其产生掌握知识的紧迫感。
就学生来说,应当接受学校的引导,自觉去接触新的知识,可以多选法律类通识科目,也可以自觉阅读书籍参与活动,自己督促自己学习法律知识,养成学习习惯,培养自己的法律素养。
时代的发展对高校和学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工商管理类专业应当响应时代的号召,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多元化人才,有效地提高人才的素质,推进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宜映希,秦品雨.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广告法律素养提升路径及对策研 究———以 智 能APP:微 信 微 博 为 例 [J].法 制 与 社 会,2017,(20).
[2]伍林生,石婷.医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理性审视与实现路径[J].重庆医学,2017,46(24).
[3]张华.高校数学专业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式的研究[J].科教文汇,2011,(19).
大学生法律的论文7
0 前言
在临近就业季时,各种类型电视媒体均报道关于大学生就业的新闻就业难成了冠冕于大学生的头衔,因此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就业情况更为明显,在当下市场经济调节下,国家主要实行宏观调控,对特殊群特给予一定的优待,少数民族大学生在当下产业中发展国家的国情下来说属于特殊群体,但是针对这一群体的教育中,高校并没有针对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进行专业性的指导, 导致民族大学生群体在得到优待的同时,也可能随时陷入困境。学校要在传输知识的同时也要授予面对社会的技能,这就需要我们加大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指导与培养。
1 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缺失原因
下面我们围绕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几大特征来分析,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相关因素。
1.1 学生自身因素
语言不通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等不同都会使个人对待看法以及相处方面有所区别,这些障碍就如代沟一样难以逾越。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来说,这些在障碍就学生本身。因为这些障碍导致了学生忽略了法律。对少数民族学生来他们大部分是以聚居的方式一起生活,在单独的情况下人的防备能力也会减弱。大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即使接受了高等教育,但由于其交谈时会有方言口音,因此在语言沟通上有一定难度,导致在外与人沟通上缺少自信,在遇到自己不愿意不平等的情况下也只能往下咽。少数民族的生活环境基本上都是在较为偏远,没有城市乡镇上的纷扰,这也让这种环境下的人缺少竞争意识,通过上诉分析得知,民族大学生特殊群体在就业上缺少对工作力以及选择的竞争,总是以任劳任怨的形象存在,也因此才让部分用人单位对他们的“缺陷”进行压榨。
1.2 高校施教因素
从目前的各民族高校来看, 大学里以法律课程为基础的课程基本上比较少,这样一来学生真正接受到的法律教育就更少了,对劳动合同签订法、就业促进法等都没有相关的了解,导致在就业上法律意识薄弱,甚至不知道法律,通常在进入到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不理解合同中哪些内容对自己有益或有害, 对企业的协定里一些是否合法的内容无法进行判断,导致在签订之后自己的权益受损。更为严重的是进入传销组织最后害已害人,因迫切的需要得到工作,一般在工作HR 的诱导中,学生在签订合同时不一般不会多想,待到被骗的时候为时已晚。所以高校要担当起“拯救”起学生的责任,重视就业法律的教育,开设就业法律有关课程,把就业法律课程作为必修课程,与此同时还要多结合实践进行教育,多进行就业实训的实践,这样才能学以致用。本文分析的少数民族大学生与普通大学生部分情况相似,还要根据其民族特征进行分析,民族大学生与普通大学生最大的区别就是生活环境背景不同,在普通地区像民事家庭纠纷等较多,家长们偶尔也有些人会采取法律的手段,在这样的背景下学生都会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会报警处理,但民族大学生在环境背景下几乎没有法律字眼出现,遇事总是先自行判决。这就导致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如果学校再不重视就业法律意识的`教育,学生在就业的道路上就会失去法律主导权。
2 拯救缺失就业法律意识的民族大学生
拯救缺失就业法律意识的大学生已经成了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给予一定的帮助,学生本身加强认识和学习,依靠着三方面来达到拯救的效果。
2.1 高校的准备工作
从上论述民族大学生针对就业法律意识缺失的观点需要高校在这些方面更加用心, 学校应进行换位思考制定合理的教学方案和相应的规划,例如,把目前有关法律的选修课程,统一制定为必修课程,以此达到传授的目的。根据目前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的环节进行培养,借助有效的教学资源,组建专业的大学教育团队,投入更多的教育经费建立更加专业化的法律教育机构,以此来加重对学生的培养。同时因为对象是少数民族大学生高校应重视民族地区文化教育背景落后的现实特征与少数民族学生个体差异性与特殊性做到因材施教。
2.2 对学生自身建议
作为学习的主体,在学习课本知识之余,还需练就一身技能才能在社会上保护好自己,目前许多学生初步出到社会思想尤为幼稚还不够成熟,对事态方面没有一定的了解,做事情也比较冒失,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会认为法律对他们来说没有太多的帮助,因此在学习法律上缺少主动性。从学生自身角度出发,需要学生提高对法律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从各方面合理的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这样在未来社会上才能找到防身之技。本文研讨的民族大学生原本就是法律意识的薄弱群体,在这前提之上更加需要从自身出发才能获得永久性的帮助。
3 结束语
目前解决民族大学生对就业法律认识的问题任重而道远,不仅是教育者当务之急要解决的,同时也是社会国家必须思考的问题。就业法律意识是学生顺利走向职场的重要保障,高校要保障好学生对待就业法律意识的认知之外,还要重点了解缺失具体原因,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后才能有针对性的培养。除此之外国家制定有效的政策对也很重要,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未来关乎着千千万万的民族家庭以及未来社会发展,因此,国家要把关好每一步,让学生们更好的向社会。
大学生法律的论文8
摘要:职业道德与法律是职业学校德育课教学的主要内容,它对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加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了解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塑造个人良好的形象,养成文明习惯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不但有益当前,而且会有益未来,作为教者,我的体会是应该努力做到:整体化设计、开放式教学、多渠道实施,通过感悟、内化所学知识,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职业道德;创业;法律
1坚持融会贯通整体化的教学原则
教无定法,但教应有法。教学原则的确定对于教学效果必定起着极大的作用。《职业道德与法律》这一部分的内容共分两大部分五个单元,前两个单元属于道德的内容,后三个单元则属于法律的内容,是依据教材安排的顺序进行教学,还是另辟蹊径,探索一种新的教学模式,笔者认为,必须整体把握这两部分内容的内在联系和各自区别,应融会贯通地将这两部分内容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进行教学,方能取得预定的教学效果。首先,应当认识到无论是职业道德,还是法治法律都从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存在着不可割裂的辩证关系。因此,完全有理由将这两部分内容有机地进行整合教学;其次,就教者来说,应当力求让学生通过学习理解和把握职业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提高教学让学生了解,职业道德是从属于法治法律的社会规范,与法律法规虽同属于“行为规范”,但职业道德强调的是自觉性,如良好的个人形象、一丝不苟的`仪容仪表、风度翩翩的形体姿态、文明礼貌的语言习惯、良好得体的电话网络形象,以及未来进入社会展示出的职业风采等,都必须靠自己平日的日积月累逐步形成。实现上述目标重在“自觉”,同时在特定环境下,由内在素质而引发出某种行动,它不存在强制、逼迫。而法律法规却具有强制性,必须通过施加外来约束来规范人们的行动,甚至通过强制手段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从而保障人们正当权益和社会的安定。其次,职业道德与法律之间也存在辩证的内在联系,存在着统领、从属关系和相辅相成的关系。要让学生懂得,违反职业道德者,如果再向前跨越一步,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的道路。法律和道德都是保证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及生产正常发展的需要。社会的法制化,要求社会的每个个体要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法律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任何其他社会规范,包括职业道德规范都不能与法律冲突,任何个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都有遵纪守法的义务,不存在法上公民和法上团体,因此,在了解了法律与道德规范的辩证统一关系的基础上,教学《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部分内容完全可以也完全可能进行整体教学,而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也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
2坚持多渠道全方位的教学方法
在确立了教学原则以后,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努力做到采用多渠道全方位的教学方法来达到教学效果。《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看似比较单调,也容易在教学中陷入从条文到条文及空洞说教,无法激起学生学习兴趣的弊端,笔者从教学实践中,逐渐摸索到一些生动可行的开放式教学手段,以期达到多渠道全方位提升教学效果的目的。2.1组织辩论或争辩采取这一方法,首先要确认辩题,辩题的选择必须紧扣课文内容,尽量让辩论双方都有话可说,然后确定正方和反方,培训辩手,收集与辩题有关的资料。同时要指导学生学会辩论的方式,辩论要持之有理、论述充分、证据确凿、思路清晰。但辩论不是吵架,不是打压对方,要正确的使用反问、嘲讽、幽默等辩论技巧。2.2组织职业形象表演可以组织学生现场表演仪容仪表、坐姿、站姿、问路、导游、公交车上让座、打电话、求职面试等,然后进行评议。2.3组织收集典型案例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调查发生在身边的典型违法行为,如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的案例,并对照有关法律,说明如何处置及处罚的依据。2.4组织模拟法庭组织这项活动需注意,首先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文量刑的标准、依据,法庭组成人员各自的职责(如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书记员、法警、原被告等),并邀请公检法人员参加评议。2.5组织文艺演出活动前编写收集有关演出材料、确定演出形式、认真进行排练,确保演出质量。2.6组织知识竞赛活动前,认真收集整理答题材料,可事先发布问题,让学生充分准备。准备安排答题台、抢答器、培训主持人、安排评判人员、奖品等。
3坚持学以致用、认真践行的教学效果学法是为了知法、懂法,从而做到守法、护法,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不仅是为了获取相关知识,更是为了完善自我,将来奉献社会
