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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交易金融化之路

时间:2022-10-07 20:47:52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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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交易金融化之路

  我国碳交易金融化之路【1】

  摘要: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而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在资本市场流通,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并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其属性逐渐由商品属性向金融属性过渡。

  我国应利用碳排放许可证证券化的契机,建立完善的碳证券交易市场,由国家设立碳排放权交易所,通过类似于股票发行的发行方式,将排放权许可证发放到企业手中,以最小化经济增长冲击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抑制全球变暖的步伐。

  关键词:碳排放权;货币属性;商品属性;碳排放许可证证券化

  一、碳排放许可证的商品化及其价格确定

  商品、金属货币、纸币、股票等经济形式都是由根源“价值”发展而来,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无论经济形式怎么发展,变化,都离不开其本质“价值”,但在不断的衍生,变幻过程中,经济形式与价值的关系逐渐削弱。

  一些经济形式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只是价值符号,但也被作为一种商品被买卖甚至热炒,如:外汇,债券等。

  近年来,由于环境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为防止气候进一步变暖,《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各国的碳排放额度,而碳排放与国家工业发展密切相关,碳排放受限将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所以碳排放权成了一种无形的资产,而碳排放许可证也衍生为一种价值符号,成为一种“特殊商品”。

  之所以称其为“特殊商品”,是因为其本身并不包含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因而就不具备价值,它只是一种价值符号,但是因为它能带给所有者经济收益,具有使用价值和较强的稀缺性,因而衍生为一种“特殊商品”,而它的价格由许可证可以为去所有者带来的经济收益所决定,同时也随着供求发生改变,但其价格的变动并不会使社会总价值发生改变。

  正如《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中提到的“这些所有权证书——不仅是国家证券,而且是股票——的价值的独立运动,加深了这种假象,好像除了它们可能有权所取的资本或权益之外,它们还构成现实资本。这就是说,他们已经成为商品,而这些商品的价格有独特的运动和决定方法。”

  此外,由于碳排放许可证具有一定特殊性,所以其价值随主体的差异而变化。

  对于资源效率较高,技术较为先进,单位产出能耗少的国家或企业来说,相同面值的碳排放许可证的名义价值相同,但实际价值增加了,同理,对于技术较为落后,资源利用效率低,单位产出能耗较高的国家或企业,碳排放许可证的实际价值减少了。

  这种内在的价值不统一也促使了碳排放权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因为只有让同等面值的碳排放许可证发挥最大的实际价值才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碳交易背后的分工问题

  碳排放权的交易表面上来看是货币与碳排放许可证的交易,即价值符号与价值符号之间的转换,但是它所反映的深层问题是全球范围内的分工。

  首先,一些国家为了保护环境,限制高污染工业发展,或者通过投资发展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单位产出能耗,减少碳排放量,这样一来其碳排放指标会有所剩余,于是可以转让给工业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较低,能耗大的国家,它所反映出的分工可以看作是第三产业或科学技术产业的发展同重工业发展的分工。

  在此基础上,有些减排成本较低的国家,如一些发达国家可以投资减排技术研发项目,然后将成型的减排技术转让给减排成本低的国家,进行进一步分工即技术与资本的分工。

  这样,资源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优化的配置,使得全球经济效率提高。

  但同时,这种分工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贫富差距。

  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需要加速发展第二产业,所以对碳排放量的需求较大,同时,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较低,单位产出能耗较大,又加剧了碳排放量的需求,因此超出本国所占有的碳排放指标的部分就需要向发达国家购买。

  这样,发展中国家不仅冒着污染环境的风险而且要付出比原来更多的代价来发展经济。

  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经过产业结构调整和科学技术进步,将碳排放量限制在较小的指标内,剩余的部分可以转让给发展中国家,以换取利益。

  这无疑将进一步拉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

  三、我国的碳排放许可证证券化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实际上是政府或相关组织实施的对具有不同特点的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排放资格的交易的统称,具体而言,是指在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赋予碳排放行为一种合法权益,将其进行量化,并允许该权利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此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进而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我国已经先后在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三家环境交易所,而且在场外已经发生碳排放权的交易。

