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毕业论文

经济法论文

时间:2024-06-26 17:04:48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经济法论文(优选15篇)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写过论文,肯定对各类论文都很熟悉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经济法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法论文(优选15篇)

经济法论文1

  一、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相关立法进程的缓慢

  从最开始的控制气候变暖到如今的低碳经济,世界各国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相应的研究工作,如今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从xx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xx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包含,这种相关法律并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的指导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强制性效力,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障碍。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各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

  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合理立法要结合实际国情

  合理的立法要改变过去的观念,社会在发展,具体的立法环境也在相应的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观念的相应转变才能符合实际情况。而且鉴于国外已有相应的法律。我国在制定相应法律的时候切不可照搬国外,每个国家的基本情况不同,国情不同,经济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这些在立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到。

  (二)环保要和经济一起发展,环境优先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导向的GDP,都是走的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结果往往是治理的费用和难度都是大问题,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这种观念需要转变,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并不是零和博弈,而且共同的目的都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这个观念建议在低碳经济的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的同时发展经济。

  (三)加快低碳经济的法律化进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政策具有政策的特殊属性,不同的政策不同的作用,不可盲目的将其法律化,否则违背了初衷,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种种问题从而不能够解决相应的问题。尤其不可出现政策式立法。第二,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主要通过政策的规定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政策具有灵活,应变性强的特点,但是它不可完全替代法律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法律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它们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要将低碳经济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的话,也可以根据已成熟的政策来进行相应的修改。

经济法论文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我国物流行业迅速发展起来,但是,物流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不规范的问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重视,加快物流行业经济法立法工作,积极完善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研究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不仅能够完善我国的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而且对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1 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的必要性

  1.1 物流行业的无序竞争

  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部分物流企业为了拓展市场占有额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物流行业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而物流行业无序竞争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中,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物流企业的各个利益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牟取自身利益会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来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因此,物流行业的无序竞争需要我国积极完善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

  1.2 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

  物流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支持。一起在当今市场经济制度下,物流企业的消费品逐渐丰富,物流行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了是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消费者却对物流行业的经营与发展缺乏了解,在物流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一直处于被动地位。部分物流企业利用消费者的被动地位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急需完善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

  1.3 物流国际化发展的要求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利益主体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并且我国的物流企业与国际物流企业的竞争不但加强,物流市场竞争势态变得错综复杂。面对物流国际化发展,我国物流企业应积极与国际物流企业开展合作,而与国际物流企业的合作需要我国积极完善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为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 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当前,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比较分散,虽然,经济法种类繁多,但是,却缺乏统一整理。大多数物流行业经济立法主要针对不同的物理企业状况制定的,缺乏普适性。同时,物流企业的环节众多也是物流法律繁多的重要原因,需要物流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物流环节和工作状况来寻找合适的物流行业经济法律,物流行业经济法的协调性不高。

  2.2 立法滞后

  当前,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立法滞后,无法适应物流行业的发展,更加不适应我国经济国际化发展。当前,我国物流行业经济立法仍然采用传统的经济立法规范,按照传统的物流状况来设置法律,导致我国物流行业经济立法滞后,无法对当前物流行业的经济发展进行指导。

  2.3 市场主体进出存在障碍

  首先,我国物流市场主体准入存在着较大障碍,很多地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地方保护准入壁垒,地方政府对物流行业的控制过强,物流市场缺乏自由竞争的气氛。同时,在物流行业发展的过程中,物流企业受行业利益和地域经济利益的影响而制定出不同的法律法律来对当地的物流行业进行规范,然而地方保护主义容易造成物流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阻碍物流市场健康;其次,我国物流市场退出也存在着巨大障碍,政府和物流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以及物流企业包袱沉重会严重影响市场主体的退出。

  2.4 环境恶化

  当前,我国物流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影响我国的生态安全。我国为了解决资源问题和环境问题,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函战略。但是,物流行业作为新兴产业,其发展本身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进而造成生态环境恶化。

  3 完善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的策略

  3.1 整合现有的经济法规

  为完善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我国应积极整合现有的经济法规。首先,我国应应积极成立物流行业委员会,使物流行业委员会成为物理行业发展的重要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同时,物流行业委员会应积极与我国经济发展部门合作,为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信息;其次,我国应积极完善物流组织法,根据不同经济主体规定市场准入规则,细化市场准入条件。同时,我国应积极根据物流行业的发展变化来调整物流组织法律法规,增强物流行业经济法的适用性。

  3.2 制定物流行业经济法规的统一政策

  首先,我国应积极制定统一的物流行业发展政策,加强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的统一性,积极制定适用于我国物流行业各个部门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其次,我国应针对物流业发展的现状以及物流业的发展方向制定物流业现代绿色发展规划,并对物流业的绿色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为物流业的绿色发展提供法律保证;最后,随着物流业的发展,物流行业可能会出现第三方甚至更多物流行业分支。我国应根据物流行业的发展趋势积极制定物流行业的发展法律法规。

  3.3 积极完善物流行业市场主体进出制度

  首先,我国应积极规范物流行业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进传统的物流审批制度,积极实施物流行业主体市场准入登记制度,提高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准入的透明度,进而避免物流行业市场地方保护主义,确保物流行业的经济秩序;其次,我国应对物流市场主体准入规定进行适当放宽,积极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物流市场竞争,增强物流企业的竞争动力,进而提高物流企业的发展积极性,实现物流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最后,我国应积极完善物流行业市场主体退出援助制度,对陷入困境的物流行业主体进行援助,设立专项物流行业援助资金,充分发挥物流行业援助的作用。

  3.4 发展绿色物流

  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应加强重视物流行业造成的环境恶化,并积极发展绿色物流。首先,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规定绿色物流的标准,对物流行业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发展方面进行规定,尽量减轻物流行业对环境的污染;其次,我国应积极完善物流行业发展的基础设施,构建绿色物流行业发展规划,确保绿色物流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论文3

  中国经济法自产生确立以来,其发展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讨论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将有利于深化经济法的意义,使其更好地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将大大有利于我国当代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经济法与宏观调控

  中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其自产生确立以来,概念的界定与理论的构建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那么,在当前中国的总体进程中,经济法被赋予当代的与时俱进性,是指国家为了预防或克服市场自身调节缺陷造成的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国家干预的相关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调整需要宏观调节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宏观调控最早由经济学家凯恩斯所提出,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宏观调控是以国家为行为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宏观经济或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以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宏观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失序状况,并促使经济宏观平衡、协调、有序发展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动,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经济过度扩张或衰退,增强经济稳定性,即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利益取向基础上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具体目标又体现为: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都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以达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宏观调控更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并以尊重市场规律作为宏观调控的原则,让市场配置资源起到决定性作用。宏观调控涉及经济的众多领域,其是个全方位的调控系统,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均衡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不能毫无节制、毫无根据,经济法就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使其合法化的规范,可以说,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体系进行的宏观调控行为要符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经济法同样要契合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

  首先,经济法是对宏观调控适时性的精神贯彻。现代的市场经济除了传统市场经济的特点外,还具有更现代化的特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并存;国际与国内市场的关联;经济运行与活动的法制化(即“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以萨缪尔森为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传统的自由放任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是同一理论体系的相辅相成的两种手段。不断建立完善的法制经济体系,经济法律规范的一个鲜明特点即贯彻国家干预的精神,突破了传统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使调整经济关系的私法开始公法化。当今的经济法正是在市场经济对宏观调控的需求下应运而生,是宏观调控、国家干预的精神贯彻。

  其次,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重要准则和重要内容。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内容上可以分为调控手段和调控方式两个方面。在调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属于一种调控,经济法律在宏观调控中,同计划、经济政策的作用性质一样,应归于宏观调控方式的一种,法律调控方式中的目标和任务是国家通过制定经济运行的行为规范,制约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各种行为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使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活动行为以及相互关系都纳入与法律意志相统一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调控的原则可以高度概括为强制性原则,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无论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还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范,在经济发展需求的条件下按照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国家干预行为。在调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形式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直接调控、间接调控等外,其还要通过经济法的规制来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来进行适度干预。宏观调控体系中是相互联系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如计划法、产业法、投资法、中央银行法、预算法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中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种类的部门经济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不仅使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以及具体措施更具权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时又通过法律具体条文规范的形式保障了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依据。

