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每月增加20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增加10元。其中,2008年当年退休的,正高级职称增加110元,副高级职称增加95元。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5元。其中,属于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5元。
3、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待遇偏低的人员,每月增加20元。
4、对企业原工商业者待遇偏低的人员,每月增加10元。
5、在湖南省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
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
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
在湖南省参保,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或在省外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0元;与湖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湖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6、1954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退职人员每月增加15元。
7、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这次调整增加额达不到130元的,按130元增加。
在湖南省参保,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或在省外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0元;与湖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湖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6、1954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退职人员每月增加15元。
7、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这次调整增加额达不到130元的,按130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