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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律文化与法律移植

时间:2021-01-15 11:47:0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比较法律文化与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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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律文化与法律移植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

  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

  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

  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反思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

  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

  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

  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

  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

  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

  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

  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

  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

  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

  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

  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

  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

  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

  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

  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

  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

  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基督教,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

  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基督教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儿童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

  除此之外,基督教一直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

  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面试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

  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

  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

  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

  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

  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

  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

  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

  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

  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

  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

  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

  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

  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

  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

  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

  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

  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

  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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