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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理由

时间:2022-10-05 20:56:3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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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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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理由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随之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

  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不在身边,留守儿童的生活缺失监管,引起一系列社会理由。

  如何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的理由。

  关键词:留守儿童 权益 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农民走向城市,出现了一个新的劳动群体——农民工,而随之也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

  留守的少年儿童正是身心成长的关键时期,却因为父母长期在外务工,无法得到应有的照顾和正确的引导,从而出现一些心理理由以及认识、价值观念上的偏差,一些儿童甚至误入歧途。

  关注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急待解决的社会理由。

  1.留守儿童群体目前状况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而留守在家乡,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需要其他亲人照顾的年龄在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了转变存活状况向城市转移,其中大部分为夫妻一同外出,因经济等各种理由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留守儿童”的理由。

  根据权威调查,中国有近6000万儿童没有父母陪伴,相当于英国人口的总数。

  其中57%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3%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

  留守儿童大多由祖辈或者亲属照顾,由于父母监护教育角色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引发了一些社会理由不容忽视。

  1.1教育理由

  留守儿童大多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不在身边,那么对其教育方面或多或少会有疏忽,而且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是由祖父母或亲友照顾,可想而知,对孩子的学习疏于管也没能力管。

  加上农村的学校受各方面的局限,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都不到位,导致一些留守儿童行为出现偏差,从而出现厌学、逃学或辍学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此外,由于父母长期在外,留守儿童正常的情感需求有缺失,极大地影响其身心健康,从而产生心理失衡,甚至出现犯罪的倾向,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1.2安全理由

  由于父母长期在外,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缺失,祖辈、亲友的隔代监护或临时监护责任往往落实不力,缺乏防范意识,儿童自身又缺乏防护意识和能力,很容易发生意外事件,例如近几年发生的几起溺水事件大多都是留守儿童。

  更值得忧虑的是,留守儿童往往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标,尤其女性儿童容易遭受性侵害而又不能得到父母的及时救助,极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

  1.3社会理由

  留守儿童理由有历史的理由,它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也是一个弱势的群体。

  他们的存活状况堪忧,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理由。

  2.留守儿童权益存在的法律理由

  儿童时期是人一生中的奠基时期,是身体、心理健康成长的关键期,更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关键期。

  留守儿童在最需要父母关爱的时期,父母却远离了他们,儿童的监护权被委托给其他人,造成留守儿童很多权益的缺失。

  从法律的角度看,可以发现留守儿童权益存在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存活权

  《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

  我国《宪法》第24条指出,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和健康,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

  存活权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

  留守儿童是未成年人,在他们最需要照顾和关爱的时期,他们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却不在身边,身心发展都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

  同时,由于安全监管不到位,更容易发生触电、溺水、车祸等意外事件,严重地威胁到留守儿童的存活权利。

  2.2发展权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享有发展的权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发展权。

  也就是说,儿童都享有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推动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人只有获得发展权,才能摆脱与其他动物合为一体的状态而成为社会上的、法律上的人。

  留守儿童因为家庭监管不力,学校和社会对他们也缺乏有效的教育和管理,一部分过早地进入社会,和失足青年混到一起,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的成长与发展。

  2.3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

  儿童教育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协作才能更好的完成。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儿童学习的主要场所。

  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隔代监护或临时监护由于其自身的文化层次大多不高,不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教育,因此教育儿童的任务大多丢给了学校和社会。

  学校和家庭之间又缺乏正常的互动,致使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思想、情感、道德、人格等方面欠缺,学习不被重视,甚至会产生厌学情绪。

  这些理由的存在,对留守儿童未来的发展产生恶劣的影响。

  2.4受保护权

  《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

  在我国,尽管“保护儿童”这一口号耳熟能详,但对于怎样具体落实这一口号,缺乏明确的认识和措施,所以儿童的这一项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护。

  留守儿童处境艰难,没有父母的守护,经常受到同龄人的欺凌,生活状况令人心酸,能力得不到发展,这一切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身心的健康成长。

  3.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理由的策略倡议

  3.1加强立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已经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一整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

  但是对于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其应该享有的权利。

  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和完善保护留守儿童权益的实体法,在法律上确认未成年人的平等发展权,以体现国家保障所有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责任。

  3.2改革和完善监护制度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责任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作为父母应该切实履行好这个责任,留守儿童的父母也不例外,如果其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责任的,应该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其次,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以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这就很不利于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对此,应该改革现有的监护制度,要构建亲属监护责任机制,考虑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及相关的酬劳标准,变监护人义务为权利,以利于其更好的履行监护责任。

  再次,建立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监护制度。

  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资格条件,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增强法律的可实施性,最大程度的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3.3加强农村经济建设,转变不合理的制度

  经济基础决定一切。

  农村经济的落后,农民生活的贫困以及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理由的根本理由。

  因此要解决理由,首先要大力发展经济,特别要加强农村经济建设。

  我们是农业大国,应该立足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充分吸纳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从而减少农民向城市转移,减少留守儿童家庭缺失的理由。

  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加快改革,在政策上向农业倾斜,转变城乡二元结构户籍体制。

  户籍制度得不到解决,那么留守儿童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不公平理由依然得不到解决。

  因此,只有彻底打破多年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才能从制度上消除留守儿童进城读书的障碍,使留守儿童的存活权、教育权切实得到保障。

  从根本上消除城乡差距,是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各种理由的根本措施。

  参考文献:

  [1]潘碧霞,试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D].法律与社会,2009(10)

  [2]张琳,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理由与策略研究[M],中州学刊,2009(5)

  [3]周秋化,农村留守儿童理由引发的关于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深思[J],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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