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毕业论文

消费税征税范围改革

时间:2022-10-07 18:57:58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消费税征税范围改革

  消费税征税范围改革【1】

  [摘要]消费税是我国税收政策工具中的一种,主要是通过调节征税税基来发挥其调节作用,通过调节消费需求,使得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合理分配,从而达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

  文章针对目前国内消费税税基上存在的问题,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消费税;税收;征税范围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及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流转税的范畴。

  征收消费税有着其特定的意义,是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

  文章首先介绍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定位,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消费税政策具体评析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上的问题,发现并整理问题,然后阐述自己的观点;最后结合问题找出较好的解决方案。

  1.消费税征收范围及定位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实木地板、游艇、高档手表、摩托车、汽车轮胎、成品油、鞭炮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香烟等14个税目。

  在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调整后,应税商品主要包含五大类,其中第一类为不宜过度消费的商品。

  第二类为奢侈品,例如游艇、高级手表、贵重首饰等。

  第三类为高耗能商品,如摩托车、轿车等。

  对这些商品征税,可有效节约能源。

  第四类为不可再生或不可替代的商品,例如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对其征税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第五类为具有财政意义的商品,如汽车轮胎、高档护肤护发品等。

  我国消费税是选择性消费税,在确定征税范围方面具有倾向性,是通过不同税率的设定传达政策导向及调控的意图。

  国内最初设立消费税,其功能定位于引导社会的消费,并没有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考虑,并没有体现消费税的实际调节功能;随着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消费税应在整体税种体系下发挥更加全面的调控作用。

  因此消费税应充分发挥以下的调控功能:首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其次,结合国家宏观政策,发挥产业引导功能。

  最后,消除商品成本外部性,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功能。

  2.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2.1新兴起的一些消费行为并不在消费税征税的范围之内

  国内的消费税对奢侈消费行为如贵重饰品等开征了消费税,然而还是有很多商品及消费行为,其售价远远超出了商品的自身价值,如高档包包、珍稀实木家具及时装等。

  征税范围长期不变,使得消费税抑制过度消费的作用减弱,不利于对居民收入的二次分配。

  此外,国内消费税税目仅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对于服务业,消费税尚无涉及。

  目前我国进行增值税的改革,服务性行业成为了消费税的征收短板。

  十年来,国内的服务业迅猛发展且逐步超过了工业;这伴随着服务业消费的快速发展,如私人理财服务等已有高档化及奢侈化的趋势。

  这不利于引导人们的正确消费。

  2.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仍包含一些普通消费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

  一些以前被视为奢侈品的,已经演变成了生活必备品,应及时调整对消费行为的引导。

  目前消费税税目并没有进行适时的增减。

  影响了生产及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违反了制定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原则。

  2.3增设环境、能源方面的税目

  我国目前并没有开征环保税,设立新的税种又困难重重。

  现行消费税当中已经包含了一些污染生态环境的消费品及不可再生资源。

  从而使得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非常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可以在消费税税目中增设保护环境的税目,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从实际方面来看,增加节能环保的税基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方面可以引导消费者树立起环保的消费理念;另一方面通过差别化的方法区分污染企业和环保企业的税负,运用经济手段推动企业使用发展环保技术,节能减排。

  3.消费税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改革的深入,营改增的征税范围也逐步扩大,而消费税的税制结构并不完善,在营改增这样的经济背景之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整。

  3.1维持税收中性

  随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设置了增值税的税率,但一些奢侈消费行为及高档消费品还是不能与税收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从理论上来看,增值税应该保持税收中性,税率的级别尽量少,从世界来看,不到50个国家税率是两种以上。

  所以专门为奢侈行为高端消费品、增设新税率会影响税收中性。

  所以增值税在流转税体系中虽是主体地位,但消费税也必须充分发挥辅助调节的作用,通过改革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对某些经济活动重点调节,使得税制功能更加完善。

  3.2优化货物、劳务税制度

  我国的流转税体系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营改增以后,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营业税推出之后,并不能很好的调节高档服务业(尤其是娱乐业),需要消费税填补缺位,进行调控。

  所以为了优化流转税制度,增强各税种间的协调互补,必须适当的调整消费税。

  3.3应对税收收入的减少

  流转税和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体系中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营改增总体上使税负降低,使得税收收入减少,导致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加大。

  进行消费税改革尤其是征税范围的改革不仅会增强流转税制的调控能力,还会使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加,减轻营改增后的政府财政压力。

  4.消费税征税范围改革的思路

  我国下一阶段调整消费税的主要方向应是:纳入更多高档消费品,逐步取消对普通消费品类课税,更好地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重点对高污染类消费品以及消费行为加强征税,引导产业高效节能发展;将征税范围扩展到服务业领域,扩充消费税税基。

  4.1将更多奢侈品纳入征税范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奢侈品的消费市场规模呈高速增长的态势,因此适时地扩大奢侈品的征税范围非常有必要。