  再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是宏观调控体系的灵魂。经济法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基本立场,坚持“社会中心”的利益价值取向,注重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对经济的调控程度要符合整体发展。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国家干预的范围、方法、手段、程度适度,要求国家宏观调控的均衡,决定了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适度性。经济法坚持的经济民主原则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归宿,经济民主原则体现了社会、国家、个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能够提供国家干预的效率,确保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是宏观调控体系实体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经济法坚持经济公平原则,是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的价值体现和原则确认,注重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代际公平,这也是国家宏观调控时对社会资源的处理的具体要求和准则。

  三、结语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至今随时代需求产生的经济规范,是伴随国家干预,宏观调控需求产生的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无论是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还是纠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其运用的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离不开经济法的宗旨和要求,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价值不单体现为是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部分,更体现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经济法论文4

  (一) 纵横统一说

  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有所不同,需要调整的关系对象自然也不相同。在我国经济真正发展之前,我们一直走的是计划经济道路。在那个物质匮乏的年代,计划经济确实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经济是无形的,用政府有形的手去塑造其发展趋势是极其不合理的。从目前来看,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并驾齐驱,就是再大的政府想要去扭转这种局面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再加上我国人口众多,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经济法来调整,以弥补不足之处。以前国家对经济的领导属于纵向指引,但在市场经济面前,讲求的众生平等,即所谓的横向发展,它是指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平等的,是在同一水平线上的。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重点调整的范畴应该是经济管理关系。

  (二) 行政经济关系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行政隶属关系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调整对象的性质决定了他的调整方法为指令或者服从,但是经济理论的根源又决定了它不能像行政一样对错分明。很多学者只是说出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部分相似点,却并没有真正科学地说出他们的异同之处,没有真正搞清楚行政、经济与行政经济之间的关系。

  (三) 宏观调控关系说

  经济法的目的就是调整“国家的宏观调控管理”与“市场经济的自主性”之间的矛盾。宏观调控法学中将经济管理关系划分为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调整微观经济管理关系两种。这种想法的确可以进行尝试,但细细想来,还是有不妥之处: 经济本身就是一个主体,其中的关系千丝万缕,牵一发而动全身。不管是宏观管理,还是微观调控,无论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都是出于人为的考量,但是经济是自然衍生而来,天然的的生长很容易在后天的干预下走向畸形。把一个完整的经济简单的通过宏观微观来划分是经济法还是行政法这显然是不足以令人信服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宏观调控关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弊病逐渐涌现,这取决于经济发展的规律。就好像一盆植物,开花结果的过程中会掉叶、生虫一样。市场经济调控一旦失灵,就会出现经济资源配置无序以及资源浪费等现象。这时就需要政府及时出面浇水、施肥、除虫,对市场经济进行积极正面的干预,不能放任其出现问题后还不管不顾。国外的经济危机就是任由市场经济自行做决断所造成的恶果,一定要引以为戒。我们将这种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称之为宏观调控。

  (二) 微观调控规制关系

  用法律的手段来强行制止市场经济出现的影响损害经济坏境的行为称为微观调控规制。例如贸易垄断、专利被盗、假货横行等这些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微观调控规制关系”就是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对症下药,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

  (三) 国有参与关系

  这一关系指的是,国家秉着宏观调控的思想,动用国家财政力量对社会资金进行投资再分配。由于国家直接参与了市场经济的调整,进行了资源的重组再分,并参与世界范围的经济活动,所以我们把这一独立行为看作经济法的调整改良。国家干预经济的这一行为需要两个大环境背景,一个是历史背景,即走马列主义道路并以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为目的的社会主义国家,二是时代背景,我们现在实行的市场经济取代了过去的计划经济。

  (四) 对外管制关系

  为了形成有力的对外管制关系,我们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一个国家对外的经济手段往往是比较强硬的,从经济的一体化和国家经济安全两个方面来考量,对外经济的开放必须严格把关。清朝年代我们的“开放”是被迫的,甚至可以说是丧权辱国,国家的经济利益被完全破坏,国外的`经济贸易直接冲刷内地产品,国内完全失去了自我保护的能力。不忘历史,展望未来。我们是世界经济大家庭的一份子,但是也要时刻提防国外邪恶势力妄图搞垮中国经济的意图,关税关卡进出口贸易必须要严格把关。每年都应该根据新的形势完善我们的经济法规。我们既不要背贸易壁垒的黑锅,更要做好全球经济发展的带头作用。

  三、我国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定位?

  1979 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的思想发生了改变,中国的经济国门打开了。只是与历史不同的是,这次是我们自己的意愿。同样是“打开”,但是意义却大不相同。一直以来“固步自封”,“一叶障目”都是经济发展的大忌。固步自封,以前的国家是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发展模式。但是“落后就要挨打”,就是由于中国过去的落后,才导致残酷的被侵略。封建经济行不通,封锁式的经济更是不可能。时代在进步,全世界的经济在发展,中国也在发展,中国不仅是个发展中国家,更会成为未来的经济强国,所以从以往看来,走出去,走进来,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不走出去,不开放,永远看不到外面美丽的风景,以前我们认为自己的东西是最好的,但是融入全球后,感受了别人的先进经济模式,才发现自己有许多的不足和落后,才意会到那是夜郎自大。正确的思想总是在不断地引导着新鲜的事物到来。国外经济势力正是看中了中国的地大物博,资源广阔,以及人口众多,劳动力成本低等发展优势,才纷纷向我们伸出了橄榄枝。近年来,中外合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生长、壮大,那么面对这种新型的经济模式再使用传统的国家调控经济管理方法还适用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企业的所有制成分都改变了,也就不可能再只听“一堂之言,一家之说”,国家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以领导者的身份对此类企业进行领导号召。为此,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经济性的法律法规。紧接着我们又出台了许多针对这种私营合资的法律法规条文,目的就是做到有法可依,完善经济漏洞。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经济建设大旗指挥出了新方向,建立新的经济法以适应新兴的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模式。经济法的适用对象,这一新兴产物在中国的经济模式转型前是不存在的。经济法确立的重大意义不仅体现在对自由市场经济的控制和预防上,更是运作了国家控制力、强制力,将经济法落实到了现实中的点点滴滴,保证了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只有市场竞争合法透明化,我们的日常生活才能得到安全保障。这一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我国的经济研究、法律缔造都有着非凡的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要想稳步发展,社会要想和谐文明,法律规范的引导必不可少。国家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产生的新型经济法规要不断改革调整。法规要想适用于不断发展的经济对象,就要不断的创新和修改,这也是本文讨论的重要意义所在。要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新国家,要使人民走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新道路,使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就要更努力地学习、研究,以便于能更好的运用经济法,及时调整,让它更高效地为我们服务!

经济法论文5

  在我国,分配正义是法治进步的显著标志,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分配正义事关国家兴衰和社会稳定,是举足轻重的头等大事。然而,现实中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最终落实在初次分配的环节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实务领域非常有必要通过再次分配环节进行利益分配机制的纠偏。而再次分配过程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理所应当通过法律对利益主体进行权利义务的权衡分配。

  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原则,是指经济法在对社会资源、利益和权利进行再分配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并贯穿于再次分配过程始终的制度和规范,是指导再次分配过程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宗旨在于实现社会分配过程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过程的和谐稳定。从这个角度出发,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包含如下内容:

  一、实质正义原则

  经济法作为法律调整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法律产物,一直都以追求社会发展过程的实质性正义为根本的目标和出发点。经济法是在批判的继承和发展民法的形式正义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实质正义的观点和立场,而这恰好与实质正义所倡导的差别对待原则相映生辉,遥相呼应。由此,实质正义也就逐渐演变为经济法的精神内涵和灵魂。作为实质正义的一种外化形式,经济法理所应当将实质正义作为其首要和原初的基本原则。

  首先,宏观调控法的目标在于发挥国家的整体性宏观调控作用,通过法律权利义务的形式对市场主体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导向和指引,避免纯粹市场经济原发性的自目和滞后,克服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给经济发展过程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经济行为的效率和公平正义。其次,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市场经济过程中,个别居心叵测的投机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给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最终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秩序。

