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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22 10:57:50 制度 我要投稿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2篇)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检修作业单位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

  (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承发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教育、培训和考核)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八条(检修作业证制度)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设施清洗和交出)

  对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必须进行工艺处理。按照退料、置换、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合格后移交。

  (二)发包给专业清洗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会同专业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修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与其他场所、非检修设备设施有效隔离(拆除连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检修作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检修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设置检修作业警示标志,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安全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事项。

  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报告制度)

  检修作业实行告知制度。检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新、改、扩建设工程的检修施工作业的,应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二)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市或区燃气管理部门。

  (四)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检修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第十五条(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法使用明火进行检修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的。

  违反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保证检维修过程的安全,不发生任何事故

  二、责任主体

  所在单位或车间

  三、管理主体

  动力处负责公司所有设备设施的检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安全管理主体

  安全处负责检维修工作的安全监管

  五、检维修作业票签发

  由责任主体负责,关键设备设施报动力处

  六、检维修人员身体素质要求

  根据工作的需要,安排符合工作特点的工作人员,同时有特殊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七、检维修器具的要求

  对检维修工作中涉及到的工器具以及特种设备都要符合其工作的行业规范;

  八、检维修工作注意事项

  1、制定检维修方案,包括技术和安全等方面;

  2、停车检维修或运行中的设备检维修,要进行工艺和电气交接,工艺班和电气班负责人参与并确认;

  3、检维修前的安全交底:对检维修人员进行检维修过程中的风险告知,存在哪些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如何防范及应对;同时对应急方法、事故案例进行告知;

  4、现场监护人安排到位,且监护人的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

  5、检修现场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和必要的防护品;

  6、根据检维修工作的需要办理相关的安全作业票(证),如动火、吊装、高处、设备内、断路、抽堵盲板、动土等,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7、现场设立相应的警戒线或警戒标志;

  8、根据检维修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

  9、检维修完工时,要将设备设施的安全设施预以恢复,并进行完工交接;

  10、做好检维修记录或档案。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为使我公司设备的检维修工作在安全、有序的情况下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维修前安全准备

  (一)检修安全方案

  1、全厂性停车大检修、系统或车间的检修以及单项工程(或单个设备)的检修或抢修,在检修前必须编制和办理检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检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2、全厂性停车大检修、系统大修、车间大修、其检修方案应由总经理审批、审批负责人应对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3、车间的中、小检修方案,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由相应的责任部门审批。审批负责人应对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4、单项工程或单个设备的检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由设备部门审批,并对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5、生产过程中的抢修,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确定检修任务的级别(大、中、小)及检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

  (二)检维修前的安全交接

  1、检修前的安全交接,生产系统(生产技术科或生产车间、班组)为交方,检修系统(设备科或机修班)为接方,应严格办理安全检修交接手续。

  2、生产系统在系统停车检修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制定停车方案、安全措施、并组织学习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做好停车前有关方面的`联系工作。

  (3)按停车方案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停车。

  (4)系统清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排净生产设备、管道内贮存的气、液和固体物料,如设备内的物料确实不能排净,应在“安全检维修交接书”中详细交代,并做好安全措施;吹扫和洗净残存物料;置换工作,先用氮气,后用空气分别置换在检修范围内所有设备和管线中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直至分析结果符合安全检修的要求;隔绝,按抽加盲板图的先后顺序抽、加盲板;清理检修场地 、检修通道;切断所有需要检修设备的水、电、汽、气;分析测定在检修环境空气中的有毒和可燃气体的含量等。

  3、交接双方应共同对检修前的准备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并按规定的方法确认无误后,由交接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

  4、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局部检修或抢修时,也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安全交接。

  5、外委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安全条款,规定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本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本公司监督管理。

  6、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必须制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安全工作。

  (三)检维修前的安全教育

  1、参加大检修的人员,必须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包括下列内容:

  (1)需检修的生产车间的工艺生产特点、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检修时的安全措施。

  (2)检修规程、安全制度和相关检修禁令。

  (3)根据检修的实际情况,着重提出动火、设备(罐)内,高处等作业的具体安全措施。

  (4)检修中经常遇到的重大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检修各工种所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器具的使用要求和佩带方法。

  2、对于重大项目、危险项目的检修和抢修,其安全教育应重点安排。

  (四)检修器具、个体防护器具、应急器材的配备。

  1、对检修所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2、检修现场根据大、中修和抢修的具体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个体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长管防毒面具)、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并做好检查,保证安全使用。

  3、检修现场按规定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并在检修前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好用。

  4、要确保检修现场的消防用水。

  二、检修过程的安全管理

  (一)检修前现场的安全要求

  1、检修时使用的备品配件、机具、材料,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堆放应整齐,以不影响安全和交通为原则。

  2、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输送管道附近不得设置临时检修办公室、休息室、仓库、施工棚等建筑物。

