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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高级职业中学学校章程

时间:2020-12-14 16:47:58 章程 我要投稿

2017汾阳市高级职业中学学校章程

  导语: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和谐发展,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努力打造全国知名的中等职业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汾阳市高级职业中学学校章程,欢迎参考。

2017汾阳市高级职业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汾阳市高级职业中学,简称汾阳高职中,学校官方微信平台:Fysgjzyzx(汾阳市高级职业中学)。

  第二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英雄中路40号。

  第三条 学校是汾阳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职业高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汾阳市教育科技局。

  第四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社会服务为基本职能,实施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开展校企合作、校际合作、产教一体化办学,积极参与集团化办学。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校以“培养中等技术人才,服务经济建设”的办学宗旨,以“合适教育、差异发展、成功人生”为办学理念,以“培养宽基础、强技能、擅创业、高素质的现代职业人”为办学目标,以发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的办学方向,围绕全省经济及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积极发展应用职业教育并大力开展各种培训,努力培养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技能型实用性中等技术人才。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汾阳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汾阳市教育科技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企业、学校的校企合作、校际合作;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颁发毕业证;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职业培训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企业、学校的校企合作、校际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教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中等职业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职业培训和社会服务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共汾阳市高级职业中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支部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党支部的职责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党支部副书记根据职权分工,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由汾阳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三条 校长履行以下职权和职责: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学校各项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检查、考核实施进展情况,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请示、汇报工作,主动接受上级指导和督查;

  (二)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严格执行教育法规政策,积极探索现代学校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深化学校各项改革。负责制定、实施各类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确保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实现科学决策。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学校教职工例会,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部署、协调各部门工作。实行校务公开制,畅通民主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定期向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四)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管理程序聘任和解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企、校际合作与交流;

  (六) 根据上级或学校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犯有严重错误或严重失职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七)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

  (八)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财经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决定学校内部设施的调配和基建、物资采购、行政经费的使用等,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代表学校协调处理公共关系,主动争取上级和社会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增强办学合力;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设副校长3名,必要时经上级批准可设校长助理。副校长对校长负责,根据分工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设党支部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研室、实训室、招就办、电教中心九个职能处室,各处室设正副主任1—3名。各职能处室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履行相关职能。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务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科教研组,负责学科的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校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安排学校行政事务或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按照有关法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和讨论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

  (五)在党支部统一部署下,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落实教学常规。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为受教育者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和生活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思想。教学工作以“宽基础、重专业、强技能”作为指导思想。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优化课堂教学,强化技能训练为重点,建立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新体系。

  第二十四条 本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视教研室、教研组建设,明确教研室、教研组的职责范围,建立教研室、教研组活动制度,充分发挥教研室、教研组的作用。各教研组、均做到有活动计划、活动记录和总结,坚持教师轮流主备课制度,做到统一教学目标、统一教学重点、难点、统一布置学生作业,统一教学进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具体由教研室负责检查教研组活动记录,年级组长负责检查备课组活动记录和教师备课笔记。学校实行领导干部“推门听课”制度,坚持做好学生、家长对教师工作的来电来访投诉记录,及时反馈意见。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实行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学生技能等级考试按照山西省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各专业设施设备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技术和教育的有效整合,推进教育现代化。

  第三十条 学校开设体育课,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基本的运动技能和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增强学生体质;开设美术课、音乐课,将美育和科学精神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科学的态度,不断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开设信息技术课,增强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和意识。

  第三十一条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德育工作作为学校重要工作任务。根据《德育大纲》和有关德育工作规定,围绕“培养有社会责任感的现代公民”的育人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传统美德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三十二条 切实加强学生基础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坚持班级常规管理检查评比制度,督促学生自觉遵守日常行为规范。确保每周一次升国旗仪式,一次校班会或团活动。严格对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学生的培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第三十四条 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规范学籍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手续。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和学分评定的资料收集和建档工作。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教师持证上岗,专业课教师需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学校临时代课教师、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工作量制度。教师要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行政、教辅或后勤工作量,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量者,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积极鼓励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和各类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全面落实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培养措施,鼓励教师建功立业,脱颖而出。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有关考核条例和规定程序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积极推进内部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考核结果与聘任和奖惩挂钩。