  世界上有许多发达国家都对奢侈品消费征收高额消费税,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的经验和方式,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高档消费品及奢侈品加强征收。

  目前高档娱乐消费仍没被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4.2取消普通消费品的课税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税目中,对普通化妆品、汽车轮胎、工业及医用类酒精的课税已不能体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应予以取消。

  如普通化妆品,国内普通化妆品已高度普及化,成为了一种生活必需品,并不能实现消费税调节收入的作用。

  普通化妆品、啤酒、黄酒等消费品已经成为生活中的必需品,基于消费税征收的目的,应对这些消费品消费税的征收予以取消。

  4.3考虑对高污染消费品课征消费税

  通过在消费税税目中加入危害环境,并提高这类产品的价格,可以很好地引导社会生产及消费行为,是非常具有可行性的。

  我国应参考国际惯例,将危害生态环境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中。

  我国还应把一些污染环境的消费品、不能再回收利用的消费品等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对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持生态环境的平衡,并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4在服务业领域开征消费税

  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以及征税范围的扩大,服务业在消费税税目中的缺失是消费税发展的短板。

  从2013年以来,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服务业已超越工业,人们对部分服务业的消费呈现明显升级的态势,并具有浓厚的阶级性。

  奢侈、高档的服务业,如私人安保、娱乐会所消费、私人理财服务等的增长势头甚为明显。

  在西方一些消费税相对成熟的国家,大都有针对高端服务进行课税的情况,我国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实际执行中可以包含以下项目:高档休闲度假消费项目、高端娱乐会所消费项目等。

  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2】

  摘 要:文章首先从近几年消费税收入的数据作为切入点,结合对于目前消费税改革的探讨及各行业专家提出的有效意见,提出“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着缺陷”的观点。

  就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主要通过我国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与国际普遍做法对比分析等方面来探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通过考虑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情况、各地区人民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以及参考国际上某部分国家的做法,提出更加灵活的、立足于我国国情的更加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范围;存在的问题;建议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 研究背景

  根据我国近五年的全国税收资料普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消费税的收入不断增长,2010年实现消费税收入达到6 071.55亿元,2011年达到6 935.93亿元,2012年达到7 872.14亿元,2013年达到8 231.32亿元,2014年达到8 626.42亿元,见表1;在我国,缴纳消费税的企业普遍经营生产状况良好,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税收总额等各项指标都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

  但是,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明显,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带来了人均GDP的大幅增加,在全国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形势下,现行的制度并不适应当今我国发展的态势,主要体现在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方面不够优化完善,我国消费税在征税范围方面已存在不少与当今各种趋势发展不适应之处,它们甚至可能成为经济发展继续前进的阻力。

  消费税改革势在必行,各行业的专家和群众都提出了多项具体的意见,主要体现在消费税税率、税目、征收环节等方面。

  1.2 研究意义

  消费税作为一个政府调节生产消费和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手段,已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征收应用,且征收力度及结构在逐年加大和优化。

  在发达国家,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也都在3.2%以上,消费税的税收收入一般都占12%以上。

  2013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5%,占GDP的比重为1.25%,这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我国消费税还需要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通过调节消费税征税的范围,可以达到以下目标:

  ①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流转税课税体系。

  ②配合国家消费政策。

  ③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④削弱和缓解贫富悬殊以及分配不公的矛盾。

  以下便从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问题谈谈看法。

  2 我国目前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2.1 消费税在我国的征收范围与其他国家相比更为狭窄

  依据各国征税范围的宽窄,可将消费税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延伸型、中间型、有限型。

  延伸型消费税除了包括有限型和中间型范围外,还将生产、生活资料列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已经接近于无选择的消费税。

  中间型消费税范围较宽,世界上约有30%左右国家采用这种形式,除包括有限型消费税征税范围外,还包括一些服务行业及奢侈消费品。

  而消费税征税范围最为狭窄的是有限型,如在英国,仅仅对烟草、酒精等税目征收消费税,征税对象主要为传统的消费品,通常有10~15种税目。

  从目前发展态势来看,很多国家消费税征税范围已逐步由有限型向中间型过渡延伸。

  根据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类型划分,中国介于有限型与中间型之间,逐步向中间型延伸,而韩国则属于延伸型消费税,这在一些例子中得到印证――如我国只对小汽车征税,而韩国对所有的汽车均征税。

  相对于其他一些税制较为完善的国家,我国的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还相对较窄。

  2.2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尽合理

  在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20年来,消费税收入已由1994年的516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5年的1 634亿元,2006年税制的改革使消费税收入进一步增加,其中2013年达到8 231亿元。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还是表现出消费税税制的征税范围有些偏窄。

  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①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②对已经被人民群众普遍接受,有普遍消费特征的产品再征收消费税,不利于鼓励生产和消费。