  2011年年底,我国政府在德班气候会议上承诺兑现2020年的碳减排目标,这一承诺为我国碳排放许可证证券化建立提供了新的契机。

  就我看来目前我国碳排放许可证的证券化可以采取的方法如下

  1.由国家设立规范的碳排放权交易所,让市场主体在统一,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同时设立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控制发行总量,发行价格,地区分配,另一方面监管碳排放许可证的发行及买卖。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加强国家对将碳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控制。

  规范交易行为,避免地下交易,权钱交易,真正达到节能减排的最终目的。

  2.要求企业每年自己的年度排污量进行申报,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最终结合多种因素确定碳排放权发放。

  申报制度的前提是我们已经对总量做出了设定,有限的排污权利将成为真正意义上稀缺资源,企业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申报排量,剩余的则可以转让。

  3.通过类似于股票发行的发行方式,将证券发放到企业手中。

  并根据不同地区减排成本,环境污染程度,产业结构,主导产业等等因素确定许可证价格。

  参考文献:

  [1]乔海曙,刘小丽.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理论探索,2011(3)(总第189期).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

  [3]刘瑾,刘昕.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和交易的证券化设想.

  [4]王明荣,王明喜.基于帕累托最优配置的碳排放许可证拍卖机制.中国工业经济,2012(5)(总290期).

  [5]胡荣,徐岭.浅析美国碳排放权制度及其交易体系.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2(3).

  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的影响因素【2】

  摘要:自《京都议定书》2005年生效以来,碳金融市场获得了飞速发展,而我国由于基数大、技术相对落后等原因,显现出了巨大的碳减排发展潜力。

  本文通过对碳减排需求、碳减排供给、碳减排潜力等问题的考察,分析了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的影响因素,并对如何进一步推进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碳金融;减排;影响因素

  一、我国碳金融交易面临的市场态势

  广义而言,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金融活动,主要包括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及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直接与间接投融资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碳金融可以表现为四个层面:一是基于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对低碳项目投融资的贷款型碳金融:二是基于低碳项目的风险投资和直接融资的资本型碳金融;三是基于碳排放权实物交易的交易型碳金融:四是基于碳排放权和其他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和投资的衍生型碳金融。

  碳金融的兴起,得益于《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及三种灵活机制特别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的有效实施。

  CDM是《京都议定书》规定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种国际履约机制,通过这一机制的实施,发达国家缔约方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

  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用比较低廉的成本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量,以抵消其部分减排义务。

  同时,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合作可获得资金和技术,是一种国际合作的“双赢”机制。

  2008年全球碳交易总额达1264亿美元,是2007年630亿美元的2倍,超过2005年交易总额的10倍,总体呈几何倍数增长。

  据预测,2020年全球碳交易总额将达到3.5万亿美元,有望超越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2005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18%,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低,约3.9吨,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4.2吨,不到OECD国家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11吨)的2/5。

  我国已于2009年11月正式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决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CDM市场分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

  一级市场即碳基金、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买家向发展中国家收购CDM项目产生的CERs,并将其收购的CERs拿到国际市场(即二级市场)转让,以获取交易差价。

  一级市场的产生与现行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减排配额出售到西方市场的规定是密切相关的。

  在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中,我国金融机构还不能全面参与,CERs的定价机制也控制在欧美买家手中,境外买方凭借其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地位和专业能力,主导着核准的排放量交易,而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也只能直接与国际碳基金、国际投资银行等境外买方进行碳交易谈判。

  欧美等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发达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在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中,国际碳金融交易价格与交易量是其重要的影响因素。

  欧洲气象交易所(ECX)于2008年3月14日推出了CERs的期货合约,CERs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较大,短时间内的价格变动浮动超过300%,这同样也由于CERs二级市场交易开放时间不长,买卖双方均缺乏实际操作经验所致;另一方面在近期价格维持在11.5欧元左右的情况下,依然与8-10欧元的一级市场价格有较大差距,特别是相比我国8欧元左右的平均价格有很大的利润空间,这就要求我国能尽快完善碳金融交易体系,从而保证我国CERs出口市场的合法权益。

  二、影响我国碳金融交易的碳减排供需因素

  1、碳减排需求。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附件Ⅰ缔约方在2008年一2012年承诺期内的强制减排义务,涉及到的二氧化碳在内的一揽子六种温室气体,并规定了附件Ⅰ缔约方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减少5.2%的总体减排义务,并同时分配各自的减排义务,指标以1990年为基准,范围介于减少8%(欧盟)到增加10%(爱尔兰)之间。

