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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经济法学论文1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经济法学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法学论文1
摘要: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影响着世界各个国家对全球化进程的思考。近几年来,全球经济秩序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保证各国权益以及和平合作,国际经济法也必定会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那么,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中,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关乎中国崛起的未来命运。本文对全球经济秩序变革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进行了研究。而中国对于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更应该认真研究相应对策,并修改相关法律,维护国家在世界中的主权地位和正当权益。中国应该如何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经济秩序变革;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一、引言
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是指为了使世界经济整体进行有规律的发展变化、为了使世界各国公平地合作交易、为了使各国获得正当的权益而建立的运行机制[1]。国际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世界各国对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干预,从而制定一系列的单边国家、双边国家条例,或者多个国家之间的条例合约。国家在国际生活中,经济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为了加强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对于世界经济秩序改革和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了紧迫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是必需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经济全球化变革的这一机遇。
二、全球经济秩序变革的历程
(一)全球经济体系的调整
二十一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发展,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并没有那么显著,出现了长期以来经济缓慢发展的现象。一战以后,美国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英国实力大大减弱,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战争的影响,国家工业受到极大打击。随着这种形式不断持续,推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不可避免。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到达危险边缘。20世纪60年代以来,二战以后,英美等发达国家进入了战争后修复时期,无暇顾及中国等亚洲国家,亚洲国家趁此空隙不断发展自己的经济实力,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亚洲的经济发展得到快速发展,并在全世界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力[2]。一些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世界经济贸易法律秩序逐渐有了自己的话语权。特别是21世纪的中国,印度等国家,在近几年大量引进外资,使国家的经济能迅速融入国际市场。
(二)国际货币不断演变
二战以后,美国建立了世界经济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等同于黄金。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主要经济没有减少,但是出现了少数人集中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因此美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资人员,他们在美的一切投资即将受到贬值。这次危机没有对美国的金融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却彻底改变了美国金融体制,美元、日元、英镑等货币受到了冲击遭受贬值。在近几年,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获得相应的投票权,而以中国为主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正在不断往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国际面临着巨大机遇。
三、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
(一)增强影响力和约束力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依存关系变得更为重要,各国的.经济往来都是互利互助,。一个国家想要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互利双赢”成为国际上一种新的形式。因此国际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条约,用规范的法则来约束不良的行为。国际世贸组织的建立,使传统的国际商贸关系范围加大,并且扩展到多个领域中。比如服务贸易行业、金融贸易行业、技术贸易行业等领域[3]。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变广。国际经济法也不断地趋向具体化,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运作规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大,欧盟等贸易组织也不断地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将不断地完善,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将不断地增强,它将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二)加深各国相互合作关系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不断加强合作关系。国际经济法让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受到了影响,那么与它有经济往来的同盟国家必定会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国家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每个对外开放的国家内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为了加强市场化的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同盟国之间应该对各自国内法律作出调整,以达到双方合作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律的渗透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使得全球经济法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权威性。各个国家为了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接轨,因此国内制定相关的法律要和国际经济法接轨。国内的法律逐渐和国际经济法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个国家实力越强,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它所制定的国内法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员国国内制定的法律和国际经济法相冲突时,其必定会修改国内法律,使他们相互融合。
四、中国面临的挑战
我国经济法深受经济秩序变革的影响。在现实中,这种影响从表层上看是借助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会,中国经济法可以通过吸收、借鉴其他经济法实践经验来提升自己的内涵。从深层上看,则表现为中国经济法通过回应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对中国经济安全的挑战和对中国经济主权的冲击。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由于金融活动的趋利性和投机性,我国从事国际金融活动面临巨大的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金融公司必定会受到国外金融行业的冲击,甚至会导致国外金融业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样一来,不仅导致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被分割,还会导致较小的金融公司因为竞争不过外来的金融企业,而面临倒闭。在全球化经济秩序变革中,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和冲击较大。其中最大的问题和挑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地位上的国家主权受到冲击。
(二)由于全球化时代各国经济的关联和依赖增强,我国必须面对全球化的经济危机问题
跨国公司的进入,存在着控制我国某些产业产生威胁的可能。经济全球化变革必然会导致国外企业涌入中国市场,这对我国企业来讲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加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压力。
(三)经济全球化的变革,是我国面临人才流失的威胁
人才的供应不足成为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高优越的工作环境以及自身经济实力。我国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提高综合国力来抵御经济风险的侵袭,而经济法的积极回应则是维护经济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五、我国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使用法律解决贸易争端
目前来说,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处于滞后状态,远远落后于欧洲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应该敢于拿起国际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对于世界贸易纠纷的法律建设工程应该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应该努力研究世界贸易各种规则并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法解决世界贸易争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损失,以此来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目前我国国内法律相对来说也是滞后的,必须加强对国内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此来适应于全球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还应该加强和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法规的制定中应当积极参与和表现,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二)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
在经济全球化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还是比较低,影响较小。在传统的世界经济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中没有权利,要听任强国的摆布,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实现和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要摒弃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发展中国家要想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中积极主动,制定的国际经济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强调一切国家都有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三)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科技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只有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建设,国家在国际中的地位才不会受到影响。首先我们应该鼓励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地增长;大大引进海外科技人才,使他们为我们所用,为危机的发展重建积蓄力量;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去竞争去发展;加强对教育的投入,我国教育事业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相对来说较大,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贡献,我们应该加大对专业性人才、技术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
六、结语
在面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和世界经济法的新趋向,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但全球化经济变革,也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无论是以中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还是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都能通过变革改变国家命运。身处变革浪潮中的中国,应该加大法律的建设,不断摈弃陈旧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更新法律、不断地进行探索。另外,我国还应该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经济变革中,中国要抓住机遇,使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当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国际实力,勇敢地迎接挑战。
参考文献:
[1]洪莉萍.试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趋向[J].国际商务研究,20xx(04).
[2]许国强.试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趋向[J].法制与社会,20xx(10).
[3]杨文玢.浅析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经济法发展趋向[J].法制博览,20xx(08).
[4]于学伟.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货币秩序变革研究———人民币国际竞争力的提升[J].经济学家,20xx(10).
经济法学论文2
「摘要」伴随市场国际化产生国际调节机制。国际调节同市场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互相配合、制约,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国际市场调节机制体系。国际调节需要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制和保障。这种规范国际调节、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即为国际经济法。国内外国际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他们把平等主体间一般商品货币关系即商事关系也纳入进去,是一种大国际经济法观点。大国际经济法观点的产生有其历史根源。以WTO为代表的国际调节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将促使人们对传统国际经济法理论作反思,并在国际经济调节及其立法的基点上重构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
「关键词」国际调节,国际经济法,规制与保障
市场是随着商品交换关系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市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涵盖着一定社会经济的各行业、部门及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再生产各环节,它是由社会经济的各种结构及运行组成的一定的社会经济系统,犹如自然界各个生态系统一般。在同一市场中,各种要素有机联系和制约,形成完整的体系。早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社会经济形态尚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各国和各地区就存在着许许多多相对独立、彼此基本隔绝的市场。后来由于商品经济发达,加之资产阶级革命消除了封建割据,各国范围内的各个分散的小市场相互渗透、融汇,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此亦即所谓“国民经济体系”。很早以前,也出现一些跨越国境的商品交换活动。只是由于过去交通、通讯等条件限制,特别是各国政权当局的严格管制,加之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经济自身缺乏强烈要求,跨国境的商品交换长期未得到发展,更形成不了国际市场。近代以来,由于科技和生产力发展,推动着商品经济进一步发达,科技发展同时还使交通和人们间其他联系工具和方式更加发达,跨国境的商品交换和其他经济交往逐渐发达起来。
20世纪终于出现规模空前的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国际市场逐渐形成,并在继续发展。市场国际化作为一种趋势和过程,是逐渐形成和发展的',并呈阶段性。如果说中世纪末航海技术和航海事业的发达及随后发生的一系列殖民战争,可视为市场国际化的前奏,那么,19与20世纪之交,轮船、火车、航空及电话、电报业的兴起,以及后来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则正式拉开了市场国际化的序幕。
