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报告采用的评估有关规定及准则是本报告出具时已颁布和执行的,本次
评估的依据是出具报告日执行的相关规定及准则进行的。
(二)本评估报告仅为本次评估目的提供参考价值。一般来说,由于评估目的不
同、价值类型不同、评估基准日不同,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我们对因评
估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三)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方及产权持有人未作特殊说
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
第12页 大唐高鸿中网科技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69号
电 话:+86-021-63391088/63292998
传 真:+86-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责任。
(四)本次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
(五)本报告以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情况、资料真实、合法、完整为前提,本评估
公司未对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决议、营业执照、权证等证据资料或所牵涉
的责任进行独立审查,亦不会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是大唐高鸿中网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
大街 3 号鼎好大厦 B 座 14 层的房地产,房地产账面原值为 24,001,296.13 元,账面净
值 20,182,585.64 元 ,总建筑面积为 1,395.14 平方米,具体如下:
建筑面积
土地分摊
序号 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 土地使用证号 产权持有人 结构 体积
面积 m2
m2 或 m3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鼎好大厦 B 座 14 京海其国用(2011 出) 高鸿恒昌科
1 17.37 钢混 208.77
118968 号 层 1601 第 0700376 号 技有限公司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鼎好大厦 B 座 14 京海其国用(2011 出) 高鸿恒昌科
2 17.68 钢混 212.55
118959 号 层 1602 第 0700378 号 技有限公司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鼎好大厦 B 座 14 京海其国用(2011 出) 高鸿恒昌科
3 11.74 钢混 141.09
121973 号 层 1603 第 0700379 号 技有限公司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鼎好大厦 B 座 14 京海其国用(2011 出) 高鸿恒昌科
4 8.76 钢混 105.26
113510 号 层 1605 第 0700525 号 技有限公司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鼎好大厦 B 座 14 京海其国用(2011 出) 高鸿恒昌科
5 15.99 钢混 192.24
113525 号 层 1606 第 0700526 号 技有限公司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鼎好大厦 B 座 14 京海其国用(2011 出) 高鸿恒昌科
6 8.43 钢混 101.28
116554 号 层 1607 第 0700380 号 技有限公司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鼎好大厦 B 座 14 京海其国用(2011 出) 高鸿恒昌科
7 14.37 钢混 172.67
121967 号 层 1608 第 0700377 号 技有限公司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鼎好大厦 B 座 14 京海其国用(2011 出) 高鸿恒昌科
8 21.74 钢混 261.28
116553 号 层 1609 第 0700392 号 技有限公司
合 计 116.08 1,395.14
经现场勘查,上述 8 项房屋已全部打通,形成多个开间结构,目前无法分清房间
号码,此次评估以一层面积共计 1,395.14 平方米计算。另外房屋产权持有人为高鸿恒
昌科技有限公司,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更名为大唐高鸿中网科技有
限公司,但房屋产权所有人未变更为大唐高鸿中网科技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1、本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或者经委托方同意其他使用本资产评
估报告书的使用人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本报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本报告的每一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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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部分(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单独使用或其他非全部的任何组合使用均可能造
成对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误解。使用人还应当特别关注本报告书中价值定义、评估
假设、评估依据、特别事项说明和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2、本报告是关于价值方面的专业意见,尽管我们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产
的产权证明等法律性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并在本报告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但
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3、被评估资产的数量、使用、保管状况等资料均系被评估单位提供,尽管我们
进行了必要的抽查和核对,我们相信这些资料是可靠的,但我们无法对这些资料的准
确性作出保证。
(二)限制说明
1、本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2、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公司的同意,评估
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4、本报告不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证明,而是基于一定评估基准和假设条件下的
价值咨询意见。
5. 本评估报告未经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完成备案,评估结论不得被
使用。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本评估报告书方可正式使用。本评
估结论仅对大唐高鸿中网科技有限公司拟处置北京市中关村鼎好大厦 B 座 14 层房地产
和无形资产-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的评估之经济行为有效,并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
基准日成立。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 2016 年 6 月 30 日
至 2017 年 6 月 29 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
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