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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租房中签名单

时间:2021-01-19 08:24:44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南昌市公租房中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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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买卖政策定义【2】

  公租房买卖政策就是过去十年中因为各种原因被政府强制收缴的私人房屋,依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视各自的情况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这就是公租房的买卖政策的定义。

  第一个政策

  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理,然后退还原房主。

  第二个政策

  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房,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出,退还给原房主。

  第三个政策

  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南昌市家庭申请公租房办法【3】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开发区,新区)常住户口2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4、未享受房改政策;

  5、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者无房;且申请之日起前两年无房产交易记录。

  申请人已婚的,其家庭成员(指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未婚的,应当年满25周岁,符合本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条件且在本市无房。

  所需材料

  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1、《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

  4、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户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

  南昌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办法

  申请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工作满一年,毕业不满5年;

  2、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已被本市用人单位正式录用;

  4、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5、未享受房改政策;

  6、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者本市无房、未租住公房,且申请之日起前两年无房产交易记录。

  申请人已婚的,其家庭成员(指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所需材料

  本市新就业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1、《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学历证书复印件;

  5、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人事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件;

  6、在本市缴纳满1年以上(含1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7、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户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办法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2、在本市实际居住满5年(含5年);

  3、已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本市无房、未租住公房,且申请之日起前两年无房产交易记录。

  申请人已婚的,其家庭成员(指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所需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1、《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在本市缴纳满5年以上(含5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承租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申请。需要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社区调查。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采取上门查询、邻里座谈、信函索证、张榜公示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相关调查情况连同申请材料报街道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5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3、审核与审批。街道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审查,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4、资格认定。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申请人,获得承租资格,进入公开摇号程序。

  已通过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且本人自愿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直接进入公开摇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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