因此,在教学中必须始终坚持学以致用,认真践行的教学效果。3.1要努力引导学生提升法治意识这就需要教者必须让学生充分了解这门课程的意义!真正明白,它不仅对当前有益,更对未来有利,从而增强学习兴趣和爱好,走进道德和法规,提高道德境界,做到如饥似渴学习,入脑入心,真正明白,掌握和了解职业道德是提升个人素养,增添个人魅力的需要;是提高社会交往能力的需要,是将来就业创业的需要,而掌握和了解提升法高法纪意识,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保证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需要,也是防止统治者腐化变质,反腐倡廉的需要,让学生懂得了上述道理,才能够自觉投入到学习中去。3.2要努力引导学生认真践行学是为了做,学了而不去践行,那就等于白学。因此,我们在教学中切忌不可从理论到理论,让学生生硬地记条文,背规范,而要将课堂上学习到的道德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通过感悟,将知识内化为信念。特别需要的是养成教育,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让自己的行为举止、所作所为都能符合规范和法律要求,做到注重个人礼仪,树立正确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崇尚家庭美德,将来步入社会后,努力奉行行业道德,树立职业形象,当遵纪守法的模范。3.3要努力做到以榜样引领学生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新时代中,我们身边涌现出一批批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的模范人物,要充分运用他们的事迹激励学生向上向善,弘扬正能量。教学中要引导学生收集和学习身边的先进典型,同时用正反两方面的事例,教育学生扬善惩恶,要让学生感受先进人物和榜样的力量,分辨美丑是非,识别善与恶,做到“学有标杆,行有示范”。3.4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和社会共管的作用进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切不可关门教学,从课堂到课堂,要充分发挥社会和综合治理的作用,要研究“走出去、请进来”的开放式教学方法,邀请校外辅导员、职场精英、优秀毕业生、公检法机关人员、校外法制副校长到校讲课和做讲座,以实际事例教育与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综上所述,实行整体设计,采用多渠道、全方位的开放式教学,是提升《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效果的必由之路。
大学生法律的论文9
摘要:大学生是科学知识的承载体,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主体之一,很多领域发展都需要高素质大学生的支持,这使得大学生成为很多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所以提高大学生的素质及技能水平至关重要。而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则是提高大学生素质及综合能力的重要途径,理应得到重视。对此,可从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现状、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路径等方面进行研究,以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效性,提高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效性
法律教育已经成为很多高校必须开展的教育活动,这对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综合素养等培养均起着积极作用,同时还能够提高高校教育质量及效率,使高校能够培养更多高素质及高综合能力的人才,从而满足社会对综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及素质型的人才需求,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发展。所以,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尤其是创业法律教学是必要和重要的。下面,笔者对此浅谈几点见解。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现状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地位边缘
第一,创业法律教育严格来说并没有被大学课堂教学所纳入,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教学模式及自学形式,故一直处于法律教育的边缘,不归属于法律教育。第二,很多高校并不重视创业法律教育,所以在创业法律教育教师团队的建设上也没有给予太多的支持,导致创业法律教育教师参与创业法律交流和培训的机会减少,最终影响了创业法律教育质量及效率的提高。第三,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还不够完善,多数情况下只进行了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工商注册等教育,并没有在互联网管理等方面进行教育,导致大学生的创业综合能力难以提高[1]。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践性欠缺指导
如有的教师虽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但没有法律实践经验,只能从书本到书本,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还有的教师虽有法律实践经验,但没有创业实践经验,也不能有效地解答或预见大学生创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2]。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路径
(一)组建导师团
第一,高校要紧跟我国教育部的步伐,提高对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视度,并加大对创业法律教育的资金投入,以促进高素质创业教育及法律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第二,高校要坚持“专任为主、专兼结合”原则,到社会上聘请创业成功者、企业家和专家等参与到创业法律教育事业中来,并让他们担任兼职导师,以“一对一”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从而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及法律意识,最终提高学生的创业能力。第三,高校要根据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际需要,制定比较完善的创业导师制度,并完善相应的创业法律教育制度,为高质量创业导师团的`建设作出正确引导。第四,建设创业导师团时高校还要考虑到社会因素,尽可能将各种优秀的创业导师资源整合在一起,以增强创业导师队伍的专业性,从而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能力。第五,建设创业法律教育导师团,建设中不仅要有校内法律专业教师,还要有校外律师、法官和创业成功人士等,以向大学生传授创业法律知识的同时,培养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并丰富大学生的创业经验。第六,在进行创业法律教育的同时,还需要培养大学生的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公平理念和诚信原则等,以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养及能力[3]。
(二)开展法律教育
第一,高校创业法律教育教师在进行创业法律教学时,需要对学生的法律认知、创业认知等进行了解,然后根据了解的情况对学生进行层级划分,以便于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创业法律教学方案。例如,对于法律及创业认知程度不高的学生,则需要重点教育,使他们能够深入了解到法律意识及创业意识的重要性;对于法律及创业认知程度高的学生,则可以直接引导他们参与到各种创业活动中,以锻炼他们的创业实践能力。第二,高校要成立相应的创业培训组织,以实现对不同年级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并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创业。大学生在校期间创业时高校要对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第三,高校还要积极开展各种创业项目、创业计划大赛等,使大学生在创业大赛中领悟到创业的奥秘,同时在创业大赛中丰富自己的创业经验,并了解相关创业法律,最终提高自己的创业能力及法律意识,为以后的创业奠定了良好基础[3-4]。
(三)选定法律教育内容
第一,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内容,即除了企业组织形式和工商注册教育内容以外,还需要完善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和税收等方面的教育内容,以保证大学生创业规范,使他们的创业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第二,高校还要意识到社会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进步中必定会衍生和应用到很多现代化技术,所以在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时,还需要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技术、新媒体技术和文化创意等方面的培养,以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综合能力。第三,创业法律教学的内容还需要增加互联网管理法、电子商务法、广告、知识产权和营销等相关法律内容,以提高创业的法律性[4]。
三、结语
我国已经步入了经济全球化及国际贸易化的趋势状态中,很多领域都面临着国内外的竞争压力,这使得我国各行各业都在不断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核心竞争力多数情况下都是指高素质、综合型及创新型人才,所以各行各业都提高了对人才的上岗要求,这就意味着大学生将面临着很大的就业竞争压力。在该形势下,大学生不仅要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及能力,还需要提高自己的创业能力。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则是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故得到了很多大学教师尤其是法律教育教师的重视,更得到了大学生的关注。因此,我们应积极了解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现状,探究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路径,以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时效性。
参考文献:
[1]王丽.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xx(1):203.
[2]杨先梅.增强大学生创业教育实效性的路径探析———基于古代读书人热衷科举入仕的对比分析视角[J].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xx(3):71.
[3]张婷,郭志远,王秦俊.增强农科大学生创业教育实效性研究———基于943名农科大学生的问卷调查[J].农业网络信息,20xx(4):134.
[4]谭利.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研究[J].广东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xx(3):61.
大学生法律的论文10
