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商标异议答辩书

时间:2025-01-20 10:29:48 维泽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

  答辩书是对原告起诉书的答复和反驳,一般包括6个方面: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和反驳,事实依据,有关证据,法律依据,送达法院、具状时间、具状人姓名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仅供参考。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授权或未经许可,使用或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从而造成消费者混淆和损害被侵权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对被侵权人和消费者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二、商标侵权的后果

  商标侵权的后果十分严重。首先,它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对被侵权人的声誉和信誉造成极大的损害。其次,商标侵权会扰乱市场秩序,影响被侵权人的正常经营和收入。最后,商标侵权还会对被侵权人的未来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为侵权人可能会抢占市场份额并阻碍被侵权人的扩张。

  三、商标侵权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影响

  商标侵权对被侵权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被侵权人会失去原有的市场份额和销售收入,因为消费者会因为混淆而选择购买侵权产品。其次,被侵权人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最后,商标侵权会对被侵权人的声誉和信誉造成极大的损害,从而影响其未来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被侵权人拥有的商标权利

  被侵权人拥有以下商标权利:

  1. 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权人拥有在注册有效期内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2. 禁用权:被侵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禁止侵权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3. 许可权:被侵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五、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承担的责任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以下责任:

  1. 停止侵权:侵权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或销售与被侵权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销毁相关宣传材料和商品等。

  2. 赔偿损失:侵权人必须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这一赔偿包括被侵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所花费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等。

  3. 赔礼道歉:如果被侵权人的声誉和信誉受到损害,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六、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被侵权人和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2. 建立预警机制:被侵权人可以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防范商标侵权的出现。

  3. 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市场主体对商标法律意识的认识,从而自觉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抵制各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本文提供了一份详细的商标侵权答辩状模板范文,帮助被侵权人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通过了解模板范文中涉及的各个要点,被侵权人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异议答辩书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被异议人——xx就异议人xx公司对被异议人在第11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水器;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2006年10月20日申请,2009年5月27日公告(总第1169期)的5672520号的 “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第1803697号,第4857578号)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与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

  商标局应该驳回被异议人商标的申请。

  被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

  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先从含义上来说:两者商标都是“新”字开头,“新”为修饰词,仅为商标主体的前缀,“新”一般解释为:刚有的,刚经验到的;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韶康”,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

  韶康的含义:韶,美好的 ;康,安宁、不生病。

  韶康的含义为美好而安宁。

  新韶康的含义为:从未有过的美好和安宁。

  而“新韶光”的含义与其相差甚远。

  新韶光的公司来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标中的韶应解释为韶山的简称,光解释为光荣,光辉或光明。

  新韶光应理解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

  从两者含义来说,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在商标含义上将两者商标互为联想,抑或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方式不同。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中文商标。

  再其次从其组成来说,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康”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和字意都为大众所熟悉,极易识别。

  “康”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光”为独体字,从视觉上来说区别巨大,“康”的拼音为“kang”,光的拼音为“guang”从听觉上来说也是区别巨大。

  “光”与“康”都是其商标主体中最重要且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新韶光”与“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区别,所以消费者根本不会将“新韶康”与“新韶光”混淆或误认。

  被异议人xx通过查阅大量书籍,为其商标取名为“新韶康”,是希望自己的电器产品可以带给消费者美好安宁的生活,完全是自己原创所出,并未模仿或抄袭他人。

  再其次:异议人在其商标异议书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

  此仅为个案,不具备排他能力。

  不能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

  那么“新韶康”就应该也和“新韶光”是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对于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的认定结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表示怀疑,如果随便一家省级认定机构就可以将商标是否近似做出完全判断,那么商标局和商评委存在还有何意义?

  二: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异议商标到目前为止还根本尚未使用过,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的规定一说,此为异议人胡乱引用条例,为异议人增加莫须有的“罪名”。

  综上可见:被异议商标名称系被异议人原创,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或抄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随着时代的进步,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并不是只要两商标之间有一两个字相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的选择余地也不断变小,商标在取名时难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标上有一两个字与某知名品牌相同就认定为商标近似,那么小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将变得满是荆棘,难上加难。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商标局给予小企业更多的帮助和发展空间。

  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答辩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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