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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的视角浅析药品回扣治理

时间:2021-01-27 18:12:54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从行政法的视角浅析药品回扣治理

  治理药品回扣“顽疾”,法制要先行。在完善药品回扣治理过程中,首先应完善法制体系,尤其是行政法律规制方面。但是,由于受市场经济、“以药养医”的固有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药品回扣治理存在许多问题。

从行政法的视角浅析药品回扣治理

  一、 药品回扣的概述

  (一)药品回扣的概念。

  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分两种,法律上称为明扣,暗扣。明扣是合理的,指卖方给予买方折扣的多少有具体的数字和规定,明示公开且记入在帐。暗扣是违法的,它从法律定性上来说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行为方式。药品回扣指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制药厂用现金,实物等方式采用账外暗中的手段退给药品购买单位一定比例价款的行为。药品回扣就是这种狭义上的回扣即暗扣。

  (二)药品回扣的特征

  (1)身份集中化:犯罪主体身份较为集中,多为各医疗单位的领导或实权人物,他们手握医院人、财、物的支配权和管理权,易利用职务之便犯罪。(2)主体群体化:整个医药卫生领域是一个链条,各部门环环相扣,犯罪一旦发生,多是窝案串案。(3)形式多样性:除了现金、礼卡、购物劵等实物形式,还有大小学术会议赞助,发放讲课费、提供旅游,为医生购买学分、买职称,提供情色服务等。(4)方式隐蔽性:随着新医改形式越来越隐蔽,如医药销售代表以病人、朋友身份,与医生私下接触,一对一回扣交易。有的甚至不用清点核实,不用签字打条,难以取证。

  二、药品回扣的成因

  (一)药品回扣的成因

  1.体制机制上的不足

  (1)“以药养医”的顽疾:我国自古就是“医药不分家”,医生对药品的使用自然形成一种垄断。医患信息的不对称和药品价格的刚性,使得患者只有极少数的选择权和议价能力,医生拥有极强的供给诱导需求能力。

  再加上中国“以药养医”的现实。在政府投入少的情况下,医院就陷入了一种自负盈亏的状态,而我国医疗单位的药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大部分,于是为了提高收入,一些医院不成文的规定医生给病人多开药,开贵药。(2)管理机制上的不完善:我国目前对药品定价主要采用政府集中招标定价,大部分药品由生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产企业自行定价后报物价部门备案即可。这种管制方式可能使有某些制药厂虚报生产成本在申报出厂价时,把庞大的促销开支都打入药品成本,包括回扣、销售提成及药品的广告宣传费等,而且政府定价有一个所谓的'“前提”,就是要给企业一定的利润率。

  2.法律规制上的缺陷

  (1) 立法上规定不明确:法律只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相应法律责任,甚至只是提出自律性的规定对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2)惩罚力度偏轻:经济处罚最高为20万元,罚款数额较少。这就使得药品回扣的效果是以小博大来获取暴利。犯罪成本低,风险小,从而失去法律的威慑作用。(3)执法上的弊病:一是执法不到位。有权进行管理的部门有物价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众多执法部门。他们对药品价格都管又都管不到位,管理过程中缩手缩脚或管辖权冲突,这种多头执法的混乱状态,必然导致执法标准不一,造成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现象,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打击力度不够对于收受药品回扣,这也从客观上导致回扣屡禁不止。

  二是法制教育滞后。近些年来,一些医务工作者的价值观受到了冲击,他们注重物质享受,对经济利益趋之若鹜,而且好多医疗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认为医生吃回扣只是不正之风,不拿白不拿,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法不责众。这使得很多医务工作者产生了信仰危机,弃病人健康、医德及社会道德于不顾,收受药品回扣,给病人及社会乃至国家带来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