  二、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从经济法角度来看,社会整体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剥离出来的抽象概念,它集中反映了人们的理性共识。每个人的私心和私欲导致这个社会无法通过个体行为达成社会整理利益的理性共识。因此,一个带有权威性的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便顺理成章的成为社会公众期待的重要角色。考虑到这个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的各方面特性,政府部门应当是最合适不过的备用人选。只有政府才能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划分,重新整合社会利益的分配布局,使其更加趋向于合理。实际上,我们可以这样看待政府的角色—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行为成为市场经济的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在政府的干预下社会的各个利益阶层通过民主协商机制进行博弈,最终实现群体势力的逐渐均衡稳定。可见,经济法调整视阈是社会初次分配过程中的公平瑕疵和利益失衡。经济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合法利益,避免社会中各类矛盾激化,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在二次分配过程中坚持整体利益原则,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法律的显著标志。经济法对分配关系的调节,即着眼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又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利益考虑,真正做到调节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结构,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方面的利益。

  三、有限调节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分配不仅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持续稳定,而且对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调节和协调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拥有再分配权力的政府,充分运用宏观调控和法律机制,来实现控制和调节再分配的目的。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满足再分配关系的调整需求,又包括经济法调整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济法在再分配的调整过程中,既面临着基于政府有限理性的主观能力局限的问题,也存在受到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再分配的客观范围限制的情况。宏观上来讲,经济法对再分配范围的界定是有限的,它主要针对市场不能有效调节但又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领域进行调整,而没有必要对再分配的各个环节都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整。从微观的层面反观经济法的有效调节原则,经济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国家的主导地位的合法性是其应有之意。但是,国家行使其再分配过程的调节权力时必须严格的依法依规办事,不得越权滥权。在具体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时,国家必须保证社会整体利益调节和分配的均衡。当然,人们不能将经济法神化,认为经济法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可以普度众生的灵丹妙药。经济法在调节社会经济行为过程中,难免存在力所不及的自点和局限性,这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政府的有限理性及其自身在不同阶段的利益倾向性。因此,这就决定了经济法的强制性分配在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而非强制性分配的作用范围则显得极其有限。

  四、结语

  经济法是能够调节国家经济职能的法律,也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但再分配功能的发挥却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法。比如,劳动法、行政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都具有利益再分配功能,都属于再分配法的范畴。但经济法和它们相比,在对初次分配的矫正上,在追求经济整体效益的目标上,在坚持社会经济整体公平的原则上,都更加突出,也更具有不可替代性。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当今中国,经济法将发挥重大的作用。它可以用税收法来调整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用财政法来调整日常行政经费开支和经济建设投资及公共服务支出之间的比重来解决国进民退的问题,用反垄断法来解决垄断企业的高额利润问题。可见,中国所面对的诸多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经济法发挥其再分配的作用。

经济法论文6

  一、当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内容不利于学生接受。升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一般成绩较差,他们多是在升入普通高中无望的情况之下进入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习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都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有一定的差距。中等职业学校所学习的经济法教材没有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合理的编排。以我校学生当前所学习的经济法教材为例,在一开始首先对经济法的一般知识进行了介绍,讲解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些相关知识。这些知识比较抽象、难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很难向学生讲解清楚,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模模糊糊,从一开始就形成了经济法难学的思想,导致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上不积极,课堂教学效果差。

  2.教学模式落后,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许多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没有认识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特点以及新课改对课堂教学提出的新要求,在课堂教学中仍然采用单一的教学形式。教师在课堂上仍然处于主体地位,仍然采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形式,让学生对所讲知识进行死记硬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本身学习能力就差,许多学生还存在厌学的心理。这样的课堂教学必然会使学生对学习的兴趣更弱,使课堂教学失去应有的活力。在教学中,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一味地加快教学的速度,而忽视了对所学知识的实践。学生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成为了死知识,很难做到知识的灵活运用。这种教学模式下所培养出的学生也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中等职业学校不能够实现其办学目的。

  二、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教学改革的策略

  1.整合经济法教材,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在教学中,教师要以学生为中心,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经验出发组织课堂教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已经有了一些经济生活方面的经验,并且对一些事物和现象有了自己的认识。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可以打破教材原有的编排顺序,对教材进行合理的整合,按照由易到难、先简后繁的顺序进行教学。在开始的课堂教学中,先选取学生比较熟悉的内容进行讲解;在每堂课的教学中,也注意把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经验结合起来,从学生的实际入手,让学生对教材中的内容理解得更透彻。通过教师的合理安排和精心设计,可以让学生从接触经济法知识开始就感到经济法知识和我们的实际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是一门容易学习和接受的学科,为今后进一步学习经济法奠定基础。这样,学生在经济法课堂上的参与度会更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也会相应提高。

  2.结合学科特点,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合理教学方法的选择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关键。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要敢于打破原有的教学模式,结合经济法学科的特点,精心选择能够激发学生学习欲望的教学方法。教师要合理运用多媒体教学,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多媒体教学方式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由于多媒体融声音、文字、图形、动画等为一体,可以调动学生的多个感官,对学生有很大的吸引力。在中等职业学校的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发挥现代教学手段的优势,增强课堂教学的效果。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向播放学生生活中的一些小案例、让学生观看一些法律类节目等,教师也可以利用多媒体课件进行课堂教学,提高经济法教学的效率。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具有其独特的特征,他们和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同,因此,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对他们要提出不同的要求,在教学上要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名经济法教师,要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深入研究学生的特点,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合理组织课堂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课堂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专业人才。

经济法论文7

  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是高校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是培养高质量人才的核心内容有效的课堂教学,教师应积极完善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合理安排和提高实践教学的效率,强化教学与科研之间的联系与互动,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经济法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实践表明,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双主教学模式是较优选择,而互动式教学方法则是实施模式的较好路径。

  一、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专业理论抽象,缺乏实践操作性。经济法本身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课程。传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主要注重对基本概念的解释,很少考虑法律以外的社会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道德因素等,法律的抽象理论与现实生活的具体之间的矛盾(比如公司法、合同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等)得不到缓解,所以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过程中对经济法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与实际运用存在着一定差距,理论联系实践相脱节,法律的适用性和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课堂授课缺乏说服力。

  2.教师讲授多,学生参与少。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教”为主,教师讲授多,以老师为中心,只重“教”不重“学”,忽视了学生如何学。教师又无法使学生在短期内进入有效的经济法的学习情境中,往往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不浓,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

  而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基础知识,相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又不高,而要求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处处遇到法学专有术语的学科产生十足兴趣则更加困难,加上课堂讲解得多,学生实际上练习参与少,缺乏对知识的巩固,使得知识的衔接度不强,学生学习的兴趣也会逐渐降低。

  3.教学方法单一,欠灵活。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方式往往是教师向学生讲授教材内容,主要偏重于理论部分,按照教材的章节内容平铺直叙、照本宣科,满堂灌输的授课方式,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讲解知识过程中重点、难点及热点不够突出,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的状态,听课只会死记硬背,缺乏独立思维和学习积极性,并与老师交流互动机会偏少,最终导致培养出的学生学习主动性差,学生知识面过窄,综合素质也较低,这也与高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相违背。

  4.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教学内容雷同。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教学内容大部分雷同,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要因材施教,由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般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律,所以不是很不了解法律当中的一些基本理论和概念,比如关于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与规定,什么是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企业法人制度等,因而就难以真正理解和掌握各种具体的、单行的经济法规。

  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学习都要以民事法律基本知识为基础。而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又不可能抽出更多的时间来讲解上述民事法律的相关内容,所以在授课过程中即使是使用相同的教材,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而在教学实际过程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将相同的教案适用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存在的差异性,这样没能将学生最需要最渴望获得的知识传授给他们,也收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教学效果

  1.课堂教学要合理安排、精心设计。在课堂教学中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指导思想,转变传统教学模式,使学生从被动接受转为主动探索,引导学生全身心投入“学”当中,师生之间建立良好互动与交流,真正体现教学相长,让学生“好学”、“会学”、“学会”。教师对教学活动的每个环节要精心设计,合理安排,符合学生的实际要求,引导学生关注课堂,引发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促成有效课堂教学。

  2.注重和学生的交流与互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要注重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了解学生想什么,需要什么,并了解他们对知识的掌握情况,教师要与学生双向互动合作,这样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不管学生在学习还是生活中遇到困难,也会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成为他们的良师益友。

  3.采用案例教学法。传统的教学模式是教师上面讲学生下面听,此种教学方法不能很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案例教学法是教师与学生双向交流的过程,改变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受灌输的被动地位,并以多种形式主动地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给学生提供独立分析与思考问题,发挥其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空间。

