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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和政治社会

时间:2021-02-06 08:49:36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自然法和政治社会

  自然法和政治社会

自然法和政治社会

  摘要自然法传统是西方法治秩序得以形成的要素,而政治社会和法治秩序也有深层的联系。

  本文指出对自然法和政治社会及二者关系的思考有助于我们认识和反思西方的法治文明,更对我国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自然法 政治社会 法治秩序

  二战之后,新自然法学派的崛起显示出一种恢复自然法传统的努力,同时也赋予了自然法以截然不同于古典时期的新内容。

  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法学家们清楚地认识到,法律要么重新重视自然法的价值,要么继续面对邪恶而无所作为。

  带有普遍性的自然法也必然具有超验的特质,而这也同时意味着它必然具有抽象性,甚至历史地来看,正如实证分析法学派批判的那样,自然法本身就是一个虚构,可是正是这个虚构成为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基石之一。

  昂格尔就认为,“法治的形成得益于如下两种历史条件:多元利益集团和更高的普遍或神圣的法则――自然法的存在”。

  可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西方的自然法传统是依靠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基督教文明、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及现代三大法学派别争鸣等一系列历史机遇而形成的,而其中又有地理、经济等方面的根源,哪怕出现一点点偏差,都会面目全非。

  其他文明难以复制这种传统,而没有这种传统作为根基,与西方相类似的法治文明也就很难建立起来。

  因此,也许正如昂格尔所说,西方法治秩序的生成是“一个非常罕见的历史现象。

  的确,在现代西方自由主义国家之外,人们不可能再发现一个有说服力的法律秩序存在的例子。

  当然,初看之下,其它文明似乎也具有一种法律秩序,但是,细看之后,人们就会发现并非如此。”从这个角度说,我们现在谈论的法治、自然法等概念只有在西方的意义上,才能被理解和遵循。

  这样说来,我们注定建不成西方意义上的法治秩序,可是这不代表我们不能实行法治或者建不成另外形式的法治秩序。

  昂格尔在分析法治的形成基础时,除了自然法的传统外,还有一个,甚至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多元利益集团,或许这个概念换成市民社会更为恰当。

  国家不能脱离社会这个共同体,更不能作为一个超越性的实体高于社会共同体。

  事实上,国家只有在政治社会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规则的约束,才能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否则,就极易产生扭曲和错觉,极权和专制就是这样产生的。

  用这样的观点来反观中国社会,我们的传统是家国一体,公私不分,在这样的社会中,国家具有超越的性质,在具体功能上,国家基本等同于整个社会,它具有繁杂的社会功能,几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国家都能介入,而且,在文化心理层面,社会成员对国家具有一种本能的依赖,这点类似于弗洛姆所说的对自由的恐惧和逃避。

  所以,这样的社会不需要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伦理和刑罚就已足够。

  可是随着中国的现代化,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社会传统遭到冲击,尤其是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划分,包括私有财产权在内的人权的张扬,由下而上的法治秩序或许能够成为可能。

  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一书中强调法治意味着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指明英宪的通常原理的成立缘起于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又起于民间讼狱,因牵涉私权而发生。

  它表明,英国的宪法原则是由法院将涉及每一个人所有的权利从司法判决中归纳出来的。

  戴雪认为,这一特性是因为政体的形成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造成的。

  由此可见,私人权利是法治形成的助推器之一。

  在一个真正自由的时代,必然是一个法律昌明的时代,因为法律就是用来保障自由的。

  从这个角度说,由上而下的依法治国之类的方略是不够的,或者说它们必须建立在一个广阔而又时刻变异的社会基础之上,必须首先是由下而上的,是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的需求的反映。

  这也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内涵,正如那个对民主的著名定义――“每个人的声音都能被倾听”,这其中就包括多元利益集团的要素。

  所以,在中国,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不仅是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比如完善立法、司法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等等,这些应该做,而且必须做,但是更根本的问题在于推进社会形态的转变,借用马里旦的政治体或者政治社会的概念,就是在既有国家的前提下,努力催生政治社会并且使之成熟起来。

  当然,不少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如果想达到这个目的,并不容易。

  这既是社会结构的`大变更,也是社会观念的大变更,后者这样的“灌输”工作更为艰难。

  也许,在政治社会逐渐成熟的同时,人权、自由、平等切实进入人们的生活之后,会慢慢被人们理解、遵循和信仰,从而产生一种类似自然法的效用,自然法中的原始的,带有宗教色彩的因素会被剔除,剩下的是对一种美好且合理的生活方式的认同。

  在这种生活方式下,每个人享有人权、自由、平等,为了维护自己已获得的人权、自由、平等,会通过文明的手段,对抗一切侵犯人权、自由、平等的个人和组织。

  这或许更接近自然法的现代意义,也更容易被欧美之外的地区的人们接受。

  如果昂格尔的判断正确,多元利益集团和自然法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充分必要条件,那么通过多元利益集团的发展,由下而上地去催生一种内在于人们生活中的类似于自然法的因素,从而实现法治也许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马里旦。人与国家。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1年版。

  [2]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

  [3]戴雪。英宪精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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