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仍可获一定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11-05 编辑:杨洁 阅读: 手机版

  6岁仍可获一定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限定在几岁合适?此系本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今天(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二审稿维持了一审稿的规定,6岁儿童仍可获一定民事行为能力。

  4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民法总则草案时,一审稿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从现行的10周岁改为6周岁。

  当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解释说,从“10周岁”降到“6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不过,一审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从“10周岁”降到“6周岁”,步子迈得是否太大?“不能简单地把民事行为能力理解为‘打酱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泽林就表示,从10周岁调整到6周岁,相当于把小学生变成幼儿园的孩子,“6周岁是上小学的最低年龄。

  不满6岁是不允许上学的,他们每天由大人陪伴而行,没有机会也不敢让他们独立接触社会,更谈不上社会经验,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文化知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也认为,“年龄问题要好好论证一下,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说明6周岁足够承担(一定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把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神童’的情况概括到全国”。

  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一审后,专门听取了部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并进一步研究了国外相关立法情况。

  在此基础上,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二审稿暂不作修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仍为6周岁),继续研究。

  李适时解释说,二审稿仍规定6岁儿童可获一定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他强调,从“10周岁”降到“6周岁”,符合国际上的发展趋势,而且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变化,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标准的调整,应根据刑事领域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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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日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

  这是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审草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调低为6岁,二审草案中维持了这个规定。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热议。

  “现行法律中规定的是10岁,我认为降低为6岁还要慎重研究。”陈国令委员说,从我国的情况看,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教育水平有了巨大进步,儿童的认知能力、自我承担责任能力有了提高。

  但也要看到我国城镇化程度不高,还有很多人生活在农村。

  因此要科学评估我国儿童现在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自我承担责任能力。”

  穆东升委员说,我国大城市与社会环境相对封闭、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偏远地区、农村和牧区相比较,差异比较大。

  有些地区6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没有上学,其见识和辨别能力非常有限,让他们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后果不符合他们的生理、心理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建议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作出科学和符合实际的规定。

  “我觉得6周岁的年龄偏低了。”王明雯委员说,虽然有些地方6岁孩子入学了,但也有些地方没有入学。

  如果把年龄降低,我认为8岁比较合适,孩子8岁的时候已经小学三年级了,孩子对行为后果的判断、对事物的认知和心智发育比6岁的孩子强很多。

  姒健敏委员认为,几岁合适,不但要听取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意见,还应该听取神经科学专家,特别是生理学家意见。

  按照正常的发育,5岁后小孩的大脑和神经系统从生理角度看,结构和功能已经健全了,这是有生理学依据的。

  “我认为6岁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的社会状态下也不可能不让他行使。

  所以我赞成6周岁的规定。”姒健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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