至20世纪末叶,由于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加之两大阵营对垒的冷战局面结束,各国政府的管制措施相应放松或取消,为国际经济联系创造了适宜的国际环境,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进入了一个迅速、全面和深刻的发展阶段。推动市场国际化进程加快的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还是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只有它才为全球化提供坚实的物质条件和现实可能性。在因特网上,人们可以足不出户而通过点击鼠标即可同全球任何地方的人们发生各种联系,实现信息、商品、资本和技术的流通。其速度、规模和范围是过去包括在诸如铁路、航海、航空以及电话、电报等交通、信息条件下所不能比拟的——过去人们所谈论的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当时主要还是一种理念化的东西,如今它已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一种现实的状态和趋势。市场作为社会经济的一个系统和体系,其中的各种经济要素的结构比例关系大致均衡和协调,并且是在不断的“不协调——协调——不协调”的矛盾运动中求得协调;经济的总体运行大致平稳和逐步发展,并且是在不断的跌宕起伏中求得稳定和发展。这是什么原因?其中必然有某种机制和力量在发挥作用。而事实上,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力量和作用机制不仅存在,而且多种多样。
其中有些是正面起维护、促进作用的,有些则是反面起阻碍、破坏作用的。对于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能够或起码当初期望能够发挥维护、促进作用的力量和机制,被称为调节机制。这种调节机制可以分为社会经济内部(自身固有)的与外部的两类。内部调节机制主要指市场调节,即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自发作用。外部调节机制是指诸如政治的、社会的等各种力量和因素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自觉施加的影响。后者例如20世纪以来发生和逐渐加强的国家调节(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称为“计划调节”)。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国家基本上不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其调节机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场调节。19世纪末出现生产社会化并形成垄断以后,市场机制由于自身固有缺陷已不能充分有效地调节经济,国家调节应运而生。它在市场调节基础上发挥配合、辅助有时甚至是主导性的调节作用。这就是调节机制的二元化。因市场国际化而形成的国际市场,也需要有相应的调节机制。国际市场的基本调节机制仍然是市场调节,只不过它是一种国际性的市场调节。
但是,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着诸如市场障碍、市场的唯利性、市场盲目性与滞后性等固有缺陷,单靠它难以实现充分和有效的调节;更为重要的是国际市场乃主要由各国的涉外市场共同构成,国际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来自各国,他们分别受到各自国家的管理和调节。也就是说,国际市场仍然受到各国的国家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措施和力度不同,妨碍国际市场上市场机制的统一调节作用,并直接阻碍着国际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例如各国设置的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即如此。因此,国际市场迫切需要有新的调节机制,藉以协调或统一规制各国的国家调节,并弥补市场调节固有的不足。这种调节机制即为国际性调节,或称国际调节。这样一来,国际市场的调节机制便“三元化”了。
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是同市场国际化进程同步的。因为没有国际性市场,便没有国际性调节的必要;而没有相应的国际调节,国际市场便难以正常运行,甚至难以形成。同前面所述市场国际化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国际调节的形成和发展也呈现着阶段性。在国际市场萌芽阶段,市场的规模和运行主要由相关各国奉行的外贸政策的自由和开放性程度决定,各相关国家偶尔也会进行政府间的协商和协调。19世纪以后,首先在欧洲,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跨国境经济贸易活动逐渐发达,各国间进行的双边或多边协商增多。
1815年还出现“欧洲协作”这种多国协作形式,在其存续整整一个世纪中召开了一系列多边协商会议,形成了比较连续和稳定的协商制度。19世纪中期,欧洲国家在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经济学理论指导下,放弃长期奉行的重商主义,一度掀起贸易自由化高潮。1880年英、法两国率先签订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双边协定——“科布登——切维勒尔条约”,并首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模式。在英、法的带动下,欧洲各国之间签订了一系列双边自由通商、航海条约,还签订了莱茵河自由航行公约。这些即为早期的国际性调节措施,这些措施使当时国际贸易额大幅度上升。
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经济联系的发展,在对国际性市场进行协调和调节的双边、多边条约继续增多的同时,一些带全球性的公约和国际性组织也逐渐出现。其中重要一点的例如:1804年欧洲成立了莱茵河管理委员会、1865年成立国际电报联盟、1874年成立邮政总联盟、1883年成立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6年成立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1899年成立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以上这些国际组织虽然主要是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因而被人们称为“国际行政联盟”),但同经济也不无关系。20世纪以后,为适应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加强国际性经济调节,建立作为其载体的国际调节组织形式。
经济法学论文3
内容摘要——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从而反映出了在消费者受到欺诈时采取必要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必要性。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欺诈 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市场经济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换,市场经济的秩序要靠法制来维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不会有正当的经济竞争和市场秩序。因此,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欺骗消费者,生产者不顾消费者而只求赢利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其秩序能够正常。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建立起来。
“以诚信为本”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那么应当怎样维权呢?“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方针政策,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权益难免不会受到侵害 ,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同样,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我们认为,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消费,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还存在一个比较棘手的障碍,这就是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和为贵“的旧思想观念。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如向经营者设立的投诉机构或管理人员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经营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 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受阻。为了让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就毫不逊色的让法律保护我们,运用我们享有的权利(生存权、评价权、选择权、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获助权、受教育权、环保权等)。
参考文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出版社.1990.王江云等
经济法学论文4
摘要: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沈阳城市学院经管类专业在经济法课程设置改革方面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有从经济法角度独立思维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课堂采用案例教学、分组汇报等教学模式,切实适应经济法律型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
沈阳城市学院作为一所沈阳民办Ben科独立学院注重以培养应用性人才为目标,贴合社会、实际的要求,开设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类学生的必修课,有力地迎合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一、经济法课程设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是对于法学和经济学科有深远意义的一门基础课,它是法学理论知识如何在社会主义经济下发展的一个分支。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将该课程定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课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设计不合理。我国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的经济法课程由法学教师讲授,但由于法学教师对于该类学生的培养方向了解不深,从而产生教学内容没有针对特定的教学对象,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于专业人才需要。在这种形式下,鼓励经管类专业老师讲授本专业的学生,这样更能从学生对于知识的结构和认知能力上做调整适用于本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同时经管类专业老师能从经济角度出发联系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相关内容。目前沈阳城市学院基于课程改革安排经管类专业教师讲授经济法课程。
(二)学时分配不足。国内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内容相比较宽泛,包含章节多。经济法相关教学书籍都在12章左右,开设48学时或64学时的经济法课程,分配学时不够。建议经管类专业教师在规定学时里以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等重要章节进行讲授,实行精讲精炼、理论联系实际,多配合案例教学,使学生们能够做到充分理解所学理论并能够进行实际应用。同时增加课外辅导答疑的方式来弥补经济法学时不足的问题。
(三)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普遍沿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以讲授为主要形式,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参与度不高,进而影响学生主动学、动手学的积极性。其次,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案例与实际贴合度不强,或是理论部分讲授不充分,知识点难以理解,教师引导方式不恰当等问题,导致学生参与不积极。为培养经济法律型人才,落实沈阳城市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目标,授课中融合经济法真实案例,实现课堂上案例与讲授相结合的模式。同时配合讲练结合、分组讨论等模式实现课堂上教学互动,增加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及对知识点的理解程度。
二、经济法教学的改革策略
针对经济法课程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何来进行解决就成为重中之重。
(一)合理规划经济法教学总学时,在一学期48或者64课时范围内要完成经济法全方位的授课,教学质量会受到一定影响。基于此,我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参照教材减少相应的教学内容,删减章节,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的基础理论部分进行讲授,即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使得在合理分配的学时内能够充分达到让学生们理解法律理论和相关的应用。
(二)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经济法课外教学活动,比如课外辅导答疑、作业和小组讨论活动,高校学生是具有较强的独立自主学习能力的学习群体,合理地设置课外作业或小组讨论活动,对于在学习过程中发现疑难问题可以得到一个解决的途径;或是可以通过老师当面指导或是网上沟通的`方式去解决在课程中难以理解的知识点。总体上,开展课外教学活动以及老师课外指导可以弥补课内学时量不足带来的弊端。
(三)改变传统经济法的教学理念,灵活教学过程中的形式。参照美国、英国、澳洲教学的理念,在课堂中,增加案例教学法,讲练结合等互动模式,推行实践性教学活动。随着经济法知识的应用领域的推广,在教学模式中如何创新、改革,以适应当前的教学形势成为经济法教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
1、以案例教学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教学方法。经济法教学以培养着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性。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搭建“真实案例引导—联系法律理论—精讲精练、师生互动”课堂平台,在教学的实施效果上要有浅入深,结合生活中易理解且与贴近的真实案例进行引导式教学,从而引导学生思考;再者,案例教学尽量采用多媒体、影像等形式,或是以讲故事的模式引入,把学生带入情景模式中;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实际案例的引导,结合理论知识的运用,帮助同学们理解知识点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2、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多在课堂上增加在经济法过程中实际判例的视频,让学生们从实际角度出发了解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及在实际案例中如何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独立思考以及分析和解决相关问题。
3、改革考核形式建立在学生对于基本理论的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设置,沈阳城市学院以考试考核形式占总成绩40%的比例进行。考试题型以案例分析为主,考查学生对于知识点的理解、分析、运用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经济法教学改革是一个坚持不懈、势在必行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注重知识的应用和实用性,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使学生们在经济法这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里能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参考文献:
[1]潘洪建。当代知识转型及其对教学改革的启示[J]。教育科学论坛,20xx(9)。
[2]陈晓华,孙玲玲。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应用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xx(2):77-79。
经济法学论文5
摘要:本文指出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分析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内涵,宪法学的学科性质以及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等方面可以得出此结论。
关键词:宪法学 经济制度 上层建筑
在宪法学上,经济制度是一个存在分歧的概念,说法不一,不同的宪法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众说纷纭。在教学实践中,我们认为经济制度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生产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体制,与之有内在联系的基本经济政策的制度的总和。而前两种观点,把经济制度混同于了经济基础,这是不科学的,因为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是一种法律化了的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而和经济基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首先,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内涵看,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劳动产品分配方式等三个方面。
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宗教、道德、艺术、哲学等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制度和设施的复杂系统。上层建筑由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及意识形态两部分组成。前者主要包括国家、政权、法制、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通常被称为政治上层建筑。后者包括政治观点、法律观点、等等。在上层建筑这个庞大的体系当中,政治居于主导地位。政治,包括国家的制度、物质设施、政策、法令等等,是上层建筑中最有力的部分。
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一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体制,以及与该经济管理体制有内在联系的基本经济政策。