  3、影响检修安全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均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告信号灯。

  4、检修现场必须保持排水沟通畅,不得有积水。

  5、检修现场应保持道路畅通,路面平整,路基牢固及良好的照明措施。夜间施工时。应装设亮度足够的照明灯。

  6、易燃易爆生产区、储罐区、仓库区内或附近的路段,应设明显的标志,限制或禁止某类车辆通行。

  7、道路应设置交通安全标志。

  8、检修或施工需要占用道路,必须办理断路审批手续,并应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9、检修现场应根据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二)检修人员行为的安全要求

  1、所有检修人员必须持有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检修。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同时持有有关部门发给的特种作业证,才能上岗作业。

  3、从事夜间检修作业或零星项目检修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为安全监护。

  4、从事特殊检修作业的人员在检修前应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该项检修作业。

  5、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和必要的防护品。

  6、提倡文明检修,保持检修环境整洁,清理出来的废渣和废旧设备、管道,应及时清理。

  7、在检修现场严禁吸烟。

  8、检修区内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检修现场。

  9、检修人员必须遵守生产车间的安全规定,严禁乱动生产车间不需检修的生产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器开关等。

  (三)检修施工安全规定

  1、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2、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3、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4、从事动火、吊装、高处、设备内、断路、抽堵盲板、动土等危险作业按有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票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5、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6、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7、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8、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9、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时,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0、安全检修中的各项任务和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任意改变,检修过程中发现问题,必须经原批准人确定方可改变。

  11、安全环保部门人员要深入检修施工现场,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

  三、检修完工后处理

  (一)检修完毕后现场清理

  1、检查各项检修项目、测试项目、探伤项目等,应无漏项。

  2、检查检修所用的盲板,应按预设的如数抽回或加入。

  3、清扫管线,应无任何物件阻塞。

  4、检查设备的防护装置和安全设施,以及拆除的盖板、围栏扶手,以及避雷装置等应恢复原来状态。

  5、清除设备上、房屋顶上,厂房内外地面上的杂物垃圾。

  6、检修所用的工机具、脚手架,临时电线、开关,临时用的警告标志等应清出现场。

  (二)检修后开工安全规定

  1、停车大修或系统检修后进行开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2、验收小组要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做到检修质量不好不开工,堵漏不彻底不开工,安全措施不好不开工,卫生不好不开工。

  3、生产负责人按开工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做好系统开工准备。

  4、开工前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5、装置开工前,必须按工艺变更情况和设备仪表、电气等变更情况修改规程,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并对岗位工人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检修的压力容器储罐等设备及管线,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未经试压的设备、管道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开工一次成功。

  7、检修后的系统设备,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三)检修后设备的存档管理:(4个收集)

  1、收集与设备有关的检修方案,验收资料、竣工图纸。

  2、收集与设备有关的安全装置校验、更换、修复的技术资料。

  3、收集与设备有关的技术总结、施工进度表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4、收集与设备有关的其他文件、技术资料。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4

  检修任务书的填写:

  第一条:计划检修分为大、中、小修,由厂(车间)、部门编制大、中检修计划,报生产部汇总,平?后,请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由生产部下达检修任务书给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或动力车间等,同时将交检修任务书抄给财务部及供应物流部。

  第二条:小修任务书,由生产部下达。

  第三条:计划外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与计划检修同样处理。

  检修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的检修计划,应该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五条: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负责人等,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的人员交好任务,交好安全措施。

  第六条: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器具准备,做到器具齐全、安全可靠。

  第七条: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装置、塔釜、管道、沟道);清洗置换、分析检验、办理动火证手续等,由设备所属厂(车间)、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工作程序、标准、审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交接制度:

  第八条:生产车间大、中修,必须将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原料、中间体、成品清除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

  第九条:设备必须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清洗、置换,直到达到动火要求为上。

  第十条:上述(八、九)条任务完成后,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将设备交给检修人员,并派熟悉情况的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检修完毕,负责检修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清点人员,检查检修工具、器材有否遗留在设备、管道内,有没漏掉的检修项目、设备上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以及盖板、栅栏、栏杆等是否按要求复原,场地是否已清理等。

  第十二条:在具备试车的条件下,由生产部组织生产车间及检修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试车和验收。根据生产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试运转、负荷试车等。如情况正常、合格,由生产车间接收,转入正常生产。

  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焊接动火,必须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焊接动火,看火人由设备所属车间指派。在槽罐内、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构架天车上焊接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第十五条: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mpa(20气压),乙炔软管需耐压0.5mpa(5大气压)。

  第十六条:使用溶解乙炔钢瓶,应按安全生产基本规程“溶解乙炔钢瓶安全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按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善,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绝缘要好,必要时要有护手挡板。

  第十八条: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第十九条: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在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第二十条: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必要时应备好防毒面具或口罩。

