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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国家税务局财务报销制度最新版

时间:2020-11-27 09:51:16 制度 我要投稿

宁化县国家税务局财务报销制度(最新版)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日常经费管理工作,推进建设节约型机关,参照市局机关财务报销规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财务报销制度,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宁化县国家税务局财务报销制度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宁化县国家税务局财务报销制度(最新版)

  一、每项经济业务活动涉及到财务报销的事宜,都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完整的审批手续,坚持“先预算审批、后节约用款”的原则,同时坚持“一事一单”制度。

  二、索取正式发票时,年月日、项目名称、内容等各要素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填制齐全,字迹清楚,不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要相符,要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内容应与经济业务相同,发票用户名称、印章和转账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相一致,不一致的由与发票印章名称相同的单位出具证明。严禁不合法票据列支经费。

  三、经济活动结束后,经办人收集整理所有的有效票据,严格按照财务报销的各项规程,办理完整的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领款应由领款人亲自签章,若代领则由代领款人签名并负全责。除按规定科目使用现金外,超过1000元的项目不得以现金列支,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支付。

  因特殊情况在外地开支超过1000元的项目,无法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支付的,事前事后都需经县局局长批准。

  四、基层分局费用报销规定

  办公费在每人每月15元内据实报销,每月报销一次,一般不累计使用(复印纸、笔记本、茶叶等经县局局务会议确定的大项物品向办公室领取)。下乡人员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依据《下乡审批单》每月结报一次。机动车“三费”定额包干,其中修理费和汽油费由县局转帐支付,过桥过路费每月结报一次,并附《出车审批单》。

  五、原始凭证支付的审批程序

  1.经办人。2.证明人(证明或验收,一般为部门负责人)。3.审核人(财务负责人或经费会计审核支出内容和凭证的合法性)。4.审批人(按审批权限设定)。5.出纳(审核报销手续完备性,付款、登账)。提交报销的每一原始凭证至少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等4人以上的签字,方能报销。

  六、经费审批权限

  日常经费支出3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县局领导审批,3000元至10000元由分管财务的县局领导和县局局长会签,10000元以上由县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

  七、财务报销规程

  (一)出差费用

  1.各科室、分局人员公务出差前必须办理《出差审批单》,在三明市辖区范围内应事先报分管本科室或挂点本分局的局领导审批;在三明市辖区范围外的学习、培训和上级抽调等应事先报县局局长审批。有公务派车的须按规定程序填制《出车审批单》。

  应严格掌握出差天数,参加上级局安排的各类培训会议的天数应与会议通知一致,如超过需按出差审批权限报县局相关领导审批。

  2.出差完毕后,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按出差起止路线、时间顺序整理好有效票据,出差人在票据上签名,将报销差旅费有关的票据粘贴在报销单后,并附《出差审批单》,经财务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列支。

  3.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出差、学习、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证。

  4.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应附主办单位通知。

  5.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被上级局抽调,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或被抽调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列支,不得再报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未统一安排食宿的及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6.凡没有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费和公杂费(当日往来的或上级局临时会议、培训、抽调等由上级局统一结算的附通知依据的除外)。

  7.出差期间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应事先经县局领导批准,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8.出差途中就餐费个人自理。

  9.出差费用报销标准如下:

  (1)住宿费:须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在三明市辖区范围内住宿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天60元,三明市辖区范围外每人每天150元以下。

  (2)交通费: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此补助不含在公杂费以内); 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县局局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凭据报销。(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在公杂费以内,不另行报销) 。

  (3)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三明市辖区范围之内每人每天15元,三明市辖区范围之外每人每天50元,不再另行报销各类途中餐费;在省内本系统内出差的除在途期间外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4)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三明市辖区范围之内每人每天20元,三明市辖区范围之外每人每天30元;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在省内本系统内出差的除在途期间外不得报销公杂费。

  10.原《宁化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宁国税发[2015]4号文)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公务接待费

  接待前应办理《接待审批单》,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由科室分管领导或挂点分局的局领导审批。

  接待费采取“一次一单”和“一单一结”的制度。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各科室、分局安排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宁化县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办法》,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与范围。来宾需宴请的,每批(次)客人只能安排迎、送两餐,其余均安排工作餐;陪餐人员应从严控制,凡就餐客人在5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就餐客人在5人以下的,陪餐人员不超过2人.