随着在校大学生兼职人数的不断增加,其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集中表现为被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发生意外人身损害难以主张权利等等。在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向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往往得不到处理;纠纷发生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机构不予受理。该问题出现,缘于大学生主体身份,其管理性质,用工形式等因素。1995年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分析,提出积极解决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合法权益的路径。
一、学理分析
大学生兼职与用人单位二者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的性质,当全日制高校学生在社会兼职打工作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适用哪部法律对其进行救济,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理论界对于该问题,分为完全适用劳动法、部分适用劳动法以及不适用劳动法三种观点。笔者通过分析国内专家的不同观点,认为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社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雇佣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劳动关系,认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力,完成劳动工作,用人单位也支付劳动报酬,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二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更重要的是,若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法律纠纷,救济无门。部分适用劳动法的学者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支付劳动报酬,但并没有也无须向兼职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在社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加班费等问题适用劳动法,其他法律问题则适用民法等法律。折中说表面似乎成立,但在实际中无法操作,而且在法理上,不能成立。从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劳动关系说不能成立。折中说也难以成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基于几个要素均具备,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还需遵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说,大学生在社会兼职过程中均不存在这几个方面问题,基于上述几点,大学生在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简言之,由于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和管理的关系,其在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但二者之间究竟存在什么关系呢?从目前的法律看,应当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何种区别呢?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劳动合同既包括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让渡劳动力使用权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包括了劳动立法和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干预。这就表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包括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所订立的内容,也包括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所设定特定法律义务的内容,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的劳务合同之间的本质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法律区别,首先,二者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具有经济性与人身隶属性相统一的双重特点,其法律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应当说,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更多承担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劳务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其次,劳动力受支配的性质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企业的一分子,不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还必须负有忠实的义务,而劳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业务,没有其他的身份法律关系。再次,报酬取得的性质和合同履行的期限不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所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的形式体现。该工资是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强制性内容,例如必须以货币形式按照合同的约定数额,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务合同报酬的支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进行干预。最后,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承担缴纳其费用的义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申请办理工伤事故责任的认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务提供者无须承担一切社会保险费用,即使劳务提供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也不按工伤事故认定,以人身损害处理。因此,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在适用法律方面意义重大。
二、维权路径
鉴于在校大学生社会兼职打工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不同,其所签订的协议,定性为劳务合同;由于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法律后果方面也存在差异。现在各大招聘网站有以公司名义招聘的,也有中介机构招聘的,网页中一般是职位简介和联系方式,至于信息真实与否很难判断。网络上的招聘信息可能存在虚假,大学生兼职找工作最好通过人才中心或人力资源市场,以及正规的职业介绍所获取信息,不要轻信路边广告。大学生打工最好咨询学校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者由学校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如果必须自己寻找,可以通过正规的人才中介机构帮忙联系。大学生一定要到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介中心找兼职工作。大学生一定要注意该职介单位是否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防患于未然,市场和用人单位的'主体问题,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与社会兼职大学生不签订雇佣或劳动协议是普遍现象。口头约定实际上并无效力,一旦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之前的承诺便会落空。劳动合同法承认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若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提起主张,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是大学生社会兼职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口头合同主张难以成立,大学生维权会十分困难。因此,大学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大学生社会兼职属短工行为,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约定具体工作时间、确定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具体条款可参照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当然,现实中,用人单位有的借故以大学生没有事先表明学生身份,或提前离职没有告知,这些往往是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暑期工工资的常用理由。所以学生们在寻找兼职时,应明确告知对方自己身份,以便用人单位心中有数,离职时也最好提前说明。从20xx年5月1日起,申请劳动仲裁不用再支付费用,因此,对于劳动者维权是一种利好。20xx年5月1日以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天,该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仲裁部门在实际工作执行中发现,对劳动者来讲,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太短了,非常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年代,一些劳动者好不容易找到工作,有时明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为了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经常是没有办法才去主张维护权利。在这种情形下,有的劳动者等到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才发现,已经过了维护权利的仲裁时效期限,不得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当然,60天的时效也不利于当事人双方或者相关的组织机构的协商、调解,起不到法律应有的维权作用。20xx年5月1日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为1年。在这1年中,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因某种原因中断时,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这样,就大大维护了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但仍有效。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只要劳动者仍在该单位工作,即使超过1年时间仍然可以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法律的颁布健全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用法律手段及时地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遗憾的是,该规定并不适用大学生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尽管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信访部门无法给大学生投诉立案,但学生们并不是真正维权无门。大学生可以向各街道司法所寻求帮助,其工作人员会对其纠纷进行调解。当然,学生们若能保存打工时的相关证据是最好的,比如工作牌或相关纸质资料。