  第二十一条: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进入容器(槽罐、罐车、反应釜、塔釜、沟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不通风处作业,要报请安技处检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检修人员在进入罐内检修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做到以下四不进:

  (1)清洗、置换分析不合格,不进;

  (2)电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断,不进;

  (3)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格,不进;

  (4)没有监护人,不进。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罐内检修,必须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重要危险性作业,安技处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监护。

  第二十六条:罐内作业要根据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第二十七条:罐内作业中,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的以及容口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禁止向罐内输灌纯氧气。

  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禁止进入罐内清理有毒及有腐蚀性残留物,如确有必要,需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罐外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作业因故中断,安全条件业已改变,需继续入罐作业,应重新补办“入罐作业证。

  第三十条:罐内动火作业,要办理好动火证及入罐作业证。动火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枪放入罐内,以防乙炔泄漏,

  第三十一条: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及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在确认无疑时,方可封闭各入孔。

  第三十二条:在不通风处及较深的池、坑、沟、井内作业,必须防止人员中毒及窒息,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风或排毒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电器检修:

  第三十三条:电器检修,要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1)供电单位供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定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2)厂(车间)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厂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第三十六条: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接线。

  第三十七条: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三十八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三十九条: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第四十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1)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的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攀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高处作业:

  第四十一条:下述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均应执行高处作业制度。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含两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2)在两米以下作业,但有下述情况者,应视为高处作业。作业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沟的;作业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受风雪袭击,机械震动或设备、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溶融物的场所。在有转动机械及其它易伤人的物体。

  (3)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场所的作业。

  (4)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上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对高处作业人员的要求

  (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应按规定栓好安全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检验的安全带。

  (3)严禁酒后登高作业,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乘吊笼上下。需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人监护。

  第四十三条:对高处作业场所的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场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险地段,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坚固和盖板盖严,并要悬挂明显标志。

  (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塑料屋项作业前,必须戴好安全帽,设置安全网,护防栅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3)在化工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化工危险部位作业时,应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建立联系信号,并有专人监护。

  (4)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代,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上下抛丢物件,需要时应使用绳索捆扎牢吊运。上下大型物件,必须采取可靠的起吊措施。

  (5)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

  (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业,要有防滑措施,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抢修抢险需要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亲监现场指挥。

  (7)登高作业严禁接电线。作业范围应距离低压线一米以上,距离高压线二点五米以上。

  第四十四条:审批程序

  (1)由各生产单位,根据作业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作业防护措施,然后向生产部部申请高处作业许可证。

  (2)高处作业及监护人员,对有关防护措施业已确认,并经厂委会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检查,主管副总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以下作业属动土作业,应遵守动土制度

  (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浪风桩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触及地下电缆,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2)绿化植树,设置大型标准牌,宣传画廊,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地下设施安全的作业。

  (3)除正规道路以外的厂内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吨/米2以上,或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物件运载总重在3吨以上的作业。

  第四十六条:审批程序

  (1)动土作业负责人,在动土前要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手续,写明作业地点、时间、内容、范围、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场所和参加作业的人员,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措施。

  (2)动力设备部负责审批一般动土作业许可证,应会同基建部门,仔细审核,并提出补充的安全措施。

  (3)重大动土作业,由生产部提出意见,主管副总批准。

  (4)动土作业中如要超出审批范围,或延长作业期限,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动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动土作业中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用铁镐铁撬棍、铁楔子等工具进行作业,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2)在挖掘地区内发现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管道或其它不可辨别物体时,应即停止工作,报告生产部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3)开挖没有边坡的沟、坑、池等,必须根据挖掘深度装设支撑,防止坍塌伤人。

  (4)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必须坚实,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外表要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避免工具、机械伤人。

  (5)挖掘的沟、坑、池等,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设经灯警,工人下沟、坑、沟等,应铺设钉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支撑,顶宽至少大于70厘米。

  (6)在有可能出现有毒有害气体的地点作业时,应预先通知工作人员,作好防毒准备,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人员,并报告生产部处理。

  (7)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8)如需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起重作业:

  第四十八条:本厂暂时尚无起重班及专职起重工,对于一般起重作业,由生产部请厂外起重队进行。

  第四十九条:对于厂内零星物件的起吊,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工作前,必须带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麻绳不准用于机械转动。

  (2)起吊工作物,应先检查捆绳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垫衬,然后试吊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吊。

  (3)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正确,封底要牢靠,不许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4)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垫木块,缓速顶开,随顶随垫。多台顶开时,要动作一致。

  (5)使用缆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准系结在电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缆风绳拉紧后与地面夹角应少于45度。需要固定在现场建构件上,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6)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圆、需要用手扳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物件前后不准站人。

  (7)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情况下中断工作。

  (8)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臂或吊物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边不准站人。

  (9)高处吊装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规定。

  (10)在化工装置间进行吊装,应防止损伤其它设备、管道。

  清理工作安全规定:

