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毕业论文

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

时间:2022-10-07 21:29:08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

  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1】

  【摘要】公共管理是政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开展的管理,在管理中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具有社会分享性的、为人们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和条件。

  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追求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利益最大化是公共管理的目标。

  本文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对公共利益的构成、特点做了阐述,并对公共利益在社会的实现做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利益;构成;特点;实现

  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追求的主要核心目标,作为为公民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对“公共利益”展开研究是公共管理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公共利益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具有“公共”含义,另一方面具有“利益”含义。

  一、公共利益构成

  1.社会利益分享性的公共利益。

  从社会资源角度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析,社会公共利益面向社会共同体的内部不确定性,制定组织中的人所享用的资源与条件。

  换言之,基于公共利益的资源以及条件享资格比较开放,这些资源与条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且与社会共同发展,因此具有一定的社会分享性。

  2.组织分享性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为组织内部共同体成员提供资源与条件,这些共同体内的资源与条件都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对资源享受人群具有一定的限制,仅限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用,并且对于组织外部的人员具有不一定的排斥性。

  这些资源与条件的应用,具有较强的组织分享性。

  二、公共利益的特征

  首先,公共利益是抽象性和具体性的统一。

  公共利益是一个与个体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它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如同正义、平等一样。

  “公共利益并不表示一致同意的利益,而仅表示某些人看来对公众有利的事物。有时公共利益表示某种普遍利益,即确信有益于社会中每个人的价值观念。”但不能由此就认为公共利益就没有具体的内容。

  在公共管理中,各种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就是公共利益的客观形式,而各种公共管理主体就是公共利益在规范意义上的现实代表者。

  因此公共利益既有抽象性又有具体性,是二者的统一体。

  其次,公共利益是社会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和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这种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也即消费上的非排他性。

  所谓阶级性是指由于公共利益的提供者即各种公共管理主体本身具有阶级性,特别是在阶级社会里,各公共管理主体最根本的利益是其阶级利益,公共利益只是维护阶级利益的副产品。

  因此,公共利益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这种统一,在不同的社会有本质的区别。

  在阶级社会里,公共利益的社会性和阶级性,只能达到形式上的统一,即社会性和阶级性同时存在,但社会性最终是为阶级性服务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性和阶级性达到了本质的统一,即社会性和阶级性同时存在,并最终都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除上述特征之外,公共利益还有层次性、全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等基本特征。

  三、公共利益在社会中实现的途径

  1.并不是以需求者数量居多作为唯一标准的。

  很多学者认为,当人们对一项事物的赞同者比较多,那该事物就能够构成公共利益内容,从理论上进行分析,由于公共产品以及公共服务,大家一致需求的容易使得人们快速达成共识。

  当人们对公共产品产生分歧时,这种公共产品就不能称为公共利益。

  该种观点实际是以对待一项公共事务的赞同人数为衡量标准,道理简单明了,但是却存在着一定的偏差。

  2.不局限于单一的领域。

  传统观念下,公共利益只是局限于国家政治层面上,在地方政府以及更小层面上不存在着利益普及。

  其实不然,公共利益的社会性所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社会”既能够表现在国家政治层面上,也能够普及在社区中。

  3.是价值层面和理念层面的反应。

  公共利益主要分为抽象公共利益和具体公共利益,其中抽象的公共利益主要集中在价值层面、理念层面。

  例如,在抽象层面上的政府行为指导,实质是一种政府行为边界的判断依据。

  而具体的公共利益与抽象的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社会公共产品、社会公共服务等层面上。

  抽象的公共利益是一种理想化的利益规划,代表着人们对真善美的向往,而具体的公共利益,在目标上可能出现很多偏差,不一定能够代表着真、善、美。

  出现这样现象的原因,主要的原因就是公共管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和动态性,一方面是政府部门对公共利益的调整,另一方面是民众对公共利益的适应,因此存在着动态性。

  总之,公共管理最终要实现的就是公共利益在社会的最大化,政府作为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就要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公共服务的能力,实现政府的良好转变职能,将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作为重要目标来实现。

  【参考文献】

  [1]陈庆云,鄞益奋,曾军荣.论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J].中国行政管理,2005,07:17-20

  [2]朱广忠.三维视角下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06:138-141

  政府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2】

  摘 要 政府作为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在公共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如何通过合理制定公共政策,有效开展公共管理。

  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是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面临的重大课题。