其次,从宪法学这门学科看,经济制度应属于上层建筑。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观点,但归根结底,宪法学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研究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宪法的本质、特征、形成和作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以及各种宪法规范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宪法关系,这些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宪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历史发展,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政党制度,宪法的保障与监督等。这些都属于国家政权,属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畴,都是政治上层建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依据,因而决定了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当中举足轻重,决定了宪法学这门学科的性质和特点。一是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研究宪法确认的有关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原则、精神等方面的基本理论。二是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宪法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规范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有的学者从宪法学主要以国家政权为研究对象的角度,将宪法学概之为国家政权之学,因此与统治阶级、统治集团的相关政策有密切联系。三是宪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性质,国家形式等。那么,宪法学所研究的必然也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也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因此,宪法学应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既然如此,作为宪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制度自然也应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最后,从经济制度与宪法学中其他制度的关系上看,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法由无数法律规范组成,是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原则,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的。我国现行宪法将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致上分为四类,即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法制关系,与之相适应,宪法规定了四种制度,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中,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无疑都是上层建筑研究的范畴。
在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当中,一定社会的精神文明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精神文明是人们对自己主观世界的改造,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等内容,同样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和标志。它是一定社会物质生产力作用于政治上层建筑的桥梁,对国家活动的方向和国家政策的制定有着重大影响,任何在经济、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如果在思想道德领域未能占据统治地位,那么它的政权肯定不可能稳固。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内容具有鲜明的阶
级性。宪法对一定社会的精神文明的规定,就是国家的文化制度。如我国现行宪法把建设精神文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文化制度。因此,文化制度亦应属于上层建筑。
作为与政治制度、文化制度、法律制度相并列的经济制度不言而喻,也是一种上层建筑。但是经济制度与经济基础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经济制度与经济基础是不同性质的两个概念,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联系。经济基础是一定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经济制度乃至于整个政治上层建筑的基础,它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阶级性质和国家的发展方向,决定着各种制度的性质。同时,对经济基础的确认和维护是经济制度以及整部宪法的根本任务之一。除此之外,经济制度还包括经济基础的其他补充形式和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方式、方法、方向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形成的经济基础的法律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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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蒋碧昆。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经济法学论文6
摘要:住房是老百姓最为基本的需求,目前住房市场高度的市场化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保障性住房是为了保障低收入者住房需求,体现社会公平的一种住房模式。住房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民生问题,在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主要结合经济法的相关理论,就经济法视野下的保障性住房问题开展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学;保障性住房;社会管理;住房问题;法律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xx)03-0-01
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调节,国家对于市场的调节可以归纳为三种方式,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排除可能存在的各种市场障碍。保障性住房对于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以及保持社会稳定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但是以国家干预的方式来影响经济仅仅能够解决“合法性”的问题,但却不能够回答保障性住房的“正当性”问题。从经济法的角度来分析可以发现“合法且正当”的根基。
一、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缺陷分析
1.房地产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房地产障碍主要是指房地产市场调节存在着作用发挥的障碍,在实践中如果市场的机制可以顺利的发挥,一些问题就不会出现。但是市场经济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市场在进行经济调节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障碍,所以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在目前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驱动下,自然会通过选择出让土地来增加自身的财政收入,这种政府逐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目前低价的'上涨,成为了高地价、高房价的重要影响因素。
2.房地产市场存在着唯利性
房地产市场的唯利性主要是指地产商往往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并重视眼前利益的实现。一般情况下,地产商都不愿意投资那些风险大、周期长的领域,而这些领域恰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就会引发较为严重的后果。保障性住房由于限制的互相,开发商并没有最终售价的决定权,最终是依据政府的回购价格或者是公开定价销售的,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利润普遍比较低,和普通商品房来讲有着比较大的差距。房地产市场所存在着的这种唯利性,使得地产市场不可能自发的去为社会开发保障性住房。
二、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对地产市场的调节方式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基于有限政府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市场本身能够自发解决的,政府不应当干预。这是目前现代经济法对经济领域谨慎干预的重要要求,也就是说政府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忘记市场在经济调节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政府在进行市场干预的时候仅仅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角色,不能够跨越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边界。当然在经济法的视野下,谨慎干预并不意味着不进行干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时候政府应当伸出有形的手。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住房的需求,也才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一般政府主要从以下领域进行市场经济的调节。
1.去除影响市场机制发挥的障碍
在实践中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地产商,因为经济实力比较雄厚,所以在局部市场有着绝对的支配地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热衷进行卖地,地产商则疯狂的进行囤地,尽管这些土地价格很高,但最终都要被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这是导致目前房价虚高的主要原因。一般情况下,房屋的主要成本是人工材料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的一些杂费所构成,这其中土地出让金是房屋成本的主要方面。这种行为的不断出现,造成了较为那种的后果,国家在开展市场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排除各种市场的障碍,为市场的发展营造出一个比较好的环境。
2.投资和经营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有着比较大的区别,一般情况下保障性住房的经营规模比较大,利润的回收周期也比较长,对于保障性住房,民间资本一般都不愿意进行投入。加上房地产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逐利性,我们不能指望地产商放弃自己的利润来主动建设保障性住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要主动投资和建设保障性住房,这样才可以保障广大群众的住房需求。虽然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国家固然可以成为保障性住房的投资主体,但是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经营方式上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的,比如政府可以对投资保障性住房的地产商给予土地出让金的优惠,可以采取回购的方式的获取保障性住房等等,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件下,国家投资保障性住房有效保障住房制度的重要措施。
三、小结
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经济法视野下的住房保障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市场不能够科学有效的进行住房市场的调节下,政府采取有效的手段对住房市场进行调节,能够有效的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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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振华.增长联盟:分析转型期我国地方政府与经济利益集团关系的一种理论视角[J].天津社会科学,20xx(01).
经济法学论文7
摘要::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属于一个法学概念范畴,由此两者在很多层面上有着相同的概念与差异。经过实践研究发现,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两者之间是相互渗透的,其都是以对方的发展来发展自己的,本文就针对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进行探析。
关键词::法经济学;经济法学;关系探究
法经济学与传统法学是有着明显差别的,由经济学探究体例角度分析,其常被应用在微观经济学的系统实证等方面;而经济法学主要是通过对国家干预经济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也是经济法学调整对象进行规制的部门法。
一、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相同点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相同点体现在理论基础、理念以及价值观三个方面。就理论基础而言,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法学、经济学的融合过程中出现的交叉性边缘的学科,因此两者都是公平正义与效益理论的结合产物。在经济学的实际研究中,效益理论是比较重要的,而在法学研究中公平正义同效益理论是等价的,这样说来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在理论基础上是相通的。就理念意义来说,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有着相同的理念,法经济学中有许多理念都体现着效益理念,不管是法经济学,亦或者是经济法学,都有着公平正义与效益的理念,在理念上尤为契合。而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实际问题研究中,有着统一评判标准和公平正义、效益,由此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实效性就尤为凸显,其作用发挥也都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出来。
二、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差异分析
(一)科学性质与调整对象的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科学性质的不同。法经济学是指在经济学中福利经济学原理与微观经济学原理的基础上,在法律的形成因素、体系因素、运作因素以及经济因素的影响分析之下形成的法律学科。在法经济学的实际研究过程中,发现了法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统直接在法律体系分析中进行应用的学科。这样看来,法经济学涵盖范围是更为广泛的,包括了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以及行政法学在内的众多法律学科。而经济学法是进行经济法理论问题、经济法规律的研究学科,将经济法当作是主要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在实际研究中更加侧重法律在原理与方法上对经济问题的分析价值。经济法调整对象则是唯一的,就是在进行国家干预的时候对经济关系进行的调整作用,其他经济关系的调整则不在其范畴之内。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还表现在调整对象的不同。经济法学的研究问题,是对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规律,对象主要是就是经济法。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唯一的,由此其与行政法也是有着明显区别的,行政法比较侧重对行政管理的干预,经济法则注重对经济关系调整的规范。
(二)研究方法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研究方法的'不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利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微观经济学分析方法支撑下,对法律的概念、法律的体系、法律的运行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并对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判例进行经济分析,这种研究方法是独特的,由此经济学也成为一种比较独立的法学流派。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利用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将法律判例法学学说是研究的主要来源,其在实际应用中法学理论方法来特定经济社会关系中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方法也并没有十分特别之处。尽管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在实际应用中法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原理、研究方法都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因此在实际研究中两者的研究方法也有不同之处。因法经济学是有着比较明显的特殊性,其与一般法学的研究方法还是有所区别,其也被当作是一个法学的独立分支;而经济法学则是一般的部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研究方法也没有明显的差别。
(三)研究目的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研究目的的不同。法经济学的研究目的是在其理论体系与法学流派的形成上,帮助经济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变革,或者是在可能的情况之下对整个法律制度都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法经济学的服务对象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其研究目的是在经济原理和分析方法上,对法律问题的思考。经济法学有着经济法性质和基本特征的法律规范,这种研究对象逐渐发展成为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支,对经济法现象与运行规律的解释与探究是其研究的目的。经济法学在不同环境中应用法律制度规范经济运行,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能对国家行为产生有效的规制作用,由此国家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利益也就能得到保障。
三、总结
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区别体现在很多方面,需要对法律和经济进行综合、系统地研究,掌握两者的关系,保证一方的发展有效带动另一方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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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丛中笑.法与经济之学: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J].当代法学,20xx,2502:105-112.