调解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学生打工兼职本是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但由于学生普遍缺少社会经验,容易轻信别人,往往在打工中受骗。大学生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相对详细的规避风险方法,使不少大学生对于“如何提防招工陷阱”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大学生要增强分辨能力和法律意识,对社会上各种招聘广告要认真分析,仔细辨识。如用工单位向应聘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抵押金等都是违法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中介”赚昧心钱,社会上个别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急于假期打工的心理,有的夸大事实,有的无中生有,以“某某企业急招暑期打工者”的幌子引诱学生前来报名,收取中介费。一旦交完费,大学生兼职信息则遥遥无期,或者找几个做“托”的单位让学生前去联系。许多学生都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收取不同金额的抵押金或收取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这类骗局通常在招工广告上称有文秘、打印、公关等比较轻松的岗位,求职者只需交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上班。但往往学生交钱后,招聘单位又推托目前职位已满,要学生回家听消息,接下来便石沉大海。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更不能扣留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作为抵押物。学生在求职时要以法律为依据,对违法行为予以拒绝。因此,大学生在应聘前要清楚应聘的岗位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不要被眼前的高薪所迷惑,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学生在求职时遇到职介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合谋欺诈求职者钱财等事情,一旦掌握确实证据,可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自己遭受经济损失。社会兼职是大学生学以致用、体验和融入社会、获得经验的机会。目前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社会兼职是空白,对此法律盲点,国家有关部门如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可以法规形式颁布相关规定,为规范大学生兼职提供法律保障,赋予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大学生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纠纷的权限,依法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的合法权益。同时,高校和社会有关单位对此应采取积极有效的策略,比如通过校企合作、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合同等形式实现互利效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关注、处理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损事件,既让大学生学到专业课本之外的社会经验,又能让初谙世事的大学生不至于求职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维权时步履维艰。
大学生法律的论文11
摘要: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身创新创业的大潮中。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及法律知识的缺失,部分创业者面临着创业及实体组织运行中的法律风险。本文就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风险进行归纳和分析,使大学生创业者能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创业,使大学生创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关键词:创业;法律;风险
在20xx年总理的高校之行中,大学生“就业”、“创业”、“创新”成为总理口中的“高频词”,说明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密切的关注大学生创新创业问题。结合我国当前经济新常态的趋势,大学生创业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就业之外的不二选择。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个严峻的事实:对于即将毕业或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虽然他们受过高等教育,是最具创新、创业潜力的群体之一,但是大学生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法律常识,自主创业必然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也必然面临很多的风险。所以,大学生创业过程中自身是否具备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是否了解和掌握与其创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是依法创业的关键,大学生是否具备规避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的能力,是创业能否成功的关键要素。在国家创业政策的支持下,尤其是大学生创业政策的相继出台,大学生创业群体不断扩大。大学生创业者对于国家政策并不十分了解,也很少关注《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尤其是出现纠纷以后的法律解决机制,在自主创业后实体组织的实践中将面临以下的法律风险:
1组织形式的法律风险
大学生创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就目前的国家工商局统计情况来看,很少有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组织形式的,将引发不同的法律责任。例如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应该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如果创业者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家庭共有财产来进行投资,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视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以家庭的共有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相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只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要求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
2组织运行的法律风险
创业初期的大学生,由于法律意识薄弱,在创业组织运行中容易卷入各种侵权或者合同等法律纠纷。
2.1合同风险
组织的创立和运行都必须在法律的制约下进行,大学生创业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各种合同的签订。那么,《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和《合同法》分则关于有名合同的内容必须了解。例如,要确保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的形式上,应尽量选择书面形式,并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条款的完整、明确,避免歧义;如果选择口头合同,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创业者很难举证,容易陷入被动状态。创业者尤其要注意的是,必须保留合同订立的相关证据,在必要时能够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2知识产权风险
创业者首先可以选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利用现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商标等为自己创业提供技术开发思路和可行性支持,同时又要保证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也可以自主研发新的技术产品,那么就必须搞清楚对自己研发的技术是全部转让还是授权使用,是独家许可的还是非独家许可,并且用法律手段加以确认。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对完善,善用法律,既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能使自身的知识产权得到维护。
2.3税收风险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大学生创业者必须了解和掌握税收方面的知识。在创业组织运行初期,要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要善于利用国家出台的扶持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例如:不同的行业另有不同的税务优惠,大学生创业者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组织,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创业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组织,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新办从事公用事业、贸易、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谋划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优惠和减免期限之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防止过失性的构成偷税漏税。
3创业组织终止后债务清偿的法律风险
创业组织终止后,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创业组织终止后的债务清偿要承担风险,不同的组织形式,承担的风险不同。按照创业组织形式不同,以有限责任公司终止的,大学生创业者应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组织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形式,那么就按照创业组织存在期间的债务,以个人资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法律风险贯穿于大学生自主创业始终。由于自身经验和能力的有限,在创业中更容易受到法律风险的冲击。大学生创业,不能只是懂技术、会策划、能管理、有资金,却忽视法律风险的制约。在创业风险加大、纠纷增多的同时,应对纠纷的能力也必须提高。
4结语
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相对缺失,导致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出现“侵权易,维权难,责任重”。大学生创业者必须树立一个意识,掌握一种方法,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只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市场参与才是健康理性、可持续发展的,才能保证创业长远有序进行。创业法律风险的控制和规避是一种管理方法,是创业者应当掌握的工作方法和技能。
参考文献:
[1]施险峰,秦金婧.大学生抵御创业风险的途径研究[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xx,12.