  第五十条:检修后的现场清理工作,原则上由负责检修的部门进单位行,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生产车间协助进行清扫工作。

  第五十一条: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零星材料、工具、管道、阀门、保温材料等。保确有必要,必须设置围栏,布置警戒线,有专人负责警戒,防止坠物伤人。

  第五十二条:在清理现场时,应特别注意防止铁器(工具、管道、钢材等)触及带电体(裸露电线等)发生触电事故。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5

  设备是生产作业的重要工具,加强设备的维修与管理是保证生产效益,经济效益,以及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因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机械化水平正迅速提高,以机械施工代替繁重的体力劳动,在施工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抓好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和合理使用与维修,是确保企业经济效益与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

  一、机械设备与工器具的合理使用

  1、人机固定,实行机械使用,保养责任制。将机械设备与工器具的使用效益与个人经济效益联系起来。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统一考试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这是保证机械设备得到合理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因素。

  3、操作人员必须坚持抓好机械设备的例行保养。建立设备档案制度,便于了解设备情况,以便使用与维修。

  4、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与管理,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在操作过程中发现机械设备与工器具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运作,将机械设备与工器具进行检修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机械设备与工器具带病运作,以防对机械设备的损坏和对人体的伤害。

  5、车间主任在机械作业前,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交底,使操作人员对施工要求,场地环境,气候等安全生产要素有清楚的了解。

  6、车间主任要按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要求安排工作和进行指挥,不得要求操作人员违章作业。也不得强令机械带病操作,更不得指挥和允许操作人员野蛮施工。

  二、机械设备与工器具的保养与维修

  1、在操作过程中,尽量减轻机械设备的磨损,在磨合磨损的初期磨损阶段,要执行适当的走合期使用规定就可降低初期磨损,延长机械使寿命。

  2、正常工作磨损,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经过走合磨损,光洁度提高了,磨损较少,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后,机械磨损就逐渐加快,磨损激增。如果磨损程度超过了极限不及时修理,就会引起事故性损坏,造成安全事故和修理困难,经济损失等不良现象。应立即执行检修,确保使用安全。

  三、认真做好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保养与修理工作

  1、机械设备在运作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应加强保养,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机械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是提高设备运转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高机械施工的经济效益。

  2、操作人员必须保持机械的清洁,上班前检查运转情况,防止机械腐蚀,按技术要求润滑保养。必要时实行对机械设备的强制保养。

  3、机械设备的修理,是对机械设备的自然损耗进行修复。排除机械运转的故障,对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更换、修复,保证机械的使用效益,延长使用寿命。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为确保检维修的安全,必须按指定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随意超越、更改或遗漏。

  二、不论大修、中修、小修,都必须集中指挥、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严格纪律。

  三、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认真操作,保证质量,加强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四、为保证检维修的安全,检维修前必须准备好安全及消防用具使之完好。

  五、检维修中,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员的指导,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无故离岗、逗闹嬉笑、任意抛物。

  六、拆下的部件要按方案移往指定地点,每次上班前,先要查看工程进度和环境情况,有无异常。

  七、检修负责人应在班前开碰头会布置安全检维修事项。

  八、如在检维修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加强联系,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检修,不得擅自处理。

  九、检修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后,生产单位向检修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工程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向检修人员讲解检修要求,检修负责人向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十、禁止对下列机械设备进行检修

  1、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

  2、没有卸压的设备、容器、管道。

  3、没有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

  4、没有彻底有效切断电源的设备、容器。

  5、没有放尽酸、碱物质的设备、容器。

  6、没有办理检修许可证的设备容器。

  7、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检修项目。

  8、没有进行安全交底的设备、容器、管道。

  9、检修项目没有安全负责人。

  10、没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检修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可燃可爆气体浓度,不得超过如下规定:

  1、一氧化碳小于30mg/m2,氨小于20mg/m2,硫化氢小于10mg/m2,其它可燃气体:甲烷小于0.5%。

  2、在有毒有害可燃可爆气体场所工作的检修人员,应与生产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3、作业场所应备有良好的有效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

  4、作业时应同设备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联系,随时准备应急工作。

  5、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定时分析空间气体成分,若超过规定浓度,应采取有效措施。

  6、检修人员应派专人监护联系,并规定联系信号,发生意外立即撤离现场。

  7、进入塔罐设备检修,一定要按照工程部颁布的“八个必须”进行。

  8、检修临时用的行灯,应采用小于36伏的安全行灯。进入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工作,应采用12伏安全行灯,要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要进行接地。

  十二、检修中应注意事项

  1、检修用的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具要符合安全规定。

  2、起重设备只准由合格的起重人员操作。

  3、机械设备上电器部门发生故障时,必须由电工来检查修理。

  4、凡用水、封切断气源的设备,必须指派专人检修,防止断水,发生事故。

  十三、检修后的安全检查

  1、检修项目竣工后,检修单位要认真作过细的检查,以防遗留物在设备管道内。

  2、检修结束后,生产单位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检查所有盲板、阀门,该切断的是否切断,该连接的是否连接,确认无误时方可试车。

