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论文优选[15篇]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经济法学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经济法学论文1
不久前,我家搬入了现在的新房子,刚搬完家,邻居叔叔阿姨们就送来了好几盆化和几株树。都摆上盆景。我对爸爸说:“我们家都快成植物园了,摆那么多的植物干嘛呢?”爸爸笑着说:“植物能制造良好的气氛、能净化空气,人和动物都离不开他们,离开了他们都不能生存了。”人和动物离开植物后不能生存?为什么人和动物离开植物后不能生存呢?我将信将疑,决定做几个小实验来证明这个问题。
星期天,我从屋里抓来两只老鼠,这两只可怜的小老鼠即将成为我的试验品。它们不停地挣扎着,圆溜溜的小眼睛瞪着我。我把一只小巧玲珑的老鼠放在一个大鱼缸里,这个大鱼缸是玻璃做的,是爸爸买回来饲养金鱼的,但是一直没有养金鱼,恰好我用来做实验。我把玻璃缸封得严严实实的,不让它与外界的空气相连。我仔细地观察着,只见小老鼠沿着缸壁绕着快速的向前窜。咦!小老鼠不是活得好好的吗?难道爸爸说的不是真的?过了一段时间,只见小老鼠绕圈的速度越来越慢,直到停滞不前,最后奄奄一息的样子。顿时,我把鱼缸的盖子急忙打开,把第那只小老鼠取出来,放进第二只小老鼠,有搬入几盆枝繁叶茂的植物进去,然后跟上次一样把鱼缸盖上,我不停地拍打鱼缸,只见小老鼠惊慌地乱窜,过了好久这只小老鼠也没咽气的样子,这个实验证明了植物可以输送动物所需要的氧气。
为了进一步证明人类和动物对植物的`依赖性。我来到我家附近的一个食料加工厂,那儿的空气里弥漫着一股浓浓的灰尘味,熏得我只咳嗽。我感到十分难受。然后,我又跑向我家屋后的一片竹林里,那是一个空气清新的地方,我感觉极为清爽。这个实验证明植物可以净化空气,使人呼吸顺畅。
这两个实验证明,人类和动物的生存与植物有密切的关系,这其中到底有多大的科学道理呢?我们科技小队来到图书馆去查阅了许多的科技资料,还到学校的远程室上网查阅,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人必须依靠植物提供氧气,只有植物才能制造氧气,如果说一个人几天不吃饭、几天不喝水,且有一息尚存,但是几分钟不吸入氧气,就可能性命难保,氧气是人生命活动的第一需要呀!一个成年人每天呼吸约2万多次,吸入氧气0.75千克,呼出3二氧化碳0.9千克。
二、动物与植物的呼吸,物质的燃烧,也都要消耗氧气,释放二氧化碳。这样一来,空气中氧气不就一天天增加了么?不,天地间之所以没有产生过这种危机,就是因为植物既是天然氧气“制造厂”,又是二氧化碳的“广阔市场”。
三、有人做过统计,1公顷阔叶林,在生长季节每天能制造氧气750克,吃掉二氧化碳1000千克。所以算起来,只要有10万平方米的树木,就可以供给一个人氧气的需要量,并把呼出的二氧化碳吸收掉。因为有植物源源不断地补充氧气,空气中的氧气才能保持基本恒定。相反,如果没有植物,地球上的氧气只要500年左右的时间即可
用完。
所以,我们人类不要乱砍乱伐森林植被,人类和动物能够维持生命以及活动时所需要的氧气,必须归功于绿色的植物,生命与植物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在此,我代表我们全校同学呼吁全社会的人们爱护和保护植物,让植物成为我们最好的朋友!
经济法学论文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成熟,法律在经济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同时经济法同经济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我国各高校也逐渐将经济法学作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选课程,同时其地位也在不断的提升。但是由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缺乏既定的授课形式,而且在教材选用、授课模式等上都是直接照搬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学课程,但是两种课程在教学目标、方法以及专业学生方面都存在极大的差异,无法一概而论,所以必须要对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教学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出适合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优化策略。
一、经济法学课程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经济法学是一门有着极强应用性的课程,非法学专业之所以开设该门课程,主要目标在于培养出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复合应用型人才,不管使用何种教学方式,必须要将经济法学所蕴含的理论知识能够让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掌握,不仅能够帮助非法学专业学生在以后的市场经济中降低各类经济纠纷的产生,同时更加有利于高校非法专业学生对各种经济合同的了解。同法学专业学习经济法学课程不同,不能够运用法学专业学生填鸭式教学,让其自己消化,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在进行经济法学课程教学时要考虑到其自身专业的课程,因此没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掌握消化。只有通过案例教学法才能够吸引到非法学专业的兴趣,因此案例教学法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教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吸引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
非法学专业学生通常将经济法课程作为基础课对待,而且加上课时配置较少,教学内容繁杂,同时缺乏系统性的法学专业知识,并没有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经济法课程上。因此,非法学专业学生在面对晦涩难懂的经济法理论知识缺乏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而通过案例教学法能够打破传统法学专业学生固定的授课模式,能够让缺乏系统性法学知识的非法学专业学生能够更加直接明白相关知识;尤其是对案例进行准备、谈论与总结时,能够让各个学生都参与到活动当中,将被动转化为主动学习,而且通过积极查阅资料,也学到许多新的知识。不仅是让非法学专业学生更好的经济法课程,同时也让学生能够积极的学习资料查阅方法,能够培养搜集相关资料的能力,尤其是对法学案例进行讨论时能够锻炼出多向思维,对学生进行问题的思考也有极大的帮助。
(二)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主要目标就是希望能够培养学生了解基本的经济法知识,同时为其专业所遭遇的经济学问题埋下伏笔,能够让学生更加主动的去运用所学经济学知识。通过案例教学法,非法学专业学生需要针对各个经济法案例,主动的进行资料的查询,同时通过相互讨论对案例进行不同角度的分析,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各个同学对于案例问题、教材理论知识以及经济法条文理解都有所差异,大家在谈论中提出各自不同想法,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每一次都会发现新的问题,通过讨论将其进行解决,如此一来非法学专业学生在问题的发现、分析以及解决能力上面都有极大的提升。其对学生之后的社会生活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增强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
我国依法治国,大学生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公众,在法律素质必须要有所提升。通过在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经济法课程,不仅能够增强其解决问题的问题,同时在查阅法律资料的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法律条款有所了解,从而对基本法律知识有着一定的了解,最终将法律素质进行提升。而且在以后的社会工作、学习生活当中遇事将会保持冷静,从而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属于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通过违法方式进行权益的维护。我国依法治国,因此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代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程度,只有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才是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基础,一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而不是通过违反法律来获取利益。
二、当下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基本概况
(一)专业设置与课时安排
目前许多高校非法学专业进行经济法课程开设的主要是在经济及管理类专业,主要专业涵盖经济学、金融、会计、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与国际经济与贸易等等,在上述专业中经济法课程多数都是专业必修课。此外,其余的诸如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等是将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开设。在课时的安排上,基本上都是在35到55课时之间。而且经济法课程设置的教学目标多数都是对大学生进行基本的经济法律的教授,希望大学生能够对经济法法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能够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制度等解决简单的经济纠纷问题。
(二)教材选用
同高校法学专业注重理论性的经济法教材选用有所不同的是,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教材的选用上更多的是偏向含有基础性与实践性内容的教材。而且在市场上有关经济法课程的教材繁冗复杂,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并没有进行官方指定,基本上都是由授课老师自行进行选取。而且对于经济法专业学生的经济法的马工程教材是基本不适用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其更多的偏向于理论,根本不利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掌握基本经济法知识。
(三)教学形式
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多数运用的是教师教授的形式就是填鸭式的单一方式。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冗复杂,因为受到课时的制约,无法从课堂上抽出更多的时间进行讨论交流。而且因为课时较少的关系,单一的教学形式较为枯燥,而且无法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系统性教学。
三、目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课时设置较少,前置法律基础知识缺乏
经济法教学课程的内容繁冗复杂,涵盖经济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等等各种法律,即便是进行粗略的讲解运用50个课时也是不够的,而且还需要缺乏法律基础知识的学生能够快速的了解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尽管高校会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是更多的是偏向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对于法律的教授更多的介绍,然后一带而过,学生结束该课程后对法律的知识几乎为零。这也就没给非法学专业学生打下前置法律基础知识;造成经济法老师在教授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基础知识的教导,无法达到经济学的最终主旨。
(二)教材使用缺乏标准,针对性不够
目前的市场上,有关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其教材十分多样,而且鱼龙混杂,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各出版社都积极推销自身的经济学教材,而教师在选择也是根据自身喜好,自主性较强,甚至会与出版社有所合作等等。所以,各个高校与专业在选用的经济法教材上都存在极大的不同,但是教材的混乱不利于构建非法学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教学标准,不利于提升整个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而且教材选择的随意性也造成教师随意的教学,根据不同的教材进行同样的课程教学,甚至是抛开教材直接进行教授,将所选的经济学教材作为摆设;学校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也没有办法将所学内容与教材进行接轨,不利于课后复习。
(三)教学形式单调化,缺乏实践性
由于经济法课程受到课时较少的局限性,许多教师为了能够及时的完成教学任务,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形式基本上都是通过PPT进行填鸭式教学,而且学生在课堂上也缺少与教师讨论的环节,不利于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学习,接受起来十分困难。而且对于非专业性的课程,经济法课程根本无法吸引到学生的积极性,普遍缺课、玩手机等等,而且高校对于此类现象往往也是忽略。正是上述的教学形式,使得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上存在极大的难度。
四、提升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增加课时,根据不同专业设置教学目标,选择相应教学内容
从目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设置课时,35课时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两种方案进行优化。一是直接提升经济法课程课时,直接将课程学时设置到五十学时以上;通过充裕的时间不仅能够在课堂授课时更加充裕,同时也能够抽出一定的时间进行课堂讨论、提问等各种课堂互动,提升枯燥经济法课堂的趣味性,同时也将整个课堂质量进行提升。二是不增加经济法课程课时,通过增设法律概论等课程为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打下一定的法律基础,重点教授经济法课程所需要的基本法律概述,从而为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展开打下一定基础,能够提升经济法教学效果。同时应该根据不同非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构建不同的教学目标与教学大纲。尤其是在会计专业则需要重点教授会计法、财税法等等,要根据非法学专业的特征进行经济法课程教授的重点教授,不能够囫囵吞枣,一股脑的全部教授给学生,这样学生也无法抓住重点,在消化学习方面也存在极大的难点。
(二)合理挑选教材
经济法教材的挑选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关系到教学质量高低,而且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教材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尽管课堂上教师会脱离相关教材,但是学生能够通过合适的教材进行课后的温习。只有合理挑选经济法教材,学生能够结合教材有计划的进行学习,而且通过教材上的经济法案例与习题,也能够提升学生学习主观能动性。许多高校在对非法学经济法课程教学时,自行组织教师进行经济法教材编写也是科学的方式。
(三)优化教学方式,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与趣味性
首先教师必定需要通过讲授,对于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法律基础等都需要通过教师讲授,但是不能够运用教条式的方式,通过问题设置的形式,引导学生进行学习与复习,同时划分学习小组对相关法律案例进行课下讨论分析,总结其中的法律问题,带着疑问进行理论教学。其次,提升经济法课堂教学趣味性,多运用案例教学的形式,许多学生都需要故事性教学的方式,要让学生们能够主动融入到法律案例中,才能够发现其中的问题,同时进行讨论解决。整个案例教学的形式更加符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总之,对于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来说,必须要结合非法学专业学生不同专业的特点,提升经济法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强化非经济法专业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够达到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开设的主要目的,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健全做出一定贡献。希望本文的拙见能够对高校经济法课程开设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陈文兴、洪芳芳.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思考.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xx,21(1).
