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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细则全文

时间:2020-12-14 17:20:03 细则 我要投稿

公路监理细则全文

  导语: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细则。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公路监理细则全文,欢迎参考。

公路监理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为实现五峰工业园区3号路、25号路桥梁工程建设总目标,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和工程费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使本项目施工监理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达到任务明确,标准统一,程序合理。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2005-01-01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年2月13日发)以及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五峰工业园区3号路、25号路桥梁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理指导思想及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三、监理依据

  1、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

  2、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施工规范和试验检测规范;

  3、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4、由业主和承包人签定的施工合同文件及业主和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协议;

  5、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监理指令及其他文字记录;

  6、驻地办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签发的所有施工图纸和指令等。

  四、质量保证体系

  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五、监理单位资质

  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在监理招标中中标并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

  六、监理人员资格及素质

  凡在本项目中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必须是符合所在监理岗位的资质条件要求并经业主批准的合格人员。

  七、监理阶段划分

  监理阶段划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合同协议签定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监理人员应熟悉合同文件;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督促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准备发布开工通知书等。

  2、施工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的监理,应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控、工程安全监理、工程环境监理、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费用监管以及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

  3、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单位、分部)工程完工后,只要签发交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除应对工程缺陷、修补及重建进行监理外,并应视同第二条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节 监理机构

  一、湖北省宜昌市华中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五峰工业园区3号路、25号路桥梁工程监理部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二、驻地办设总监理工程师1名王正海,监理工程师1名谢文萍。

  第二节 监理机构职责

  一、驻地办职责

  1、建立并完善全线监理制度和各项程序,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2、负责组织全线监理培训;指导、协调整个工程项目的“三控二管一协调”工作 ;

  3、下达工程总开工令,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4、督促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对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

  5、负责组织有关工程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交流;

  6、负责组织解释、修正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中的遗漏、错误与含糊不清的问题;

  7、负责组织解决施工中的重要技术、质量问题,主持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处理;

  8、审批工程变更;

  9、抽查工程质量,掌握整个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动态;

  10、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组织交工验收;

  11、审查工程延期、索赔、分包、承包商及高监办履约情况;

  12、审批经驻地办审查过的承包人总体施工计划和重要施工方案,检查和督促各项计划的实施及驻地办定期召开的计划协调会议,审查工程进度计划,组织生产计划调度会的相关工作;

  13、负责审查和办理工程的支付与结算手续。

  二、驻地办主要职责

  1、承包商的主要人员在场情况按合同规定进行检查记录,对不符合合同要求、影响工程工期与质量的人员应向驻地办提出更换建议;

  2、在开工前和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坚决拒绝使用并督促将其运出工地现场;

  3、负责本监理合同段范围内的每月已完成合格工程计量支付的汇总、确认,对手续不全、资料不齐、擅自涂改以及其它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支付报表有权拒绝和退还;

  4、对承包商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单进行审批。

  5、对承包商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认可;

  6、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整理报驻地办;

  7、随时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对有疑问的隐蔽工程有权要求开仓检查;对不合格工程有权要求返工;对严重违反要求的情况有权下达暂停施工令,监督承包商整改;

  8、按规定完成试验及质量检测任务;

  9、准备工地会议的有关材料,负责处理工地上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驻地办主要监理人员职责

  (一)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点应是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明确质量目标,评定工程质量;

  2、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手段,组织进行质量抽查和抽验;

  3、批准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发出分项工程开工通知;

  4、经常巡视工地,及时解决处理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

  5、向承包人发出质量控制指示;

  6、建立部门或专业监理人员的日常汇报制度,每月以表格、图解及简报的形式提出质量控制分析报告。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承包人实施各项质量控制目标并满足标准、规范、图纸的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工作:

  1、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纸及其变更或特殊要求,并予以落实和实施;

  2、提出各项工作流程及质量控制程序,监督、检查和测验工程质量;

  3、系统记录并分析整理各项质量成果;

  4、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汇报现场质量状况,每月提出本专业(或项目)的质量报告。

  (三)旁站监理主要职责

  1、负责所在施工路段的施工监理工作,对驻地办负责;

  2、坚持每天巡视工地,随时掌握和了解其施工范围内各个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完成情况;

  3、施工程序实行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监督,现场检查,对重要工程跟班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应报驻地办要求承包人返工和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4、负责核实承包人每月计量支付报表中申报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并认真做好每天的监理日志。

  四、监理安全职责

  1、监理单位代表指挥部全面负责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对所管项目承担监理责任。驻地办主要负责人对所管标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内部安全监理责任制和所管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3、按合同规定配足具备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

  4、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执行施工工序、规范和标准。

  5、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督促施工单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工作。

  6、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各种违规行为行为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当发现有危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应及时下达停工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7、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对不称职和不合格的人员,责令其更换。

  8、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注册登记。

  9、负责施工生产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预控制,尽力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参与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维护好事故现场。

  10、负责建立安全监理档案;旁站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志中详细记录施工现场每天的安全监理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

  11、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安全管理月度考核,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