  3、检修后的设备、容器、管道,经过试压、试漏后的积水必须排除。

  4、检修结束后,经试车合格,投入生产系统时,应与生产指挥系统取得联系。根据调度室的开车指令,投入生产。

  十四、安全置换规程

  1、停车检查时,各车间应提出置换项目,工程部应作出置换方案,指派专人负责停车置换。

  2、为确保检修安全和进度,各检修设备、管道必须按时置换合格,严禁有余令和死角。

  3、置换过程中取样分析的样气,必须有代表性。

  4、设备、容器用惰气置换后,检修人员要进入设备容器检修必须要用空气对设备容器进行置换,直到设备容器内的氧含量大于20%以上,方可进入检修。

  5、在有沉淀存在的设备、管道,必须用水或蒸汽清除,直到确认无可燃、可爆,有毒物质存在的危险后,方可进行检修。

  6、个别确定无法进行彻底置换的设备或工作场所需要进行检修时,必须办理特殊作业证,经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检修。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明确公司内所有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设备检维修安全、顺利、高质量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检维修作业。

  4职责

  3.1设备负责人对大检修进行计划并报总经理审批。

  3.2安全负责人对检修现场的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3相关作业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4.控制程序

  4.1检修计划的下达

  4.1.1设备检维修计划分年度检维修计划和日常检维修。

  4.1.2根据设备检维修间隔期及日常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由设备负责人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大修计划,交总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示,下达年度大修计划。

  4.1.3年度大修计划在每年的十二月中旬编制上交,同时提出备品备件、材料、工具计划,制订检维修计划应包括检修项目及内容、检修负责人、检修进度等。

  4.1.4日常检维修计划由检维修负责人直接下达。

  4.1.5检维修计划应包括设备及安全设施检维修的内容。

  4.1.6检维修计划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4.2检修准备工作

  4.2.1公司大修计划实施:成立公司大修指挥部。设立大修指挥负责人、成员、地点、时间,形成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与协调。

  4.2.2应根据检维修计划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a.检修负责人根据检修计划编制检修施工方案,落实检修人员的具体分工及安全措施。

  b.检修负责人根据检修任务划分作业组,凡两人以上的检修作业,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检查和落实安全措施。

  c.检修负责人和检修人员必须到检修现场核实检修任务,并与作业人员及相关负责人交换意见,制定安全措施。

  4.2.3检修负责人要做好检修工具的整理工作,要求合理布置、周密检查、安全可靠。

  4.2.4检维修前还应执行下列程序:

  a.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b.编制检维修方案;(检修规程已明确的,能按照检维修规程进行检修的,可不再编制检维修方案。)

  c.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

  d.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e.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

  f.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g.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4.3检修作业管理

  4.3.1检维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现场应设有安全防护栏杆、警示标志等,确保检维修安全。

  4.3.2检维修过程中应按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检修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需要,办理动土、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证,作为检维修施工依据。

  4.3.3安全负责人应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4.4设施交接

  4.3.1检修前交接

  a.应制定停车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停车。当设备检修对生产设施进行卸压、降温、排净、置换、隔离,切断检修设施的水、电、气等。

  b.分析测定检修环境空气中的可燃气体的含量,应达到安全要求。

  c.检修负责人在现场检查检修设施,同时指派一人在检修现场协助/监护工作。

  d.设施移交后,未征得检修负责人同意,不得使用。

  4.3.2检修后交接

  a.检修完毕后应做到“三清”:一是清除设施内部遗忘工具和零配件;二是清扫管路,清理拆除阻塞;三是清除现场的杂物垃圾。

  b.检修完毕后进行试漏、试压、试车,做好记录,恢复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

  c.检修完毕要执行交验手续,双方当场检查质量合格,安全设施恢复完备。

  d.对检修前切断的管线、重点设施等,要由专人检查处理。

  e.检修后试车应与负责运行人员联系,不得私自乱开乱动。

  f.生产设施检修要有完整检修记录,并存档。

  g.年度大修完工后,由生产厂长、公司安全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大修质量进行验收,并记录。

  5、一般日常检维修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检修维护作业都应按规定记录。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着装和秩序,树立良好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物业公司客服、保安、保洁、工程人员的服装管理。

  一、为了塑造公司统一形象,提升服务人员的士气与工作气氛,物业管理中心各部门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工作服。

  二、各部门员工通过考察期(一星期)后,合格者向所在部门项目经理提出工作服领用申请。

  三、办公室负责员工制服的各项管理,包括工作服的购买及验收、工作服的保管与发放、领用核签、检查考核等工作。

  四、工作服的定制及领用

  1、汇总物业客服保安保洁人员信息:物业部依照公司在岗物业客服保安保洁人数,对制服的数量、尺寸等进行汇总;