经济法学论文8
一、发展低碳经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碳式的经济发展方式,发展过程中不合理的行为或方式引发诸多经济问题、生态问题和社会问题,导致经济长远发展不可持续、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社会内部矛盾突显,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应对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发展方式而被提出。本文针对发展低碳经济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 一) 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政府对公众低碳意识教育不足。人们并不清楚什么是低碳经济,它对人类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要发展低碳经济,为什么要践行低碳消费,限制自己的消费,控制自己的欲望,公众对低碳经济的认识比较茫然,意识也较为淡薄。可见,政府并没有很好地对低碳经济予以宣传,更没有给公众渗透低碳的理念,才会出现公众对低碳经济认识不足,不知如何践行的问题。
2. 政府制定的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法规不健全。首先,涉及低碳和能源的立法不够完善,涉及能源、消费和环境责任的单行法规缺失,而且也在内容上缺乏具体的规定,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责任不明确,执法效果不佳,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无法借助法律手段来予以制裁。另外,在鼓励公众和企业进行低碳实践方面虽然已有了相关的措施和政策,如税收优惠等,通过降低税率,定期免税等优惠措施,来激励企业或公众实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不够细化,因此在现实中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虽然目前有《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具体的法律在实施,但还是缺乏整体性的“大法”和围绕该“大法”的配套的“小法”,有关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有些地方甚至不明确,出现问题时,法律只能袖手旁观,因此,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低碳经济的顺利发展有所保障。
3. 政府对发展低碳经济管理体制不完善。政府作为低碳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和引导者,不但要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激励机制来引导企业和公众的低碳生产和消费,而且,在体制上必须建立创新的管理体制,才能促进低碳经济的全面发展。目前,政府在能源和资源的问题上,虽已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比如: 中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具体作出规定,谁污染谁负责。但是在具体操作中,环境资源的产权问题含糊不清,导致了企业和个人在环境污染中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所以致使环境污染后得不到及时的治理,污染者的责任较为模糊,不利于公众和企业树立环保意识,实施环保行为。另一方面,在发展的工业化阶段,政府投资的领域倾向于高碳领域,在低碳领域的投资缺乏,造成了低碳经济发展速度缓慢。因此,政府应改变投资方向或领域,明确环境资源的产权,运用管理体制的创新和理念的渗透激发民众实施环保行为的积极性。
( 二) 企业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污染物排放、生活垃圾剧增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出现,我们不得不考虑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企业生产的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只有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主体的企业深刻认识到自身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树立正确的伦理观,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实行绿色经营,进而实现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促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 1) 企业对低碳经济的认知存在偏差;
( 2) 企业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不利于发展低碳经济;
( 3) 企业低碳技术不成熟不利于发展低碳经济。
( 三) 个人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公众的力量是无限的,发展低碳经济的实质是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个人在社会价值观多元化的时代,扭曲的消费价值观和过度浪费的生活方式已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阻碍着低碳经济的发展。个人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 1) 非理性的消费价值观盛行;
( 2) 享乐奢靡生活方式泛滥;
( 3) “一次性消费”现象严重。
目前关于低碳经济发展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低碳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很多利益方面,给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带来了难题,而且,低碳经济的发展还涉及到很多经济层面的问题,发展低碳经济带来的未来的收益,不容测量,但是目前的发展成本却很大,另一更重要的原因是,低碳经济发展的范围很广,很难界定。
在大环境的影响下,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体系方面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关于低碳经济的立法不够完善,如一些能源方面的单行法规缺位,同时缺少能源公共事业法,这就导致环境和能源和谐共处的领域不够全面。
( 2) 相关立法制定不精细,缺乏操作性。目前,在中国已有了环境保护法,但是还存在执法不佳,环境得不到有效改善的问题。
( 3) 在企业的发展中,由于没有具体的奖励实施办法,虽然制定了优惠的措施和规定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但是没有得到广泛的影响。
因此,为了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制定法律和相关的政策提供制度的保障,显得尤为迫切。
二、法学视角下发展低碳经济的路径与措施
( 一) 政府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责任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既承担着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管理的职责,同时也是社会生产产品的直接的消费者。因此,政府应该在引导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树立起低碳化运行的榜样,并在发展低碳经济时遵循管理伦理的宗旨: 满足人的需求,以人为本。
1. 树立科学发展观,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价值支撑。目前,低碳经济的发展在国内外的低碳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认可,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让人类意识到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给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困扰,面对生态环境的恶化,人类意识到仅靠技术的改良和当前经济结构模式的转变,已不能使人类摆脱恶劣环境的影响,我们只有通过树立正确的低碳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才能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
2. 完善政府法规政策,为发展低碳经济探索可行立法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低碳意识日渐增强,加强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制度保障,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趋势。低碳经济发展政策法规的制定要本着“发展规划、能源立法、生活消费”三个维度来进行。以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面临的主要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发展低碳经济的可行性等,面临寻求政策法律的支持。加快“低碳经济”的立法进程,完善政府法规政策,对发展低碳经济具有积极的意义。
3. 健全政府管理体制,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机制保障。目前,发展低碳经济已经被列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长远发展规划”。因此,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情,顺应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不断促进发展低碳经济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发展低碳经济力求政府治理能力的根本改变和治理模式的完善创新。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在生态治理的层面上要实现的境界就是“政府、企业、公民社会追求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趋向协同至善的公共管理过程,善治的对象不单是社会子系统,还包括自然子系统和经济子系统”。综合而言,发展低碳经济的最终目标是追求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重赢利,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共处,更好地实现提高全社会国民的最大福祉。
( 二) 企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社会责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社会生产的环境企业是能源消费的主体,企业的生产决定着社会消费。因此,企业在发展低碳经济时,充当着重要的角色。
1. 企业要转变发展理念,潜力推进低碳节能减排。传统的企业盲目生产,一味以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使企业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相矛盾,从而忽视了发展的价值目标。在这种不正确的发展价值理念指导下,部分企业盲目发展,拼命开采,已使有限的资源不能承担高碳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耗高,资源浪费严重,产业结构不合理还造成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的出现要求企业应转变发展的理念,实现企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走低碳发展之路。
2. 促进产业转型,打造以低碳经济为指导的产业体系。我国正在进入低碳经济发展时代,低碳经济的发展给国内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将成为我国发展的新主题。面对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今天,能耗高、物耗高、碳排放高等问题,已引起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气候变暖、极端天气频现等,造成其重要原因是高碳的生产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呈现人与自然不协调、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模式。如果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促进产业转型,那么就无法实现中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发展低碳经济是促进产业转型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企业应结合正在进行的经济转型,树立发展低碳方面的伦理价值观,以低碳经济发展为重点,加快改变低碳产业价值链的分布,大力发展高能效低碳排放的产业;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对农业和工业进行低碳改造,努力形成以新能源和新产业为特征的产业链条,降低GDP 的碳强度,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把低碳发展纳入国家产业振兴规划的原则考虑和当前安排,为低碳发展创造条件。
3. 加强企业管理,使低碳治理模式落到实处。发展低碳经济,转变产业结构的同时,应加强企业的管理,使企业发展坚持3R 原则,即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减少能源消耗和废水、废品的排放,通过技术进步来实现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循环利用,实现生产领域的低碳化和低消费。企业也是低碳消费的主体,应加大对低碳产品的生产,引导企业对碳排放自我约束,制定配套的环境法制,从而利于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这样才能不断的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 三) 公众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公民责任
消费活动包括了社会消费和个人消费,要进行消费引导,就必须对人类的生产、生活等各种活动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相关法律的约束,从而树立低碳意识。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培育公民低碳意识,牢固树立低碳生态价值观。随着社会的发展,低碳概念逐渐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面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有很多地方和很多人需要了解并认识低碳发展的重要性。从社会公民个人生活的方面来说,构建与低碳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价值观,培养人类的低碳意识,是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低碳社会的关键环节。低碳不仅仅是生活中节约一度电、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张纸; 生产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彻底杜绝浪费现象。低碳价值观本质上是实现人的生产发展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共存。因此,民众改变高碳社会的最大力量,是要做到低碳生活、生产,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使人们意识到培养低碳意识与培养人们的生态伦理意识同样重要,通过每个个体的自身努力,培养人的低碳意识,从而养成勤俭节约消费伦理观,通过正确的意识,使人类能自觉自愿地按照低碳生态理念进行自律,逐渐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2. 培育低碳文化生态,全社会推行低碳生活方式。低碳经济的发展,还需要全社会低碳文化培育。低碳经济价值观倡导的是可持续、和谐的发展理念和生态文化,践行的则是低碳简单的生活方式,这就意味着,社会低碳文化塑造来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文化环境支撑。尤其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如果人们仍然坚持原来的浪费生活方式和理念,还是按高碳的模式进行生活、消费,那么资源的耗损殆尽将成为必然。对于普通人来说,低碳生活是一种态度,而不是一种能力,实践低碳生活,比如: 洗衣服倡导自然晾干方式,拒绝洗衣机甩干; 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等,明确“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其实低碳的生活方式就是改变我们的生活态度和方式。我们这里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就是要求人们从衣、食、住、行等生活的各方面做起,提倡绿色、节能、环保、高效率低碳生活方式,使其成为人们的生活的新时尚和新选择,杜绝一切如“一次性筷子”和“餐后不打包”之类的铺张浪费生活,其实只要我们主动约束和改善自己的生活方式,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思想,这也是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一种贡献。