[2]吴昊.非法学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创新研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0xx,27(22).
[3]罗瑞.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xx(1).
经济法学论文3
【摘要】结合商科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和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建构主义理念的教学模式,采取了案例分析团队学习及报告方式、以案说法方式以及其他方式,对经济法教学改革作了一些改革。
【关键词】建构主义,经济法,教学方法,课程改革
学生本来应该是学习的主体,但传统上“以教师为中心,我讲你坐满堂灌”的教学模式仍旧占据着大学本科课堂教学的主流。高校特别是重点院校应当更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因此这种旧的教学模式是不利于培养具有创造性思维和实践能力的人才的。建构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正在帮助我们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变到“以学生为中心”来。
建构主义是认知心理学派中的一个分支,起源于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创立的“认知结构说”。建构主义理论的核心是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和认知,以及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提倡体验式学习。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生所获得的知识不是单纯通过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社会文化背景下,通过教师、家长及学习同伴等的资助,利用必要的学习手段及信息资源,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的。学习是学习者主动建构自己知识结构的过程,学习者不是消极、被动地接收来自外界的刺激,不是把知识简单地复制到记忆中,而是主动积极地对外部信息进行选择与加工,通过新旧知识的反复互动过程来获取、建构新知识。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教学方法的改革越来越受到教育界更多学者的关注,己经成为课堂教学新的发展趋势。
经济法学对商学院本科生而言是一门十分重要课程,内容多,实用性较强。商学院本科生经济法学教学应充分体现商学院的人才培养特色,教学内容应强调应用性,教学方法应体现多样性,教学手段应多样化,考核方式应灵活化,以增强经济法的教学效果。但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颇多。笔者任教的商学院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属选修课,学时分配不足,学生法律基础较薄弱,理论与实际差距较大,课程安排设计不合理,教师教学压力大。
首先是课程体系设计上的不合理。
经济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以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经济法被定义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或调整与经济有关的法律,“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大经济法理论恰与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实际相契合,而法学院开设的经济法往往采用小经济法定义模式。商科的经济法既有民法内容又有商法内容,有的甚至从法学基础理论到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几乎全部包括,内容繁杂,重点不能突出。
其次,教师面临的另一个困难是学生法学基础薄弱。
进入大三开始选修经济法时,时隔近两年,同学们大一时所学的一点法律知识早已忘得所剩无几。不同专业的学生学习经济法时内容选择应有所侧重,比如电子商务及信息管理专业的学生应当适当介绍或讲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而财务会计类学生最好教授一些票据结算类的法律法规。然而,宽基础重广度的通识教育环境下,学校大类招生,全年级不分专业的选课制度使得不同专业的学生来到同一课堂,这给教师选择讲授内容带来很大困扰。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教与学的方式单一。“我讲你坐”这种传统教学方法往往也是经济法授课常用之法,老师台上讲课,学生台下听课,满堂灌填鸭式教学使得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枯燥晦涩的内容辅以纯粹理论灌输的效果是直接将学生催眠。如果没有新颖的教学手段来刺激学生的听觉和视觉,则无法唤起学生求知求新的学习欲望,教学效果很难保证。
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教学模式改革彻底摈弃以教师为中心、单纯强调知识传授、把学生当作知识灌输对象的传统教学模式,转而采取全新的教学模式、全新的教学方法和全新的教学设计思想来组织教学。教师在建构主义学习环境下的教学设计,应从教学目标分析到教学情境创设,再到教学资源的组织来选择的不同教学方法以便对学生的自主学习作不同的设计,以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教师应既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又注重培养学生的合作学习能力。基于建构主义学习效果评价也不再采用“一考定终身”的考试模式,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评价。
笔者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组织开展的案例讨论课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方式。选择好要讨论的教学内容及资源,大约提前一个月将案例材料发放给学生,并提出组队及案例分析的要求。学生分组之后,开展团队学习,查阅资料,制作演示文稿并做演讲,提交案例分析报告。整个过程以学生为主体,学生自主开展研究式学习。这种学习方式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教师由主讲变成了顾问。其他的改革尝试还包括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大量生动的案例吸引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深化学生对经济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认识。另外,组织辩论式课堂教学也是一种有益的互动教学方式,这种方式较之模拟法庭教学法更易于操作,对教师及学生的专业要求都不太高,毕竟本科生教学重点在于知识的汲取。除此之外,组织学生去法庭直接观摩庭审,更能增强学生感性认识,观摩庭审教学法这一经济法学课外实践教学环节,能使学生直接感受到经济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课教师不仅要精通课程专业内容、掌握经济法领域最新发展动态,更要转变教学理念,积极探索改革,提升教学效果,从学生出发,以学生为本,精心设计课堂教学的每一环节,以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宋福娟。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本科课堂教学模式探索。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xx(4)
[2]朱欢。 《商业银行管理》的建构主义教学改革探索。金融教学与研究,20xx(2)
[3]胡学军。论基于建构主义的“对话”教育——兼论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改革。职业圈,20xx(19)
经济法学论文4
一、发展低碳经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碳式的经济发展方式,发展过程中不合理的行为或方式引发诸多经济问题、生态问题和社会问题,导致经济长远发展不可持续、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社会内部矛盾突显,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应对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发展方式而被提出。本文针对发展低碳经济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 一) 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政府对公众低碳意识教育不足。人们并不清楚什么是低碳经济,它对人类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要发展低碳经济,为什么要践行低碳消费,限制自己的消费,控制自己的欲望,公众对低碳经济的认识比较茫然,意识也较为淡薄。可见,政府并没有很好地对低碳经济予以宣传,更没有给公众渗透低碳的理念,才会出现公众对低碳经济认识不足,不知如何践行的问题。
2. 政府制定的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法规不健全。首先,涉及低碳和能源的立法不够完善,涉及能源、消费和环境责任的单行法规缺失,而且也在内容上缺乏具体的规定,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责任不明确,执法效果不佳,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无法借助法律手段来予以制裁。另外,在鼓励公众和企业进行低碳实践方面虽然已有了相关的措施和政策,如税收优惠等,通过降低税率,定期免税等优惠措施,来激励企业或公众实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不够细化,因此在现实中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虽然目前有《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具体的法律在实施,但还是缺乏整体性的“大法”和围绕该“大法”的配套的“小法”,有关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有些地方甚至不明确,出现问题时,法律只能袖手旁观,因此,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低碳经济的顺利发展有所保障。
3. 政府对发展低碳经济管理体制不完善。政府作为低碳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和引导者,不但要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激励机制来引导企业和公众的低碳生产和消费,而且,在体制上必须建立创新的管理体制,才能促进低碳经济的全面发展。目前,政府在能源和资源的问题上,虽已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比如: 中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具体作出规定,谁污染谁负责。但是在具体操作中,环境资源的产权问题含糊不清,导致了企业和个人在环境污染中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所以致使环境污染后得不到及时的治理,污染者的责任较为模糊,不利于公众和企业树立环保意识,实施环保行为。另一方面,在发展的工业化阶段,政府投资的领域倾向于高碳领域,在低碳领域的投资缺乏,造成了低碳经济发展速度缓慢。因此,政府应改变投资方向或领域,明确环境资源的产权,运用管理体制的创新和理念的渗透激发民众实施环保行为的积极性。
( 二) 企业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污染物排放、生活垃圾剧增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出现,我们不得不考虑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企业生产的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只有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主体的企业深刻认识到自身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树立正确的伦理观,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实行绿色经营,进而实现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促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 1) 企业对低碳经济的认知存在偏差;
( 2) 企业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不利于发展低碳经济;
( 3) 企业低碳技术不成熟不利于发展低碳经济。
( 三) 个人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公众的力量是无限的,发展低碳经济的实质是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个人在社会价值观多元化的时代,扭曲的消费价值观和过度浪费的生活方式已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阻碍着低碳经济的发展。个人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 1) 非理性的`消费价值观盛行;
( 2) 享乐奢靡生活方式泛滥;
( 3) “一次性消费”现象严重。
目前关于低碳经济发展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低碳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很多利益方面,给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带来了难题,而且,低碳经济的发展还涉及到很多经济层面的问题,发展低碳经济带来的未来的收益,不容测量,但是目前的发展成本却很大,另一更重要的原因是,低碳经济发展的范围很广,很难界定。
在大环境的影响下,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体系方面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关于低碳经济的立法不够完善,如一些能源方面的单行法规缺位,同时缺少能源公共事业法,这就导致环境和能源和谐共处的领域不够全面。
( 2) 相关立法制定不精细,缺乏操作性。目前,在中国已有了环境保护法,但是还存在执法不佳,环境得不到有效改善的问题。
( 3) 在企业的发展中,由于没有具体的奖励实施办法,虽然制定了优惠的措施和规定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但是没有得到广泛的影响。
因此,为了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制定法律和相关的政策提供制度的保障,显得尤为迫切。
二、法学视角下发展低碳经济的路径与措施
( 一) 政府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责任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既承担着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管理的职责,同时也是社会生产产品的直接的消费者。因此,政府应该在引导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树立起低碳化运行的榜样,并在发展低碳经济时遵循管理伦理的宗旨: 满足人的需求,以人为本。