  2、制服的购买:办公室负责制服的选购、运输和保管;

  3、制服的领取:办公室按照人员信息汇总名单核实后发放,并做好登记;

  4、制服的盘点:物业部负责人要定期盘点制服,根据保安保洁人员入职离职情况和库存情况,及时进行申购,备足数量以便使用,并根据使用年限和季节变化及时组织更换。

  五、工作服的发放标准及使用期限

  1、客服人员制服包括外套、长裤、衬衫、领花;

  保安人员制服包括冬装(外套、长裤、衬衫)、夏装(半袖、长裤)、冬季大衣、布鞋及配件(帽子、帽徽、肩章、领带);

  保洁人员制服包括冬装(外套、长裤)、夏装(半袖、长裤)、配件(头花、口罩、胸牌、手套)及布鞋。

  工程人员制服包括外套、长裤。

  2、新员工进入公司后,配发时下季节服装一套及所在岗位的必备标志物。

  3、客服人员制服的使用期限为一年;

  工程人员制服的使用期限为半年;

  保安人员夏装、冬装的使用期限为一年,帽子、帽徽、领带、肩章等标志物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布鞋的使用期限为半年。冬季防寒大衣无固定使用年限(至少两年);

  保洁人员夏装、冬装的使用期限为一年,头花、口罩、胸牌、手套及布鞋的使用期限为半年。

  六、着装的要求

  1、所有工作人员上班时需着制服,配饰应佩戴齐全。

  2、制服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也不得擅自拆改或者赠送、转借给非公司工作人员。

  3、身着制服时,需配带工作证。保持端正的站姿、坐姿和行走姿式。谈吐文明,精神振作。

  4、员工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帽子不得歪戴,不得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不得体行为,着制服时内衣下摆必须扎入裤内,不得外露。

  5、所有人员应定期对使用的制服做清洗及修补工作,保证着装整洁。(注:制服自行清洁)。

  七、着装的检查与考核

  物业部负责人组织着装检查与考核工作:

  1.未按公司要求穿着制服者罚款50元/次;

  2.将制服借给非本公司工作人员穿着者给予通报批评及罚款100元的处罚;若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3.制服有明显污迹或褶皱严重的罚款10元/次。

  八、部门负责人一定要备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动或重要业务洽谈时穿用。

  九、量身定做工作服的员工,若于工作服申购期间离职的,且其工作装已量身,厂商已在制作的,则该员工应全部缴还公司工服订做金额,并由综合部于领到该员工工作服的当日通知其到物业管理中心领取。

  十、各部门人员应妥善保管工作服。员工离职时,必须交还所领衣物,根据在职时间长短,服装费用的扣除作如下规定:

  服装折旧费计算:

  1、自入司之日起,工作未满3个月以上者,离职时,收取工作服的全部成本费用;

  2、自入司之日起,工作满3个月以上未满半年者,离职时,收取工作服成本费用的50%;

  3、自入司之日起,工作满半年以上未满一年者,离职时,收取工作服成本费用的20%;

  4、自入司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者,离职时,不收取工作服费用。

  十一、所有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提前一月上交“辞职报告”,交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正式办理离职手续;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签字后,离职员工本人将“辞职报告”交由办公室,办公室人员需在“辞职报告”上注明工作装的扣款幅度和金额。财务人员将根据“辞职报告”上注明的工作服扣款金额从工资中扣除,办理工资结算手续。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9

  1、收集和归档:各单位应确保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并及时归档(包括电子版本)。

  2、及时移交:各单位应依法定期将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市档案馆移交。

  3、规范制度:建立健全档案调归卷制度,规范档案提供利用过程中借阅登记、利用效果登记和及时归卷的程序;建立档案、人员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档案安全万无一失。

  4、定期核查:档案室工作人员每年应对室藏档案进行一次清点核对,做到登记台帐与档案实体相符。

  5、档案修复完善:对老化、破损、褪色、霉变等受损档案载体,必须采取抢救措施,按档案保护技术要求进行修复或复制。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一、总则

  1.1本制度适用于设备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2生产部是设备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体内容和要求

  2.1认真做好装臵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成立临时检修领导小组,组织机构中必须设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检查、验收。车间检修现场必须有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

  2.2停工检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规定)。

  2.3装臵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臵的物料,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2.4对盛装可燃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应按规定进行彻底的清洗及蒸气吹扫氮气臵换,使其内部不含有余气,并用仪器测试指标合格后方可作业。

  2.5在吹扫过程中,装臵附近禁止动火。

  2.6严格禁止装臵停车后就使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管线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2.7在停工检修中,罐、塔、管线、容器等设备如有易燃易爆物质时,其出入口或设备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处应挂“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2.8检修中的用火规定