  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案例的选用还应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经济法课程的理论部分内容不仅枯燥而且有些理论不容易理解,所以通过围绕一个或几个案例分析,并结合生活中的实例生动地阐述,这样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主动探索和学习新的知识,先由学生分组进行讨论和讲解,最后教师总结,整个课堂气氛活跃,这样一方面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热情,使学生听课兴趣大增,另一面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更为准确深刻。

  通过生动直观的案例教学,学生集思广益使得枯燥的知识变得易于理解和掌握。同时,案例教学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争辩能力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还能够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

  4.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使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现代化教育设施有机相结合,从而课堂教学变得更加生动形象、易于接受。多媒体教学不仅能加深学生对学习内容的理解,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帮助学生突破学习难点,增加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还可以增长学生的知识和开拓学生的视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课堂气氛也轻松活跃。所以在课件的制作上,要下功夫、多琢磨,肯花时间,可以制作出更形象、更生动的课件,增强授课效果。

  5.注重实训教学。组织学生模拟开设公司,开办企业,观摩法庭审判。教师配合教学要求,组织学生从网上搜索相关法律知识,相关实训操作和典型案例,并到司法审判部门去旁听一些较典型或是疑难的案例,使学生对整个诉讼审判程序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

  把抽象法律条文和法庭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对于学生而言是一次真实的磨练,通过观摩庭审不仅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生也能更好地掌握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还了解法庭庭审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论辩能力以及独立思考能力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除了上面的一些问题之外,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并加以改进,比如学生期末考试考核、针对财经类院校学生的特色修订教学计划等等。通过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手段,以突出专业特点,从而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结束语

  对学生而言,“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针对不同的授课对象,总结出更加适合的教学方法,而不是千篇一律,一概满堂灌。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在授课过程中,还应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培养学生勤于动手、乐于探索的学习习惯,提高学生的思辨与逻辑判断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学生团队合作能力,培养出高质量人才。

  因此,作为一名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更应该继续努力,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坚持不懈,以学生为本,提高自身理论联系实践的水平,提升课堂教学管理的质量,完善课堂授课过程,从而保障课堂教学效果。

经济法论文8

  一、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

  1.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说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内部结构和社会中出现的,可以在进行一些行为时产生一些后果,来使自己在社会里有了不一样的地位的情况,它表现出了社会与法的关系。从法律的基本功能上分析,能分成社会功能与规范功能这两个各类。

  2.经济法功能的不同体现

  (1)从整体上对经济法的功能进行分析。学者对经济法的研究成果破丰,比如,在研究经济法利益分配的之后发现,其根本是如何分配集团的利益,分配的目标不是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是集团利益;在研究了经济法里的“促进型”发现,“促进型”经济法不但要将功能最大可能的发挥保守性与诱致性,还要通过不同方式来规范市场活动,指引市场动向,将“促进”尽可能发挥的淋漓尽致。

  (2)从功能配合与互补的角度分析。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在于,行政法的作用是保证经济自由、行政权力,而经济法的作用是保证秩序、控制市场竞争,它们的功能是相互作用的,不是单独存在的;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配合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经济法处于社会本位,它可以对民商法进行补充。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经济主体契约不是绝对自由,所有权被限制、当平等性减弱时,民法里的弱点就体现出来了;在对社会法和经济法的配合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社会法可以配合经济法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法可以保证社会整合的作用,而经济法可以发展社会整合作用。

  (3)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经济法其主要表现在三点:首先,在研究时无法做到全面性,现在针对经济法的研究一般是经济功能的研究,而社会功能研究的比较少,或者只注重研究经济功能。一般会把社会功能当作一种从属功能,而不是特别鼻祖。其次,重点研究经济法的各种功能,不过对各种不同的功能之间的关系研究的不够,比如怎样平衡不同功能间的矛盾等。最后,重点研究别的部门和经济法的配合和组合,更倾向于从外界的数据来分析经济法的功能,而不是深入了解经济法里的消化功能和不同功能的协同工作。

  3.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

  以上研究表明,经济法存在社会二元功能。通过其产生效果的方面可以分成文化功能、社会功能、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这里面的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会对我国的发展产生明显的作用,而且这两种功能的联系也相对来说更紧密,它们组成了经济社会的二元功能的体系。总的来说,在经济领域的功能能看作是经济功能中的一种,而在社会领域里的功能可以看成是经济法里的社会功能。

  二、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之冲突

  1.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的冲突

  (1)经济法的经济功能。经济法中的经济功能可以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平衡的发展、效率的发展。社会功能是说达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安全、正义、公平的目的。这两种功能的目的是一样的,社会功能可以使经济功能更好的发展,经济功能可以帮助社会功能展开。因为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作用核心不一样,所以两者的功能也有着一些矛盾,会制约彼此发挥其相应作用。社会功能主要目的是社会更好的发展,尽可能的体现社会效益,但是经济功能的重心是经济的提高,它们的不同的目的会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使得经济法中的两个主要功能间存在了隐患。

  (2)经济法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冲突的内在根源。经济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矛盾主要是社会生活和经济里的公平和效率的矛盾。尽管每个人对效率和公平的认识是不一样的,不过一般来说,效率主要是人们对经济效益和经济功能的看法,公平是人们对社会效益和社会功能的看法。经济法里的这两个功能一直是一种冲突的状态,当最大化的体现一个功能的作用时,可能就要相对来说的降低另外一功能的作用,这是现阶段不可避免的。

  2.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在具体领域中的冲突

  (1)以收入分配领域为例。收入分配对我们国家的人民的经济、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民经济能否正常的运作,也会影响到在社会生活中一些人们的社会正义公平和利益能不能达到,所以其拥有非常大的社会意义。不过站在经济法的经济功能的角度来说,想要提高效率就要尽可能的优化收入分配,这样可以达到持续发展的目的;不过站在社会功能的角度上来说,就要利用收入分配来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尽管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不是独立运行的,在某些特殊的时期,它们的作用核心又是不一样的。另外,经济法中的这两种功能的矛盾不是仅仅和经济法律相关,它还和我们国家在某个时期的相关政策有一定的关系,与经济社会产关的政策可能会激化或缓解经济法中的这两个功能的矛盾。现实生活中,假如站在经济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的视角来说,我们国家目前关于工资的立法难的主要原因也可以说是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的矛盾的更高层次的体现。

  (2)以房地产市场领域为例。在房地产领域中,经济法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也不是一样的,在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对立的。比如,站在经济功能的角度来说,地产行业的壮大可以促进经济水平的提高,这点在我们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有很多实例。不过由于以前的政策等限制,地产行业的社会效益受到了重视,经济功能的强调,使得经社会能的体现不再是重点。但是如果经济功能的作用使得我们国家的民生出现了问题,社会功能又会被重新重视。所以,事实证明,在我们国家的地产行业中,经济法里的两个主要功能没能很好的协同合作。

  三、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

  1.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的平衡

  (1)社会法对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作用更为直接。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受到的社会法的作用更明显,原因是,尽管社会法与经济法在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中的考虑重点不一样,不过,它们同时有着经济社会二元功能,有着社会和经济的两个作用。所以,可以使用社会法来补充经济里的社会功能的缺点,在体制里面直接产生效果,作用更明显,效果更好。有些专家说,在经济法中,社会功能不受重视,强调经济作用,就是说的在市场经济体制里面产生的效果。经济法在某种意义上讲是需要社会法来平衡其社会二元功能的,这非常有必要。这种情况可以利用社会法的规定、制度等来表现,比如,就业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它也是一个经济现象,这个问题是经济法与社会法都要考虑的,不过社会法从外而内的作用的效果更好。也有一些专家说,想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就业问题,社会法的作用倾向于修正和社会增效,而经济法倾向于经济增效与防范,它们的功能必需要配合、协同工作,才可能更的解决的问题。

