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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通告

时间:2020-10-23 11:23:20 通告 我要投稿

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通告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通告,欢迎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通告

  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通告一: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巩固、提高“创卫”成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xx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重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人人维护清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遮阳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物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在居民区内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其它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贩卖烧烤食品的经营活动。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工商、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部门或者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教育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及时予以教育、劝阻;拒不听从教育、劝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或者举报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四)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权利。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通告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提升城市品位,打造宜居环境,现就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禁止乱倒垃圾、乱贴乱画、乱停乱放车辆以及行人乱穿马路行为。城管监督员、“五创”劝导员要上路执勤,引导市民共同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所有单位、门店及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的,每发现一处垃圾对责任单位或业主处以50元罚款。

  四、行人不按规定横穿马路,每人次处以10元罚款;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的,每台次处以50元罚款。

  五、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脏物的,每次处以5元罚款;随意吐痰的,每次处以10元罚款;乱贴乱画的,每次处以30元罚款。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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