1. 树立科学发展观,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价值支撑。目前,低碳经济的发展在国内外的低碳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认可,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让人类意识到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给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困扰,面对生态环境的恶化,人类意识到仅靠技术的改良和当前经济结构模式的转变,已不能使人类摆脱恶劣环境的影响,我们只有通过树立正确的低碳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才能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
2. 完善政府法规政策,为发展低碳经济探索可行立法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低碳意识日渐增强,加强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制度保障,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趋势。低碳经济发展政策法规的制定要本着“发展规划、能源立法、生活消费”三个维度来进行。以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面临的主要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发展低碳经济的可行性等,面临寻求政策法律的支持。加快“低碳经济”的立法进程,完善政府法规政策,对发展低碳经济具有积极的意义。
3. 健全政府管理体制,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机制保障。目前,发展低碳经济已经被列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长远发展规划”。因此,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情,顺应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不断促进发展低碳经济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发展低碳经济力求政府治理能力的根本改变和治理模式的完善创新。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在生态治理的层面上要实现的境界就是“政府、企业、公民社会追求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趋向协同至善的公共管理过程,善治的对象不单是社会子系统,还包括自然子系统和经济子系统”。综合而言,发展低碳经济的最终目标是追求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重赢利,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共处,更好地实现提高全社会国民的最大福祉。
( 二) 企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社会责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社会生产的环境企业是能源消费的主体,企业的生产决定着社会消费。因此,企业在发展低碳经济时,充当着重要的角色。
1. 企业要转变发展理念,潜力推进低碳节能减排。传统的企业盲目生产,一味以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使企业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相矛盾,从而忽视了发展的价值目标。在这种不正确的发展价值理念指导下,部分企业盲目发展,拼命开采,已使有限的资源不能承担高碳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耗高,资源浪费严重,产业结构不合理还造成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的出现要求企业应转变发展的理念,实现企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走低碳发展之路。
2. 促进产业转型,打造以低碳经济为指导的产业体系。我国正在进入低碳经济发展时代,低碳经济的发展给国内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将成为我国发展的新主题。面对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今天,能耗高、物耗高、碳排放高等问题,已引起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气候变暖、极端天气频现等,造成其重要原因是高碳的生产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呈现人与自然不协调、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模式。如果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促进产业转型,那么就无法实现中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发展低碳经济是促进产业转型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企业应结合正在进行的经济转型,树立发展低碳方面的伦理价值观,以低碳经济发展为重点,加快改变低碳产业价值链的分布,大力发展高能效低碳排放的产业;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对农业和工业进行低碳改造,努力形成以新能源和新产业为特征的产业链条,降低GDP 的碳强度,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把低碳发展纳入国家产业振兴规划的原则考虑和当前安排,为低碳发展创造条件。
3. 加强企业管理,使低碳治理模式落到实处。发展低碳经济,转变产业结构的同时,应加强企业的管理,使企业发展坚持3R 原则,即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减少能源消耗和废水、废品的排放,通过技术进步来实现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循环利用,实现生产领域的低碳化和低消费。企业也是低碳消费的主体,应加大对低碳产品的生产,引导企业对碳排放自我约束,制定配套的环境法制,从而利于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这样才能不断的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 三) 公众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公民责任
消费活动包括了社会消费和个人消费,要进行消费引导,就必须对人类的生产、生活等各种活动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相关法律的约束,从而树立低碳意识。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培育公民低碳意识,牢固树立低碳生态价值观。随着社会的发展,低碳概念逐渐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面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有很多地方和很多人需要了解并认识低碳发展的重要性。从社会公民个人生活的方面来说,构建与低碳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价值观,培养人类的低碳意识,是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低碳社会的关键环节。低碳不仅仅是生活中节约一度电、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张纸; 生产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彻底杜绝浪费现象。低碳价值观本质上是实现人的生产发展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共存。因此,民众改变高碳社会的最大力量,是要做到低碳生活、生产,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使人们意识到培养低碳意识与培养人们的生态伦理意识同样重要,通过每个个体的自身努力,培养人的低碳意识,从而养成勤俭节约消费伦理观,通过正确的意识,使人类能自觉自愿地按照低碳生态理念进行自律,逐渐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2. 培育低碳文化生态,全社会推行低碳生活方式。低碳经济的发展,还需要全社会低碳文化培育。低碳经济价值观倡导的是可持续、和谐的发展理念和生态文化,践行的则是低碳简单的生活方式,这就意味着,社会低碳文化塑造来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文化环境支撑。尤其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如果人们仍然坚持原来的浪费生活方式和理念,还是按高碳的模式进行生活、消费,那么资源的耗损殆尽将成为必然。对于普通人来说,低碳生活是一种态度,而不是一种能力,实践低碳生活,比如: 洗衣服倡导自然晾干方式,拒绝洗衣机甩干; 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等,明确“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其实低碳的生活方式就是改变我们的生活态度和方式。我们这里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就是要求人们从衣、食、住、行等生活的各方面做起,提倡绿色、节能、环保、高效率低碳生活方式,使其成为人们的生活的新时尚和新选择,杜绝一切如“一次性筷子”和“餐后不打包”之类的铺张浪费生活,其实只要我们主动约束和改善自己的生活方式,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思想,这也是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一种贡献。
3. 培育公民低碳德性,促成社会低碳行为习惯的养成。公民低碳德性的养成,使其对低碳发展模式不仅形成合理的理性认知,同时在德性培养的维度获得公民的情感认同,达到在知情意三个维度的统一,促成社会低碳行为习惯的自觉养成和低碳德性的实践践行。也就意味着“公民低碳式的过有意义的生活,就是在生态文明的理念指引下,将环保理念内化为人应然的道德本性。低碳生活意味着人的一种内在德性修养,一种生存样态,一种价值观,一种自然而然的适度而又节制的消费身边资源的良好生活习惯”。
经济法学论文5
摘 要 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经济法学以往的成就、突破、纷争和遗憾,都可以在其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觅求原因,所以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从而对其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经济法研究方法新制度经济学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
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只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抛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设与方法论原则,理论尚未成熟,只有理论与实践统一,经济法学才能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究,是经济法发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相对比较注重有关“问题”的研究,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研究。因为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较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需要适度的制度建设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研究。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成功之处,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实际,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达到创新的目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过分注重问题的相关研究,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可以在着重研究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抽象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进而达到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究。
参考文献:
[1]应飞虎。问题及其主义――经济法学研究非传统性之探析。法律科学。20xx(2)。
[2]张守文。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政法论坛。20xx(5)。
经济法学论文6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的,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共同危害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制度,使国家能够在应用的过程中有效校正不良社会侵害行为,以使社会的整体利益得到维护。于司法实践而言,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所有带有的惩罚性质使其使用范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需要进行必要的约束机制,保障整体应用的合理性且能够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价值要求。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
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是被告为自己所构成的侵害行为所承担的后果,赔偿形式表现为被告需要支付已经超出补偿性赔偿金之外的资金赔偿,这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整体而言,惩罚性赔偿支付就是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权益,而对行为人所做出的对社会共同权益产生危害的行为进行的法律范围内的惩罚,使其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内的赔偿,还要根据法律的制度规范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规范化制度。
二、我国现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的法律明文规定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只能够适用于带缺陷性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并没有对实用性和赔偿金额做出有效的规定。但是,关于其他范畴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涉及到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表述,但却将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做出了明确的范围界定,这体现了面对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等明显进行保护的立法倾向。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企业需要对职工支付两倍工资,这是明显具有惩罚性质的规定,就法律现象而言,使属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行为范畴。