  ③有些税目的消费税结构与我国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变化和消费水平不相适应,较难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现行消费税的税目划分欠优化,偏于笼统

  例如,现行消费税税目里面含有酒及酒精,而酒精这一税目又可细分为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等,对食用酒精课税合情合理,但对医药酒精、工业酒精也课征消费税,个人认为不大合理,这样的课税方法使这些产业的生产发展受到影响。

  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消费税的课征原则,也不符合产业优化结构调整的要求。

  可以看出,消费税中部分税目划分欠缺优化合理性。

  2.2.2 消费税征税范围中存在“缺位”问题

  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缺位”,是指没有将一些现行的奢侈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达不到消费税控制超前消费规模、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例如现行税法中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奢侈品及消费品税目里只将鞭炮焰火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未将其它有害于环境的产品列入征税范围,这也可视为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一种“缺位”。

  另外,在近一次的消费税调整过程中,尚未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如高档家具、高档住房、高档服饰、高档手提包)、消费行为和高档消费场所(如夜总会、酒吧、网吧、卡拉OK、桑拿、打高尔夫球、跑马、境外旅游等),以及其他奢侈性质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这显然是不够合理的,依然使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得不到发挥。

  3 关于完善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的建议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它只是对一部分奢侈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

  因此在考虑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时,既要考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人民群众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也要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从而逐步优化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促进消费税的转型。

  因此我们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上应该做出更加灵活的选择,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以使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将消费税部分划分的偏于含糊笼统的税目进行优化

  细分

  例如,可将前文提到的酒精税目中的工业酒精、医用酒精以及汽车轮胎中的工程车辆轮胎、公共汽车轮胎等税目独立出来,将其从征税范围中剔除,对其实行免征消费税的政策,或采用较低税率进行过渡性征收。

  3.2 对部分税目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消费日益增长,这又反过来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参考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应由现在的有限型逐步过渡到中间型,现今消费税税目不足15个,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消费税的征税项目适当增加10个左右,达到约25个税目的规模。

  具体来说,可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我国现正建设节约型社会,为了顺应社会需求,应对资源供给紧张、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不宜大量消费的产品进行课税。

  如对红木、檀木家私等课征消费税。

  ②可以选择一些税基宽广、课税时对人民基本生活不造成直接影响的税目进行征税。

  例如一些高级保健用品、较为先进的电子产品设备、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等。

  ③对高档娱乐和高档消费进行课税。

  目前,我国还未将一些高档消费如“会所”消费等纳入课征范围,这显然不利于发挥消费税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某些高消费行为进行课征税赋。

  如在美国,对高尔夫、网球、跑马等贵族运动普遍征收消费税。

  ④应开征保护生态消费税,以此发挥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将一些破坏污染环境的一次性用品、不可再利用及不可回收物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例如,德国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石油制品严格控制,对汽油、柴油会课征较高的消费税,因为石油开采过量会造成石油资源匮乏,导致能源危机;在瑞典,有一项针对商业飞机征收的“天空税”,因为导致酸雨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飞机释放出的氧化氮与碳氢化合物。

  开征保护生态消费税既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也促使各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的优化转型。

  4 结 语

  本文对当前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的同时,还分析了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既要考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人民群众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也要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从而逐步优化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促进消费税的转型。

  因此,我们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上应该做出更加灵活的选择,立足于国情,以使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确定一条长远的对策。

  参考文献:

  [1] 李小珍.从消费异化视角看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J].财会月刊,2012,(2).

  [2] 杨芷晴.试析“营改增”背景下的消费税改革[J].税务研究,2013,(7).

  [3] 甘泉.浅议奢侈消费税改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10).

  [4] 郭宪,谢剑波.消费税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兼论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我国消费税改革[J].财会研究,2012,(23).

  [5] 刘静,陈懿�S.我国消费税的发展现状及改革思考[J].商业时代,2013,(2).

  [6] 严卿宇.我国消费税的影响与政策建议[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4.

  [7] 黄静.推进消费税改革的政策取向分析[J].会计之友,2014,(23).

  [8] 张蒙春.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税制改革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4.

  [9] 彭延东.我国奢侈品课税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2.

  [10] 王笑艳.绿色税收体系的重构与会计核算问题研究[J].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4.

  [11] 陈燕.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实施效应及政策调整研究[J].时代金融,2011,(8).

  [12] 李敬.关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功能的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12.

  [13] 董正.构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的对策思考[D].大连:辽宁师范大学,2012.

  [14] 孙开,金哲.论环境保护视角下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J].财经问题研究,2013,(1).

  [15] 胡海.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的设想[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

【消费税征税范围改革】相关文章:

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探讨10-08

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10-05

关于砂石征税监管方案03-24

物业税征税对象10-05

电子商务征税影响10-08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10-07

消费税法经济调节功能10-08

提高卷烟消费税率的现实效应10-05

工作感言范围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