[2]覃翠玲.大学生创业风险探微[J]法制与社会,20xx,02.[3]全裕吉.创业风险及对策[J]产经前沿,20xx,06.
大学生法律的论文12
一、当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对法律在创业中的作用认识不足
笔者对50名有自主创业想法但还未实践的生做的一项调査显示,关于“影响大学生成功创业的重要因素有哪些”,“好的创业创意”(98%)、“社会关系”(59%)、“家庭经济条件”(45%)占前三位。只有32%的学生选择了“具备相关的创业法律知识”。可见,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本身很少关注法律问鼴。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点:其一,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化影响,助长了大学生重关系、轻法律的思维方式,一些学生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人脉、关系是第一位的,出现问题首先是想办法“通关系”去“搞定”,而不是通过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其二,大学生普遍认为法律是为创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并不能直接创造效益,在法律的投入远不如在市场开拓、产品研发中的投入那样重要。加之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大学生在创业时首先考虑的是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其认为能直接创造效益的领域中去,不会也没有能力去聘请专业律人士为其提供服务。其三,由于目前缺乏真正有针对性的创业法律教育,所谈法律都为大框架下法律条文,与大学生创业所需要、实际面临的法律问题相去甚远,使得大学生创业更远离了法律的作用,忽视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与了解。
2.法律教育成为大学生创业教育中的短板
当前大学生创业培训教育在各高校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但是目前国内却缺少系统的创业教育教材,而针对创业法律方面的系统课程和教材更是稀缺。时下在创业培训教育中运用最多最广的培训教材是由国际劳工组织专门开发的KAB创业培训项目。由于是国外引进的教材,因此其创业培训的内容也缺少适应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创业法律教育这块内容,更多的则是侧重于创业精神、创业品质、创业能力、创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开拓市场等方面的商业性培训。此外,创业培训教育也缺乏相应的师资队伍。一些髙校从事创业培训教育的教师很多是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或就业办的教师,他们本身也缺乏创业的实践经验及基本的知识理论水平,往往是参加一些培训后担任创业教育培训的授课工作,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纸上谈兵的情况。而创业法律教育需要的教学师资力量是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专业人士。这方面教育人才的不足影响了大学生创业培训教育中创业法律教育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对策思考
1.以创业课程为基袖,完善创业法律知识教育
虽然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十分必要,但如果要求高校把创业法律教育作为公选课在每个专业都开设也不现实。首先,并非全部学生都有创业愿望或有能力创业,其次,学校课时安排也不允许全面铺开丨最后,是师资力量不足。笔者建议,创业课程教育应该采取选修课的方式进行,而在课程的模式上可以采取辖射模式和聚焦模式相结合的教育方式。辐射模式是一种全校性的创业教育模式,这种模式旨在鼓励有创业兴趣的学生了解创业的具体过程,激发他们的创业兴趣,初步掌握一些在创业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相关知识。辐射模式中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由经过相关培训的高校就业办的教师或各学院的辅导员等担任。聚焦模式则是在辐射模式的基础上挑选出具备的创业创意,有志于把创业落实到具体实践中的学生而开设的选修课程。聚焦模式弥补了辐射模式在教育过程中相对简单化的缺陷。在聚焦模式中可以把课程进一步细化,开设专门的创业法律课程、创业营销课程等一系列具体化的创业课程,进一步提髙学生的创业能力。聚焦模式的师资队伍可以吸收相关专业的专业教师、社会中的成功企业家、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会计事务所的资深会计师等。这些成员的加入弥补了髙校教师相对缺乏实战经验的缺陷。而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邀请校友或企业家来校开展创业相关知识的免费授课和讲座也可以节省学校对于创业教育领域资金不足的现状,而这些企业家也可以在跟学生授课和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学生中好的创业创惫和项目来进行投资,达到双贏的效果。例如,上海交通大学创业学院、东华大学创新创业精英俱乐部等都是在髙校创业教育中采取的一种聚焦模式,它通过培养创业的精英,提髙这些学生在今后创业过程中的成功率。
2.以创业活动为载体,提髙学生创业的法律意识
创业活动指创业课程外的活动,是创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大学里开展的一系列创业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但是绝大多数的创业活动主要还是偏重于创业设计这一领域,而对于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的活动很少。而笔者在对所在学院毕业后自主创业的若干名学生的访谈中了解到,绝大多数自主创业的学生在创业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法律上的问题,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得他们在创业的过程中受到不少挫折。因此,增加以创业法律知识为主的创业活动对于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也有着重大意义。例如,可以通过创业沙龙的形式组织创业成功的学长跟有创业意向的学生开展交流’分享他们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髙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开展一些与创业法律知识相关的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髙大学生在创业方面的相关法律准备。此外,针对目前学校缺少相关的创业法律教材,而与创业相关的一些条文性的政策或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说枯燥无味又晦浬难懂,无法提起他们学习的兴趣,因此编写浅显易慊的相关创业法律教材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是至关重要的。一些有法律专业的综合类院校可以组织相应的法律专业教师、髙校就业办的教师以及有创业意向的学生一起,结合创业过程中实际遇到或是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编写成相关的案例集。通过一个个生动形象的案例讲解,使大学生对创业所需的法律知识及将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有一定的认知。案例的形式也便于学生的理解与记忆。
3.以创业项目为纽带,完善学生创业的法律实践
创业项目是大学生创业实践的重要媒介。目前,很多髙校与社会力量合作幵设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如果学生提供的商业计划具有可行性并被接受,则可以成为孵化器的成员,孵化器为其提供创业硬件条件和咨询服务。这种创业项目可以帮助大学生实践自己的创业计划,实现创业梦想。而创业法律的实践就可以通过创业项目为纽带,提升学生在创业中的能力,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综合类的学校可以通过组织相关的商学院或法学院的教师及学生组成法律援助中心为实施创业项目的大学生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例如,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对大学生创业提供了相关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上的资助,但如果学生不了解这些政策法规,不运用法律规范去申请,这些资助也不会自动降临在大学生创业者的面前。故此,以创业项目为纽带,通过项目去实践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能为创业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以此为核心理念的创业法律教学才能真正“俘获”创业大学生的心。
大学生法律的论文13
摘要:伴随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觉醒,守法、学法、懂法、用法的理念深入人心。但是近年来,在新闻媒体上报道的大学生因法律意识淡漠所出现的负面事件逐渐增多,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大学生群体在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方面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因此,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特别是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重要性愈发凸显。本文从阐述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入手,分析当前的教育现状,最终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关键词: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和素养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高校在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方面,却存在一些明显的薄弱环节。加强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不仅是推进普法教育的有力举措,也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一方面,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是整个社会环境的要求。群体性法律意识的提升,是建设法制社会的重要保障。大学生作为当前青年中的优秀代表,提升其法律素养不仅是学校的义务,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特别是在整个社会守法、学法、懂法、用法的氛围中,人们的各种行为均应围绕着法律规范来进行。另外,加强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是其个人未来发展的要求。大学生作为即将走上职业生涯的高素质人才,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到法制社会建设进程,更是对其自身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作为在校大学生,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能够使在未来的社会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
