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交通上诉状「」

时间:2020-10-07 19:24:12 上诉状 我要投稿

交通上诉状精选范文「推荐」

  导语:在一审结束后,当我们对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满意的时候,我可以上诉请求二审,这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到正规的上诉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的栏目!

  优秀的上诉状例文1:

  上诉人(一审被告):丁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XX,男,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XX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的第二项内容,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中的第二项,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谢XX驾驶车辆与张X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张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 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谢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被上诉人谢XX未按照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未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 验。应当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被上诉人谢XX负有严重的过错责任。且在交警队和法院庭审中多次要求其出示驾 驶证,被上诉人谢XX都拒绝出示。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在客观上也影响了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同时也使上诉人错过了向交警部门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的机会,其行为是在恶意规避自己的责任。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合理判决,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法院庭审的一个重要功能。鉴于被上诉人谢XX拒绝出示驾 驶证的行为主观上有逃避责任之嫌,我们有必要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维护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权,增加被上诉人的责任 承担比例,以维护案件的公平公正。

  二、死者张X没有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 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上诉人谢XX 驾驶的车辆和张X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后张X因抢救无效死亡。因张X的过错导致其应当承担部分民事 赔偿责任,张X从这一层面上属于侵权人。其因违章驾驶所导致的侵权赔偿责任系侵权之债,属于其生前个人债务,应当以张X的遗产进行赔偿。而张X生前并没有 遗留任何个人财产,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张X的生前债务包括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侵权债务应当归于消灭。法院判决上诉人丁X、张X和国XX赔偿原告谢XX 医疗费于法无据。

  三、上诉人丁X、张XX和国XX均表示放弃对死者张X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

  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根据此法条的规定,上诉人丁X、张XX和国XX等三人因为 放弃继承死者张X的遗产,也就没有为死者张X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的义务。因此,三上诉人无须对死者张X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的第二项内容,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丁 X

  张XX

  优秀的上诉状例文2:

  原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鸣庄村毛村组X号,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X号,身份证号:XX(系贵CXX号货车驾驶人)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号 ,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系贵CXX号货车实际所有人)

  被告遵义市XX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 地址:遵义市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X(系贵CXX号货车挂靠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地址:遵义市香港路乌江大厦一楼

  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XX XX 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元。(详见索赔清单)

  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X时X分,原告XX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汇川区高坪镇李村坎往高坪镇方向行驶至岩口路段时,与被告XX驾驶的贵CXX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X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汇川区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0]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负主责、XX负次责。

  原告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在XX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共计145天。经医院诊断为:1、双小腿皮肤软组织坏死伴感染;2、左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腓骨远端骨折;4、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2012年7月6日,原告XX经XX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法医鉴定中心评定伤残达十级;双小腿广泛瘢痕遗留需后续治疗费20000.00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下肢功能丧失10%,已不能从事正常的体力劳动,故依法主张2万元精神抚慰金。

  经了解,贵CXX号中型自卸货车系XX所有,挂靠于XX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等险种,保险期限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

  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感!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

  索 赔 清 单

  1、医疗费:90846.90元;

  2、续医费:20000.00元;

  3、交通费:2000.00元;

  4、误工费:71元/天×687天=48777.00元(按2011年度贵州建筑业标准26039.00元/年,即71元/天计算,从2010年8月18日至2012年7月5日止,共计687天);

  5、护理费:61元/天×145天×1人=8845.00元(按2011年度贵州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22243元/年);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元/天×145天=4350.00元;

  7、营养费:40元/天×145天=5800.00元;

  8、司法鉴定费:1200.00元(伤残鉴定、续医费鉴定);

  9、伤残赔偿金:4145.35元/年×20年×10%=8290.70元(按2011年度贵州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5.35元);

  10、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

  以上合计:250109.60元 应获赔金额:[89112.70元+10000.00元](交强险内)+[250109.60元-89112.70元-10000.00元]×70%(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204810.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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