  要在正确认识“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基础上,有效探索实现公共利益的正确途径。

  关键词 公共管理 公共利益 政府职能 实现途径

  1“公共利益”内涵的厘定

  公共利益和大众福社一直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关注焦点和产物,也是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在我国努力推行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的新的历史时期,公共利益当然成为公共管理及其政策的核心价值。

  我国宪法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大体上有以下含义:(1)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基础和各种利益的整合,反映宪法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

  因此,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实际上承担着为社会提供规则的任务;(2)我国宪法的公共利益,凸现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功能,所有规定公共利益的规范中,以国家为实施公共利益的主体,从而确立了国家的地位;(3)内容上,突出以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为基本价值趋向,强化了公共利益的工具性价值;(4)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既紧密相连又各自区别。

  性质上,国家利益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而享有的利益,而公共利益主要是由社会成员享有的实际利益,享有利益的主体是不同的。

  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界限主要在于社会利益具有功利性与排他性,社会利益不一定代表公共利益的要求;(5)公共利益与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同层面的概念,普通法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受其价值的制约,不能任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

  公共利益既是解决公益与私益之间冲突的依据,同时也是社会基本价值的指导原则,发挥价值示范作用。

  应该说,“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范围宽泛和含义复杂的概念,如何明定、判断一直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概括国内外学界的主要意见,大多认为,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应坚持如下判断标准:

  (1)合法合理性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才可能对基本权利加以克减和限制,故必须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

  (2)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政府就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公共利益提供者;

  (3)公平补偿性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或特别牺牲。

  有损害必有救济,特别损害应予特别救济,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

  2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

  社会转型向政府的公共管理提出了挑战。

  政府公共管理在回应社会转型的挑战和压力时所做出的调整和创新,是渐进地进行的。

  应该说,这一探索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趋势,为实现政府改革与构建和谐社会找到了一条新的道路。

  现在,公民对政府的期望已经变得越来越明确:公共管理必须走向民主化和公开化;重视社会公民的参与;强调与他人共享权力,使公民真正得到所需要的公共服务。

  公共管理的精髓和追求目标,就在于“公众”的利益。

  2.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公共管理的方向是从“政府主导型”转变为“社会主导型”,为此,政府公共政策化和公共管理社会化两大趋势不可避免。

  要精简机构和人员、改革行政审批体制、推行电子政务、建立行政听证制度、实现行政程序公开等等。

  政府自身着重要“为经济建设服务”变为为公共利益服务。

  也就是说,政府要履行好公共管理职能,必须搞“瘦身运动”,进行公共服务供给的市场化改革。

  由于我国的市场还不成熟、市场运行的机制和规则不完善等因素影响,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不能像西方市场经济成熟国家那样全面铺开,而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2.2坚持政府行为法定化

  要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和功能,必须实施政府行为法定化、改进行政执法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实现依法行政。

  把权力、利益、责任、监督等各方面协调统一起来,明确权力与利益的边界,有效制止行政的随意性,克服政府权力部门化、政府权力地方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不良现象,从而建构“法治型政府”。

  现代文明社会是法制社会,现代政府也应该是法制政府,依法行政是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则。

  美国法学家福勒曾经说过:“法治的实质必定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预先宣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力义务的规则,如果法治不是这个意思,它就毫无意义。”因此,所谓行政法治,作为公共行政的一个普遍原则和管理方式,要求政府行政权的获取、组织和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政府之行政行为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逾越法律授权的范围,否则,即为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行为法定化有三个要义:一是依法平等。

  法律在政府和公民间无所偏袒,政府不能享有不必要之特权。

  二是依法限制。

  政府之一切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法逾越。

  三是依法负责。

  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如有违法不当行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川。

  应当看到,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方面,依法行政的理念尚未确立;另一方面,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影响了公共服务市场化建设。

  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就很难避免行政的人为性和随意性。

  2.3培养和借鉴民间的创新力量

  对于提升政府管理创新来说,公民参与的意义在于可提供创新所需要的智慧、知识以及信息。

  公民参与可以集中民众智慧,吸收不同领域知识,并为政府管理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从而提升政府管理服务大众的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和参与机制,尤其是公开服务项目必须在群众参与和监督下实施。

  对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项目,首先要倾听公众声音,即要按照公众的要求提供服务,增强对公众的回应力,增强公众对公共服务质量的监控。

  政府公共管理中要切实维护好“公共利益”,如果没有群众参与,没有公众评价,所谓“公共利益”的实现就会落空,政府转变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也不可能很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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