3. 培育公民低碳德性,促成社会低碳行为习惯的养成。公民低碳德性的养成,使其对低碳发展模式不仅形成合理的理性认知,同时在德性培养的维度获得公民的情感认同,达到在知情意三个维度的统一,促成社会低碳行为习惯的自觉养成和低碳德性的实践践行。也就意味着“公民低碳式的过有意义的生活,就是在生态文明的理念指引下,将环保理念内化为人应然的道德本性。低碳生活意味着人的一种内在德性修养,一种生存样态,一种价值观,一种自然而然的适度而又节制的消费身边资源的良好生活习惯”。
经济法学论文9
【摘要】在不违反国家规划的地区,对小产权房在实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手续后,按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确权发证,但不允许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已建好或出售的小产权房只要不是在耕地上建设的,可以让开买房人或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关土地价款,完成征地程序后可发给相关产权证。
【关键词】小产权房; 原因; 现状; 解决。
1993 年来自河北的画家李某心怀对艺术和梦想的追求来到北京,想找一个宁静的地方,从事专业绘画。经人推荐,她来到了小有名气的“画家村”宋庄。恰巧宋庄辛店村村民马某有一套闲置的老房子要出售,李某便立即买下并于20xx 年7 月1 日与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 45000 元买下了马某的正房、厢房和院落,马某还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也交给了李某。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上,有买卖双方的签字和辛店村大队的盖章,见证人是村副书记郭某和康某。在宋庄辛店村有将近 50 个和李某有相同买房经历的艺术家。但是 20xx 年 10 月,这样宁静的生活出现了危机。一个自称是马某的朋友的人来到李某家,并说是代表马某来向李某要回其卖出的房屋,并说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李某立即回绝了此人。见李某不同意,马某的妻子便前去与李某协商,并说可以给李某 70000 元作为补偿,李某仍然拒绝了她。
于是马某于 20xx 年 10 月向法院起诉状告李某,要求确认法院他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其房屋。20xx 年 7 月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李某是外来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因此判决李某和该集体组织村民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责令李某一家在法院判决生效 90 天内腾退房屋,与此同时,马某要付给李某夫妇 93808 元的补偿款。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由来已久,上案中画家村事件更是小产权房案件的典型代表。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使得城市房价步步高升,商品房价格更是久升不降。在此种情况下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变得炙手可热。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小产权房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小产权房概述。
( 一) 小产权房的概念。
所谓小产权房( 又叫乡产权房) ,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而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和市场交易中一种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称谓。
( 二) 小产权房的分类。
第一种小产权房: 在政府出让或划拨的土地上,未按原先规划的用途开发或利用,且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有潜在产权纠纷可能的房屋。
第二种小产权房: 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和买卖,销售个军人以外的其他地方居民的房屋。
第三种小产权房: 占用集体土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用于商品住宅销售的或由村集体或农民自行组织建造销售给集体以外其他人的房屋。
( 三) 小产权房的.现状和国家的相关政策。
我国各地都存在小产权房,在建的已建的不计其数。根据相关机构调查显示,北京、上海和一些珠三角地区城市的小产权房所占比例惊人。其中深圳的小产权房面积占城市住房总面积高达 40% - 50%,而广州的小产权房出租则占了其房屋出租面积的 50%以上。
国家相关部门近些年相继发布了有关小产权房的各项政策,但各地小产权房仍有难以遏制之势。20xx 年,国家相继发布严禁违规开发小产权房和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提示”; 20xx 年,国土资源部发出的通知中明确表明不允许任何机关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产权证明; 20xx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通知中仍然重申坚决叫停各种小产权房; 20xx年,国土部表示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重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20xx 年 9 月,北京市开始试点清理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兴起的原因。
( 一)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影响。
我国对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采取不同的政策,城市国有土地通常进行市场定价,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和价格机制尚未形成。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是划拨、出让或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而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分配的。
( 二) 居高不下的商品房价格。
近些年来,全国各大城市的商品房价格只升不降,即使按揭贷款买房已经十分普遍,但仍有许多人无力承担如此之高的房价。与此同时,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让想买房的人看到了希望。同样是普通住宅,小产权房的价格只有相同位置的商品房价格的 40% - 60%。一时间小产权房热销起来。
( 三) 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和漏洞。
我国法律虽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对于农民在旧宅基地上再建楼房,把空置的部分卖给集体以外人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中间有许多法律空白或缺陷。根据现行的法律原理,法无明文规定即为不禁止。所以人们也就钻了法律的漏洞。新出台的《物权法》并没有限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没有规定禁止小产权房。
( 四) 小产权房的出现有利于抑制商品房房价和保障住房需要。
小产权房价格低,它的大量存在会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商品房价格的作用,促使开发商调整相关政策。目前市面上小产权房数量很大,对缓解紧张的城市住房问题、保障住房需要,缓解了政府为居民提供住房的压力。这就让小产权房有了其存在的价值。
三、购买风险。
( 一) 小产权房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
因为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而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允许用于销售。所以小产权房的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种买卖行为基本上是无效的。而且正因为它不能确权发证,在交易时相比其他合法商品房交易要付出许多额外的交易费用,这期间可能会引发各种纠纷。将来出售或者遗赠给子女时也会有很大*烦。
( 二) 安全没有保证、配套设施不全面。
由于小产权房主要是集体组织或村民自行建造或者由一些开发商投资建造出售的,建成的房屋没有相关部门检验和监督,大多会因偷工减料或技术不佳、材料质量低劣而不合格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加上其价格低廉,相关配套设施比如车库、天然气和物业管理都基本没有。虽然人们买房是为了有个遮风挡雨的家,但至少要住得放心,住得安心。
( 三) 得不到拆迁补偿。
小产权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建筑,其买卖过程是违法的无效的,其买卖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拆迁时也会被当作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与国家的规划相冲突,很可能会被强制拆*,而其买主也得不到拆迁补偿费。
四、小产权房的解决建议。
( 一) 解决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现状是我国法律限制或禁止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用地,但是眼下随着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已经满足不了建设和住房需要了。所以近年来国家大量征收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之后再出让或划拨给地产开发商进行建设。但是这种做法使国家耗费了大量财力物力,使得土地流转的过程更加复杂,而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征收补偿也没有很好的落实。在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流转的基础上,继续探寻统一城乡土地制度的路子,让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土地统一市场,同地同价,解决小产权房与商品房的价格差异。
( 二) 完善相关立法和集体土地登记管理制度。
首先应该出台一些整治和规范小产权房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小产权房的概念和范围,说明其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和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不受法律保护等,同事也要表明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治理态度和政策。其次应该修改相关法律。虽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农民对集体土地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没有处分权,只能在集体组织成员内部流通,这样使得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能充分流通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价值、房屋价值和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相关法律可以修订为: 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销售转让时,将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样就有利于保障房屋的产权。最后,加强对集体土地的登记管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向集体组织缴纳一定的集体土地使用金。
( 三) 针对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不违反国家规划的地区,对小产权房在实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手续后,按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确权发证,但不允许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已建好或出售的小产权房只要不是在耕地上建设的,可以让开发商或买房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关土地价款,完成征地过程后可发给相关产权证。
五、结语。
面对我国小产权房的现状,要全面分析其利与弊,慎重权衡各方利益,找出正确的解决方向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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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文10
摘 要:法学的应然价值主要体现为解释法律、发展法律、整合法律以及为立法作准备等四个方面,中国经济法学的应然价值也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展开。中国经济法学较好地释放了自身的应然价值,无论是在解释法律、发展法律、整合法律还是为立法作准备等方面
关键词:经济法学论文
法学的应然价值主要体现为解释法律、发展法律、整合法律以及为立法作准备等四个方面,中国经济法学的应然价值也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展开。中国经济法学较好地释放了自身的应然价值,无论是在解释法律、发展法律、整合法律还是为立法作准备等方面,学者们在30年的时间里提交了一份可观的成绩单。经济法在中国有着30年左右的开展历史,经济法的开展来源于当代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中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立构成的强大合力。
自政革外放以来,中国的法治进程随着国度工作的重心转移和对外开放而步入最初阶段,直到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出台。这一阶段中国经济法学说存在着几种有影响、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说,虽然这几种学说本源于传统体制下固有的观念和观念,有这样那样的缺陷,却依然有意无意地传承着历史上经济法固有传统,断断续续地坚持着经济法的实质属性,因此它们列中国经济法的开展起过奠基性的作用。
从变革开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出台前,中国经济法学说有综合经济法学说、纵横经济法学说、经济行政法学说、纵向经济法学说、学科经济法学说五种。
综合经济法学说以为经济法作为综合的法律部门所占领的位置是重要的,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它没有本人特定的调整对象和共同的调整办法。综合经济法学说把经济法看作是由调整对等的社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综合构成的,这样就把经济法变成了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这是不恰当的对等的礼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这三种详细的社会经济关系已分别由民法、行政法和劳动法加以调整,这在理论上已达成共识,在理论上已成为常规。假如综合起因由经济法调整,势必扰乱现有的法律体系。综合经济法学说,是当时中国在既没有民法,也没有行政法和劳动法,更没有经济法的特殊背景下提出的一种经济法学说,是难能可贵的,它构建了未来中国经济法律体系的大致轮廓和根本框架。它还对过去笼统的经济关系进一步加以剖析,详细分为对等的社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并指出这三种详细的社会经济关系采用不同的法律办法加以调整。这种学说没能在上述详细剖析的根底上进一步科学地、明白地指出其中调整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可能就是经济法,但指明了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除了调整对等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民法和调整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劳动法以外,还有一利调整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在当时,这种认识是富有创见的。
纵横经济法学说是从前苏联引进的,并在中国有所改良和开展。纵横经济法学说把经济关系分为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但是过火夸张和强调两者存在的联络以致于要使两者到达统一,并且是把横向经济关系统一到纵向经济关系之中并最终消解于纵向经济关系之中。纵横经济法学说的本质就是:把纵向经济关系凌驾于横向经济关系之上并使之混淆;把国度管理经济的行政办法凌驾于其他一切办法之上并使之混淆。这种观念是过去高度集权的方案体制的反映和产物,与我国的经济体制变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不相顺应的。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过程是开展商品经济而不能否定商品经济,是使企业独立自主于政府而不是从属服从于政府,是减少行政管理,扩展市场调理。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实质是市场取向而不是方案取向。因而,横向经济关系必将不时地别离、独立于纵向经济关系。纵横经济法学说看到了不同经济关系特别是纵横经济关系的联络,但过火强调了这种联络以致于舍本逐末地看待纵横经济学说。