二、当前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现状
(一)高校法律教育概述
高校法律教育包括法律专业法律教育和非法律专业法律教育两个层面。当前,从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实践看,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包括法学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学理论。与一般意义上的普法教育相比,高校的法律教育更加偏重于理论知识教育,与通常所说的法律基本常识教育有较大差异。当然,高校法律教育虽偏重于理论教育,但却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包括法律道德、法律责任义务等等。
(二)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首先,高校的教材中阐述法律常识的内容偏少。在大多数高校的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中,教学内容中对法律知识的涉及面较窄。其次,是教师的教学实践中,通常将法律教育作为思想品德类课程进行讲解,并且往往由非法律专业的辅导员、学生管理人员担任授课教师,这种教学方式忽视了法律教育课程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以及法律意识养成方面的意义。最后,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较为单一。高校的非法律专业大学生主要通过课堂教学获得相关法律知识。对于法律教育的相应选修课程以及有关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匮乏,也是体现了高校对法律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2.教师教育理念的偏差
教师在进行法律教育时,往往只是从教学目标的完成角度,来开展法律知识教学活动,在这种理念下,往往会出现照本宣科的现象,特别是,关于法律教育的一些基础知识,对于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而言,具有内容枯燥、实用性欠缺的问题。同时,教师在教学中,大多忽视案例教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
三、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措施建议
(一)提高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
当前,高校的专业划分日趋专业化和精细化,这是为了与社会需求相衔接的结果,但同时,这种专业划分,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非专业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认同度。对此,学校和教师应该要引导学生转变这一固化的单一专业学习理念,积极引导学生认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并通过采取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在思想层面上,提高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高校应当重视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特别是针对非法律院校或无法律院系的高校,以法律专业人才为主体,成立专门的公共法律知识教研室,统筹开展法律教育教学工作。同时,针对当前法律教育理念落后问题,倡导教师在公共法律教学中,以能够树立法制思维的案例为切入点,强化案例教学比重,促进学以致用。
(三)构建良好的校园法律教育环境
高校是开展法律教育的重要阵地,构建良好的校园法律环境,是强化大学生法律知识学习重要途径。鉴于当前大学生主要通过课堂教学获得法律知识这一现状。高校可围绕普法宣传月等时段,通过将校园广播、专刊等传统渠道与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丰富的法律宣传活动,促进学生多渠道、多层次获得法律知识,为整个校园营造更加良好的法律教育环境。
四、结语
总之,加强大学生特别是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对社会进步和学生个人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高校必须正视当前教育教学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加以改进,着力培养守法、学法、懂法、用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参考文献:
[1]周儒.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xx,(09):78-80.
[2]周儒.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培植[J].高教研究与实践,20xx,(02):30-33.
[3]庄洲鸿.浅析加强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制教育[J].今日中国论坛,20xx,(11):116+119.
[4]葛东媛.高校非法学专业法律教育浅析[J].中国林业教育,20xx,(06):40-43.
大学生法律的论文14
在大学生消费中,消费侵权的案例层出不穷。所占的比重越来越突出,从而市场经济的立法凸显重要起来。在传统商品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侵权保护方面,略显有点不足,曝露出在消费者维权存在着诸多的法律空缺。因此,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指导下,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学生侵权维权方面提供法律保障。
一、依法治国下大学生消费侵权维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依据的新释义
近年来,国际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正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立法活动,保护消费者问题,特别是保护个人消费者侵权维权也成为各国政府首要解决的一项任务。
(一)消费者的科学涵义
1978 年, 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年会上,国际标准化组织把“消费者政策委员会”把消费者定义为:个人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在消费商品时造成侵权的每个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在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在电子商务时代,个人消费中侵权案例在线上越来越多,成为新时期个人维权的又一个重要的法律屏障。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益特性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时,也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每一位消费者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主因。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以及过程时,所享有的权力和利益与社会生产高度发展息息相关的。
(三)我国《消法》的个人消费者保护的历史渊源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消费者的侵权案例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不安因素,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起来了。1984 年12 月,在广东省成立第一个消费者组织,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组织机构,从此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合法化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1987 年9 月,国际消费者组织正式接纳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早期立法上,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上,而不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的方向。现阶段,制定的与《消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达60 余部,逐步形成一个以《消法》为核心消费者的维权的法律体系。从而形成了费者权益保护完整的《消法》体系,到了有法可依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依法治国下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分析
在促销手段不断变化所产生的情况下,消费者纠纷具有特殊性,对高科技时代的产品及性能的.知识缺乏,造成更多产品在使用方面给消费者的更多侵权,使消费者权益仍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一)大学生消费侵权维权中协商、和解与诉讼的解决困境
在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法》把重点放在了解决消费者和厂商的纠纷途径上,只是原则性规定,在处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适用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解决方式。目前,我国在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适用两种方式:一是非诉讼方式。例如: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以及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二是诉讼方式。消费者发生侵权案例时,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来维权。《消法》对消协监管力度不大,造成了定消协在消费者侵权时调节职能失去意义,不利于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只能发挥就想同虚设了。因此,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消协,与消费者调解就显得无力,造成了消协对当事人的调解和介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障碍。