  12、监理单位还应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第一节 驻地办的主要工作

  一、监理工作准备

  1、监理培训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对监理人员进行的监理培训。

  2、监理人员进场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协议规定的日期派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其进场人员及人员更换必须征得业主同意。

  3、监理设备

  监理合同协议规定的由监理单位自备的监理设备应在实际开工期以前基本完善,保证工作使用。监理合同协议规定的租用的监理设备,监理单位应向业主提供租赁合同。

  4、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含糊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提出合理处理方法,报业主。

  5、现场复查

  应要求承包人对施工合同文件中提供的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查核对,纠正差错,补充漏缺。对于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应提出报告报业主。

  6、施工环境调查

  驻地办应要求承包人对工程用地范围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它障碍物、施工前不能按时交接的工程用地及有争议的工程用地进行调查,并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措施报业主。

  7、监理图表

  应将业主统一制定的图表送交承包人制备,供双方共同使用。

  8、建立监理工地试验室。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一)检查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1、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建立一个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和图纸,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

  2、审查批准承包人在投标书所报负责质量保证和自检工作负责人的资格,并应要求其一直在工程现场用全部的时间专门进行质量管理;

  3、应监督、检查和批准承包人装备自己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其建筑面积、实验设备及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本工程各项实验的需要;

  4、驻地办试验室应派人员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所有试验仪器都必须经检验合格并按期进行标定。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的上岗证书,必须严格执行试验规范和操作规程,重要试验应有监理人员在场监督;

  5、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及要求:

  (1)承包人试验室人员必须符合承包人的投标书中人员资质及业绩。(2)试验仪器应符合承包合同的要求,并经试验室检查认可;

  (3)工作重点:

  a、自检各个单项工程的开工条件,提供自检资料;

  b、对每道工序或工艺进行现场质量自检,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并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c、 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及时采取措施;对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记录,并及时

  报告监理工程师;

  d、 按本“办法”规定的抽样检测频率、时间、方法进行取样和试验;

  e、 及时检测工程各部的位置、标高和几何尺寸,提供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检

  查,以获得认可;

  f、对每道工序(工艺)或单项(单件)工程交工后进行自检和测定,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g、 每项工程质量进行规定的分析整理,建立质量档案,交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资料。

  (二)审查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提出书面建议报审批。

  (三)检查承包人的进场材料

  材料必须符合技术要求,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

  (四)审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

  (五)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

  1、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与投标书所填列的是否符合;

  2、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的适应性;

  3、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与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适应性;

  4、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要求承包人补足进场;审验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承包人撤离工地,承包人要求替换或更换的机械设备应事先用书面形式报给驻地办,在合同计量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替代或更换的机械设备的生产能力及完好率不能底于被替代或更换的机械设备;

  5、已运入现场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未征得同意不得运出工地。

  (六)验收承包人的施工定线

  在合同规定的.或施工定线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标高的方位及数据,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进行检查验收。

  1、对设计单位的交桩,进行复核、纠正;

  2、对业主提供的图纸上的原始资料进行复核或校正,由驻地办要求设计单位澄清,确保数据无误;

  3、发现基准点损坏或丢失,应通过业主由原设计单位补定,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4、对承包人为加密控制点、定线和施工放样为目的的测量工作,进行现场复核认定。

  5、审核承包人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保护的方案,并检查是否对其进行了有效的保护,直至交工验收结束。

  (七)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要求承包人对全部工程或开工段落的原始地面线进行实际测定,并对测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签署意见后报业主审核。

  1、承包人的测定工作应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施工扰动以前进行,测定所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符合勘测设计要求与规定。

  2、检查与复核测量应伴随承包人的测量同步或平行进行。复测频率应能判定承包人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3、应对承包人旨在影响土石方工程数量的任何纵向加桩及横向测点的不合理性加以纠正,使纵向的中桩连线和横向的测点连线与实际地面线相符合。

  4、应要求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文件中标准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及实际测定的地面线资料,提交用于施工放样的横断面施工图和用于确定实际土石方数量的土石方计算表以供审核。

  5、对于业主已经移交了工程场地占用权,但承包人尚不施工或尚未测定的施工段落,应要求承包人对工程场地的地面线进行有效的保护,不得随意开挖或倾倒垃圾,由此而增加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费用也不应认可。

  (八)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应对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完成并提交的各种施工图进行审核批准。

  1、要求承包人在未进行施工测量之前或在施工测量的过程中,对合同图纸中各类结构物进行现场核对和补充,必要时就地补充测量,以保证原始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2、所有施工图的图幅应有统一规定,竣工图应与其一致。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理

  第一节 工程质量监理概述

  一、质量监理的任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验收标准。

  二、质量控制的基本步骤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以前,向承包人提出一个(或一套)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程序及说明,以供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程序化。质量控制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工程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报告应提供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项的准备情况,并提供放线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及施工方案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1、单位工程:承包人提出开工报告后,通过驻地办审批。 2、分部工程:承包人提出开工报告后,通过驻地办审批。3、分项工程:承包人提出开工报告后,报驻地办审批。