  为促进各国较为经济地完成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除规定上述减排义务之外还确立了三种碳减排灵活机制,其一是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其二是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其三是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这也就是指CDM机制,它的存在给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十分巨大的碳减排需求市场。

  表1给出了各国家和地区1990年的二氧化碳总排放量以及由EPPA模型估计得到的2010年排放预测,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指标,得到各国家和地区要在2010年完成的减排任务。

  表1可见,除前苏联外,其他附件Ⅰ缔约国在不进行碳排放交易的情况下,均无法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指标,其中,碳减排最多的国家为美国,预计2010年需要完成的减排量为571MtC,减排比例约占2010年规定排放量的31%;其次是欧盟,2010年需要完成的减排量为308MtC,约占其2010年规定排放量的29%;另外,减排比例最高的地区是其他OECD国家,减排量约占其2010年规定排放量的36%,减排量为171MtC。

  可以预见,随着第一个承诺期限的临近,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义务所带来的全球性需求会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碳减排需求市场,我们应以此为契机,推进我国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全面发展,规范国内碳减排交易行为,掌握CERs一级市场定价权,改变原有不合理的发达国家定价模式。

  2、碳减排供给。

  由于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基数大、科技发展落后等原因,因此有较大的碳减排潜力,减排成本对于科技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而言较低,所以在碳减排供给市场上,发展中国家一直充当主力军的作用。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尚不承担减排义务,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技术和设备则相对陈旧、落后,能源消费强度大,导致国内生产总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较高。

  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

  近年来,全球碳市场上的CDM项目数量骤增。

  中国的CDM项目数量大约占国际总量的35%。

  而且,中国的项目平均规模大于世界其他国家的项目规模,所以,如果把2012年前的项目都加起来,中国占全球市场规模的54%,如果算到2020年,则中国占CER总量的57%。

  由UNFCCC(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数据整理。

  我国已注册项目的CERs达1.9亿多吨二

  氧化碳,占全球已注册项目CERs的48%,其次是印度、韩国、巴西和墨西哥,分别占CERs总量的20%、13%、10%和2%,可以看到,超过2/3的CERs都在中国和印度,除去韩国、巴西和墨西哥后,剩下所有国家CERs仅占7%。

  约为中国和印度总数的1/10。

  从世界以及我国的情况来看,CDM项目更多地分布在人口较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或人均收入较低的地区,如我国的云南、山东和四川。

  在一些与自然资源关系较为密切的CDM项目中,如水电、风电和节能发电等项目,自然资源储备和工业基础的类型是决定CDM项目数量最重要的因素。

  在我国,水电项目高度集中在云南、四川和湖南;风电项目主要集中在内蒙古;能效项目在各省的分布较为均匀,而能源密集型大规模重工业和制造业项目分布在山西、江苏、山东、湖北和安徽等地。

  我国已签发的CDM项目中,项目分布与减排量分布有较大的差异,浙江、江苏、山东三地以不到15%的项目数量占了超过50%的CERs。

  另外,内蒙古、湖南、河北等地虽然项目数量较多,但是产出的减排量较少,可见,项目的大小跟地区经济的发达程度有一定的关系,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项目数量较多,而一些经济发达、配套设施完善、技术先进的省份CDM的项目一般较大。

  中国是碳市场发展潜力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且投资环境良好,各种温室气体、各行各业、各个省市都具有很多减排量大、减排成本低的潜在CDM项目资源。

  但是,不同省市、不同地区间的CDM项目在碳减排交易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压价竞争现象,并有可能带来资源浪费,而定价权丧失的问题,也会对国家的长远发展带来诸多的负面影响。

  3、碳减排潜力。

  美国MIT全球变化科学与政策联合计划开发的EPPA(排放预测与政策评价)模型(Ellerman等,1998)对各区域的边际减排成本曲线进行了研究。

  通过对日本、巴西、欧盟、能源输出国、美国、其他OECD国家、东欧经济转型国家、前苏联、亚洲新兴经济实体、印度、中国、以及世界其他区域的二氧化碳的边际减排成本曲线比较发现:中国的二氧化碳边际减排成本曲线位于所有曲线的最低端,趋势平缓无急剧上升的迹象,当减排比例为20%的时候,边际减排成本约为17美元,吨碳,相同减排比例下,约为美国的1/5,日本的1/17。

