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规则(试行)

来源:守则 时间:2017-06-24 编辑:悄缘 阅读: 手机版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规则(试行)

  (2016年2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作用,促进审判质效提升,统一裁判尺度,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在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根据审判需要建立的,发挥资深法官业务专长,为合议庭正确认定事实证据和理解适用法律提供咨询的工作机制。

  省法院根据需要分别设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等业务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条 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需要专业法官会议提供咨询的,可以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院长、副院长、庭长在行使审判监督权时,对下列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有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本院公认的,在一定审判领域具有业务专长,品行操守好、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人选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由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提出建议人选,报主管审判业务的副院长同意后,提请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

  审判庭庭长原则上应当是专业法官会议成员。

  第六条 各审判业务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一般为5-10人。

  第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根据案件咨询需要召开,召开时间由主管副院长根椐报请研究讨论的案件情况确定。参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合议庭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案件,应报庭长后向主管副院长提出申请。专业法官会议由主管副院长召集。

  专业法官会议由主管副院长主持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主持。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

  对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发表意见时应当独立、公正,不受干扰,明确发表个人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依据。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合议庭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将需要讨论案件的材料发送给专业法官会议成员;

  2、会议召开时,由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介绍案情和案件焦点,提出需要向专业法官会议咨询的问题,然后由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表意见;

  3、专业法官会议不进行意见表决,会议主持人可以归纳会议讨论形成的主要意见。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不具有约束力,是否采纳由合议庭决定

  合议庭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造成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依照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承担责任,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的案件符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的,合议庭可按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附专业法官会议意见。

  第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记录内容应当由参加会议的成员及时签名确认,并附入案卷副卷存档。

  专业法官会议的会务保障及会议记录等工作由提请研究讨论案件的合议庭指派审判辅助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可由会议主持人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发布参阅案例或总结裁判规则。

  第十四条 建立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专业法官会议还可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规则。

  第十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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