  (2)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商法的缺陷而产生。民商法中是一些不足的,经济法可以完善这些不足,民商法在解决社会问题时会有一些缺点,而经济社会的二元功能中的经济法可以对其进行完善,补充;同样,想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的社会功能,也需要民商法的支持。所以,可以说,经济法里的社会经济二元功能同样需要民商法的平衡,它们彼此需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做为分析对象,民商法可以利用侵权责任制度与合同违约制度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这就体现了民商法中的经济功能;经济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消费者的权力,来维护他们的权力,这就是经济法的社会功能。比如在土地管理和产权的领域,尽管经济法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有着经济作用,不过它主要表现的还是社会作用;在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时,民商法能使用一些经济补偿手段来弥补相关人员的经济损失和权力,这样就可以对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平衡。

  2.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在具体领域中的平衡

  (1)以财税法中的税法为例

  以财税法里的税法为例:我们国家的税收里的大部分会用在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生活水平上,比如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社会保障,所以站在税收的角度来说,税法也有一些社会功能;因为税收不但是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我们国家调控经济的一种方法,所以税法也有很强的经济功能。除了明确的制度,税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矛盾与张力还可以在民生改善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有所体现。首先,我们国家可以收取合理的税务来改善民生和加快国家的发展,相反,不科学的税收也会阻碍民生的提高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可以税法里进行科学的改变来尽量使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达到一定的平衡,尽可能的降低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张力。比如,个人所得税就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个税里有关薪金、工资所缴纳的费用是阶梯式的。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每个时期的生活成本都不同,所以我们国家会有针对的对税收进行调整。利用这种手段,可以体现税法的社会和经济功能,国家在通过税收来改善民生状态时也可以利用税收所得来加快经济水平的提高。

  (2)以金融法中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为例。将金融法里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做为例子来说,这种基金是想要避免特殊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可以说是我国人民的维持基本生活的基金,所以针对这种基金所设立的制度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性质比较强。不过,假如这个基金是一个静态的基金,它是无法抵抗CPI的冲击的,所以要使用一些方式来经营,达到保值甚至增值的目的。而且,这个基金的数目越大,在经营它的过程中也会对经济产生一些促进作用,所以社保基金法也有着经济功能与经济性。怎么样来平衡社保基金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是一个关键问题,它是我们国家现在比较关注的问题。不过,在我们国家的现阶段,是没有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法的,但是总的来说,可以利用经济法中的自我调整来平衡社会保障基金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四、结语

  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高,使经济法中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里的矛盾降低达到平衡,是在现阶段不可忽视的问题,这对完善我们国家的经济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利用经济社会二元功能来调查分析,在实际应用里改善民生中使其发挥作用,促进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也可以利用这些分析结论来深入了解经济的作用,获得更多、更完美的新的认识。

经济法论文9

  在上世纪的八十年代末期,国家教育部门便依照国内的社会以及经济情况,在高校之中逐步的开展了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在历经了近30年的实践以后,高校对于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更加的重视。由于近年来高校不断的扩招,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由之前的精英教育逐渐的转变成了大众化的教育,导致非常多的大学毕业生进入到市场之中,同时造成了大学生就业率出现严重的下降。而为了可以更好的应对目前市场上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高校不仅增设了就业指导的课程,同时也开始设置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因此,对于学校来说,应当培养学生具备对知识以及技能的实际应用能力,促使学生不断的创新,提升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所以,不仅应当增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同时还要把创新创业课程和其他各学科的课程相互融合,确保学生从思想上树立创新创业思维,让学生进入社会以后可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的问题

  1.创新创业意识相对薄弱

  即使高校大力的推行创新创业教育,不过很多的学生依然保持着较为保守的思想观念,他们普遍认为上学的主要目是能够获得一份较为稳定、高收入的工作。而且,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时候,依然侧重于将创新创业教育当成是学生就业指导中的一个环节,仅仅就目前所面临的就业形势以及市场环境进行分析,对学生进行就业技巧的教育与培训,却未能从提升学生创新精神以及创业意识方面入手。个别的学生进行创业的'过程中,仅仅是停留在开个网店或者经营微商等层面,未能真正的涉及到实质性的创业领域之中。

  2.不具备创新创业的配套设施以及氛围

  很多的学校进行创新创业教育的课程安排过程中,主要设置职业规划课程,并未构建相应的配套设施以及创新创业条件,导致对学生的一些创新意识以及创业行为不能加以引导,严重的制约了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情。而教师进行课程教学的时候,还是采用的传统课程教学方式,单纯的讲授理论知识,不能有效的引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导致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情不足。

  3.缺乏法律法规意识

  现阶段,对于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法规依然不够完善,同时大部分学生自己未能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法规意识。进行创业时,未能重视经济法之中的相关法规,在不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将会导致其创业过程面临极大的风险。

  二、创新创业教育和经济法专业课程的融合

  1.对课程内容进行精选,更加的突出企业法以及合同法

  在市场之中,对各种经济关系加以调节的法律便是经济法。同时经济法也是市场营销、国际商务、会计审计等多个专业的一门基础性课程。经济法课程所涉及的内容非常的繁杂,其中包含了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票据法等等多种法律法规,包含的内容极为的广泛。所以,在开始对企业法进行讲解的过程中,应当使学生带着创新创业的目标完成学习任务。而学习完课程之后,教师可以让学生以团队的形式进行分组,不同的团队依照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作为指导,构建属于自己的公司,公司的形式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接下来,教师便会讲解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并且在学习的过程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更加真实的环境,让学生在前期所建立的企业之中互相的签订合同。不同的企业之间还会出现一定的经济纠纷、劳资纠纷等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不是所有的知识点均在课堂上进行讲解,一些未涉及的知识,学生可以通过主动查询资料、求助老师等各种方式进行学习。而当课程涉及到哪一环节时,便针对这一环节中学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交流与讨论,让学生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处理各种问题。

  2.案例化教学贯穿整个过程

  通过应用案例教学的方法,能够有效的提升学生的分析能力以及实践能力。由于经济法课程之中包含有非常多的法律法规,所以任何的章节均能找到非常典型的法律问题。在进行相关知识点的讲解过程中,教师应当结合企业经营过程中实际的法律问题案例,通过案例引导学生在进行创业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让学生能够通过建立一种理性的法律思维方式。

  3.创业团队化教学

  进行课后作业的布置过程中,应当全面的考虑学生具体的学习情况以及学生所拥有的精力大小,并且还要和开展创业活动的具体需求更加的契合。进行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初始阶段,便依照自愿的方式将学生划分成不同的创业团队,今后的学习均是围绕着不同的团队进行。每一个团队要求均成立自己的企业,不同的人在所建立的企业之中担任各自的角色。例如,在进行企业的章程拟定过程中,依据建立企业的正规法律程序,团队需要准备所需的工商注册资料。在依照不同创业团队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教师加以审核,若是发现问题,向学生提出异议,让学生进行修改。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内部以及不同的企业之间无法避免的要出现各种的争端,要让学生能够采用法律的方式来处理纠纷。

  三、结语

  综上,通过创业化的教学实践活动,可以让学生更加的了解不同专业的需求以及市场的需求,增强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让学生拥有更强的学习热情,同时还提升了学生的沟通能力以及协作能力。让学生对创业项目进行全面的探究,培养了学生的创业梦想,强化了自身的创业能力。

经济法论文10

  法的价值问题一直是理论法学的重要课题,将其引入部门法学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着手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起因于这样一个发现:与其它部门法相比,国际法中的价值问题体现的更为明显,人的价值需求更为复杂、满足这种需求更为困难。那么,国际经济法的价值主体能否形成共同的价值需求,能够形成哪些共同的价值需求,人们如何才形成并最终实现这些价值需求?这一系列问题是国际经济法价值研究所必须回答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价值概述

  价值论是关于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哲学学说。它主要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意义。某种事物或现象具有价值,就是该事物或现象对个人、阶级或社会具有积极意义,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成为人们的兴趣、目的所追求的对象。就客体的属性满足主体的不同需要而言,价值可分为物质的、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美学的、法律的、政治的、文化的和历史的价值等等。法的价值,有的学者也称法律价值,是哲学中的价值论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化。法的价值和法律价值虽然有所区别,也就是法的外延要大于法律,我们在这里不做深究。对于法的价值的概念,我国学者也进行过争鸣,提出过不同的主张,比如,卓泽渊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谢鹏程认为,“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一致。”