  接待费报销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取得的招待费发票内容须真实、完整),填好《费用报销单》,粘贴好正式发票,附接待审批单和接待费用结算清单(接待水单交办公室留存),经财务审核后(凡超出接待标准予以剔除),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营业性娱乐场所的票据不得作为原始凭证。

  严格控制外地接待,特殊情况须经县局局长审批。

  (三)会议费

  召开各种会议或举办培训由主办科室事先填写《会议审批单》,报经县局局长批准。

  报销会议费或培训费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取得的招待费发票内容须真实、完整),填好《费用报销单》,粘贴好正式发票,附《会议审批表》、会议或培训费用结算清单、签到表、会议或培训通知,经财务审核无误后(凡超出标准予以剔除),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四)车辆费用

  按照“有利工作、降低能耗、总额控制、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实行“三费”定额管理办法。车辆管理部门定期将所有公务车辆的“三费”定额标准、“三费”使用情况、出车情况、行驶公里数、维修项目等在网络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车辆修理修配

  修理修配由驾驶员拟出修配项目清单,事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报分管办公室领导或县局局长审批后方可维修。

  公务车辆必须到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修理点维修、保养。超过1000元的维修要采取到维修点询价方式确定具体维修点。

  特殊情况需要到外地维修的车辆,应说明原因,事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报办公室审核、集体研究后报分管办公室领导或县局局长审批。

  车辆整修后事先由驾驶员测试、验收合格且在厂家的维修结算清单(应盖厂家公章)上签名。报销修理修配费用时,应在取得的正式发票上签名。

  修理修配费,应坚持“一事一车一单”,办公室应按月及时结算维修费,严格审核并按车辆登记,按月按车一律凭正式的修理费发票及经办人确认的维修清单按规定程序报销。

  报销修理修配费用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发票内容须真实、完整),附《车辆维修审批单》和修理修配费用结算清单(按次超过1000元的维修费应附询价单),经财务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若有特殊原因超标,必须报局长审批)。

  2.燃料费

  县局机关和各分局车辆应使用ic卡加油,因特殊情况以现金加油的须报办公室审核登记,分管领导审批,并附《出车审批单》才能报销。

  3.过路过桥费

  报销过桥过路费用时,驾驶员应按时间顺序、起止地点填好《费用报销单》,在报销单下面按时间顺序粘贴过路、过桥、停车、高速公路费的有效票据、在票据上逐份签名,并附《出车审批单》。

  4.车辆保险

  按省局有关框架协议规定,实行车辆统一保险制度。

  5.驾驶员报销车辆杂费坚持“一事一单”。

  6.本局以外的车辆“三费”开支必须经县局局长审批。

  (五)购置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固定资产和大宗印刷等日常费用

  各科室不得自行购置各类办公用品,均应由办公室统一经办购置。

  办公室应做好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的领、用、存工作,做到手续完备,统一领用,统一发放。

  购置时由科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办公室的县局领导或县局局长批准后才能购买。

  购置固定资产、批量采购物品或大宗印刷时,应分别填制《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和《办公用品(固定资产)验收单》。属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同时将政府采购程序中的公开招标的会议记录、投标单位的采购公示、合同签订等所有文书资料都要整理齐全作为附件。

  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500元以上)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财务才能予以报销。

  全体工作人员要提高节俭意识,节约办公大楼的用电、用水,节约通讯费用。办公室应定期做好办公楼、宿舍楼和承租部分等相关单位运营用水、用电的抄表计费核对工作,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按时足额收缴水电费和租赁费。

  (六) 修缮费用

  凡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零星项目的修缮等,报销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应附编制预算、施工方案、图纸、公开招标的会议记录和公示情况、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合格等资料。报财务审核无误,按规定程序审批。修缮费支付结算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七)各类津贴补贴

  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和规定的标准发放。

  (八)协税护税费、赞助费、慰问费等

  该类费用均应按规定程序事先审批,1000元以上不得以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到有关单位账户,并须取得对方单位合法票据。

  (九)公务借款

  严格控制公务借款,凡公务借款必须填好《公务借款凭据》,由财务审核,按经费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借,出差完成后七日内结算完毕,最迟不得超过次月。因临时公务活动需要借款,公务完毕即行结算。

  驾驶员若借款作为过路过桥及高速公路费的周转金,必须在借款的当月底结算。

  (十)其他费用

  以上未列出的其他费用报销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十一)以上各项开支应按规定进行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八、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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