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营改增实施细则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04-26 编辑:工号:1013 阅读: 手机版

  5月1日全面推行四大领域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细则已经出台,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读2016年酒店营改增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此次税收改革涉及1000万个纳税企业,国家预估2016年企业整体节省税赋将高达4000亿元,而此前的整体纳税金额为1.9万亿。我们做个简答的除法,这预计每家企业平均减税21%。

  对于酒店行业,餐饮和住宿是主要收入适用6%的税率,但还有一些会议、设备租用等等适用不同的税率,比如租用设备适用税率17%,大堂转租的小商品部适用不动产税率11%,租车适用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而特别注意,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适用不动产的税率11%。所以虽然酒店大面来看是6%的税率,但很多细项适用税率都不一样。

  酒店定价策略调整:价外税。由此带来酒店对外价格描述和收费条款都应该开始梳理做相应的变更。描述、培训、分发、5月1日起按新合约执行。而酒店成本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能抵扣也应提前核算。同时建立供应商发票管理和抵扣机制。

  比如海鲜、蔬菜等生鲜日采供应商已经适用增值税很久了,所以如果现在这些供应商突然提出因为酒店有抵扣需要对酒店涨价,就是不合适的,在谈判中可以考虑这些因素。但如果对建造业,从原来3%的税率变到11%的增值税,可能会对下游企业,如酒店进行装修改造时的报价进行调整。酒店也应该提前做好准备和谈判。

  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有限定,比如每月25张,用完后需要申请,管理非常严格。所以要提前做好发票不够的准备。后面会有电子发票的介绍。

2016年酒店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2016年酒店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2016年酒店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酒店营改增问答:

  问:我公司是一家酒店,营业执照中有“商务会议”的范围。我公司对外提供会议场地租赁服务(含提供投影仪、话筒等会议设施和茶水服务)。对于此项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按照我公司的理解,如果酒店仅是向会议的举办单位提供会议场地租赁及相应配套服务,而不负责举办会议活动(如:向参会者收取费用,支付租金、讲师酬劳、物料制作费等),这种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这项业务的发票摘要是否还可以写“会议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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