三、基于经济法学视野的惩罚性赔偿适用
(一)经济法理论下的适用界定
于经济学角度而言,惩罚性赔偿机制需要解决的是市场不能有序进行调控之后出现的经济现象,比如“市场失灵”“信息不完全”等外部现象问题,通过开展惩罚性赔偿机制能够最大化的避免社会利益的整体化受损。
从法学角度而言,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主要作用是对我国现行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和弥补,最大化的发挥法律效益。
综上所述,可以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界定到市场不能有效的发挥行为调控机制,且现有法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对社会行为秩序进行控制和影响的前提下所进行。其适用的理论界定依据如下:
(1)惩罚性赔偿机制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力度,在市场物理进行自我调控的前提下通过国家的正当手段进行调节和维护,使市场能够最大化的进行资源的使用。但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前提是在市场处于失灵的状态,其他情形下无权进行干预。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只适用于市场失灵的情形。
(2)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主要作用是对我国现行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和弥补,有效解决其他法律规范不能完成的现实性的问题,体现了一种彼此间的协作关系。当然,如果其他法律行为能够有效解决相关问题时,就不要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以免造成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的现象,导致本身的社会责任加重,难以掌控间侵害到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应当适用的领域
1.反垄断法领域
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制度规范是为了合理有效的控制社会利益和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出现垄断现象时,会造成市场的不完全现象,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发展,一定情况下还会危害到一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反垄断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对市场的垄断进行强制化的控制和管理,有效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环境保护法领域
环境问题的出现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在进行问题的解决时也应该从社会化的角度去思考和衡量,最完善时将责任主体“个别化”。所以,在进行法律责任的设置时需要多方位的去考量,建立多元化的法律制度规范。实践证明,环境侵权具有极大的外部侵权性,所以出现权益破坏时并不能及时有效的发现,这就显得市场的.调控作用没有用武之地,而且环境的污染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对于污染的范围更深难以确认,也无法有效统计受害者,法律规范也难以发挥该有的作用,使得侵害人有极大的可能逃避法律制裁。在这样的整体环境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鼓励受害人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有效保护社会环境。
3.证券法领域
证券交易因为太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很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而且上市公司优势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向股民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或者出现内幕交易等不良社会现象,但是这些行为带有一定的隐蔽性,使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不能有效的发挥,而且现行出台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规范制度也不能完全有效的对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现象进行遏制,所以,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在证券行业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维护股民的合法权益并保障证券信息的真实。
所以,我国的惩罚性赔偿使用制度还需要进行完善,在原有的制度规范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新增关于惩罚性制度的一般化规定,加强和指导适用领域的应用和限制。此外,还可以建立惩罚性赔偿基金制度,使其在维护个人有效权益的同时加大社会效应,以更好地保障社会及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也可以使得国家管理更加合理高效。
四、结束语
总体而言,惩罚性赔偿机制起着维护修复的作用,在市场和法律不能对一些问题进行解决时发挥自身的功用,既可以维护到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保障社会机制和市场管理的有效运行,起着完善指导的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于惩罚赔偿的使用问题存在这诸多不足,在不断的自我发展中进行完善的同时,还可以借鉴相关的经验,进行实用性的完善,使其具有更加良好的社会权益性。
经济法学论文7
一、《资本论》中经济法学思想存在的基础
1.历史渊源。从历史角度出发,马克思经济思想的诞生,是源于马克思法学思想,在早期,马克思是致力于法哲学思想的研究,试图建立相应的学科系统,而对于经济学的研究,其出发点与归宿在于针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进行彻底批判,以此来服务于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理论体系的搭建。而基于法哲学思想形成的过程中,要想实现对法律本质的彻底揭示,就需要从市民与社会角度出发,以经济学分析来实现对阶级利益的剖析,因此,实现法哲学思想体系的搭建,就需要以经济为基础。
2.现实基础。基于《资本论》角度出发,主要是针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对相应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进行分析,而基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随之产生的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体系,针对这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进行研究,能够将法所具备的一般性质进行定位,同时也能够为进一步明确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同时,在《资本论》中,相应的经济法学思想在各卷中均有体现,而本文则是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这一维度出发,针对《资本论》中的经济法学思想进行了简要的剖析。
二、《资本论》中经济法学思想的体现
1.《资本论》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基于马克思的《资本论》下,针对公平与效率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则是基于简单商品交换这一基础上展开的,而商品本身首先是具备了使用价值,并能够与另一种商品使用机制进行等量交换,在存在这一关系时则形成了商品的交换价值。在其它商品能够作为该种商品的交换价值时,则就意味着能够实现相互的替代,或者是商品交换价值的大小相等。这就意味着在不同商品间的交换上,需要以等价交换为基础,首先,意志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即一方不强迫另一方从事违背其意志的活动;其次,这种意志上的平等是具体的,它反映在经济关系上,表现为经济利益的平等。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角度下,所谓的效率指的是:在社会总生产中,相应的生产效率,而基于社会总生产角度下,其又存在着广义与侠义的区别,因此,这就促使效率也具备了宏观与微观值分别。自此过程中,当资源配置能够满足社会总资本在生产这一需要,则就意味着相应的资源配置具备了效率性,但是,如果相反则至少意味着相应的效率偏低。而基于资本生产总过程的基础看,所指的是侠义的生产过程,这就意味着微观效率直接影响到了宏观效率,且二者间成正比关系;简而言之,也就是在微观效率越高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对于生产者而言,所获取的利益也就越大。基于此,在简单商品的生产条件下,公平与微观呈现出了统一的关系。
2.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既统一又矛盾。从资本主义生产条件出发,公平与效率间呈现出了对立统一的关系。这是因为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实现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在简单商品生产这一条件下,逐渐形成了资本家与工人、资本家与资本家以及工人与工人的关系,在此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被马克思阐述为:马克思认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基于同一阶级内部,呈现出了统一的关系,而在对立的阶级之间,相应的关系是对立的,这一阶级对立关系的产生,是因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所引起的。因此,马克思是从阶级角度看待公平与微观效率关系的,基于简单商品的生产条件下,商品生产最终是归自己所有的,此种情况下,就意味着在社会关系中,只存在商品生产者这一个阶级,因此,相应公平与效率自然就是统一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系,对立阶级的产生下,实质上是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而要想占有更多的剩余劳动力,以提升剩余价值,就需要提升劳动效率,进而致使公平与效率间产生了矛盾。
3.公平与效率的经济法学思想。究其经济关系的本质,实则是就是经济利益的关系,而基于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的差异性下,就促使相应的生产关系随之产生了差异性,在经济关系中,其所体现的是这一利益体系中各方利益的分配与矛盾,基于马克思的法哲学体系中,其最早是从生产方式变革这一角度出发的,基于劳动异化下将资本主义社会异化的过程进行揭示,而在整个异化的过程中,其实质是利益分配与争夺的过程,基于唯物史角度下,马克思提出社会经济关系的建立,最初都是基于利益这一基础进行外显的,这就将利益定位为社会中一切行为的动因。而在利益关系中,法的融入则能够实现对矛盾的缓解,因此,法的重要性也就随之凸显。法律的调整坚持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事实上现在讲的效率优先意味着在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中,效率一般占主导地位,是生产力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体现。而所谓的兼顾效率与公平,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则是借助对经济的宏观调控,针对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同时兼顾对公平性的考虑,避免因顾此失彼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对现实的指导意义
对当下的中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协调推进而言,《资本论》经济法学思想的分析具有以下幾点现实意义:
1.顺应生产关系的变革适时调整现存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最大的特征是转型,包括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经济结构、政府职能转型及社会结构的方方面面。转型期的生产关系处于不断变动过程中,客观上要求有新的经济法律制度确认、维护新产生的生产关系。适时调整现存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对进一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推进,对营造和谐的社会经济制度环境显得尤为必要。
2.顺应发展的需要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要想促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就需要提高社会生产效率,而基于市场经济下,其本身所存在的竞争性本质为提升效率奠定了基础,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竞争的本质是对利益的争取,在市场经济却不具备实现公平分配的功能,因此,要想兼顾公平与效率,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稳步前行,就需要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介入。效率与公平是社会发展中的一对矛盾,公平倾向社会成员利益平等化,但却容易忽视社会经济发展的高效率。效率强调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却容易忽视利益差别的扩大。所以只有协调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才能使社会利益最大化。
四、结语
《资本论》 是一部博大精深的政治经济学巨著, 更是一部马克思主义的百科全书, 其中蕴含的丰富而科学的经济法学思想。这些思想在今天看来,对我们的社会生活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马克思的法学理论可称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参考文献:
[1]薛伦倬著:《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 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
[2]马克思著:《资本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曾小彬:“公平与效率及其相互关系”,《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4]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5]余斌、樊志:“从《资本论》看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晋阳学刊》20xx年第6期.