  一般而言,国际经济法的价值指国际经济法(价值客体)对于人(价值主体)的意义,包括“国际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以及“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就第一个方面而言,由于价值立足于主体的需要,没有主体的需要就无所谓价值,因而满足人的需要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使命,是国际经济法对于人的首要意义。在现实中,这一“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分为两步:首先是人将自己的特定需要如秩序、正义等法律化,使其为法律所保护;其次是将已被法律化的需要现实化。前者依靠立法来完成,后者依靠执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来实现。就国际经济法价值含义的第二个方面而言,由于人的需要是永无止境的,因而法的价值必然具有对现实的超越性,成为人们对自己理想与信仰的一种表达方式。据此,法的价值总是高于法和法的价值的实现状况,法和法的价值的实现状况只能无限地接近于理想状况,一旦二者完全同一,法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可以说法的价值的超越性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崇高和神圣奠定了基础。总结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这一概念突显出了人的主体地位,融入了人们对国际经济法的期望。它关注的焦点不再是国际经济法在现实中的存在形式、运作规律等具体法律现象,而是国际经济法的.理想状态以及以此为参照对现实中国际经济法的反思、评价与指引。换言之,国际经济法的价值概念关注的是“应然”而非“实然”的国际经济法。

  二、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价值一词的复杂内涵使我们在作特定的论述时须加倍谨慎,有时不得不加上相关的词语才能表达特定的含义,如“价值”本身就含有人的判断与选择这种“动态”内涵,但我们往往用“价值判断”、“价值选择”这样的词来表达这一内涵以求于理解与行文方便。同样,“价值”也含有“目标”、“标准”的“静态”内涵,基于同样考虑,我们也使用“价值目标”、“价值标准”来加以表达。其实,英语“vaule”一词本身就既有名词性又有动词性。本文拟用“价值目标”一词来表述其动态内涵。由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因此国际经济法至少包括以下价值目标:秩序、正义、主权、安全、自由、效率、发展、合作、理性、人权等,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国际经济法价值体系。在论述之前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这些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导致一些概念的外延相互交叉,如正义与平等、秩序与安全,效率与发展。鉴于此,为论述方便,本文将“平等”纳入“正义”加以论述,同时在论述某一价值时会涉及相近的价值。

  (一)秩序目标

  相对于国内经济秩序而言,国际经济发展中更需要确立明确秩序,而且其秩序的确立难度也更大。因为在国际社会中,各国首要考虑的都是如何保障自己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其利益和意志不同,在利益的划分和调整方面就会存在差异,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国际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确立国际经济秩序就是国际经济法首要的价值目标。

  (二)正义目标

  相对国际经济新秩序来说,国际经济法的旧序的构建基础主要是霸权主义和国家民族间的歧视,所谓的正义性就非常的欠缺。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与统一性逐步向内在发展,实现实质正义,确立国际新秩序,这是国际经济法价值的正义目标的体现。

  (三)主权目标

  国际社会的主体是国际和民族,所以在国际经济秩序中没有经济主权保护,那么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所追求的价值也是很难实现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主权平等的体现。

  (四)效率目标

  国际经济法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寻求国际间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产生的。国际经济法追求的效率是,有一个顺畅的法律环境方便国际经济行为的发展。另外,当国际经济争端出现时,有一个快速便捷且有效公正的解决方法出现。

  (五)安全

  安全与正义、秩序密切相关,一种正义的秩序必然是安全的秩序,“安全被视为一种实质性价值,亦即社会关系中的正义所必须设法增进的东西。因此在这种视角下,安全同法律规范的内容紧密相关,它们所关注的乃是如何保护人们免受侵略,抢劫和掠夺等行为的侵害。安全对于国际经济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在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三个重要领域,安全价值尤其值得关注。

  三、研究国际经济法价值目标的重要意义

  与法的现象研究相比,法的价值研究因价值本身的复杂性与模糊性而困难重重,将其引入国际经济法学这门年轻且注重实证的部门法学更加重了这种困难性。但正如美国学者庞德所说“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却是任何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法理应是美好、善良和正义的,是合乎一切价值理想的,但现实又难免陷于严酷、邪恶和偏私,往往与价值目标背道而驰。

  人们究竟为什么要创设国际经济法?它究竟能在哪些方面、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它怎样才能远离邪恶而趋向正义,有利于全人类的共同发展?面对现实中的国际经济法多是强国意愿的体现这一事实,面对弱国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交往规则下的反抗与无奈,我们才有必要对其进行应有的反思,有必要在实然与应然的巨大鸿沟前认清国际经济法的历史使命与最终走向。自然法之对于人类有如北极星之对于航海家,它存在的意义在于“引导”,同样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研究的意义不在于从微观方面解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具体问题,而在于复杂而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指明航向,提醒并保证其始终朝着有益于全人类的目标前进,而不至于褪变为某个国家或国家集团主宰世界的工具。

经济法论文11

  一、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

  谈及经济法的政策性,就不得不提及“经济政策”这一概念。一般认为,经济政策是指经济政策主体在某种特定的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的基础上,采用经济政策手段,去实现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行动或者行动方针。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职能都是为了实现对国家经济的管理,追求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共同目标。法律都来源于人民意志,统一于人民意志,是集中和体现人民意志的不同形式,经济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规范化,可以说,经济政策是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的依据。但经济法律、法规不是经济政策的简单重复。因为在经济政策法定化过程中,要进行修改、提炼、废弃一些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不符合现实和发展需要的内容,所以定型化了的经济法律、法规,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经济政策。虽然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一样,都是根据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要求制定的,但经济政策只是力求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而经济法律、法规则是比较正确地利用了客观经济规律,并把经济规律法定化、制度化。经济政策的“活跃性”区别于经济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当国内或国际局势发生变化时,应对的政策会及时的随之调整变化,及时有效的解决各类问题和矛盾;与之相对的是经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其调整的对象在一定范围内是固定不变的,这是由其法的本质所决定的。经济政策的“指导化”区别于经济法的“具体化”。由于经济政策是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路线,不可能很具体,一般都较为原则。而经济法律、法规则是组织、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具体规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用以调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从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来看,经济法是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现,也就是说,经济法体现了一国现行经济政策,是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政策,二者是一种“表”与“里”的关系。与此同时经济政策除了通过经济法表现以外,还有其他表现方式,如国家和政府的经济决定、经济通知、经济发展建议等,它们都是统一于一个国家总政策和基本经济政策的。但经济法不同于其他表现形式的是它以法律的形式将现行经济政策中适于实践与发展的那部分成熟的内容加以系统化、规范化,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经济法律规范。法律化后的经济政策由于带有法律的“头衔”,因此具有强制执行力与规范性。所以,政策性是经济法的重要特征。经济法的'其他一切表现,基本上都是围绕着政策性展开的,如灵活性、多样性、实践性等。

  二、经济法的政策性

  经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同时经济法又体现了经济政策的各项任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以“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为发展目标。这一发展目标是经济政策,但通过法的基本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并在该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对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等作了细化规定。又如,产业政策对经济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过遏制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自20xx年实施的《反垄断法》标志着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则仅为补充和纠正市场经济的自身不足,为自由竞争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可以说,现代国家基本上都奉行这样的基本经济政策,即自由竞争和国家适度调节。而“适度调节”是因国情而异的,因时而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也是目前多数国家所认同,即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必须适可而止,绝不能过分干预市场主体的活动。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根本所在。例如,以美国为例,一场严重的经济危机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调整经济政策以应对社会问题,以国家干预理论为指导的政府出台大量经济政策解救美国经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过度的干预使市场本身的各项优化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故又不得不因时因事的调整各项政策以带动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的自身职能得到最优的发挥。政策的变化也推动着法律的变化,二者在变动的方向上是一致的,即都朝着能更快适应社会、更加切实解决现实问题、更加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前进。正是顺着这条前进方向,如今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经济法现在基本已形成以竞争法为核心、以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为侧翼的法律体系。因此,政策因经济形势或其他社会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也受其影响而处于变动之中。如为了应对国家保护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豁免事项包括“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专门对中小经营者做出了垄断协议豁免规定;根据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德国修改《联邦银行法》,把对货币和金融的控制权交给欧洲中央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起在巴黎签署《禁止超越国际的贿赂行为条约》后,缔约国则需相应地制定或修改国内法,以禁止企业为取得合约而向外国官员提供好处。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同样体现在执法与司法领域,并非所有的经济政策都要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结语

  经济法所具有的政策性这一特性不仅伴随着经济法产生并发展至今,也使经济法具有独特的性质特征从而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经济法的“法律性”,即经济法理应具备的法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包括两方面:经济法本身作为“法”所具有的法的一般特征和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具有的独特特征。