  第四十三条 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平等待人,热心服务,讲究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依据《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依据《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学校,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师德修养,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教育行为,廉洁从教,热爱学生,不以教谋私,不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和学校其他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四)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注重对学生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传统美德教育、习惯养成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四十八条 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的在校行为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量化管理,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本校学生,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年仍未康复者,应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申请复学凭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办理。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视为退学。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特殊原因申请转学的学生,只要理由充分,本校依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转出或转入的手续。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对本校学生实行免学费政策,同时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规定比例和金额实行国家助学金政策。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学生活动,要积极配合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做好对青年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认真搞好自身建设,按照相关的管理体制组建并开展活动,在推进教育教学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免学费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四)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五)按要求完成专业实训、专业见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技能培养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且按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修业期满,考核合格的,本校发给经吕梁市教育局验印的职业高中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八章 财产管理和后勤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落实财产管理责任制,严格物品采购和报损核销程序,建立健全校舍、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修,确保使用。仪器设备分类登记造册,定期清产核资,做到账物相符。提倡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对师生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建立公物损坏赔偿制度,节约用水用电。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与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全校教职工、学生、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一线、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十二条 严格食堂管理制度,提高食堂人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严把食堂采购、清洗、烹饪、贮存、消毒等关口,严防投毒、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饭菜制作保证质量,注意营养搭配,并经常征询师生意见,不断改进。校内小卖部不得强制学生消费,不得出售“三无”产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六十三条 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指导、督促学生培养生活自理能力,严格执行住校生离校外出请假、销假制度,坚持晚间查铺制度。积极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第六十四条 建立卫生保洁和检查评比制度,校内确保无卫生死角,地面无杂物,墙面无污损,车辆停放整齐,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不乱扔纸屑,不随地吐痰,饭前便后勤洗手。

  第六十五条 创建平安校园,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进行校舍、设施安全检查,全面落实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加强门卫管理和日常、节假日值班制度,确保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谨防校内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均应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组织师生外出活动,须做好安全预案,并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六十六条 认真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设医务室,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及环境卫生,根据上级防疫部门要求建立卫生档案,组织学生体检。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医务室定期在全校宣传卫生知识,认真开展中学生青春期教育和艾滋病、流行性疾病防治教育。落实群体性传染病预警、常见病及食物中毒控制措施。

  第九章 校徽和“一训三风”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徽

  校徽解读:整体为圆形,寓意东升的旭日;外圈上方为校名“汾阳市高级职业中学”,下方为学校校训:崇德精技 励志 敬业;

  内圈底色采用国旗红色,寓意全校师生心怀祖国,怀抱爱国之心、胸怀报国之志;

  黄色字母,既可以看作“GZ”,取“高级职业中学”之意;又可以看作“CZ”,寓意广大学子在学校的精心培育下茁壮成长;

  白色部分,上部右边是帆船,左边是灯塔,寓意帆船在灯塔的指引下驶向成功的彼岸;

  白色部分,下部的“1983”表示学校建校时间;横条纹看似台阶,寓意学生成长的阶梯和学校进步的阶梯。

  整体寓意:在一轮旭日的照耀下,汾阳市高级职业中学似一艘帆船,从建校之日起始终在灯塔(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政策和法规)的指引下,一步一个台阶地朝着成功的目标的行进。

  第六十八条 一训三风

  (一)校训:崇德 精技 励志 敬业

  (二)校风:勤学 强技 求是 惟能

  (三)教风:秉德 仁爱 精业 泽人

  (四)学风:惜时 笃行 精技 强能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学校因故终止活动,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七十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校终止后,本校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二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学校党支部审定,并报汾阳市教育科技局核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公开发布章程。

  第七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校校务委员会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报汾阳市教育科技局核准后生效,并重新发布章程。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原有规章制度条款有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汾阳市教育科技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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