经济法学论文8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经济法 案例教学 必要性 有效应用
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课堂的可感性。
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2.案例教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教师在课堂上不是“独唱”,而是和学生一起讨论思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是忙于记笔记,而是共同探讨问题。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学生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应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学生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这一过程强调了师生的双向互动关系。
3.案例教学可以贯彻先进的教学理念。
案例教学的特点就是将枯燥抽象的理论知识通过具体实际的经济事件,促进学生对有关案例经济法知识点的了解和识记,从而为学生营造一种可感知具体的理论学习环境氛围,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贯彻教师和学生对主动思考、以学为主教学理念的认识和深刻理解,进而推动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4.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
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一般以死记硬背为主,并不注重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在分析具体经济案例时,不能透彻的进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将经济法理论知识灵活运用,绝大多数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导致学生在经济法行业创新能力不足,实践应用能力和意识薄弱,这也阻碍了经济法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教学水平受限。案例教学注重学生自主思考和互动,对现实经济案例进行拆解分析时,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性思考,打破传统的学习观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见,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进行案例解释。因此,这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强学习综合能力,最终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经济学人才。综上所述,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最大优势在于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人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共同研讨、深入剖析,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有效应用
1.合理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选择好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案例真实,所选择的案例应该是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杂志,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学生的信任;案例典型,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内容相对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多,能够使学生从一个案例中学到多方面知识;案例科学,选取的案例要与所讲授的内容密切联系,同时对案例中出现的模糊知识进行筛选,使案例更加科学合理。
2.注意教学方式。
在整个过程中教师都应该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讨论环境,使学生展开充分的讨论和争辩。在讨论中,教师要营造出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学生讨论和思考中,教师不宜打断学生的陈述,不急于纠正,不宜过早定论,积极鼓励学生发表有新意的观点,注意对学生独立思维状态的培养与保护。在讨论中,教师应适当激发学生自主思考,参与讨论和发言的积极性,适当强调案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能使学生主观能动的从多层次、多侧面地了解一个经济法案例的复杂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而且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口头表达与沟通的能力。
3.防止以偏概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学方法层出不穷,例如情境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师要正确对待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教师要明确不同教学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灵活的运用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否则,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内容都适合使用案例教学,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依据不同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特点,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整体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因此,这就需要经济法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根据学生和不同知识体系的具体情况,灵活利用案例教学,充分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实现学校和教师对于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提高学生自助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不但丰富了教师的教学手段,还可以改变现有的学习理念,培养创新型经济学人才。不过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方面还有待逐渐完善,针对问题及时调整,以促进案例教学的作用和教学效果。教师需要端正自己的教学态度,选择真实的、科学的、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中,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案例教学中学到知识,从而推动案例教学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靖.浅谈经济法案例在教学中的选取与运用.当代教育论坛[J].20x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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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文9
内容摘要——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从而反映出了在消费者受到欺诈时采取必要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必要性。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欺诈 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市场经济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换,市场经济的秩序要靠法制来维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不会有正当的经济竞争和市场秩序。因此,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欺骗消费者,生产者不顾消费者而只求赢利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其秩序能够正常。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建立起来。
“以诚信为本”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那么应当怎样维权呢?“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方针政策,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权益难免不会受到侵害 ,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同样,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我们认为,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消费,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还存在一个比较棘手的障碍,这就是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和为贵“的旧思想观念。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如向经营者设立的投诉机构或管理人员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经营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 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受阻。为了让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就毫不逊色的让法律保护我们,运用我们享有的权利(生存权、评价权、选择权、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获助权、受教育权、环保权等)。
参考文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出版社.1990.王江云等
经济法学论文10
论文摘要:1994年底,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了以“老干妈”为商品名称的食品,自1996年8月,开始使用自己设计外包装上,随后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10月,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开发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使用的瓶贴与“贵阳老干妈”的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11月,“贵阳老干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湖南老干妈”及销售商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告上法庭。
论文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位法与下位法
1 案件分析该案中,在当事人都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都没有取得商标权的情况下,国家专利局几乎是在利用两次专利授予调戏法院。根据专利法,两家老干妈的力量几乎均衡,一方的权利无法否定另一方的权利,法院只好以先用权为依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否定华越公司对“老干妈”的使用权。华越公司根据国家专利局授予的权利,取得了“老干妈“的外观设计专利,那么他就可以合法的贴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否则我辛辛苦苦的申请专利干嘛?事实是我被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判输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没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也没有具体法与一般法的名分之争,凭什么就得适用一个对我不利的法律?华越公司的法律顾问没有据理力争,是个遗憾。国家专利局的一次专利认定直接导致了一次法律冲突。
2 国家专利局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其实本案最重要的应该承担责任的一个点,就是国家专利局。如果专利局当初脑袋稍微清醒一下,稍微为国家的产业负一点责,就不会出现后来如此惨痛的教训。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与已知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两起外观申请,是如此的相似,时间有是如此的接近,全国人民都以为是一家工厂出产的商品,你却能区分开,专利局是否要兼职卖放大镜?给全国的家庭主妇每人配发一个,然后“喜之郎“和”喜六郎“,”康师傅“和”康帅傅“,”雪碧和雷碧“你也都授予它专利,以保证你的放大镜的畅销。你的一个专利授予,造成了一个企业数年的苦心经营(当然也有决策者的原因)和巨额投入遭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辛辛苦苦的为别人做了嫁衣,如果你当时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严格一点,那么后面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你的一纸授予轻轻松松的搞垮了一个企业,对你的能量真是感到很佩服。案后专利局辩解,是在是工作太忙,无力分辨每一个申请单与成千上万的申请单有何不同,但,这是你的职责。幸好,笔者也是一个小小的计算机爱好者,知道日立公司推出了一个软件,可以把无数个图片迅速的检索,把相似的几个或十几个图片呈现在检查人员面前,能够为专利局节省大量的人力,也基本能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出现。3 华越公司从法律顾问到决策者的失误
3.1 法律顾问在公司开始申请专利的时候就应该提醒公司的决策者,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我们在做一个非常危险的模仿,后果轻则胆战心惊,寝食难安,重则粉身碎骨,万劫不复。毕竟是心理如明镜似的知道理亏,一旦纠葛起来会非常危险。再者,案后竟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让专利局没有受到丝毫的惩罚,或许,公司感到了难度,有了畏难的情绪。
3.2 公司的决策者更是不知道他在做什么,从本案的发展看来,华越公司并不是一个游击队,是决心要做成一个全国的品牌的。他很聪明的合营了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仅仅用了5个月,拿到了技术,然后一脚把南明踢开,轰轰烈烈的在做起了广告营销,让全国人民都知道了”老干妈“,不但自己的辣椒油卖的风生水起,贵阳老干妈的销售额也是翻着翻的往上涨,因为消费者从外观上看根本就分不清到底谁是谁,这种贵阳的当地的土特产估计口味也差不多。问题出现了,一山是容不得二虎的,贵阳老干妈无法忍受一个后起之秀打着自己的旗号竟然做的比自己还大,再容忍下去自己就成假的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4 高级法院与国家部级(国家专利局)行政单位究竟谁是最后的终结者司法作为民众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能否得到像宪法阐述一样的发挥,法院的判决国家专利局能否平静的执行。
5 一审的判决当王老师在屏幕上打出当时北京二中院的一审判决时,也不是很服众。
判决:
①被告华越食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其在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之前与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瓶贴相近似的瓶贴;
②被告华越食品公司赔偿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
③驳回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我估计贵阳老干妈看到这个判决之后肯定吐血了,本来是想让法院给华越公司来一刀的,法院却只给华越理了理发。①华越公司的瓶贴都是一样的,你怎么判断这一批是未获得专利的,那一批是已经获得专利的,瓶贴上又没有印刷日期;判决词已经体现“相似“的字眼,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与已知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这不是等于羞羞答答的认为专利的授予有错误吗?②贵阳老干妈当时的年利税已经高达1500万,想用区区15万打发,却给她留下一个日益恐慌的竞争对手,任谁也不会同意的。这个北京的二中院果然是高。