  (二)工程自检报告: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艺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序检查认可:驻地办在承包人的工序自检后,48小时内进行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的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工序(工艺)应指令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四)中间交工报告:当组成一个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告。由驻地办组织验收,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报告,拒绝验收。

  (五)中间交工证书:驻地办组织对完工的单项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作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提请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六)中间计量证书:对填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方可进行计量并填发《中间计量证书》。完工项目的交工资料不全或结束整理工作未完,不得计量支付。

  三、工序(工艺)质量检查步骤

  驻地办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提出一个(或一套)工序(工艺)检查程序说明,以供现场旁站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及施工人员共同遵循。工序(工艺)检查程序按以下原则提出:

  1、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项相一致;

  2、与技术规范及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

  3、与国家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检验频率和检验方法相配合;

  4、工序(工艺)检查程序宜采用框图的形式表示,以便直观;并应与相应的检查记录、报表、证书等相配套。

  四、测量放样监理

  测量的监理检查工作由测量监理工程师(配备测量员)专门负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向承包人移交准确无误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承包人的定线控制测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定;

  2、在各项工程开工之前,对承包人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定;

  3、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进行中,对控制工程的导线及轴线位置、标高和尺寸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定;

  4、在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段落或总体工程项目的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时进行测量检查,汇总并提出各项工程的测量准确性成果资料。

  五、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对材料或商品购件进行预先鉴定,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工程,按以下要求进行:

  1、在材料或商品购件订货之前,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必要时监理人员还应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工艺及产品的合格率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或由承包人提供样品进行试验,以决定同意采购与否。其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2、材料或商品购件运入场地后,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抽样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购件不准用于工程,不准入库混杂,并在监理规定的时间内由承包人及时运出场外。

  3、在施工进行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购件,进行符合性的随机抽样试验检查。

  六、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各项工程的内在品质进行施工前的数据采集,它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根据,包括各种湿度—密度关系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的强度试验等。标准试验按以下进行: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按合同规定或在试验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合理时间内,由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及试验材料提交监理试验室审查批准。试验监理工程师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参加承包人试验的全过程,并进行有效地现场监督检查,并作复核试验。

  七、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是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动工之前对路基、路面及它需要通过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预先进行的试验,然后依其试验结果全面指导施工。工艺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驻地办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并予以审查批准。

  2、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额、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作出选定。

  3、驻地办应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作出详细记录。

  4、试验结束后应由承包人提出试验报告,并经高驻办审查批准。

  八、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实际内在品质进行复核性检查,内容应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混凝土的强度等的测定和试验,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驻地办应随时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

  2、在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按技术规范的频率抽样试验的基础上试验监理工程师按一定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有效。

  3、当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试验监理工程师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样频率。

  4、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抽样频率为100%,监理试验室抽样频率为5%-10%。

  九、验收试验

  验收试验是对各项已完工程的实际内在品质作出评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1、驻地办应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进行抽样试验的频率、抽样方法和试验进行有效的监督。

  2、在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进行全频率抽样试验的基础上,试验监理工程师按规范规定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抽样试验的结果。

  3、试验工程师对承包人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设备及方法进行审查批准;对试验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十、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的目的是对承包人的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有效的控制。旁站监理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担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的监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它施工条件与批准的分部(项)工程开工报告相符合。

  2、检查各种集料的组成、配合比及用量与批准的标准试验通知单是否一致。

  3、检查施工方法和工艺,对低劣的产品及时报请驻地办发出监理指令。

  4、进行每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的检查。

  5、对隐蔽工程进行覆盖前的检查。

  6、监督承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试样抽取和控制参数的测定及记录。

  7、观察了解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自然风险、隐患及外部干扰的信息,及时报告。

  十一、质量缺陷的处理

  在各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不容许的质量缺陷,或不能与合格的工程质量相符合时,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质量缺陷的判定方法

  1、首先是凭经验进行目测检查,而且目测检查的结论能被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所接受。

  2、如果监理人员无法以目测对质量缺陷作出准确判断,或监理人员的目测判断不能使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所接受,应立即通知材料、测量或试验等有关监理人员并会同承包人的自检及试验人员,进行实际的检验测试,并根据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质量缺陷存在与否的依据。

  (二)质量缺陷的处理方式

  1、当质量缺陷发生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发出警告信息,要求承包人立刻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刻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质量缺陷正在出现时,立刻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产生质量影响时,拒绝检查验收或工程计量,并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或进行处理。

  4、当严重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时,通过业主邀请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分析或验算,及时决定采取处理措施。

  5、对任何质量缺陷的修补,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节 工程质量监理程序

  一、开工程序

  1、各合同段的开工

  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发布各合同段的开工令。

  2、分项工程开工程序

  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①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同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驻地办。

  ②驻地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③承包人根据驻地办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驻地办,并根据质量经济损失额度,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确定质量事故等级;

  ④若为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驻地办应立即书面报告。

  ⑤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抄送有关各方;

  ⑥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驻地办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令,或根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恢复施工,下达进行处理的指令。

  三、试验室工作程序

  (一)驻地试验室工作程序

  1.原材料的试验程序

  2.混合料设计配合比的复核试验程序

  3.现场检测试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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