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城乡居民医保新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河南,湖南和唐山的2017年医保相关消息哦!
河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保新政公示
43个病种拟列入首批保障范围
《公示》新政划定病种范围,即: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重特大疾病保障管理的儿童白血病等33个住院病种和终末期肾病等10个门诊病种纳入第一批全省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
但是,纳入全省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的门诊病种,不再同时纳入各地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
今后,省人社部门将根据疾病谱变化和基金承受能力,在组织医疗专家和医保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保障病种及相应待遇标准。
重特大疾病医保实行单病种结算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
其中,对住院病种实行限价管理,将符合规定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对门诊病种实行限额管理。
一个参保年度内,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患者同一种疾病限享受一次重特大疾病保障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公示》规定,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
其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新政拟于明年1月启动
为了平稳过渡,我省第一批重特大疾病的限价(限额)标准、援助项目、药品(耗材)价格等,以原城镇居民医保或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为基础确定。
按照计划,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确保2017年1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
本次政策调整面向社会公示,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2月5日前书面反馈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湖南省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
据介绍,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湘长期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员以及国家和湖南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通知明确,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对没有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补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社区和用人单位对城乡居民以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湖南省人社厅提醒,城乡居民以家庭、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整体在户籍(学校)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按照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017年度参保缴费期安排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原先已整合地区,2017年度参保缴费期维持当地原有规定不变。
唐山基本医保新政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保权益
日前,唐山市政府印发了《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办法》包括总则、基金筹集、参保登记、基金征缴与待遇享受办法、待遇标准与支付、管理与监督、附则等7个部分。
《办法》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所有户籍在唐山市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为促进就业人口流动和吸引外地高素质人才,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各类学生,已在唐山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配偶和未在校子女,也可参加唐山市城乡居民医保。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学校为城乡居民医保代办机构。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或学校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提供拟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提供拟参保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额度按年计算,政府补助按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编报2017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通知〉的通知》(冀财社〔2016〕89号)要求,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各级财政补助为460元,合计筹资标准为640元。
城乡居民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30万元,其他参保居民每人15万元。
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
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办法》明确,建立门诊统筹账户资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支付额度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
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使用。
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为500元。
同时,《办法》对新生儿参保、异地就医待遇等也作出了规定。
《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实行,有效期5年。
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市民可登陆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hets.lss.gov.cn/)“政策法规”栏目了解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