(二)行政调解方式解决大学生消费纠纷存在缺陷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对侵权事实向行政机关反映并报告其具体情况,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解决纠纷、处理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过程。在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行政机关,分两方面进行。一是在调查、确认事实违法基础上,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最后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二是对于调解失败前提下,对于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要彻底调查后予以处罚。行政调解具有效率高、力度强优点,其性质上仍属于民事调节,不能更有利的解决消费者侵权,从而造成了消法实施的障碍。实践中,对于消费者侵权处理上,会有该罚不罚、该赔的却赔不处理乱象,加之以缺乏统一监管体系,职责不清,从而造成多头执法,更不利于消费者维权。
(三)大学生消费侵权的仲裁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的困境
大学生侵权案例在今年来是上升的趋势,其解决途径的维权也成为法律维权的难题。仲裁解决消费者的纠纷也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其仲裁的最终性、强制性、灵活性、自由性等优点。但是,普通商事仲裁对消费者侵权对于解决消费者侵权并不适合:其一,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不够。对仲裁制度不了解、对仲裁的专业性认识不足以及仲裁协议达成难;其二,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接受不统一。对于仲裁的终局结果不服,使得双方当事人最终达不成仲裁协议,从而起到法律效力;其三,仲裁的经济性价比偏低。仲裁费用相对诉讼相对繁琐,对于消费者的维权的经济性价比有负担,当事人更易选择诉讼来维权。消费侵权争议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的范畴,然而,消费者维权诉讼有一定的障碍,对于民事诉讼的繁琐的程序的形式化要求。且对于消费者,在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消费侵权纠纷,认为是不经济的。对于消费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从立案到经过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时,也许会造成周期长,甚至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更不利于侵权案件的解决,又可能会激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矛盾。由此可见,民事诉讼解决消费者侵权有点过犹不及,特别对于大学生消费侵权造成的案件解决更显的复杂,难以解决了。
三、依法治国下大学生消费者侵权维权的《消法》保护的对策分析
在快速转型的市场经济社会,法律应当与社会变化相适应,调整社会的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大学生消费侵权维权也属于与经营者的关系调整的范畴。在一定意义上,在现行《消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没有明确是令人遗憾的,加大对于消费者侵权维权对策保护是重中之重。
(一)大学生消费者侵权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化的完善
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随之产生了公益诉讼制度。消费侵权诉讼发展是《消法》完善的标志,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砝码。在不同社会制度中,诉讼制度成为解决社会各方利益矛盾冲突的利器。在社会矛盾突出时,各方利益产生大量分歧,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随之需要相应的解决手段解决矛盾的冲突,公益诉讼也同时在这个阶段产生了。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确立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量消费者权益侵权案件,从这一点上说明了公益诉讼在我国是有必要存在的。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下,消费者侵权案件逐年增加,消费者的价值取向正转变为以《消法》为维权的母本,实现市场经济下维权的机制的转变。特别在消费本位,公民维权的个人和社会利益,经常会被国家的最大利益所冲击,从而削弱了个人在维权时的被动局面。现代社会向多元化社会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利益群体的多元化成为社会的发展方向,新的消费利益格局赋予《消法》,调整社会各个利益平衡,从而要求我们从传统消费本位单一的理念转向社会多元化优位的理念。
(二)大学生消费者侵权维权的个人诉讼便利化的践行
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一个重要的机构,对于消费者侵权维权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纠纷解决的法律维护的坚定者。特别是大学生侵权维权的个人诉讼解决便利化同时,对于消费者协会的个人侵权维权的主要渠道。同时,消费者协会没有强制性,没有执法行政权,不能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针对这些缺点,消费者在避开这个维权的弱点外,可以利用消费者协会经济、快速解决纠纷提供便利的优点,对于大学生消费者侵权维权的纠纷解决主要方式之一。以往消费者侵权纠纷解决的主动权往往偏向经营者一方,没有真正的对于消费者侵权维权的案例得不到解决,从而造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矛盾激化,不利于消费者侵权维权解决的便利性的实施。
(三)大学生消费者侵权维权的程序保护科学化的实现
电子商务日益成为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方式,为消费者购物提供了新的消费观念的转变,也带来了新的购物体验;大学生针对价格便宜、种类丰富的服务和服务时,给大学生消费者侵权案例也逐渐增多起来。从诉讼程序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实体法,在程序法还是依照民事诉讼法来维护消费者的侵权时的合法权益的科学性。大学生消费者侵权后,在选择维权的方式上做了选择,可以选择非诉讼和诉讼方式进行维权,对于程序的科学化上更是有利有弊的选择,最大程度的满足大学生消费者维权的程序的科学化。因此,大学生消费者侵权诉讼程序在立法及司法适用上都得到了保证,这样更有利于大学生消费维权的利益的最大化。
四、结语
本文认为,完善大学生消费者侵权保护制度,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是分不开的。市场经济阶段高度发展使人们的对于商品的需求也多样性,经营者在权衡利润和诚信时的失衡,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商品的侵权案列无法杜绝。在电子商务时代,新生购物时代的虚拟购物成为大学生消费的新理念,在购物后产生的侵权维权正是本论文研究主流方向。因此,以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侵权维权保护为机制,维护《消法》在保护大学生消费侵权维权为主要目的,以实现消费者侵权到维权,提出合法的解决渠道和解决方式的顺利进行,实现《消法》及相关法规的法律渊源的实行,最大程度上保证大学生消费维权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大学生法律的论文15
大学新生对法律的正义性普遍认同,但由于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文化、不良社会环境及学校教育局限性等原因,导致大学新生法律知识不足,法律观念仍然模糊,法律实际运用能力欠缺,法律意识不强;针对此现状,应采取有力措施培养、提高大学新生法律意识:根据大学新生的思想特点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优化法制教育模式,重视大学新生法律素养的培养;创设社会与校园良好大环境,提高学生的法律能力等。
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现如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已成为中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中国建设对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具有重大意义。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观点、知识、思想等的总和。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治的希望,是体现法治国家水平的标准,同时也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实现的重要条件。当代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主力军,是中华民族腾飞的希望,他们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作用。大学新生正处于从高中到大学生活过渡的重要阶段,因此,了解大学新生法律意识现状,采取有力措施培养、提高法律意识对于大学新生自身成长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调查分析当代大学新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本次调查对象为贵州大学本科一年级学生,在调查对象上从性别、专业等做了相关比例要求,34.97%来自城市,65.03%来自农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基本能反映出贵州大学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调查共发放问卷 200份,收回问卷184份,回收率92%,有效问卷163份,有效率81.5%。
1.法律认知
法律知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当代大学生应当具备的一项基础性知识[1]。对法律基本知识的认识,设计的问题多从法条为考查内容,主要是针对与个人密切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通过对调查对象进行基本法律知识的提问,了解大学新生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基本情况,为大学新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提供参考。
在本次调查中,男生占68.71%,女生占31.29%,调查显示女生相对于男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认知更加深刻及乐于学习。在学法态度上,57.67%的学生认为人人都应学法,提高法律素养;39.88%的学生选择法律不应该只是律师、法官等学习的,学生也应学一些法律知识,可远离犯罪;而2.45%的学生认为法律应该是律师学的,专业人士解决专业问题,我们完全没必要浪费时间了解;由此可见大部分学生自觉学法的意识较强,希望多了解法律并能在生活中运用。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调查显示的结果不容乐观,1.84%的学生对法律完全不了解;84.66%的学生对法律不太了解,只知道少部分法律知识;仅13.5%的学生对法律比较了解,知道贴近自己的相关法律,如宪法、人口与计生法、婚姻法、道路交通法等方面的常识;而与自身联系不太紧密的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如知识产权法、民法、行政法及仲裁法等,这些学生平时对法律方面新闻有一定的涉猎,表明调查对象对不同种类法律的了解程度与法律和自身联系紧密程度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2.对实际法律运用的观点、态度及法律权利意识
