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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

时间:2025-01-18 16:59:49 林强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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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最新土地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仅供大家参考。

最新土地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

  最新土地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价值和经济效益,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切实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共同利益,促进富民强村,实现共同富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

  第三条:地址:

  第四条:本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社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接受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社是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从事土地流转、整理与出租。

  第三章 社员(股东)和股权设置

  第七条:承认本章程,并按本章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户,即为本社社员(股东)。

  第八条: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土地折算一股。具体名单和承包土地面积由各村民小组负责提供,然后本社发给入股农户由理事长签字的股权证书。

  农户入股自愿、不得退股,股权可以继承、馈赠,经本社同意可以转让。

  今后中央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社共设有股份__股。名单另附。

  今后视发展需要,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可吸收其他村民小组入股。

  第十条:村委会注入集体资金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社注册及投资。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章 社员(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社员(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社员(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社员(股东)大会或者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社员(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社员(股东)大会、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入股;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支持本社土地流转、开发、储备和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三条:建立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制度。社员(股东)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照每十户推荐一人的办法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推荐五名村干部作为股东代表。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出席人数应当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员(股东)代表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股东)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股东)代表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的规定,村委会作为出资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其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为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七条: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通过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理事会。理事会是本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由9人组成,理事由社员(股东)代表推荐,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选举产生。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2.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专职、兼职负责人;

  3.负责召集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4.制定本社发展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分配方案,并实施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批准的各类方案;

  5.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决议、决定须经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九条: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股东)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监事会。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人员不得由理事和财务负责人兼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本社社务、财务,并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上公布结果;

  2.当理事会损害本社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3.派员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社长(经理)负责制,社长(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六章 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本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二十三条: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租赁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社的开支主要包括土地整理费用、管理费用。为了节省管理费用,理事会、监事会等所有管理人员均为兼职制,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可给予适当补贴。综合管理费用率控制在合作社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内。具体比例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目前初定5%。

  第二十五条:本社实行保底分红办法。保底分红额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今后可适当调整。每年年终进行盈余分配时,首先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保底分红”引起的透支。

  第二十六条:本社分红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兑现,社员(股东)凭《股权证》领取。

  第二十七条: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社农业用地在同等价格下优先出租给本村农业公司、家庭农场、种田大户;建设用地租给本村置业股份合作社,用于发展新型股份合作经济。

  第二十九条:本社土地一旦被政府征收,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第一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社员(股东)代表签字(盖章):

  最新土地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 2

  为确保土地整理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土地整理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如下:

  一、土地整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使用、工程建设全程负责。

  2、土地整理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并对投资方负责。

  3、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监理、审计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

  4、项目法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5、项目法人组织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设计的内容。如确需变更,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6、项目法人必须服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二、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2、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3、预付款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0%。后续资金根据项目进度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得超过预算的85%。

  4、严格拨款手续,监理认真审核并填写工程量进度表,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审核工程量并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付款。

  5、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资料。

  6、项目法人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7、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接受决算审计。

  8、因项目调整而节余的资金,由项目法人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拨款单位,用于其它土地整理项目。

  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9、在“四不变”(即:项目位置、建设规模、投资额、新增耕地面积不变化)情况下组织评审项目设计变更,预算调整工作。

  10、项目必须竣工决算和审计。通过公开竞争性招标或集体会审的方式选定有相关资质,信用和职业道德水平较高的单位承担竣工决算和审计。确保决算和审计结论的公正准确。

  三、土地整理项目招标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招标制度。

  2、项目法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

  4、项目法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投资方以及工程、造价、设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5、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的开标由项目法人或授权代表主持,邀请投资方、投标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参加。

  6、项目法人拥有最终定标权,从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合同不得转让,投标工程不得分包。

  7、在招标过程中,凡发现标底泄露或有串标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招标活动或取消相关单位的投标资格。

  8、项目法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它投标单位的,一经查出,其招标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

  2、项目法人要通过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3、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组建工程监理机构,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的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干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依法监理。监理单位无权批准更改已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文件。

  6、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7、工程建设完毕,监理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监理报告。监理单位有权参与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实行合同制度。

  2、项目法人在选择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时,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3、合同的签订要双方依法自愿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双方同意后变更。

  4、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制式合同的,应当签订制式合同;凡国家无统一规定的,应根据双方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编制合同内容。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首先按合同的约定内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6、项目法人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专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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