  2.8.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2.8.2施工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

  2.8.3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挥发的溶剂洗刷零件及工服。

  2.9装臵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2.10严禁交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不许作业。

  2.11高空作业使用电焊时,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电焊机电源要独立设臵电闸,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接地良好,焊条的夹钳必须绝缘良好。在潮湿地点电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2.12使用气焊时,气焊作业施焊点与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五米,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五米,搬运气瓶时要轻拿轻放,气瓶上的防护胶圈、防护罩要保证完好,搬运氧气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污

  2.13装臵检修期间的临时用电,均应按有关临时电源使用标准,认真架设,达到使用要求,手持电动工具要配备漏电保护器,并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工作前要检查电源、线路是否绝缘良好,如有漏电现象一定要请专职电工进行修理。不得私自维修。在进行电气修理时,要设专人监护。

  2.14装臵上拆卸的设备及螺丝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别是塔、架上严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伤人。

  2.15保证装臵检修现场消防设备、器材齐全、完好,严禁将拆卸的物品堆至路边,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2.16检修过程中如有改动,要绘出图纸,并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以免装臵运行时发生事故。

  2.17在清洗油罐(容器)时如要进入,必须先用仪器测试有毒气体的含量不超过国家标准后方可进入,并加装送、排风安全设施。

  2.18在装臵、管线清洗排污时,要规范管理,装臵检修中的带油污的废弃物要放进指定的垃圾箱,然后进行统一处理。

  2.19加强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特别是外部施工队伍四轮车的安全管理,要加强检查,确认车辆性能良好,严禁超速行驶,进入生产区必须挂灭火装臵。

  2.20任何施工人员不准随意挪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2.21对外来施工维修队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2.22检修期间要严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现违章操作,除处罚当事人还要处罚车间领导。对外部违章施工人员也要进行经济处罚。

  三、附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总则

  1.1为了加强施工与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与检修人员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并解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维修作业管理。

  2.施工组织

  2.1由企业组织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2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2.3有两个以上部门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部门和总承包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部门必须服从建设部门和总承包部门的指挥,对分包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部门,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2.4参加施工的人员以及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部门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部门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2.5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危险作业分别按危险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承包、外包给有资质的建设施工部门进行的施工项目,企业应与建设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同时遵守本制度,若建设施工部门的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企业安全,应及时制止。

  3.施工现场管理

  3.1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并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时建设的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的要求。

  3.2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3.3施工现场的道路、沟渠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3.4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雨季来临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季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3.5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临时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要求。

  3.6施工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材料、脚手架、工具等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7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管理,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3.8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消防管理制度》中有关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4.施工机械与电气设备

  4.1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4.2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4.3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4.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4.4.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4.4.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和临时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4.4.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4.4塔吊、龙门吊、汽车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5.拆除工程

  5.1施工部门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经技安、设备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5.2拆除工程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5.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5.4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天然气管道、水管网线、供热管道等干线通往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5.5施工人员从事拆除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

  5.6拆除区周围应设围栏,挂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5.7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应保持稳固。

  5.8拆除的物体不准由上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或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场地。

  5.9在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或使用移动板梯),脚踏瓦钉处进行拆除。

  5.10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另外的配电线路。

  5.11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载拆掉后,方可以拆除。

  5.12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6.土石方工程

  6.1凡在地面上开挖建筑、构筑物基础、设备基础以及其它基础和在地面上建造围墙及横穿公路、开挖各种管沟、电缆沟等作业都属于动土作业。

  6.2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由施工部门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经批准后方能施工。

  6.3动土作业施工时应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7.检修准备

  7.1重大检修项目应在检修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7.2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计划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7.3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7.4根据检修计划的要求,生产部门要为检修部门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部门,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7.5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7.6检修转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的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标志牌或上安全锁卡。

  7.7检修部门的项目负责人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7.8检修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8.检修安全规定

  8.1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项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8.2检修中的危险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设备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等)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8.3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进入检修现场的所有人员(含临时工),必须佩戴安全帽。

  8.4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内的设施、管道及运行中的设备、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8.5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

  8.6在生产危险化学品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沟通。当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等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8.7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生产车间现场用工时须接受车间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可以使用临时工的岗位作业(作业内容主要是基建、搭架、保温或其它特殊作业)。

  8.8临时工作业时,项目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同步监护,监护人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8.9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检查、落实好相应的措施,当生产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须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作好自我保护。

  8.10检修完工后,必须做到一切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状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8.11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9.维护、保养

  9.1定期对设备设施、安全附件、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1、目的和范围

  为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管理。

  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1、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设施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理。

  3.2、使用部门对分管的生产设施要严格遵循操作规程,认真检查生产设施运行中的动态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安全。