6 二审的判决该案中,在当事人都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还在复议的情况下,法院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很明显,在双方当事人都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形下,因为一方的专有权无法否定另一方相似“专利”的`专有权,所以,贵州“老干妈”无法通过专利法获得保护。因而法院只好以先用权为依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否定华越公司对“老干妈”的使用权。法院灵活地适用法律,较好地维护了真正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但没解决权利归属问题。这个也是没法解决的问题,因为权利由国家专利局给了双方,如果确定专利属于一方,有越俎代庖之嫌,也很不给专利局面子,只好含糊带过,大家心知肚明即可。从走司法程序来说,这个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市场经济秩序。不能因为你是规模比较大的正规军,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使用小工厂创造出来的无形资产,不能说你的资源比较多,财力比较雄厚,我用这个牌子肯定比你用要好,就可以拿去用,那样的话,小企业根本就无法生存,垄断就会形成,竞争秩序会遭到严重的破坏。本案结束后,失去华越公司强大的品牌经营战略帮助,贵阳老干妈的销售量也大不如前,那么这个诉讼的结果就是死了一个,伤了一个。民不举,官不纠,双方没有联营的意思,法院也不好多说话,再说法院也不可能帮助企业制定下一步怎么走。但,在我的印象当中,法院的胆子可没那么小,一些当事人或老农民进法院经常被唬的一个跟头一个跟头的,如果在此案终审判决前,三方(法院,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平心静气的商讨,此案判决后的得失,摆明法院的观点,对双发的未来的发展的得失,仔细的考虑一下,携起手来,化干戈为玉帛,共同扶持发展,总比两败俱伤的结果要好的多。值得我们学习的是原告的诉讼技巧:①轻松的利用了一个替罪羊,北京燕莎商城,把诉讼所在地从湖南转战到了北京,避免了地方保护,节省了很多资源,省却了很多麻烦;②事前判断准确,不告专利,不诉商标,巧妙的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推翻了被告的一切事前准备和所拥有的权利,不但使自己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也使法院擦去一脑门子的冷汗,免却了与国家专利局相遇的尴尬。 参考文献: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
经济法学论文11
摘要: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呈现了高速增长的趋势,因而使得我国的经济向全球发展。在世界经济与科技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在发展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主要的趋势,所以发展趋势有所转变,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针对此情况,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法律也发生了变动。因此,本文针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问题进行了分析,为解决相关矛盾提供借鉴。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问题
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在流通结算、税收和信贷等方面需要国际经济法的约束与规范,那么,在国际经济活动以及关系中国际经济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对国际经济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些矛盾与问题。基于此,必须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的问题加以思考,通过协调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从而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
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来讲,贸易和投资措施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投资是向市场提供服务和货物的有效途径,直接影响到贸易的规模和构成,也影响到贸易的发展方向。此外,贸易发展对投资的方向以及规模等也有深远的影响。其次,投资贸易和环境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当前,环境是国际性的问题,人们在从事各种活动时,均考虑环境的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之上,要充分考虑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环境问题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紧密的联系起来,WTO已经将环境问题纳入到讨论的范围中,在发展贸易时,尽管有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发展期间,产生了资源滥用或者是开发过度等现象,造成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投资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关系显得尤为紧张,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投资和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在经济发展中,金融业是发展的核心,金融服务是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金融业重点工作的方向与内容,因为金融服务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含了证券、银行和保险等,诸多领域均和投资贸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金融服务采用的有伏案政策、措施等与投资贸易发展互相影响、作用[2]。
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的执行机制
通常情况下,在实施经济全球化以前,在国际经济法中,由于国际法规范相对缺乏较为有力的执行机制,并且经济全球化导致全球经济的格局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使得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更加具有现实与实践意义,所以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是需要具备有关机制确保相关规则能够顺利实施。
1、WTO规则实施的方式通过组织和建立WTO,对协调国际经济法和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规定中的有关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于WTO对规则的实施方式而言,WTO要求各国的经济法措施不允许和其规则发生冲突,从而维护其他国家的根本利益。另外,WTO要求其遵循公正和统一等原则实施其规则。
2、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执行经济全球化期间,如果想实现不同国家间的经济相互交流比较困难,主要是国家间的信仰以及法律等有所区别,诸多差异性导致各国之间在经济贸易时容易产生争端。针对该情况,WTO通过构建比较有力的解决争端机制,该机制是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突破。当发挥了解决争端机制的监督作用,一些违反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必然遭受国际社会的谴责,并且经济发展也受到相应的影响,甚至是受到有关经济的制裁[3]。总而言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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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亚肖.经济全球化推动下的国际经济法新发展[J].合作经济与科技,20xx(3):106-107.
[3]陈妙英.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发展探讨[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xx(1):103-104.
经济法学论文12
经济法是中职学校会计、管理、营销等专业的基础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用法律手段规范经济行为应该成为每个从业者的基本理念。因此,在中职学校会计、管理、营销等涉经专业强化经济法学科教学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经济法教学,不仅可以丰富学生的经济法知识,更重要地是帮助学生树立起从法律的角度处理经济问题的观念,为学生的就业打下良好的业务和思想基础。
职业中专的学生普遍存在基础知识差、厌学情绪重等现象,并且由于中职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的学生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原则和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说教来讲解,学生会感觉十分枯燥,无法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所以如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就显得非常重要。我认为构建经济法教学的美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不仅可以使经济法教学摆脱当前不受学生欢迎的窘境,而且可以给学生带来一种学习的愉快,使他们感受到课堂不再是一种令人乏味的说教,而是一种蕴含哲理、丰富生动且具有审美情趣的享受,具备陶冶情操、启发思想、开阔视野、振奋精神的功能。那么如何构建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学科教学的美感呢?我认为应该具备以下方面:
一、 课题选用
课题是对整课教学内容的高度概括。从教学内容中提炼出富有审美情趣的、具有时代新意的课题,不仅能够展示出课堂教学的基本内容,而且能够调动起学生探求知识的欲望。中等职业教育是就业教育,学生与社会的距离近在咫尺。教育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围绕就业展开, 把就业放在首位。经济法作为涉经专业共同的专业基础课,教学思路要以学生的'就业需要为中心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突破学科本位和教材的限制,把经济法律法规知识的系统传授与学生能力和素质的综合培养紧密结合起来。特别要注意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有分析、有比较地将《票据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经济法规的要点讲明、讲透,让学生明确经济法对经济活动有序进行和保障经济活动安全的重要意义,理解经济法的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主义,使学生真正懂得经济法律法规,熟知并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从而培养自身在现代复杂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例如讲授“经济结构调整”时, 学生了解现实生活较少。笔者在大量占有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从党和政府关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精神出发,拟就了新的课题“东莞市——经济结构调整打开幸福之门”,与老课题相比较,具体、生动、形象,让人耳目一新,学生一目了然地看到经济结构调整给东莞市带来的变化和经济实力的强大。在形式上使学生获得了一种审美体验,同时调动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二、 逻辑思辩
经济法教学的支柱在于逻辑。严密的逻辑性符合人的思维规律和认识规律,而不应该是知识板块式的机械拼凑,并且这种逻辑美应该具有和谐工整的文字表达形式,让人读来朗朗上口,而不应当是某些经济术语的简单位移。
例如,“市场经济”这一专题可以用统一的逻辑方式贯穿:价值量的决定—→价值规律的内容、表现形式—→价值规律的作用(市场调节)—→市场的消极性和弱点—→加强宏观调控(手段)—→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企业、国家如何应对等。
在这一逻辑底线内还可以举出相当多的实例来分析,以增强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是无懈可击的逻辑带来的“形散而神聚”的逻辑美。在教学中,教师有声有色、有血有肉地为论题阐述,并遵循由简到繁,由特殊到一般,归纳和演绎相结合,分析和综合相结合,从“是什么”到“为什么”、“怎么样” 的思路,层层推进。
三、语言艺术
语言是承载课堂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情感沟通和思想教育的重要载体。从某种意义上讲,语言的魅力体现着教学的魅力。正如苏霍姆林斯基说:“教育的艺术,首先包括说话的艺术,同人心交流的艺术。教师的语言修养在极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在课堂上脑力劳动的效果”。
严谨规范是经济政治课语言最基本的特征。如果教师讲话啰啰嗦嗦、拖泥带水、模棱两可,不仅损害语言本身的美感,而且学生无法接受到有价值的信息,这样的教学无疑是令人生厌的。
教师语言的优美,还尽可能避免政治口号式的说教和板着面孔的训导,广泛选用学生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语言,使课堂教学充满幽默、富有谐趣。教学中,我经常精选诸如广告语言、流行语言、网络语言及歌曲语言用于经济课堂学,更容易为学生理解和接受,使教学内容化深奥为简明,学生在笑声中受启发和教育,师生间的心理距离也更加接近,营造出了一种生动活泼、民主平等、积极思考的课堂教学氛围,使教学效果明显增强。例如,在讲“城乡结构”时,如何描绘当前我国城乡差距的严峻现实呢?我引用了网络评语“城市建设像欧洲,农村发展像非洲”,仅仅一句话使学生产生了深刻的感性认识。
四、采用案例教学等灵活的教学方法
由于中职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的学生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原则和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说教来讲解,学生会感觉十分枯燥,无法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案例教学是将案例讨论运用到课堂教学过程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学生感性认识,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方法,比如组织模拟法庭,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锻炼学生对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提高教学水平。
五、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电子课件教学,可以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现代化教育设施有机结合,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使课堂教学变得直观生动、形象有趣、易于接受易于接受。经济法教材中几乎每一章都有几个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较多,在黑板上书写浪费大量时间,而采用电子课件教学可节省黑板上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开展案例教学。在讲授《保险法》“车辆事故的保险与理赔”时,笔者在课前设计了如下内容的flash课件:张某急着开车上班,在一个路口抢了红灯,与一个正常通过该路口的人力三轮相撞,三轮车夫受了伤,张某的车和三轮车都受到不同程度损坏。由于该路段不允许人力三轮车通行,保险公司、张某和三轮车夫就车辆理赔和第三者保险理赔发生了纠纷。富有动感的变幻画面,激发起学生浓厚的兴趣,教师因势利导组织学生结合所学知识开展讨论,理清其中的多层法律关系,确认保险理赔的范围。用现代教学手段教学,满足学生求新、求变的心理,丰富教学内容,增大教学信息量,增长学生的知识,开拓学生的视野。
总之,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应积极进行课堂审美构建,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学生乐学、易学,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经济法学论文13
1、为什么白醋能显字?
