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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时间:2022-10-07 20:08:23 起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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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对于很多劳动争议而言,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才能够提起劳动诉讼。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不服劳动仲裁的起诉书范文几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范文一

  原告:王五, 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铁岭市银州区 厂职工,住铁岭市工人街二委十五组,电话

  被告:铁岭市银州区 厂

  法定代表人:

  职务:厂长

  诉讼请求

  1、 撤销铁银劳裁字(2006)第7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

  2、 要求返还企业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于1974年到铁岭市银州区 厂工作,1990年经厂领导 同意,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

  1992年随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一直缴纳到2000年底。

  2001年企业无力支付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要求我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由于本人生活困难,无力承担企业部分,而社保公司又不单独收我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致使我的养老保险一直中断。

  2006年我厂动迁,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制,企业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关系。

  我利用补偿金缴纳了全部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

  根据法律规定,养老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承担,因此,要求企业返还我为企业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和滞纳金。

  此致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一式二份

  起诉人:

  20XX年11月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范文二

  原告:xxxx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段某,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址:xxxx**街道****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因工资等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月**日所作的深劳仲案[2008]2***号裁决,现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07年4月*日至2008年8月*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人民币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元;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08年度年终奖人民币60**元;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深劳仲案[2008]2***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被告本属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自由灵活,由被告自己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与被告签定了不定时工作协议。

  同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而且截止被告辞职的2008年8月*日,广东和深圳市均未相关规定出台。

  因此,该不定时工作协议应为有效,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资。

  二、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费的问题。

  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均未予以规定。

  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此,我国法院已有相应判决。

  三、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度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

  年终奖是由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原告不给已离职的被告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当。

  况且,被告2008年*月离职,原告的年度经营业绩如何还未核算,也不可能核算出每个员工的年终奖的数额,从而也不可能发放年终奖。

  在职员工一年中发生缺勤都有可能无权享受年终奖,当年离职的员工怎么可能还有权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呢?

  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有限公司

  (盖章)

  2010年*月*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范文三

  原告: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城南路118号 法人代表:祈新莉 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岳芳芳,女,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中路医药局家属院。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劳仲裁字第(2010)052号裁决书的第一项、第二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份,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并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但2010年下半年,被告对工作表现出极不负责的态度,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为此十分不满,2010年12月29日向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2011的3月3日做出劳仲裁字第(2010)052号裁决书。

  原告认为,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一项、第二项明显不当。

  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制定并出台的“2010年销售部薪酬激励方案”第五项“淘汰原则”中明确:销售部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于连续三个月排名靠后的三名销售顾问公司将予以辞退。

  而申请人岳芳芳2010年9月—11月份连续三个月销售排名倒数第一。

  被申请人根据公司内部出台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

  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2008年1月1月—2008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7年12月26日所签的劳动合同,在本劳动合同第一条中明确约定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1月1月—2008年12月31日。

  由此可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支付双罚工资的事实基础根本不存在

  其次,《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三、仲裁庭裁决违反法律程序。

  被告在仲裁申请书中仅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为11513.88元,而仲裁庭裁决结果第二项却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433元。

  在被告并未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仲裁庭确认的支付数额明显超出被告请求支付数额,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

  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对于被告的处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规范尺度。

  原告认为,公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

  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 致

  某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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