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四川养老金上调方案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11-17 编辑:彩珊‍ 阅读: 手机版

  导语:2017年养老金上调政策还没有出来,下面是2016四川养老金上调政策,仅供参考!

  四川养老金上调政策方案【1】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16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退职)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

  一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

  二是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0 %。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且不满80岁,增加40元;

  (2)满80岁且不满90岁,增加80元;

  (3)满90岁及以上,增加120元。

  2.2015年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

  (4)一、二类的增加40元,三、四类的增加50元,五、六类的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此项倾斜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要求,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2016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确认数据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已确认记载的为准,并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10月18日前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含相关附表)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调待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

  四川省养老金并轨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上述单位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并由单位代扣。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口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我省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全省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金省级统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

  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具体转移接续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基金授权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

  职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清理规范各地试点政策

  各地要认真清理规范并停止执行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规范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具体清理规范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一、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中央在川、省属(含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相关行政、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整合力量,不断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经办管理水平,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及征收、关系转续、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十三、强化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整合资源,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通过建设网上业务办理、移动通信应用等多元化服务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省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落实到位。

  各地要做好信息系统基础建设。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督促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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