法律观点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法律运用指被调查者面对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时,被调查者的态度及运用法律的途径等。法律权利意识主要是对被调查者就自身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以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强弱。通过对调查对象对于法律知识与自己生活的关系的看法;对实际生活中法律运用的观点、态度;对国家法律重大事件的.关注及法律权利意识等了解大学新生对法律运用的观点、态度及维权意识。
调查显示,对于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54.82%的学生认为法律与生活紧密相关,时刻可见法律的运用;40.36%的学生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有用处,但用处体现得并不多;而4.82%的学生对于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无明显感觉。在亲身体验法律的运用方面,30.13%有过亲身体验;26.92%间接体验过法律在生活中的运用;而42.95%的学生则未有过亲身体验。对于“权利被侵害时首先想到的解决办法”,69.5%的学生选择通过法律渠道维权;12%的学生选择暴力维权;18.5%的学生倾向采取其他手段维权。在对国家法律重大事件的关注方面,例如是否关注不久前刚结束的20xx年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中关于立法的问题,仅有9.9%的学生全程关注相关立法,并且在相关平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68.2%的学生通过新闻有一点了解;21.9%的学生表示完全没有关注。这说明学生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3.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是培养人们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主要是对被调查者接受法治教育的情况和倾向于何种法治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以利于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采用更具针对性的可行性方法提高大学新生法律意识。
对于“您如何评价身边的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44.31%的学生表示,身边的人了解程度都不高;40.12%的学生身边有一些比较了解法律的朋友;仅有13.78%的学生认识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由此可见,加强法治教育是极其重要且紧迫的。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当今中国的教育制度不能很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学校应有所改革。在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途径方面,60.56%的学生是通过电视、网络了解、学习法律的;30.78%的学生通过书籍及教师授课方式进行学习;6.67%的学生通过其他方式了解法律,如家长教育等。在调查问卷中,对“学校开展普法活动,您希望以什么形式进行?”有40.12% 的学生希望以法律知识竞赛的形式,44.31% 的学生希望学校多开设相关法律讲座。对大学新生而言,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优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相关课程内容;适当开设相关选修课程;使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如网络新媒体等传播法律知识;举办法律讲座或法律知识竞赛等途径均有助于学生便捷地获取法律知识。 通过对大学新生调查结果的综合分析,笔者发现:第一,绝大多数学生对法律知识学校比较感兴趣,法制的重要性越来越引起重视,依法治国的理念在大学新生中已达成共识,希望多了解法律并能在日常生活中运用。第二,学生对不同种类法律的关注度不同,在法律学习过程中,既要适当扩大需了解的法律知识范围,也要重点深入学习符合自身需求法律知识。第三,学生对法律运用的感知度不强,部分学生法律权利意识较弱,法制观念淡薄。第四,由于教育与宣传的局限性,目前大学新生接受法治教育的形式较单一,部分学生的法律意识停留在被动的守法状态,出现了“学而不用”的情况,应扩宽法治教育途径,使学生积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二、影响大学新生法律意识的因素
1.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文化对大学新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法律向来被看作是封建统治的工具。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力主“人治”。法家虽然提倡“治法”高于“治人”,但其“治法”的具体实施实则是强化了社会对“治人”高于“治法”的认同。这种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到如今仍存在于许多人的观念中,它积淀到了社会大众的意识结构中,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表现为较强烈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因而,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持怀疑态度[4]。
2.不良社会环境对大学新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目前,高校大学新生年龄段大都在17-20岁,正处在生理、心理未完全成熟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社会不良现象影响。对大学新生法律意识影响较大的社会环境因素包括:一是行政*败现象及社会上的消极文化,其存在对大学新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形成产生了极大冲击,使部分学生守法自觉性明显不足;社会上的消极文化对学生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可使其偏离健康成长轨道。二是司法腐败现象,司法腐败挫伤了群众对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使得部分学生对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产生怀疑。三是某些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社会问题,如分配不公、贫富悬殊加剧、失业增多、就业形势严峻等,易使学生价值观念出现个人化倾向,行为方式发生改变[3]。
3.学校教育局限性对大学新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在大学新生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学校的法制教育尤为重要。但目前学校法制教育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制教育作为德育的组成部分,否定了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法律素质被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将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现行的教育体制存在缺陷等,以上问题会导致学生对法律的不重视和厌恶感,削弱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大学新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探索
1.根据大学新生的思想特点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
除了法律知识的学习之外,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的精神、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观,是提高学生法律素质的关键。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根据其思想特点,引导学生尊重和崇尚法律,在大学新生心目中树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的思想,并转化为实际行动。大学新生的法律教育应坚持普及法律知识与注重法治精神与法治观念并重。
2.优化法制教育模式,重视大学新生法律素养的培养
首先,高校应始终将法制教育放在德育中的重要位置上,贯穿于大学阶段整个教育与管理之中。其次,我国目前法律修改和颁布较频繁,高校的法律教育内容也应及时更新,反映和适应国家的发展变化;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开始相关选修课程,满足不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最后,创新方式讲法律课程,充分运用新媒体,积极开展网上法律讲堂。用好微信、易信、微博等新媒体,向学生推送“微课堂”,不断丰富拓展法律课程的内容和形式,切实增强法律课程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3.创设社会与校园良好大环境,提高学生的法律能力
大学新生法律意识的提高离不开社会和校园法治环境,在社会法治环境方面,我国已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民主法制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目前立法、执法及法律监督体系尚不完善,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高校可进一步提高党风、政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正能量,为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校园环境方面,在依法治校的前提下,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文化活动;保证学生平等地行使权利;各项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有条不紊进行,进而引导学生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参与法律活动,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
4.开展法律主题实践活动
高校各学院可结合学科特色,创新思路,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实践活动,突出学生的主体性,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及主动性,鼓励学生在社会生活中关心法律案件,聘请法律专家帮助学生成立法律咨询中心、法律爱好者协会等法律社团组织;举办法律讲座;举行法律知识竞赛及“模拟法庭”等活动;组织学生参观少管所、监狱等活动,提高学生法律素质及运用法律的能力。
【大学生法律的论文】相关文章:
法律的论文10-18
法律与道德论文07-17
法律的论文(优秀)10-19
法律论文开题报告10-15
法律的论文常用(15篇)10-19
法律专业论文开题报告08-11
法律论文3000字11-12
专科法律毕业论文08-13
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