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交通上诉状

时间:2021-02-01 09:33:54

交通上诉状范文

  遭遇交通事故,对法院在一审中的判决不服,想要继续上诉,应该怎么写上诉状?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的上诉状模板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本一

  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年份)XX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年份)XX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

  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三、对被上诉人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四、依法查清被上诉人的损失数额,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60%的比例偏低。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虽有责任,但是该起交通事故的引起最主要还是由于被上诉人违法交通规则,所以应当判决被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

  二、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一个不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所以对其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三、被上诉人的户口是农村户籍,虽然他现在在城镇生活,可是未居住满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的人赔偿标准要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话,他必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固定收入。

  被上诉人是从2011年10月搬到城镇居住的,迄今还未住满一年,所以被上诉人的赔偿标准不能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XX法院第一审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结果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给予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本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上诉人因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的(×××)金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偏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过错,并且都为机动车辆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上诉人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但是,综合事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上诉人认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应承担60%赔偿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6043.51 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平。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张医疗票据,但其中3张只是复印件,无法客观公正的证明医疗费用的事实情况。

  在质证阶段,未提供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该事实。

  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事实并非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属于错误判决。

  三、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6833元的判决错误。

  1、误工时间计算错误。

  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但在原审判决中,原告实际住院时间天数为22天,法院在对方没有提供医院证明的情况下,“酌情误工时间为100天”于法无据,属滥用自由裁量权,且显失公平公正。

  上诉人不知道一审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对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实际误工时间进行改判。

  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损失为依据,在没有医院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凭空主观意断多认定出78天的误工天数,对于被上诉人后期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待事实情况确定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法院的判决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后期未确定的损失。

  2、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尽管被上诉人提供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但这只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

  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找个单位开个证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实的真实性很难让人完全相信。

  依照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应提供其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税后工资卡等来证明其固定收入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诉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材料。

  但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所提供的工资收入并不当然证明其实际工资减少的事实。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四、一审判决中伙食补助费过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郑州市实践操作情况,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的判决的费用过高,存在明显不合理。

  五、一审判决中关于营养费1000元的认定过高,且有错误。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上诉人住院时间22天较确定,尽管出院时医嘱需加强营养,但并未给明确的意见。

  “酌定按100天时间计算”,时间过长,费用过高,并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显示公平,其中有些费用不排除属于后期未发生的不确定的后续费用,需要被上诉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在一审法庭审理的范围内。

  六、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不合理,且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因侵权致人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本案当中,被上诉人的伤情未构成任何的伤残,也没有达

  到法定的严重后果。

  依照病情状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比例的确定;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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