经济行政法学说以为行政权利在经济范畴的活动集中表现为经济行政,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所发作的各种关系,即国度行政机关在对国民经济实行方案、组织、管理、监视、调理和干预中所构成的各种联络。这种学说把国度干预同等于行政干预,视行政干预为经济法的中心,并进而把经济法归属于行政法,最终否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行政法学说过火强调政府干预,与市场经济的性质和请求不尽相合。但相对其他学说来讲,经济行政法学说比其他各种经济法学说更深入、更系统。经济行政法学说抓住了经济法最中心的内容,就是把经济法与政府干预分离起来,以为经济法的实质在于运用行政法律手腕处理经济问题,经过行政权利活动调整经济管理关系,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独一需求处理的就是对政府干预经济的科学了解的问题。
纵向经济法学说以为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说只调整国度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它一直坚持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这与调整横向经济体系的民法区别开来。它没有把纵向经济关系了解为行政权利管理经济关系,又有认识地试图防止同行政法的纠葛。坚持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这一点来说,纵向经济法学说比任何其他经济法学说更地道、更彻底。坚持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是正确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天文解和系统地论述和开展这种纵向经济关系。
学科经济法学说以为经济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国度制定和公布的经济法标准,二是指在理论上构成的经济法学科。从法律标准上看,经济法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从学科上看,经济法是一门必要的学科。学科经济法学说是从历史上的经济法提炼总结出来的。学科经济法学说对经济法的了解深受历史上统制经济法的影响并囿于统制经济法之内。历史上存在的统制经济法是经济法的一种“病态现象”,井不是真正的.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的垄断阶段,在市场经济自在竞争根底上构成的具有自觉无序性和垄断、不合理竞争等限制竞争性质的社会关系,提出了对社会经济停止宏观调控和维护竞争的普遍请求,要满足这种普遍请求,仅靠过去那种暂时性的、个别性的、行政性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需停止经常性的、普遍性的法律的调整,在这种状况下,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别离出来,这个法律部门就是经济法。学科经济法学说以为,学科经济法的任务就是研讨经济法规运用各个根本法手腕和准绳对经济关系停止综合调整的规律。国民经济关系的确是一个范围普遍的范畴,但是在这些范畴中的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使法律的综合调整作用显得特别重要。而完成对某一些范畴综合调整的任务不是一个部门法所能承当的。经济法不是行政法、民法和劳动法这些“根本法”的详细化,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只调整国民经济的某一个方面的经济关系,所以经济法不可能是对行政法、民法和劳动法这些根本法的“兼收并用”,经济法调整也不可能发挥行政法、民法和劳动法等各个部门法的综合调整作用。
总结五种经济法学说,能够发现它们的趋同,这种趋同就是综合经济法学中的“行政管理性的经济关系”、纵横经济法学说中的“纵向经济关系”、经济行政法学说中的“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纵向经济法学说中的“纵向经济关系”,以及学科经济法学说所以为的经济法是“应用国度强有力的行政权利对经济实行干预的法规总称”。这种趋同成为经济法学界共同的关注焦点,后来的《民法通则》的公布更有力地促成了这种共识。五种经济法学说在变革开放初期给经济法学界提供了最初经济法建立的思想根底,对中国经济法开展的奠基作用是无须置疑的。
经济法学论文11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行调节。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力不得滥用;法律又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调节措施得到实施。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一些行政指令方式。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离开法律,国际调节寸步难行。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一些明显特点,例如:
(一)它发生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而引起;它不是发生在一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二)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立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而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而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人。他们之间是一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一定强制性。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生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自由协商,自愿达成一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行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国际经济调节法的任务是规范国际调节活动,一方面对于国际调节进行规制,使国际调节依法实施,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又保障国际调节顺利进行,调节措施有效实施。藉此最终达到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目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经过国际调节法的调整,形成国际调节法律关系。国际调节中各有关主体——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决定于国际调节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任务,并最终受到国际调节及其立法发展阶段和状况的制约。从理论上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涉及国际社会经济的各领域、各环节、各个国家和地区;但只是同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并且属于经由各成员国政府、组织事先达成协议的范围和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国际调节不必管得过宽、过细、过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可以作多种分类,这些分类决定了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例如:按照参加国际调节关系的主体数量划分,国际调节法包括双边协定、多边协定、区域性条约和全球性公约等;按照被调节主体(规制对象)划分,国际调节法包括被调节主体为有关成员国政府的法律,以及调节和规制对象为跨国公司等民间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按照主体间达成协定的效力,国际调节法包括正式法律文件和临时性协议。如按照国际调节关系发生的经济领域,国际调节法则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是指有关国际调节的法律规范,不包括涉及上述经济领域的民商法规范。因为民商法所调整的是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而不是经济调节关系,因而不属于国际调节法范畴。如按照国际调节的基本方式,则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首先可分为对各国政府的调节和规制的法律,及对如跨国公司等民间经济主体的调节和规制的法律。其次,由于对上述两类被调节主体,国际调节都需要分别采取三种基本做法,即:
(1)排除市场障碍,包括排除各国设置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以及排除因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而给市场机制运行造成的障碍;
(2)通过发布经济信息和经济发展预测,提供建议,并运用金融、财政等经济政策和其他调节工具,引导各国政府和民间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使之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3)通过国际组织直接或间接投资,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往所做的那样。
与上述调节方式相适应,国际经济调节法便包括下面三种法律:
(1)市场障碍排除法,含排除各国政府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法律,及国际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2)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法;
(3)国际组织投资法。此外,国际经济调节法还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后者如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等。如按照法律渊源,则国际经济调节法除前面提到的那些双边、多边、区域性、全球性条约和公约之外,各国立法中同国际调节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属于国际调节法渊源的.重要部分。因为迄今各国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多采取先将其制定为国内法的方式,因此国内法当中同国际经济调节相关的法律规范也是国际经济调节法的渊源组成部分。此外,有一些(今后会越来越多)非政府的国际社会组织也制定了许多直接影响国际经济结构和运行的规则,发挥着一定的国际经济调节的作用,这些也应视为国际调节法渊源之一。以上构成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全部内容的基本框架。其中的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关联、衔接,形成国际调节法的有机体系。实际上,国际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为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逐步发达起来的,它们所涉及的国际经济领域逐步扩大,涉及的程度逐步深化。这决定了用以调整它们的法律规范也逐步增多和逐步完善。如本文前节所述,国际调节及其法律的历史发展迄今经历了几个阶段,WTO成立以后,以它为代表,标志着国际调节进入一个新阶段。WTO有一组包括30个法律文件的庞大的法律群。其中以《WTO协定》为统领,包括许多附件、部长决定与宣言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等;从文件内容上说,既有作为国际调节组织的WTO的职能、机构、地位及它总的活动原则的规定,又有涉及贸易、金融、投资、知识产权、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等各个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则。这些文件形成了WTO特有的国际调节的法律体系,也是当前整个国际社会国际调节法律体系的集中体现。
当然,以WTO为代表的现有国际调节法律体系目前并非十分完备,它在所涉及的调节领域、调节方式和手段、法律效力等各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另一方面,在WTO以外还存在着许多也执行这样或那样国际调节职能的国际机构,它们也在不断制定有关国际调节的法律文件,这些也是整个国际调节法的体系中的一部分。当前WTO同其他担负国际经济调节职能的机构如IMF、世界银行等,保持着密切联系(WTO专门通过了关于它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系的宣言),这有利于各种组织分别制定的国际调节规则的协调,而避免互相冲突。可以预料,今后各种国际经济调节组织及其调节职能还会继续发展壮大,它们之间会保持联系和协调。至于有无可能在WTO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上,形成以它为核心统一的国际经济调节机构,而那时它的名称也由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而改为“世界经济(调节)组织”呢?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那需要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不管怎样,各种国际经济调节法律规范在逐渐增多、完善的基础上也会增强它们内部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整个国际社会的国际调节法律的完备体系会逐渐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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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本文中,为了需求中国经济法学主导理念的这一盏明灯,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了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的创新观念,并论证其重塑不只契合了中国社会转型的时期特性,并且能够使经济法学更好地整合本身力气,从而承当起构建整个经济法学体系的世纪重担。
关键词:经济法学论文
一、主导理念的缺失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的终极迷雾
在悠悠漫长的中国历史演进过程中,中华民族的每一次社会提高都是随同着社会的变化和转型,并且每一次社会的转型多是在“痛苦”的抉择和整合社会利益中渡过,常常需求消耗大量的本钱去置之死地然后生。
1.中国经济法之于中国社会转型的意义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社会进入了加速开展的转型期。当下的转型期和人们的利益最为亲密,其传统的经济和政治体制以及人们的社会生活等都遭到宏大的冲击,使整个社会呈现一种矛盾重生的态势,这就需求各种手腕来加以管理,而法律则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种。中国经济法是与我国经济体制变革最为亲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肩负着为中国经济体制变革保驾护航的重担。中国经济法担负着培育市场经济的任务。学界普通以为,经济法学的产生是遵照“市场缺陷--需求国度干预--经济法产生” 这样一种西方范式。但是,我国经济法由于其产生的国情不同,使其肩负的任务亦不同。正如陈教授所论述的:“中国的理想不是市场充沛兴旺后呈现的市场失灵,而是没有市场,市场发育不全;政府当下的主要任务不是干预市场,用其有形之手替代市场无形之手发挥作用,而是要充沛培育市场,完善市场的自在调控机制。” 因而,随同着经济体制变革而不时向前推进的经济法,必需担负起为培育市场经济的任务而不时完善本身的理论体系的任务。中国经济法是使得“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分离的最佳调整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分离。社会主义是一种公有制的经济,以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到达共同富有为目的;而市场经济强调是以市场竞争为前提,以市场机制来自发的优化资源配置。
2.中国经济法学之于中国经济法的重要性
依据普通的法理学理论,任何法律部门的呈现或者存在皆有法学部门与之相对应,中国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概不例外。中国经济法学是中国经济法这个部门法的理论支撑。经济法学若无自我法学理论的构建,将使得中国经济法这个部门法失去了存在的根底,成为无本之源,无木之林,无根之基。并且,在中国处于这样一个转型期,中国经济法与西方的经济法担负的任务具有不完整相同性,中国经济法学必需构建具有中国特殊国情的外乡化法学理论,所以中国经济法学的自我构建之于中国经济法意义特殊。
3.当代中国经济法学开展中的掣肘要素
学界通说以为,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学这个学科是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是随同着变革开放推进而不时向前开展。20xx年的今天,迈入“而立之年”的中国经济法学,在迂回行进的过程中获得了不菲的成果,但其更存在着许多开展中的问题。
中国目前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时期,而转型时期,常常又是百花怒放的时期。中国经济法学的学术气氛,也一度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场面,但该场面却又很快的偃旗息鼓,犹如稍纵即逝。主要缘由在于我国经济法学界的各种观念林立,且许多观念缺乏充沛的论证,于是在人为无谓的争论当中,使经济法学理论的力气逐渐耗费殆尽,使一些本能够为经济法学理论构建作奉献的一些学者逐渐丢弃经济法这个阵地,使一些本能够获得共识的观念在争论中无形地被历史所埋没。
关于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当其开展到一定的水平,就有必要对其相关的理论进行梳理,从而笼统出共性的东西,才干有利一个新兴事物开展的稳定性。但是,当代的中国经济法学界却是一个群龙无首的场面,其人为的削弱了经济法学本身的力气。就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例,本来以十分成熟并能够定论的理论,却呈现不同窗派的学者有不同的相似主张。
