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时间:2023-12-14 13:20:41 丽华 办法 我要投稿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已经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全省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的日常维护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并根据部门职能共享相关信息。

  第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

  第五条 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

  第六条 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如实登记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娱乐场所、网吧对超出法定营业时间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对凌晨两点以后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第十条 交通运输、金融服务、通讯运营以及大中专院校等单位收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状况,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采集、核实流动人口信息,有关单位、场所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

  第十四条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告诫警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单位、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按规定登记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处罚。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2014年9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新闻发布会。省政府副秘书长张晋川就《办法》施行作情况介绍,全文如下:

  为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治理和服务水平,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背景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人口信息是政府制定各项经济调节、社会治理方针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配套政策的基础。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在国家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准确掌握人口基础信息和流动趋势,对政府科学规划发展蓝图、及时调整政策导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依靠传统户籍管理和暂住登记手段获取人口信息的方式,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全省流动人口总数超过1200万以上,但纳入登记的仅600余万人,登记率不到一半,而且相当数量的流动人口信息未得到及时更新。流动人口底数不清、信息不准的现状,不仅影响了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科学性、准确性,而且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隐患,甚至严重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全面准确收集、掌握各地人口流出、流入情况,及时调整以人口基数为参考的行政资源和公共服务投放,有利于政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确保公共资源公平合理分配;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分三部分,共19条。一是总则部分(共3条):主要规定了《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界定了流动人口的概念和流动人口信息的主要方面,规定了政府责任和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二是主体部分(共10条):规定了流动人口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责任和方式,旅馆业、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如实登记和申报留宿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责任,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如实登记和申报承租人信息的责任,娱乐场所、网吧等营业性服务场所如实登记并申报滞留人员信息的责任,交通运输、金融服务、通讯运营以及大中专院校等单位及时提供所收集到的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及时申报辖区内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任,有关单位、场所和个人配合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采集、核实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任,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三是罚则部分(共5条):规定了多次违反《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告诫警示或依法处理;流动人口及单位、场所、出租人、房屋租赁机构等不按规定提供、登记、报送信息的处罚措施,对泄露、出售或者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的机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以及《办法》的施行时间。本《办法》在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范围、时限要求、主体责任等方面,对传统人口管理的理念模式有较大突破,出发点是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真正实现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治理。

  三、《办法》的特色及亮点

  与《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相比,本《办法》有6个方面发展。一是调整了法律适应的对象。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反映,“暂住人口”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所以《办法》用“流动人口”取代了“暂住人口”,这也是全国各地的通行做法。二是信息申报时间由《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5天、7天以内,统一调整为24小时以内,以提高征集信息的时效性。三是将留宿客人的新兴场所纳入征集信息范围。凡留宿客人的单位、场所都要登记申报留宿的流动人口信息,包括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宗教活动场所、茶楼、酒吧、洗浴场所、通宵影剧院、临租房等。四是将过去办理暂住登记必须本人持有关证明到派出所申报,调整为书面、电话、网络、传真等申报,明确了信息申报方式的多样性,极大地方便了单位与个人。五是明确要求相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流动人口信息,有助于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整合、共享,避免多部门重复收集信息。六是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或单位、场所,《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办法》明确了对个人、房屋出租人和单位、场所执行三档不同的罚款处罚,坚持了宽严相济、责任对等的原则。

  四、《办法》的立法依据

  《办法》充分继承并发展了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全国人大于2005年公布、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于195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6年公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2年公布、2011年修订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安部于1995年公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于1995年公布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省人大于1996年公布、2004年修订的《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省政府于2013年公布的《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

  《办法》还充分参考借鉴了外省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包括浙江、广东、湖北、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上海、江苏、黑龙江、山西、安徽、陕西、新疆、山东、广西省(区、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流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规定)》。

  五、欧美国家的人口信息登记制度

  欧美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虽然都没有或取消了户籍制度,但各国都分别建立了一整套高效便捷的人口信息登记制度,为政府治理和社会服务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撑。

  1、英国。英国的人口管理,以社会福利为基础,个人主动申报,政府税收、社区服务等搜集为补充。因为英国所有的社会福利都是以住址为基础,个人搬迁后,必须通知社会福利机构新的住址信息以享受社会福利。

  2、美国。美国没有户籍制度,没有户口的迁入迁出,但美国人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也必须进行信息登记。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公民都有驾驶执照,驾驶人每到一个地方超过15天,就必须到当地车辆管理处登记变更居住信息,否则被视为无效证件驾驶将面临严重处罚。这样,当地政府也就得到了本地居民的流入流出情况。对于无驾驶证的儿童或残疾人,可以办理身份证,并按上述方式到机动车辆管理处登记。

  3、日本。日本户籍分为“本籍地”和“住民票”两个部分,“本籍地”是籍贯地址,而“住民票”地址显示的是公民现在的确切住址。一个人从A地到B地居住,首先要到A地的市政府办理销户,然后到B地的市政府做登记。

  4、欧洲。欧洲国家普遍坚持迁徙自由的原则,实行“事后迁移登记”制度,一般只要求迁移者在完成迁移过程后到警署或内政部门登记备案即可,政府可以根据这些登记信息统计人口迁移变化。迁入地政府还将为迁入者提供社会保障等服务,因此迁移登记率也较高。

  六、《办法》的配套措施

  《办法》规定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相关事项,但未涵盖社会广泛关注的流动人口服务的相关内容。目前,省直有关部门正在加紧推进《四川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制定取消暂住证管理、推行居住证管理的相关制度,配套完善为流动人口服务的政策措施。根据中央关于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全省将逐步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着力解决已经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流动人口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还将以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为基础,加载居住证办理、教育社保等公共服务功能,让流动人口在流入地更便捷、更舒适、更有尊严地生活。

  通过《办法》的实施,我省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公共服务投放能力必将得到全面提高,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必将得到巩固和发展。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相关文章:

关于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06-02

最新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06-08

最新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全文06-23

最新《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06-23

关于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06-16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最新版)06-23

2016关于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全文)06-13

房屋登记办法05-16

2017最新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全文)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