经济法论文12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的,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共同危害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制度,使国家能够在应用的过程中有效校正不良社会侵害行为,以使社会的整体利益得到维护。于司法实践而言,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所有带有的惩罚性质使其使用范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需要进行必要的约束机制,保障整体应用的合理性且能够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价值要求。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

  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是被告为自己所构成的侵害行为所承担的后果,赔偿形式表现为被告需要支付已经超出补偿性赔偿金之外的资金赔偿,这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整体而言,惩罚性赔偿支付就是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权益,而对行为人所做出的对社会共同权益产生危害的行为进行的法律范围内的惩罚,使其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内的赔偿,还要根据法律的制度规范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规范化制度。

  二、我国现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的法律明文规定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只能够适用于带缺陷性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并没有对实用性和赔偿金额做出有效的规定。但是,关于其他范畴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涉及到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表述,但却将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做出了明确的范围界定,这体现了面对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等明显进行保护的立法倾向。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企业需要对职工支付两倍工资,这是明显具有惩罚性质的规定,就法律现象而言,使属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行为范畴。

  三、基于经济法学视野的惩罚性赔偿适用

  (一)经济法理论下的适用界定

  于经济学角度而言,惩罚性赔偿机制需要解决的是市场不能有序进行调控之后出现的经济现象,比如“市场失灵”“信息不完全”等外部现象问题,通过开展惩罚性赔偿机制能够最大化的避免社会利益的整体化受损。

  从法学角度而言,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主要作用是对我国现行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和弥补,最大化的发挥法律效益。

  综上所述,可以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界定到市场不能有效的发挥行为调控机制,且现有法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对社会行为秩序进行控制和影响的前提下所进行。其适用的理论界定依据如下:

  (1)惩罚性赔偿机制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力度,在市场物理进行自我调控的前提下通过国家的正当手段进行调节和维护,使市场能够最大化的进行资源的使用。但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前提是在市场处于失灵的状态,其他情形下无权进行干预。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只适用于市场失灵的情形。

  (2)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主要作用是对我国现行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和弥补,有效解决其他法律规范不能完成的现实性的问题,体现了一种彼此间的协作关系。当然,如果其他法律行为能够有效解决相关问题时,就不要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以免造成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的现象,导致本身的社会责任加重,难以掌控间侵害到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应当适用的领域

  1.反垄断法领域

  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制度规范是为了合理有效的控制社会利益和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出现垄断现象时,会造成市场的不完全现象,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发展,一定情况下还会危害到一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反垄断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对市场的垄断进行强制化的控制和管理,有效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环境保护法领域

  环境问题的出现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在进行问题的解决时也应该从社会化的角度去思考和衡量,最完善时将责任主体“个别化”。所以,在进行法律责任的设置时需要多方位的去考量,建立多元化的法律制度规范。实践证明,环境侵权具有极大的外部侵权性,所以出现权益破坏时并不能及时有效的发现,这就显得市场的调控作用没有用武之地,而且环境的污染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对于污染的范围更深难以确认,也无法有效统计受害者,法律规范也难以发挥该有的作用,使得侵害人有极大的可能逃避法律制裁。在这样的整体环境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鼓励受害人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有效保护社会环境。

  3.证券法领域

  证券交易因为太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很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而且上市公司优势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向股民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或者出现内幕交易等不良社会现象,但是这些行为带有一定的隐蔽性,使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不能有效的发挥,而且现行出台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规范制度也不能完全有效的对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现象进行遏制,所以,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在证券行业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维护股民的合法权益并保障证券信息的真实。

  所以,我国的惩罚性赔偿使用制度还需要进行完善,在原有的制度规范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新增关于惩罚性制度的一般化规定,加强和指导适用领域的应用和限制。此外,还可以建立惩罚性赔偿基金制度,使其在维护个人有效权益的同时加大社会效应,以更好地保障社会及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也可以使得国家管理更加合理高效。

  四、结束语

  总体而言,惩罚性赔偿机制起着维护修复的作用,在市场和法律不能对一些问题进行解决时发挥自身的功用,既可以维护到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保障社会机制和市场管理的有效运行,起着完善指导的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于惩罚赔偿的使用问题存在这诸多不足,在不断的自我发展中进行完善的同时,还可以借鉴相关的经验,进行实用性的完善,使其具有更加良好的社会权益性。

经济法论文13

  经济法是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自身教学经验出发,分析了目前经济法教学过程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了改革思路。

  经济法是经济和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和实用性非常强的课程,在许多高职院校的经管类、财经类专业都开设。由于经济法课程与社会实际联系的密切,各高职院校都非常重视经济法的教学工作,本文仅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谈谈经济法这门课程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的一点意见和建议。

  一、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教材版本较多,教材内容繁多,没有针对性

  目前出版的经济法教材版本非常多,但是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教材的内容就是经济法法律法规的罗列,没有相应的案例佐证,理论太强,使得教材枯燥无味;有的教材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专业学习和职业资格考证的要求,目前很多经济法类教材的内容与会计类、经济类资格考试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存在差距。

  (二)课程综合性强,内容多,但课时少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内容比较多,而在很多高职院校一般都只开设一个学期,每周4课时,因此教师在制定授课计划时有很大的压力,在上课内容的`取舍上有难度。

  (四)教学方法单一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基础课程,光靠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法不适用经济法教学的要求。目前大部分教师都是以理论讲授为主,学生记笔记的教学方式,课堂不活跃,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不高,使得学生一学期学完下来只能死记些东西,不能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缺乏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由于大多数的考核方式都是以闭卷考试为主,注重对记忆内容的考核,忽略了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几点思考

  (一)合理选取教材

  高职院校经管类的经济法教材,应与法律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不同。对于经管类的学生来说,真正掌握一些有关经济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以及灵活运用尤为重要,因此,在选取教材时,要注重教材的实用性,不能太理论化。

  (二)合理选取和安排教学内容。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条文非常多,在有限的教学课时中不可能做到逐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应该有针对性的、重点的选择内容加以讲授。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课程,在理论知识教学上,要打破各家学派对体系、内容上的划分,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教会学生了解法律规定、能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能正确解读法律规定,最后能运用法律规定;在实践教学上,要丰富教学案例,选取的案例应该是最新的,符合经济发展前沿的案例。通过前面理论的学习,来分析案例,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领悟和理解,使学生不仅能够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如何用法。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要注重因材施教,针对学生和专业的特点来选取教学内容,以我院的经济法课程为例,根据我院系部专业的培养目标,参考教材,教学团队成员对经济法的教学内容进行了选择和重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模块:(1)经济法律基础知识,重点讲授经济法的概念、产生的原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争议解决方法等;(2)市场主体法,重点讲授个人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3)市场运行法,重点讲授合同法、劳动法、破产法等;(4)市场调控法,重点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通过以上内容的学生,学生能够了解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创办的条件、程序,具备依法订立合同以及解决纠纷的能力。

  三、改革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整个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决定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严禁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要根据不同模块的知识特点灵活选取教学方法和手段。

  (一)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经济法很多都是基本理论、基本规则和法律条文,枯燥无味。因此,教师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购买教学光盘、制作教学课件、将“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相关法制节目,经整理编辑,制作成教学资料。此外,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开拓学生的视野。

  (二)充分运用案例教学法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仅靠讲解法律条文将使得经济法课堂枯燥无味,教师可以以案例为教学平台,通过引导学生对现实生活紧密关联的生动案例进行讨论,并通过教师对案例的综合分析、总结,引导学生真正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教师在课堂上首先提出与教学内容有关的案例,让学生自行思考,然后对相关理论知识进行讲解,最后重新回到前面提出的案例,进入师生互动环节,学生根据所学知识,相互之间讨论形成观点,教师总结并给出意见。另一种做法是首先教师讲授知识点,然后提出相关案例,由学生讨论分析,形成观点给出结论。

  四、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加强业务能力

  经济法教学内容丰富,这就要求教师具备多元化的知识结构,除了经济法本身的相关知识外,还要掌握比如会计知识、金融知识、税务知识等。这就要求经济法教师应自觉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才能胜任经济法课程。

  总之,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课程,教师应针对专业特点、学生特点,有针对性的选取教材;根据专业培养目标选取和设计教学内容;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不断丰富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这样才能把经济法这门课程上好。