4.主导理念的缺失--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的终极迷雾
中国经济法处在一个时期的穿插路口,而此时也正是作为其理论支撑的我国经济法学,这个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现代法大有作为之时。任何有所作为的“世纪伟人”,都必需是天时、天时、人和的有机统一。经过上文的阐述,能够探知我国经济法学这位“世纪伟人”,曾经占领中国这块“热土”以及中国变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变革这样一个大天时。
但是在这样有利的大环境下,中国经济法学为什么还会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呢?主要缘由是我国经济法学缺乏应有的“人和”。所以,此时中国经济法学的主要时期任务,是整合本身力气,克制本身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不失机遇地促进“人和”。但是,以什么样的规范去整合中国经济法学的本身力气,则是中国经济法学的一个终极迷雾。
二、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解读--中国经济法学迷雾中的.明灯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的研讨更为短暂,学界关于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的概念论述并无定论。笔者以为,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要作为一个主导的理念来统领整个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其必需契合以下两点。首先、经济法的“人”本主义必需不能偏离“以人为本”的实质,即真正的尊重人、关爱人以及促进人走向自在盲目和全面开展。其次、从经济法视域的时期角度去了解“人”的含义,赋予经济法学人本主义新的时期理念。经济法视域中的“人”不只限制于民商法学的单个人的个体,而是从社会整体以及更高层次的角度去关爱人。
1.经济人与社会人,经济法学更关爱社会人
西方经济学理论对人性的假定是树立在“经济人”的理论根底上的,其以为每个单个人多是以取得本身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这与民商法上的个人权益至上存在着某种逻辑的相同性。但若不假思索,对任何法律部门都一味的生搬硬套“经济人”假定则是不合时宜的。人历来多是、永远将是社会的人,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在某种水平上能够说,个人的利益只是社会关系要素之一,在许多状况下是不占主导位置的。并且,个体是存在差别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个体存在不同的竞争力,假如地道任由自在竞争必然招致社会呈现贫贱富贵的鸿沟,当其弊端积存到一定水平,便需求一定社会系统工程来加以管理,而立足于社会本位,具有相当时期性的经济法学便要偏重于从社会人的角度来对之进行维护。
2.传统人与现代人,经济法学更关爱现代人
经济法学是新兴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个对新时期(特别是转型时期的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回应而产生的法律部门,所以其对人的关心,无论是对其学问的应用,还是对社会各种问题的处理,都应该偏重于立足现代。而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是具有显著的区别特性,因而经济法学对人的关爱方式亦将进行改动。例如在当今学问经济时期,为了表现对学问的尊重以及更好的优化劳动力资源,现代经济法有必要以“现代人”的理念去对学问劳动者进行关心,对新型劳动关系进行调整。
西方国度在益于其轰轰烈烈的工业化运动以及如火如荼的城市化浪潮的过程中,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由于其不只在不时消灭本身的生存的环境,也以惊人的速度透支了我们子孙后代的账户。
3.经济法学的“人”本主义更是社会人、现代人、后代人的有机统一
经济法学“人”本主义对社会人、现代人、后代人的关爱不是截然分化的,更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经济法学“人”本主义表现出不同的关爱理念是源于其立足的不同角度,但在实质是分歧的,且表现出相互印证和相互容纳的特质。例如:站在社会整体利益角度的 “人”本表现的是社会人,站在时期利益角度的“人”本表现的是现代人,站在可持续开展角度的“人”本表现的是后代人;而这三种角度的有机统一点多是以为了更好的尊重人、关爱人,从而促进人走向自在盲目和全面开展这样一个实质为依归的。
由于中国理想国情的需求,当代中国选择了“渐进式变革”来进行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但是人类社会每次胜利的革新常常需求消耗大量的本钱去置之死地然后生,而当下的中国正处于变革的攻坚时期, 整个社会呈现了一种矛盾重生的态势。
“人”本主义理念的重塑进一步奠定中国经济法学的独立局部法位置
部门法又称为法律部门,即指依照本身的性质以及一定的规范或者办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标准的总和。 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已被世界各国的理论界和立法界所认可。经过了二十年的论争,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曾经具有阶段性的改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已被确以为具有独立法律部门的位置,占领了一席之地。
固然,不供认经济法学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存在着学科的成见,但我们亦不得不供认,用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规范来界定经济法学的独立位置的确存在着缺乏。鉴于此种状况,笔者以为,在论证经济法学独立法律部门这个论题上,传统的划分规范固然必需给予肯定,但在遵照传统理论的同时,不能一味地拘泥于传统理论,而应该翻开眼界去关注理论的需求,从而寻求另一种作为佐证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规范。经济法学的“人”本主义理念能够担负其这样的一个重担。首先、经济法学的人本主义理念是经济法学所独有的理念,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固然历经较长的法学开展史,但其并没有构成像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这样上位阶的后现代性理念。今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世人公开发布的《中国的法制建立》白皮书中,以官方的方式供认了经济法学法律部门的独立作用,为经济法学的开展带来了无限的活力。若理论届能进一步的寻求其他划分部门法的规范来佐证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位置,与传统的划分规范共同发挥作用,无疑是为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位置在理论的火焰上加上了理论论证的燃料,使其独立部门法位置铜墙铁壁。
“人”本主义理念的重塑有利于中国经济法学的资源整合
中国经济法学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便纷争不时,其部门法位置得到官方的正式供认亦阅历三十年左右的争论。我国经济法学不断以来呈现如此混乱、分散的场面。一个重要的缘由是由于我国经济法学界观念林立,并且许多观念缺乏充沛的论证,且在人为的争论当中,使我国的经济学理论力气在争斗当中耗费殆尽,使一些本能够获得共识的观念在争论中无形地被历史所埋没。到了中国经济法学开展的今天,为了拨开迷雾,探寻中国经济法学开展的真理,理论届曾经开端对以往的一些做法进行了深思。
此时最主要的是能找到一个能高于或者统领其他理念的终极理念来进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分散的理论进行整合。“人”本主义理念是经济法学其他理念的终极理念,由于法作为一种维护并促进人类社会对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并使人走向全面开展的一种手腕,必然是以人为本的法,这应该是不证自成的。所以笔者以为经济法学的“人”本主义理念具有这样的适格条件。经济法学有了“人”本主义理念的指导就能够消弭了前文所论述的我国经济法学之所以混乱不堪的缘由。经济法理念是经济立法需求与经济法之间的一座桥梁,是前者向后者转换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由于时期的不时革新招致了不时变化的经济立法需求,而此时若有了经济法这样一个具有时期特征的“人”本主义理念的指导就能够有了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并制定出具有时期转型特质的“良法”,从而使得我国的经济法学者统一思想,使经济法学从求“异”求“新”转移到求“同”求“合”上来。
经济法学论文13
一、《资本论》中经济法学思想存在的基础
1.历史渊源。从历史角度出发,马克思经济思想的诞生,是源于马克思法学思想,在早期,马克思是致力于法哲学思想的研究,试图建立相应的学科系统,而对于经济学的研究,其出发点与归宿在于针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进行彻底批判,以此来服务于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理论体系的搭建。而基于法哲学思想形成的过程中,要想实现对法律本质的彻底揭示,就需要从市民与社会角度出发,以经济学分析来实现对阶级利益的剖析,因此,实现法哲学思想体系的搭建,就需要以经济为基础。
2.现实基础。基于《资本论》角度出发,主要是针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对相应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进行分析,而基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随之产生的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体系,针对这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进行研究,能够将法所具备的一般性质进行定位,同时也能够为进一步明确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同时,在《资本论》中,相应的经济法学思想在各卷中均有体现,而本文则是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这一维度出发,针对《资本论》中的经济法学思想进行了简要的剖析。
二、《资本论》中经济法学思想的体现
1.《资本论》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基于马克思的《资本论》下,针对公平与效率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则是基于简单商品交换这一基础上展开的,而商品本身首先是具备了使用价值,并能够与另一种商品使用机制进行等量交换,在存在这一关系时则形成了商品的交换价值。在其它商品能够作为该种商品的交换价值时,则就意味着能够实现相互的替代,或者是商品交换价值的大小相等。这就意味着在不同商品间的交换上,需要以等价交换为基础,首先,意志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即一方不强迫另一方从事违背其意志的活动;其次,这种意志上的平等是具体的,它反映在经济关系上,表现为经济利益的平等。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角度下,所谓的效率指的是:在社会总生产中,相应的生产效率,而基于社会总生产角度下,其又存在着广义与侠义的区别,因此,这就促使效率也具备了宏观与微观值分别。自此过程中,当资源配置能够满足社会总资本在生产这一需要,则就意味着相应的资源配置具备了效率性,但是,如果相反则至少意味着相应的效率偏低。而基于资本生产总过程的基础看,所指的是侠义的生产过程,这就意味着微观效率直接影响到了宏观效率,且二者间成正比关系;简而言之,也就是在微观效率越高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对于生产者而言,所获取的利益也就越大。基于此,在简单商品的生产条件下,公平与微观呈现出了统一的关系。
2.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既统一又矛盾。从资本主义生产条件出发,公平与效率间呈现出了对立统一的关系。这是因为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实现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在简单商品生产这一条件下,逐渐形成了资本家与工人、资本家与资本家以及工人与工人的关系,在此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被马克思阐述为:马克思认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基于同一阶级内部,呈现出了统一的关系,而在对立的阶级之间,相应的关系是对立的,这一阶级对立关系的产生,是因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所引起的。因此,马克思是从阶级角度看待公平与微观效率关系的,基于简单商品的生产条件下,商品生产最终是归自己所有的,此种情况下,就意味着在社会关系中,只存在商品生产者这一个阶级,因此,相应公平与效率自然就是统一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系,对立阶级的产生下,实质上是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而要想占有更多的剩余劳动力,以提升剩余价值,就需要提升劳动效率,进而致使公平与效率间产生了矛盾。
3.公平与效率的经济法学思想。究其经济关系的本质,实则是就是经济利益的关系,而基于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的差异性下,就促使相应的生产关系随之产生了差异性,在经济关系中,其所体现的是这一利益体系中各方利益的分配与矛盾,基于马克思的法哲学体系中,其最早是从生产方式变革这一角度出发的,基于劳动异化下将资本主义社会异化的过程进行揭示,而在整个异化的过程中,其实质是利益分配与争夺的过程,基于唯物史角度下,马克思提出社会经济关系的建立,最初都是基于利益这一基础进行外显的,这就将利益定位为社会中一切行为的'动因。而在利益关系中,法的融入则能够实现对矛盾的缓解,因此,法的重要性也就随之凸显。法律的调整坚持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事实上现在讲的效率优先意味着在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中,效率一般占主导地位,是生产力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体现。而所谓的兼顾效率与公平,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则是借助对经济的宏观调控,针对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同时兼顾对公平性的考虑,避免因顾此失彼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对现实的指导意义
对当下的中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协调推进而言,《资本论》经济法学思想的分析具有以下幾点现实意义:
1.顺应生产关系的变革适时调整现存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最大的特征是转型,包括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经济结构、政府职能转型及社会结构的方方面面。转型期的生产关系处于不断变动过程中,客观上要求有新的经济法律制度确认、维护新产生的生产关系。适时调整现存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对进一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推进,对营造和谐的社会经济制度环境显得尤为必要。
2.顺应发展的需要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要想促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就需要提高社会生产效率,而基于市场经济下,其本身所存在的竞争性本质为提升效率奠定了基础,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竞争的本质是对利益的争取,在市场经济却不具备实现公平分配的功能,因此,要想兼顾公平与效率,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稳步前行,就需要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介入。效率与公平是社会发展中的一对矛盾,公平倾向社会成员利益平等化,但却容易忽视社会经济发展的高效率。效率强调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却容易忽视利益差别的扩大。所以只有协调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才能使社会利益最大化。
四、结语
《资本论》 是一部博大精深的政治经济学巨著, 更是一部马克思主义的百科全书, 其中蕴含的丰富而科学的经济法学思想。这些思想在今天看来,对我们的社会生活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马克思的法学理论可称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参考文献:
[1]薛伦倬著:《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 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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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5]余斌、樊志:“从《资本论》看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晋阳学刊》20xx年第6期.