  日本的二氧化碳边际减排曲线位于所有曲线的最上端,且曲线斜率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当减排比例为20%的时候,边际减排成本达275美元,吨碳左右:美国的减排曲线位置居中,但减排比率超过20%以后曲线斜率大幅上升,随着减排比例的增加,边际减排成本增加明显,并介于欧盟与其他OECD国家之间;东欧经济转型国家、前苏联、亚洲新兴经济实体、印度、中国及世界其他区域二氧化碳边际减排成本曲线的总体斜率较小,温室气体减排成本相对较小,减排潜力巨大。

  发达国家工业集约化程度高、生产工艺高、技术先进、生产过程中能耗较低,因此减排所需要的成本较高。

  而我国处于工业结构转型期。

  产业发展越来越重视节能环保的要求。

  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工业能耗高、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在中国达到减排要比发达国家节省很多资金,现行的技术转移就可以使得一些中国企业达到大量减排。

  2008-2012年全球将要减排50-5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一半由各国国内完成,另一半约25亿吨则需要通过灵活减排机制完成。

  中国作为目前CDM项目市场的主要卖方国家。

  碳交易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大。

  三、发展我国碳金融交易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我国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价能力

  碳金融市场的竞争焦点是定价权的竞争,中国作为低碳产业最具规模的供应方,拥有近35%CDM项目及48%的CERs比例,但是在定价问题上,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偏离问题,与另一个同样作为CERs出口国的印度相比,合同CERs平均价格要低2欧元以上。

  在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上,欧元遥遥领先,如2007年全球碳基金已达58只,资金规模达到70亿欧元。

  其中来自政府投资者的资金中93.3%是欧元;混合购买者的资金中84.7%为欧元;私人投资者的资金中60.19%为欧元。

  其余为美元和极少的瑞士法郎和英镑。

  可见,国际碳交易使用欧元计价结算的需要近年不断提高。

  此外,美元、日元、英镑、澳元、加元等都具提升空间。

  定价权的操纵使欧盟的碳减排交易量和交易额均居全球首位,为努力提升我国在碳金融市场中的定价能力,要注重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第一、通过积极构建碳金融交易体系,提高我国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价能力。

  在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场中,欧盟碳排放贸易体系始终起着关键作用。

  从2005年1月1日欧盟正式启动碳排放交易体系至2008年3月14日欧洲气象交易所推出CERs的期货合约,欧盟始终以领跑者的姿态出现在国际碳排放市场中。

  欧盟的碳减排交易约占全球总量的3/4,并且围绕碳减排交易,已经形成了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期权期货等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

  凭借着领先的碳金融体系,欧元已成为碳金融交易市场上的主要计价和结算货币,这意味着欧盟控制着70%以上的全球碳排放交易的计价和结算货币绑定权。

  同时,通过CDM这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互助合作机制,来自发达国家的碳减排买方基本都使用欧元、日元、美元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进而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势的定价能力。

  我国具有巨大碳减排潜力,应该要积极探索构建碳金融交易体系,特别是要进行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建设及推出CERs期货产品,并将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以提升我国在碳金融产业链中的地位,使我国从产业链底端向中上端进军,一级市场交易向二级市场交易转化,以提升我国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价地位。

  第二、通过建立碳减排额度的储备机制,提高我国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价能力。

  重要资源的储备其战略意义重大,完善的战略储备制度能有效缓冲重要资源的供求变化所产生的市场价格剧烈波动。

  我国从1996年起就是石油产品的净进口国,进口量占总供应量的1/3以上,但是我国对战略储备的认识与操作目前仅停留在以实物形态为主,如石油、煤炭、钢铁等重要资源的战略储备,而忽视对虚拟商品如碳减排额度的战略储备。

  对此我国应该要注意吸取他国在这方面的经验。

  印度在完善商品交易所机制并推出CERs期货合约的基础上,将部分注册成功的CDM项目所产生的CERs储存起来,然后再拿到印度多种商品交易所(MCX)进行交易,并采用卢比作为计价和结算的货币。

  完善的商品交易市场机制加上合理的重要资源战略储备制度,使印度在碳减排交易之际能占据更有利地位,相比中国的同类项目。

  能赢得2欧元以上的溢价。

  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起碳减排额度的储备机制,增强国家在碳交易市场中的定价能力,降低国际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

