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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0-09-21 17:22:42 章程 我要投稿

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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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守大学理想,遵循学术规律,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审议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二级组织,分别为校学术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设置以学科群为单位的学部学术委员会,承担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以下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八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是院(系)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 31—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推选、各专门委员会推荐(一般为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长推荐三种方式产生,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再担任院(系)层面的学术组织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3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须兼顾学科和院(系)的平衡。

  第十一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院(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和结构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院(系)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专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院(系)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一名教师原则上在同级学术委员会中最多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非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相关校领导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邀请非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列席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2)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3)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4)对学术事业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科建设与发展办公室。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为学校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与发展改革方案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2)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与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3)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4)审议由不少于5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5)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6)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讨论、审议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学术事务。其中,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负责为学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支撑条件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与重要改革方案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审定等工作;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术规范与相关标准,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应在各自章程中有详细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据各自章程独立地处理与其相关的学术事务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具体职责在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秘书处须提前两周发放相关会议材料。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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