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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是否完善

时间:2017-09-25 20:39:15 职称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是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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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是否完善

  【摘要】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社保基金的监管是确保社保工作能够顺利实现其在和谐社会发展中作用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做好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

  本文分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目前状况,认为当前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并提出了几点完善倡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 基金 监督机制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指的是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就是指由国家授权专门机构为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运营机构管理的各分项社保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以及社保基金的征缴、安全运营、基金保值增值等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评审、认证和鉴定,从而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使其不被不法分子侵占,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重要性体现在:一是能够保证基金的安全。

  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社保基金在收支过程存在一些的风险,而完善的基金监督机制能够降低基金的风险,确保基金的安全。

  二是能够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监督机构是站在参保人员一边的,对于基金运转过程中出现的理由及时监督处置,能够降低基金损失对参保人的利益的损害。

  三是社保基金监督的实现是构建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需要。

  基金监督机制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完善的基金监督机制为构建社保保险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是能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加强基金的监督,实现基金安全,从而推动基金经办和运营机构建立良好的基金运营结构和信息反馈体系,优化管理方式,打造良好的运营环境,使基金更合理的配置,不断提高资金投资效益。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已经形成了一种“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支付”的监督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各个部门职责明确,并能够相互合作与监督,是一种良性的监督机制。

  但总体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仍然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机制不健全

  当下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关社保基金监督的法律,仅仅是在近两年由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单项行政法规中,对社保基金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如《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等。

  但是在条例中却没有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手段进行规定,也没有相应的细则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原则和精神。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基金运作应当由健全的管理体制做基础。

  然而当下我国的基金运作管理体制还处于初级阶段,基金的各个流程,诸如基金的收取、上交、投资和保值特别是基金的监督都没有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也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这些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相关人员对社保基金存了不良或者不负责任之心,因为,出了理由后能够轻易的推卸责任。

  例如在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随意挪动基金做它用,或者不经过详细考察就随意投资社保基金不但没有增值,反而受到损失,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三)就业形式多样化挑战现有社保基金体制

  目前我国非公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在非公经济领域有大量的劳动力,这些劳动力数量庞大,并且就业方式多样,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我国社保工作的这些特点与工作难点的存在使得社保体制的完善面对巨大的挑战,同样的社保基金监督体制也面对的挑战。

  (四)监督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任务,需要比较稳定的机构及专业队伍。

  但目前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基金监督机构,也没有专职的基金监督人员。

  随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的拓展,社会保险扩面任务的加重以及内部制约制度的不断完善,有些重要岗位必须相互制约,但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人多岗现象。

  这给社保基金安全运转带来了潜在的隐患。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的完善倡议

  (一)推进立法步伐,为社保基金的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当下全国人大已经把社会保险法纳入立法计划,从而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依法进行社会保险执法监察,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应保尽保,从根本上防止企业不参保,杜绝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遏制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

  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法律,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增强《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可操作性,严把社会保险基金人口关,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

  制定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加强监督工作。

  例如,我国江苏省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二)加强财务监督,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严格的会计审计和税务监督的同时,各个国家都要求对社会保险基金账目实行外部审计。

  在欠发达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中,外部审计并不能够对社会保险基金状况提供独立和客观的评估,而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不明确的,也是难以执行的。

  相反,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外部审计却成为监督的最主要的工具。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大小与信息共享(基金管理部门与参保人)程度密切相关。

  投保人有获悉社保基金运转中一切相关信息的权利,诸如基金投资与收益、基金积累、基金财务等等,并且一经提出就有权利立即获得其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要求被认为是金融体系各个部门监督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管理人必须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三)基金运作与基金监督分离,内外监控相结合

  基金监督应当与社保基金运转的各个部门相分离,独立行使监督权,只有如此,监督工作才可以顺利的进行,监督的效果才能够发挥。

  并且要实现内部稽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与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相关的部门有很多,如有银监会、证监会、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等。

  在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内部审计职责外,还要建立职权明确、职务分离、相互制约的岗位设置以及基金征缴、拨付、运作的管理制度。

  在外部监督方面,重视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功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同样不可缺少。

  参考文献

  [1]于小芮.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监管法律理由研究[D].法学:南昌大学,2012.

  [2]傅鸿翔.社会保险基金合法性监督:行政资源配置与监督依据[J].中国医疗保险,2014年1期.

  [3]夏洪芬.社保基金监督的目前状况及策略分析[J].经济视野,2014年12期.

  [4]徐红.论如何做好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J].科技与企业,2013年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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