  3.3、生产设施的检维修由生产设施的“包机”维修部门负责。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4、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由设备处和拆除部门负责。设备处和拆除部门负责人应对拆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报废、拆除过程的安全工作。

  3.5、管理部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3、相关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控制程序

  4.1、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4.1.1、生产设施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4.1.1.1、车间设备主任每天进行生产设施安全运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1.2、维修工每天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1.3、操作工严格按照岗位作业指导书操作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表及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2、设备处对生产设施的管理与监督

  4.1.2.1、日常检查:设备处巡检人员每天对生产设施进行认真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2.2、对主要生产设施的检查:设备处巡检人员每周一次对主要生产设施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施的压力、温度、声音、振动、油压、油温、油位、电流、电压及轴承润滑点、防腐保温、主要泄漏点等,如发现问题,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一同会诊处理。

  4.1.3、生产设施隐患的处理

  4.1.3.1、设备处根据查出的生产设施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4.1.3.2、生产设施使用部门在接到设备处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人,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返回设备处。

  4.1.3.3、隐患整改通知单返回设备处后,设备处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签署复查意见。

  4.1.3.4、生产设施使用部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及时整改或组织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彻底者,按未整改对待,除加倍经济处罚外,还要拿出处理意见,并纳入年终考核。

  4.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2.1、特种设备的采购

  4.2.1.1、采购部门接到采购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计划后,应对特种设备供方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其是否具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4.2.1.2、特种设备进厂时,采购部门应核查特种设备随机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给档案科。

  4.2.1.3、档案科收到资料后,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料入档。

  4.2.2、特种设备的安装、注册

  4.2.2.1、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门应核实委托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4.2.2.2、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安装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或报检。

  4.2.2.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4.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4.2.3.1、管理部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4.2.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应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写报告,报分管副总批准后,由设备处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参加培训、取证。

  4.2.4、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4.2.4.1、设备处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4.2.4.2、使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4.2.4.2.1、使用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并作出记录。

  4.2.4.2.2、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自检,如需校验,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于需外协校验的,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实施。

  4.3、生产设施安全检维修管理

  4.3.1、维修前的准备

  4.3.1.1、设备维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3.1.2、根据设备维修项目的要求,检修部门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维修人员、维修组织、安全措施。

  4.3.1.3、设备维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3.1.4、维修前的交出手续由设备所在单位办理。静止设备清理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3.2、维修前的安全教育内容

  4.3.2.1、维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

  4.3.2.2、维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3.2.3、维修作业中身体防护用品和用具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4.3.2.4、维修作业项目、任务、维修方案和维修安全措施。

  4.3.3、维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4.3.3.1、安全检查和措施应详细填写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

  4.3.3.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4.3.3.3、转动设备维修前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4.3.3.4、对维修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3.3.5、对维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3.3.6、对维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需探伤后方可使用。

  4.3.3.7、对维修中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3.3.8、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

  4.3.3.9、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4.3.3.10、特种设备的报废

  4.3.3.11、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障畅通无阻。

  4.3.3.12、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4.3.4、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4.3.4.1、参加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3.4.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公司《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中各种设备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4.3.4.3、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3.4.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

  责人应及时与当班班长联系沟通,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4.3.4.5、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3.5、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3.5.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4.3.5.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取情况。

  4.3.5.3、因检修需要而转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应恢复正常。

  4.3.5.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应及时拆除。

  4.3.5.5、设备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4.3.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使用

  4.3.6.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公司设备处负责管理。

  4.3.6.2、维修前,设备所在单位应制定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4.3.6.3、维修时,设备维修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4.3.6.4、设备所在单位、维修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4.3.6.5、生产部只对主要/关键设备的检修审查《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并填写审查意见。

  4.3.6.6、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设备处、设备维修单位各一份。、

  4.4、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4.4.1、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

  4.4.1.1、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拆除部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经联合签字批准后,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4.4.1.2、拆除工程在施工前,管理部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4.4.1.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下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4.4.1.4、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道、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4.4.1.5、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4.4.1.6、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

  4.4.2、生产设施的报废

  4.4.2.1、生产设备使用或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4.4.2.2、由归口管理部门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

  4.4.2.3、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示。

  4.4.2.4、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财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4.5、特种设备的安全作业

  4.5.1、特种设备的维修

  4.5.1.1、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需外协维修,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通知设备处,由设备处组织外协维修。

  4.5.1.2、设备处在联系特种设备维修、维护时,应先审查维修、维护单位有无相应资质。

  4.5.1.3、特种设备维修、维护单位在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5.2、特种设备的检验

  4.5.2.1、设备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5.2.2、使用部门应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做要相应工作。

  4.5.2.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在检验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由设备处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

  5、记录

  6.1、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6.2、主要/关键设备周检表。

  6.3、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6.4、安全检查分析表。

  6.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6.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7、特种设备档案。

  6.8、固定资产报废单。

  6.9、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计划。

  6.10、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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