经济法论文14

  一、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商管理活动,是一个在遵循效益、规则、权责、人本、系统等理念基础上,通过协调组织内部利益关系和组织外部利益关系,以实现具体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自觉过程。一般来说,在工商管理活动中,效益是管理目标,规则是管理依据,权责是管理手段。工商管理活动中,如果缺乏规则意识和依据,权责就无法落实,人本思想就会落空,管理系统也将出现紊乱,最终还会导致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难以完全实现。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工商管理活动的科学化,必须首先实现工商管理活动的规则化。应该注意的是,在规范工商管理活动的各种规则之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显性的和刚性的规则是法律,因此,实现工商管理活动规则化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实现工商管理活动的法治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于各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的经济法律知识的教育,使之能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工商管理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是实现工商管理活动法治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十分重要环节。正因为如此,目前,国内外高等学校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教育中,都趋向于将与工商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课程确定为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专业基础课程。只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不同国家和地区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法律课程的名称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在英、美等国高校一般称该课程为“商法”,我国香港地区高校则称该课程为“香港商业法”。但是,总的来说,不同国家和地区高校开设的该门课程的课程性质和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不存在根本性差别。

  我国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多设置了经济法这门课程,但是各高校对于该课程的课程性质和基本内容的认识却不尽相同。有的高校认为,该门课程虽然在工商管理类专业开设,但是该门课程的性质是法学类专业的专业课程,所以应当将法学类专业同名课程的基本内容进行移植,才能作为该门课程的基本内容。此外,各高校对于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认识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有的高校将该课程视为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选修的专业课程,有的高校则将该课程作为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必修的专业课程。

  20xx年,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结构及主要教学内容改革研宄”课题组,对经济法这门课程的性质,以及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深入研宄,确认经济法这门课程是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必修的核心课程(专业基础课)。目前,虽然对于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已经确定,但是,我国工商管理教育界对于该门课程的课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宄还是较为薄弱的。其表现:一是对于该门课程的基本内容的研宄还欠深入,二是对于该门课程特有的教学方法的研宄也很不足。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影响了各高校工商管理专业该课程的教学质量,也制约了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因此目前较为迫切的任务是,在对该课程基本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深入研宄的基础上,要深化课程基本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促进我国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宽基础、懂经济、知法律、会管理、善创造、能应变”的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目标的实现。

  二、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基本内容的改革

  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法学类专业经济法学课程,虽然在课程名称上仅有一字之差,但是这两门课程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在课程性质上属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设置的目的是使工商管理类各专业的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与工商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其分析和解决工商管理活动中具体问题的能力。后者在课程性质上属于法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设置的目的是使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够较为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其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问题的能力。由于经济法课程与经济法学课程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不同,因此这两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基本内容也是不相同的,不能简单地将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基本内容移植于经济法课程之中。当前,有必要以经济法课程自身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为根据,以从事工商管理类专业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在充分考虑法律科学与管理科学、经济科学的关系的基础上,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基本内容进行改革,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该课程的教学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偏离的状况。

  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经济法基本内容包括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但远远超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范围。其基本内容涵盖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以及国际民商法等学科领域与工商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体来说,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导论,介绍法理学基本知识、民法基本知识、经济法基本知识。第二,市场主体部分,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三,市场行为规制部分,介绍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四,宏观调控部分,介绍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价格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五,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分,介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三、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当前,我国各高校使用的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材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该门课程教材的名称不统一。有的称为“经济法学”,有的称为“经济法学概论”,没有体现该课程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也与法学类专业经济法学教材的名称难以区别。二是该课程教材的内容与工商管理类专业其他核心课程的内容缺乏清晰的逻辑联系,仅仅是对与工商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的简单罗列,并且教材中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介绍“各自为政”,“深浅不一”。三是该课程教材的内容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并不完全法学的思维逻辑”,而且也未符合工商管理类学科所特有的思维逻辑,教材内容的表述没有考虑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认知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工商管理类学生学习该课程的难度。四是该课程的教材内容的介绍一般都是简单地从概念到概念、从原理到原理的逻辑上的归纳和演绎,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的导入和实际案例的解析。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重新编写该门课程的教材。首先,应当将工商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教材定名为“经济法律概论”,以体现该课程的课程性质,使之鲜明地区别于法学类专业的“经济法学”教材。其次,要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与工商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体系,以使之与工商管理活动相关的各种具体法律知识融为一体,相互支撑,相互衔接。第三,教材的表述应当“深入浅出”,体现工商管理类学科所特有的思维逻辑,符合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认知特征,使工商管理类学生能够较快地掌握教材的基本内容。第四,该课程的教材还应当将法律条文、法理、实例联接成一个契合体,让学生在了解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理解相关的理论和知识,并且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该门课程的教学方法也必须在原有的课程教学方法的基础上进行创新。长期以来,在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中,教师习惯运用的是“一言堂”式的传统讲授教学法。近年来,各高校的经济法课程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对传统讲授教学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扬弃,开始实施案例教学法。但是,目前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只是简单地将案例置于讲授的内容中,作为辅助讲授内容之用,并非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为目的,没有达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效果。因此,要充分吸纳传统讲授教学法、自学指导教学法、讨论教学法等教学方法的合理内核,对传统讨论教学法进行改造和创新,使之成为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所特有的教学方法。

  讨论教学法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辨明是非或获取新结论为目的,把学生组织起来,激发思维,各抒己见以取得共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双向式的,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进行积极主动的思考,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还能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反应能力,是一种较为先进的教学方法。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可以将讨论教学法作为基本教学法,而将案例纳入课堂讨论的对象(即将案例教学法纳入讨论教学法之中),并适当吸收传统讲授教学法和自学指导教学法的合理因素,构建一种新型的讨论教学法,实现该课程的教学方法的全面创新。

经济法论文15

  一、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密不可分,而法定义务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规范设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会受到制裁。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几种观点认为,法律责任是义务,其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言属于第二义务,概括而来法律责任就是因违反第一义务而招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另外,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后果,是违反者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可以说不同的学者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法理学观点却又相对的一致。当然,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是根据形式逻辑中的推理而来的,形式逻辑中的演绎、归纳推理往往运用三段论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法律责任的推理过程中,一般将具体确定的法律规范条文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大小前提推理出结论即法律责任。虽然它依据系列前提能够得出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确定,形式逻辑推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并且形式推理无法对结论作出正当性的解释。

  另外,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缺乏创新性,缺乏包容性。目前我国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仅仅从部门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归责理论,认定法律责任就是因为违法行为导致了国家的制裁,从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阻止功能。这就忽视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独特性,从而导致了经济法及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等问题成为经济法学界短时难以解决的难题。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法律责任必然会是经济性的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经济性能够使得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它独有的经济效益,它能够指引人们朝着利益出发的同时趋利避害,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例如说,经济法中最为常见的罚款,可以说是在规制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另外,经济法法律责任在强调制裁的同时还有一些奖励性法律后果。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经济法制裁;而经济法上的奖励,则是由于积极地履行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经济法的褒奖。最后,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可以看出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虽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与经济法法律责任不同,它们并非从根本上全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正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到自己和相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对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之有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重塑

  目前,我国经济法法律责任难以脱离传统的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的描述,大都是对法理学中法律责任的简单重复。比如说,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是指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而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等等。这些关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基本是对法理学中的“义务论”、“责任论”加上经济法字样的复制。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无论是从经济体制还是市场变化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的新生经济现象使得经济法法律责任描述过于陈旧而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我们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应该根据经济法的特点,从具体的经济法部门法中寻找依据,即应从经济法自身的发展演变规律和特点中去获得。

  目前,我国法理学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调节机制研究法律责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现状是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兴法律层出不穷。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必须对经济法法律责任从经济法自身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首先要关注经济法之于民商、行政法的区别,比如说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对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对法律责任中主体的不同;以及责任形式的巨大差异等等。一个体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经济法法律责任,应包括经济自律责任制、经济他律责任制、经济诉讼。在经济自律制度中,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其自身制度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团体内的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在经济他律责任制中应建立经济决策程序制度,实现经济民主。充分发挥经济仲裁及经济调解的作用,实现经济稳定。应建立和健全经济诉讼制度,使公益诉讼获得诉讼之救济,以实现经济法的权益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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