  抑制恶性竞争所带来的降价可能。

  另外,也要重视非政府的、合理的商业储备建设,

  面向企业或者个人的碳减排战略储备基金可以分散储备风险、降低政府资金压力、提高我国碳减排战略储备额度,挖掘减排潜力。

  第三、通过加快建设碳金融行业协会,提高我国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价能力。

  虽然我国碳减排总量较大,但碳减排量与碳减排项目的地区集中度低,平均规模小。

  由于可提供碳减排额度的企业较多。

  并且没有完善的行业协会制度进行统一的领导,使企业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联系,从而使出口企业在价格谈判时无法形成一致的意见,缺乏谈判合力,导致我国企业在谈判时定价权的丧失。

  另外,由于企业规模小且数目众多,分散在不同地区,各自为政,没有整体意识,以地方利益为重。

  CDM项目间存在着严重的价格竞争问题,往往通过人为降低碳排放权一级市场价格的方式来争抢客户,这就进一步削弱了我国企业在碳减排出口市场上的议价能力。

  为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政府明文规定CDM交易价格需由国家批准,但似乎收效甚微。

  行业协会作为政府部门外的独立机构,往往能够发挥政府无法替代的功能。

  在碳减排的出口贸易中,行业协会应协调出口企业以形成统一联盟,一致对外。

  通过行业协会建立起来的联合谈判机制。

  减少出口企业间无序、盲目、恶性竞争的行为。

  并且利用我国在碳减排总数上的绝对优势,来提高我国碳减排出口时的定价能力。

  第四、通过建立权威的碳交易信息平台,提高我国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价能力。

  碳排放权价格受到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影响,短时间内大幅度的价格波动会给买卖双方带来较大的利润风险,因此,能否掌握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对企业降低风险提高利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尽管我国是碳排放权的最大供应方,但国际市场上关于碳金融交易的权威信息均来自发达国家的研究机构,这些信息不但不能充分反映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甚至还会误导我国企业盲目从事碳金融交易。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国尚缺乏权威的碳金融交易信息发布平台。

  对于这一新兴的交易产品,国内不少企业都是首次接触,对于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了解相当有限,同时缺乏相应的CDM操作流程及价格谈判经验,面对经验丰富的国际买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我国企业在定价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另外,我国企业想要了解碳金融市场的基本信息,只能参考国外研究机构发布的报告,这也进一步加剧了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因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权威的碳金融交易信息平台,定期发布碳减排的供求信息,鼓励研究机构、高等院校根据碳减排的供求变化以及结合国内外经济政治的变动,预测碳减排一、二级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从而为碳减排出口企业提供参考,消除企业在价格谈判时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劣势地位,以获得碳减排出口的定价主动权。

  (二)提升我国碳交易服务机构的综合能力

  CDM项目及下属的CERs交易审批程序复杂、交易成本高、开发周期长、不可控因素较多,需要专业的中介机构完成审批和交易的过程。

  由于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能力不足,缺乏专业的中介机构,目前,在CDM项目申请、交易过程中,通常由一些商业银行担任此职责,而一些商业银行对于企业的碳融资等金融支持活动尚停留在案例层面,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环境风险控制体系,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分析评估与监测,难以开发或消化大量的项目,同时,对于CDM项目的风险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因此,提升我国碳交易服务机构的综合能力显得十分关键,其中,优秀的专业人才是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能力的基本保证。

  针对目前服务综合能力偏低的现状,碳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政策法规、交易程序、国内外成功案例等方面的培训,尤其应重视对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这方面成功经验的学习。

  (三)加速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的国际化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国际化水平不够,缺乏国际碳金融规则的研究,难以与全球交易机制对接,其有关标准等系列支撑体系也不健全,因此国内短期尚难形成规模化的碳交易市场。

  由于碳金融游戏规则仍被国外主导,使得我国处于碳交易价值链底层并隐藏着巨额的损失。

  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国际化,将有益于利用我国在碳减排供应总量上的绝对优势,加速碳金融衍生产品在交易所的上市。

  另外,可以引进国际上有经验的CDM项目中介和管理机构的进入,这对我国国内中介机构也将具有很好的示范及技术外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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