我看见书上说,白醋能显字,我不相信。白醋是白的,怎么也出不了字来,会不会书上说错了。哎!只有做了这个实验才能见分晓。我迅速找来一支蜡烛、一张A4的纸、打火机、毛笔、一瓶白醋。我先用毛笔沾了几下白醋,便在A4的纸上写了“光明正大”四个大字,一开始,上面有水印字,过了一会儿,上面什么都没有了,真是洁白如新。我想:这下字都没了,怎么会显出棕色的字来呢?不可能!不可能!我点燃了蜡烛,把纸放上去烤,开始差点把纸全烧了,我再一次小心翼翼放上烤,忽然,写“光”字的地方出现了棕色的一撇,我很吃惊,怎么会这样,明明没字的,怎么会出现了棕色的一撇。我接着烤,慢慢的“光明正”三个字都出现了,字是棕色的,有点黑糊糊的样子。写“大”字的地方由于烤得厉害烧破了没有显出来。原来,书上说得都是对的呀!据说过去传递情报,为了不让敌人发现,就用了这种方法,实在是很方便、安全。这样为什么能出字,我在书上一查,原来,白醋遇高温就像烧糊了一样,像印子上色一样。原来是这样啊!啊!原来科学奥秘是如此的神奇。从此,我对实验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今后我将多做实验,揭开更多的科学奥秘。
2、树为什么涂白漆?
我有个吃完饭散步的好习惯,可是每当我散步时,总会看见路旁的一排排树都涂着一层白漆,十分壮观,可是树的底部为什么要涂白漆呢?想到这里,我便跑回家问爸爸妈妈,爸爸说:“是为了环保。”可妈妈说:“是工人闲的没事干。”
“真的是这样吗?”为了探个究竟。我来到大伯家,发现大伯家的后院里有两棵还没涂过白漆的树,还十分挺拔。于是,我动起了做实验的念头!想到这里,我便叫妈妈买来了一桶白漆,叫爸爸拿来了一把刷子,一切准备就绪,我便开始行动,像工人叔叔一样拿着一把沾着白漆的刷子,给一棵大树刷了起来。以后,我每天都到大伯家去看这两棵树。下面就是我的调查报告:
叶子:
五天后,刷着白漆的树的叶子变得更绿了。
同样,我还是在五天后观察了没有刷着白漆的树的叶子发黄了。
树枝:
三个星期后,我又看了看刷有白漆的树,发现树枝十分牢固。
同样我还是在三个星期后,发现了没有白漆的树的树枝,不怎么牢固,而且用力一折,就会断。
总结:事实证明了涂着白漆的树要比没有涂着白漆的树来的牢固。
“难道真的是涂着白漆的树好吗?”可我还是不相信,又找了百事通——电脑。从电脑中我知道了:原来树涂的不是白漆而是石灰,石灰具有一定的杀菌、杀虫作用,可以杀死寄生在树干上的一些越冬的真菌、细菌和害虫。冬季的时候,树上有些害虫会钻到地底下过冬,秋天的时候刷上了石灰后他们就下不来了,冬天就会被冻死。来年春天再刷一遍,地下冬眠后的虫子想爬上树为害就不容易了。因为石灰会使虫子脱水而死,所以他们都会远离。哦,原来是这样,怪不得每年秋季要给树涂上一层石灰。
3、铁片的秘密。
我们学习了《铁罐和陶罐》,知道了铁罐放在泥土里容易腐烂,我的脑袋里冒出了一个小问号:那么铁放在哪里生锈最快呢?为此,我反复思考研究做了一个小实验。
我事先准备了三个小铁片。一个放在温度低的地方——冰箱;一个埋进泥土里;最后一个放在盐水中。看看哪一种会更快使铁片生锈。一天下来。我来到冰箱,小心翼翼地拿出铁片,仔细观察起来,可铁片却一点儿变化都没有。我接着来到花盆前,挖出藏在土壤里的铁片,可结果仍是如此。最后我来到水杯前,拿出浸在水里的铁片,可也是一点都没变。这可让我纳了闷:“难道得时间长一点才能出效果?”我将信将疑地离开了实验地。几天之后,我又来到那儿,惊奇地发现在泥土里的铁片有一点点生锈,而在盐水里的铁片早已锈迹斑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带着这个疑问,我打开了电脑,才知道原来是原电池反应,离子导
电。因为两种金属通常是活动性不同的两种。以铁和铜为例。因为空气中有水分,水中通常容有酸性气体,如二氧化碳,铁片遇到酸失去电子成为铁离子,电子则通过金属移动到铜,再还原成氢气,形成一个原电子。这种反应成为析氢气反应。铁的这种腐蚀内称为电化学腐蚀,电化学腐蚀比一般的氧气还原性腐蚀速率更快。
从实验和资料中证明,盐水会让铁片更快生锈!
4、蚯蚓的再生能力有多强?
记得小时侯,我们常常去湿土堆的旁边抓泥鳅。记得那时蚯蚓被我们截成四五截后,竟然还在动。而且过了几天后,再去抓泥鳅时,蚯蚓有的已经死了,有的却钻进了泥土里。蚯蚓的再生使我们感到十分疑惑,但是我们请教了许多同学,他们也和我们一样不清楚这是什么原因。因此,我们边决定研究蚯蚓的奥秘。
我在一本生物书中得到了许多答案:蚯蚓和壁虎一样,身体中包含着生物器官——再生器官,这一种器官能使蚯蚓在被分解后,分泌出一种黄色的带有黏性的物质把伤口包裹起来,所以蚯蚓又能再活下去。如果没有发现到蚯蚓的再生器官,蚯蚓的生存,死亡到现在也还是一个迷,于是我们带着工具兴奋地来到一条小沟里抓起了蚯蚓。我们首先来到一块比较肥沃的土地抓了两只蚯蚓把它放在木板上,然后从家里拿了一把锋利的小刀找蚯蚓的中间切割下去,蚯蚓被我们切成了两截,蚯蚓在木板上翻滚着,有时还会流出一些黏液,这些黏液对蚯蚓的伤口做了止血、回生的作用。蚯蚓在放出黏液的同时身体还会不断地收缩,最后包成一层壳。接着我们又把第二只蚯蚓放到木板上,用小刀截成四段,也是想刚才那样有的会动,有的不会动,也放出了黏液修复了被破坏的身体。
根据这些,我得出了结论:1.蚯蚓具有很强的伤口愈合能力。2.蚯蚓具有较强的再生能力、结构为简单的器官切掉后就可以再长出来。而结构较为复杂的器官切掉后,就很难再长出来了。
5、皮鞋为什么越擦越亮?
皮鞋为什么会越擦越亮呢?这个问题已经困惑了我很久。直到今天,我终于解开了这个谜。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一起去逛街,路过饭店旁边,我看见一位擦皮鞋的叔叔正在为一位先生卖力的'擦着那沾满灰尘的皮鞋,我感到很好奇,眼睛一动不动的盯着,站在旁边看,只见那位叔叔先把鞋面的灰尘擦掉,然后涂上鞋油,仔仔细细地擦,皮鞋就变得又亮又好看了。可这是为什么呢?我越来越奇怪?
回到家,我找来爸爸穿过的旧皮鞋和一双爸爸新买来的新皮鞋进行对比,我先用双手摸两双皮鞋的鞋面,发现新皮鞋的表面比旧皮鞋的表面光滑。后来,我把旧皮鞋涂上鞋油,仔细用刷子擦过后,发现比原来亮了多,但还是无法跟新皮鞋比,皮鞋的亮度是不是和皮鞋的鞋面有关呢?我又陷进了困惑中。
我又拿来一双旧皮鞋用手摸鞋面,感到鞋面凹凸不平,然后,我又用手摸皮鞋有两块很粗糙的表面,我再用鞋油涂在一块粗糙的表面上,那块粗糙的表面马上变的很光泽。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区别呢?我决定上网去查查资料。
原来这是鞋油的光反射及批挡综合作用的结果。皮鞋之所会越擦越亮,就是因为鞋油填补鞋面的孔隙,擦去高起的粒面,使鞋面成为一个趋向于平整的镜面,再加上油的光反射,因而就会越擦越亮。可这种行为使鞋光亮的同时,却封闭真皮的毛孔,等于是有钱人作茧自缚,实际上是不利于人的健康的,这是人类的悲哀。
哦,原来是这样呀,我终于知道啦、皮鞋越擦越亮的道理同时也要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自己的鞋子变亮而害了自己的健康。我真要感谢家里的百事通——电脑,是它让我懂得了这么多学问和知识!
6、热水瓶为仕么会跳起来?