经济法学论文14
不久前,我家搬入了现在的新房子,刚搬完家,邻居叔叔阿姨们就送来了好几盆化和几株树。都摆上盆景。我对爸爸说:“我们家都快成植物园了,摆那么多的植物干嘛呢?”爸爸笑着说:“植物能制造良好的气氛、能净化空气,人和动物都离不开他们,离开了他们都不能生存了。”人和动物离开植物后不能生存?为什么人和动物离开植物后不能生存呢?我将信将疑,决定做几个小实验来证明这个问题。
星期天,我从屋里抓来两只老鼠,这两只可怜的小老鼠即将成为我的试验品。它们不停地挣扎着,圆溜溜的小眼睛瞪着我。我把一只小巧玲珑的老鼠放在一个大鱼缸里,这个大鱼缸是玻璃做的,是爸爸买回来饲养金鱼的,但是一直没有养金鱼,恰好我用来做实验。我把玻璃缸封得严严实实的,不让它与外界的空气相连。我仔细地观察着,只见小老鼠沿着缸壁绕着快速的向前窜。咦!小老鼠不是活得好好的吗?难道爸爸说的不是真的?过了一段时间,只见小老鼠绕圈的速度越来越慢,直到停滞不前,最后奄奄一息的样子。顿时,我把鱼缸的盖子急忙打开,把第那只小老鼠取出来,放进第二只小老鼠,有搬入几盆枝繁叶茂的植物进去,然后跟上次一样把鱼缸盖上,我不停地拍打鱼缸,只见小老鼠惊慌地乱窜,过了好久这只小老鼠也没咽气的样子,这个实验证明了植物可以输送动物所需要的氧气。
为了进一步证明人类和动物对植物的依赖性。我来到我家附近的一个食料加工厂,那儿的空气里弥漫着一股浓浓的灰尘味,熏得我只咳嗽。我感到十分难受。然后,我又跑向我家屋后的一片竹林里,那是一个空气清新的地方,我感觉极为清爽。这个实验证明植物可以净化空气,使人呼吸顺畅。
这两个实验证明,人类和动物的生存与植物有密切的关系,这其中到底有多大的科学道理呢?我们科技小队来到图书馆去查阅了许多的科技资料,还到学校的.远程室上网查阅,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人必须依靠植物提供氧气,只有植物才能制造氧气,如果说一个人几天不吃饭、几天不喝水,且有一息尚存,但是几分钟不吸入氧气,就可能性命难保,氧气是人生命活动的第一需要呀!一个成年人每天呼吸约2万多次,吸入氧气0.75千克,呼出3二氧化碳0.9千克。
二、动物与植物的呼吸,物质的燃烧,也都要消耗氧气,释放二氧化碳。这样一来,空气中氧气不就一天天增加了么?不,天地间之所以没有产生过这种危机,就是因为植物既是天然氧气“制造厂”,又是二氧化碳的“广阔市场”。
三、有人做过统计,1公顷阔叶林,在生长季节每天能制造氧气750克,吃掉二氧化碳1000千克。所以算起来,只要有10万平方米的树木,就可以供给一个人氧气的需要量,并把呼出的二氧化碳吸收掉。因为有植物源源不断地补充氧气,空气中的氧气才能保持基本恒定。相反,如果没有植物,地球上的氧气只要500年左右的时间即可
用完。
所以,我们人类不要乱砍乱伐森林植被,人类和动物能够维持生命以及活动时所需要的氧气,必须归功于绿色的植物,生命与植物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在此,我代表我们全校同学呼吁全社会的人们爱护和保护植物,让植物成为我们最好的朋友!
经济法学论文15
论文摘要:1994年底,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了以“老干妈”为商品名称的食品,自1996年8月,开始使用自己设计外包装上,随后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10月,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开发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使用的瓶贴与“贵阳老干妈”的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11月,“贵阳老干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湖南老干妈”及销售商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告上法庭。
论文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位法与下位法
1 案件分析该案中,在当事人都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都没有取得商标权的情况下,国家专利局几乎是在利用两次专利授予调戏法院。根据专利法,两家老干妈的力量几乎均衡,一方的权利无法否定另一方的权利,法院只好以先用权为依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否定华越公司对“老干妈”的使用权。华越公司根据国家专利局授予的权利,取得了“老干妈“的外观设计专利,那么他就可以合法的贴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否则我辛辛苦苦的申请专利干嘛?事实是我被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判输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没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也没有具体法与一般法的名分之争,凭什么就得适用一个对我不利的法律?华越公司的法律顾问没有据理力争,是个遗憾。国家专利局的一次专利认定直接导致了一次法律冲突。
2 国家专利局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其实本案最重要的应该承担责任的一个点,就是国家专利局。如果专利局当初脑袋稍微清醒一下,稍微为国家的产业负一点责,就不会出现后来如此惨痛的教训。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与已知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两起外观申请,是如此的相似,时间有是如此的接近,全国人民都以为是一家工厂出产的商品,你却能区分开,专利局是否要兼职卖放大镜?给全国的家庭主妇每人配发一个,然后“喜之郎“和”喜六郎“,”康师傅“和”康帅傅“,”雪碧和雷碧“你也都授予它专利,以保证你的放大镜的畅销。你的一个专利授予,造成了一个企业数年的苦心经营(当然也有决策者的原因)和巨额投入遭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辛辛苦苦的为别人做了嫁衣,如果你当时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严格一点,那么后面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你的一纸授予轻轻松松的搞垮了一个企业,对你的能量真是感到很佩服。案后专利局辩解,是在是工作太忙,无力分辨每一个申请单与成千上万的申请单有何不同,但,这是你的职责。幸好,笔者也是一个小小的计算机爱好者,知道日立公司推出了一个软件,可以把无数个图片迅速的检索,把相似的几个或十几个图片呈现在检查人员面前,能够为专利局节省大量的人力,也基本能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出现。3 华越公司从法律顾问到决策者的失误
3.1 法律顾问在公司开始申请专利的'时候就应该提醒公司的决策者,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我们在做一个非常危险的模仿,后果轻则胆战心惊,寝食难安,重则粉身碎骨,万劫不复。毕竟是心理如明镜似的知道理亏,一旦纠葛起来会非常危险。再者,案后竟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让专利局没有受到丝毫的惩罚,或许,公司感到了难度,有了畏难的情绪。
3.2 公司的决策者更是不知道他在做什么,从本案的发展看来,华越公司并不是一个游击队,是决心要做成一个全国的品牌的。他很聪明的合营了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仅仅用了5个月,拿到了技术,然后一脚把南明踢开,轰轰烈烈的在做起了广告营销,让全国人民都知道了”老干妈“,不但自己的辣椒油卖的风生水起,贵阳老干妈的销售额也是翻着翻的往上涨,因为消费者从外观上看根本就分不清到底谁是谁,这种贵阳的当地的土特产估计口味也差不多。问题出现了,一山是容不得二虎的,贵阳老干妈无法忍受一个后起之秀打着自己的旗号竟然做的比自己还大,再容忍下去自己就成假的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4 高级法院与国家部级(国家专利局)行政单位究竟谁是最后的终结者司法作为民众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能否得到像宪法阐述一样的发挥,法院的判决国家专利局能否平静的执行。
5 一审的判决当王老师在屏幕上打出当时北京二中院的一审判决时,也不是很服众。
判决:
①被告华越食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其在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之前与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瓶贴相近似的瓶贴;
②被告华越食品公司赔偿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
③驳回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我估计贵阳老干妈看到这个判决之后肯定吐血了,本来是想让法院给华越公司来一刀的,法院却只给华越理了理发。①华越公司的瓶贴都是一样的,你怎么判断这一批是未获得专利的,那一批是已经获得专利的,瓶贴上又没有印刷日期;判决词已经体现“相似“的字眼,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与已知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这不是等于羞羞答答的认为专利的授予有错误吗?②贵阳老干妈当时的年利税已经高达1500万,想用区区15万打发,却给她留下一个日益恐慌的竞争对手,任谁也不会同意的。这个北京的二中院果然是高。
6 二审的判决该案中,在当事人都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还在复议的情况下,法院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很明显,在双方当事人都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形下,因为一方的专有权无法否定另一方相似“专利”的专有权,所以,贵州“老干妈”无法通过专利法获得保护。因而法院只好以先用权为依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否定华越公司对“老干妈”的使用权。法院灵活地适用法律,较好地维护了真正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但没解决权利归属问题。这个也是没法解决的问题,因为权利由国家专利局给了双方,如果确定专利属于一方,有越俎代庖之嫌,也很不给专利局面子,只好含糊带过,大家心知肚明即可。从走司法程序来说,这个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市场经济秩序。不能因为你是规模比较大的正规军,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使用小工厂创造出来的无形资产,不能说你的资源比较多,财力比较雄厚,我用这个牌子肯定比你用要好,就可以拿去用,那样的话,小企业根本就无法生存,垄断就会形成,竞争秩序会遭到严重的破坏。本案结束后,失去华越公司强大的品牌经营战略帮助,贵阳老干妈的销售量也大不如前,那么这个诉讼的结果就是死了一个,伤了一个。民不举,官不纠,双方没有联营的意思,法院也不好多说话,再说法院也不可能帮助企业制定下一步怎么走。但,在我的印象当中,法院的胆子可没那么小,一些当事人或老农民进法院经常被唬的一个跟头一个跟头的,如果在此案终审判决前,三方(法院,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平心静气的商讨,此案判决后的得失,摆明法院的观点,对双发的未来的发展的得失,仔细的考虑一下,携起手来,化干戈为玉帛,共同扶持发展,总比两败俱伤的结果要好的多。值得我们学习的是原告的诉讼技巧:①轻松的利用了一个替罪羊,北京燕莎商城,把诉讼所在地从湖南转战到了北京,避免了地方保护,节省了很多资源,省却了很多麻烦;②事前判断准确,不告专利,不诉商标,巧妙的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推翻了被告的一切事前准备和所拥有的权利,不但使自己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也使法院擦去一脑门子的冷汗,免却了与国家专利局相遇的尴尬。 参考文献: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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