“噗”,一声响亮的声音传来,怎么回事啊!原来是热水瓶的瓶塞跳起来发出的声音。为什么瓶塞会突然跳起来呢?我对此产生了疑惑,决心一定要探究这个奥秘。
于是,我提着两个热水瓶和一个瓶塞,其中一个瓶装的是滚烫的开水,另一只装的是自来水。我先小心翼翼地把瓶塞堵在了装满了开水的瓶子口上,过了一会儿,只听“噗”地一声,热水瓶塞突然从瓶口上跳了出来,开水也跟着飞溅出来。
该试一试另一只瓶子里,于是我又把瓶塞堵在了装自来水的热水瓶的瓶口
上。但是,过了很长的时间,瓶塞一点儿动静也没有,怎么也跳不起来。
实验过后,我得出了一个结论:滚烫的开水能使瓶塞跳起来。
不过,这里面又蕴藏着什么样的科学道理呢?于是,我便去查找了很多资料,最后,这个原因终于被我查找到了。
原来,热水瓶里的水是热的,当你堵上瓶塞后,热水瓶里的空着的地方又进去了不少的空气,空气受热后就会飞快地膨胀,同时,热水还不断产生热的水蒸气。膨胀了的空气和热的水蒸气就把热水瓶塞顶起来了。
7、怎样使毛巾不变硬?
一年冬天的早晨,我起床来到卫生间,顺手拉下毛巾,一摸。咦!怎么回事,毛巾怎么变硬了,我疑惑不解,自言自语的说:“这昨天还是湿的,今天怎么这么快就变硬了,我的脑里不由的多出了一个问号。”
到了中午,我放学回家了,看见妈妈正在晒毛巾。我这才想起毛巾变硬的事。忙问妈妈:“妈妈,为什么一到冬天毛巾就会变硬,还很粗糙。”妈妈说:“天气太冷了,毛巾久而久之的也就变硬了。”听了妈妈的话,我将信将疑,还有点怀疑刚才妈妈说的话是否真的。
为了解开这个谜,我亲自出马,打开了电脑查了查。原来,毛巾变硬是因为毛巾上有肥皂里的物质“脂肪酸”因为天气比较冷毛巾比较粗糙,所以很容易沾在毛巾上。而水中的钙和镁这几种物质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冷水难以化解的物质,喔,原来是这样呀,我恍然大悟。可是要怎样才能使毛巾不会变硬呢?对了,我可以做实验来验证。
我拿来两块新毛巾,一块用肥皂来洗,然后另一块用热水来清洗。
过了一天后,我破不及待的来到浴室。这时,我发现用肥皂水洗过的毛巾现在已经变得硬梆梆的了,而那块毛巾却仍然是老样子。
通过了这次实验,原来,科学是靠实践活动来证明,并不是有名无实的。
经济法学论文14
摘 要:法学的应然价值主要体现为解释法律、发展法律、整合法律以及为立法作准备等四个方面,中国经济法学的应然价值也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展开。中国经济法学较好地释放了自身的应然价值,无论是在解释法律、发展法律、整合法律还是为立法作准备等方面
关键词:经济法学论文
法学的应然价值主要体现为解释法律、发展法律、整合法律以及为立法作准备等四个方面,中国经济法学的应然价值也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展开。中国经济法学较好地释放了自身的应然价值,无论是在解释法律、发展法律、整合法律还是为立法作准备等方面,学者们在30年的时间里提交了一份可观的成绩单。经济法在中国有着30年左右的开展历史,经济法的开展来源于当代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中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立构成的强大合力。
自政革外放以来,中国的法治进程随着国度工作的重心转移和对外开放而步入最初阶段,直到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出台。这一阶段中国经济法学说存在着几种有影响、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说,虽然这几种学说本源于传统体制下固有的观念和观念,有这样那样的缺陷,却依然有意无意地传承着历史上经济法固有传统,断断续续地坚持着经济法的实质属性,因此它们列中国经济法的开展起过奠基性的作用。
从变革开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出台前,中国经济法学说有综合经济法学说、纵横经济法学说、经济行政法学说、纵向经济法学说、学科经济法学说五种。
综合经济法学说以为经济法作为综合的法律部门所占领的位置是重要的,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它没有本人特定的调整对象和共同的调整办法。综合经济法学说把经济法看作是由调整对等的社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综合构成的,这样就把经济法变成了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这是不恰当的对等的礼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这三种详细的社会经济关系已分别由民法、行政法和劳动法加以调整,这在理论上已达成共识,在理论上已成为常规。假如综合起因由经济法调整,势必扰乱现有的法律体系。综合经济法学说,是当时中国在既没有民法,也没有行政法和劳动法,更没有经济法的特殊背景下提出的一种经济法学说,是难能可贵的,它构建了未来中国经济法律体系的大致轮廓和根本框架。它还对过去笼统的经济关系进一步加以剖析,详细分为对等的社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并指出这三种详细的社会经济关系采用不同的法律办法加以调整。这种学说没能在上述详细剖析的根底上进一步科学地、明白地指出其中调整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可能就是经济法,但指明了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除了调整对等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民法和调整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劳动法以外,还有一利调整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在当时,这种认识是富有创见的。
纵横经济法学说是从前苏联引进的,并在中国有所改良和开展。纵横经济法学说把经济关系分为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但是过火夸张和强调两者存在的联络以致于要使两者到达统一,并且是把横向经济关系统一到纵向经济关系之中并最终消解于纵向经济关系之中。纵横经济法学说的本质就是:把纵向经济关系凌驾于横向经济关系之上并使之混淆;把国度管理经济的行政办法凌驾于其他一切办法之上并使之混淆。这种观念是过去高度集权的方案体制的反映和产物,与我国的经济体制变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不相顺应的。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过程是开展商品经济而不能否定商品经济,是使企业独立自主于政府而不是从属服从于政府,是减少行政管理,扩展市场调理。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实质是市场取向而不是方案取向。因而,横向经济关系必将不时地别离、独立于纵向经济关系。纵横经济法学说看到了不同经济关系特别是纵横经济关系的联络,但过火强调了这种联络以致于舍本逐末地看待纵横经济学说。
经济行政法学说以为行政权利在经济范畴的活动集中表现为经济行政,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所发作的各种关系,即国度行政机关在对国民经济实行方案、组织、管理、监视、调理和干预中所构成的各种联络。这种学说把国度干预同等于行政干预,视行政干预为经济法的中心,并进而把经济法归属于行政法,最终否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行政法学说过火强调政府干预,与市场经济的性质和请求不尽相合。但相对其他学说来讲,经济行政法学说比其他各种经济法学说更深入、更系统。经济行政法学说抓住了经济法最中心的内容,就是把经济法与政府干预分离起来,以为经济法的实质在于运用行政法律手腕处理经济问题,经过行政权利活动调整经济管理关系,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独一需求处理的就是对政府干预经济的科学了解的问题。
纵向经济法学说以为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说只调整国度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它一直坚持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这与调整横向经济体系的民法区别开来。它没有把纵向经济关系了解为行政权利管理经济关系,又有认识地试图防止同行政法的纠葛。坚持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这一点来说,纵向经济法学说比任何其他经济法学说更地道、更彻底。坚持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是正确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天文解和系统地论述和开展这种纵向经济关系。
学科经济法学说以为经济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国度制定和公布的经济法标准,二是指在理论上构成的经济法学科。从法律标准上看,经济法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从学科上看,经济法是一门必要的学科。学科经济法学说是从历史上的经济法提炼总结出来的。学科经济法学说对经济法的了解深受历史上统制经济法的影响并囿于统制经济法之内。历史上存在的统制经济法是经济法的一种“病态现象”,井不是真正的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的垄断阶段,在市场经济自在竞争根底上构成的具有自觉无序性和垄断、不合理竞争等限制竞争性质的社会关系,提出了对社会经济停止宏观调控和维护竞争的普遍请求,要满足这种普遍请求,仅靠过去那种暂时性的、个别性的、行政性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需停止经常性的、普遍性的法律的调整,在这种状况下,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别离出来,这个法律部门就是经济法。学科经济法学说以为,学科经济法的任务就是研讨经济法规运用各个根本法手腕和准绳对经济关系停止综合调整的规律。国民经济关系的确是一个范围普遍的范畴,但是在这些范畴中的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使法律的综合调整作用显得特别重要。而完成对某一些范畴综合调整的任务不是一个部门法所能承当的。经济法不是行政法、民法和劳动法这些“根本法”的详细化,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只调整国民经济的某一个方面的经济关系,所以经济法不可能是对行政法、民法和劳动法这些根本法的“兼收并用”,经济法调整也不可能发挥行政法、民法和劳动法等各个部门法的综合调整作用。
总结五种经济法学说,能够发现它们的趋同,这种趋同就是综合经济法学中的“行政管理性的经济关系”、纵横经济法学说中的“纵向经济关系”、经济行政法学说中的“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纵向经济法学说中的“纵向经济关系”,以及学科经济法学说所以为的经济法是“应用国度强有力的行政权利对经济实行干预的法规总称”。这种趋同成为经济法学界共同的关注焦点,后来的《民法通则》的公布更有力地促成了这种共识。五种经济法学说在变革开放初期给经济法学界提供了最初经济法建立的思想根底,对中国经济法开展的奠基作用是无须置疑的。
经济法学论文15
【摘 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个过程,是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根本准则。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较为多元化,至今未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必须立足于经济法的特征、本质以及价值理念,体现其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根本任务和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观,在表述上,应当符合经济法的语境。根据这些标准,文章将经济法
【关 键 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基本原则构成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局部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原则同样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我们探讨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要贯彻的经济法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评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
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
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达到,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
(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由于社会经济总体由全部经济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构成,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必须注重维护而不是妨害广大经济主体的利益,否则维护社会总体效益便是一句空话。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矛盾冲突,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起到一种“衡平”的作用,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进行衡平,以最终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因此,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
上述三条原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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