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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促进科技经济国际化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2-05-19 01:00:52 规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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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促进科技经济国际化的若干规定

  导语:经济国际化是指一国经济发展超越国界,与别国经济的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不断扩大和深入的经济发展过程。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常州市促进科技经济国际化的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科技经济国际化进程,迎接科技经济全球化、技经贸一体化的挑战。根据国家“十五’’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纲要以及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经济国际化是指科技经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发展过程逐步融入国际社会并最终实现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促进科技经济国际化的首要任务是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推进科技国际化进程,以科技国际化带动经济国际化。

  第三条 要充分把握我国加入WTO的机遇,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快先进技术、先进产业和研发机构的引进,加快企业研发活动的国际化和外资企业研发活动的本地化,加快国际标准体系建设和推广应用,增强企业科技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全市科技经济外向度,促进我市科技经济发展更好地融入国际化、全球化的环境。使全市国际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的渠道更加广阔,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国际化进程明显,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明显提高,使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的装备技术水平与国际接近,优势产业和产品的技术开发和创新步伐与国际同步,企业经济运行和管理机制与国际接轨。

  第四条 积极开展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申报并组织实施政府间双边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凡列入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科技人员出国考察、培训或合作研究开发等需要,则应优先安排并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五条 鼓励开展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凡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根据自身的科研优势,瞄准国际先进水平与世界著名的科学园区、研究机构及知名跨国公司建立联系,开展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人员交流和人才培养、技术引进和技术输出等合作活动需组团出国考察的,应优先安排并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具有国际科技合作性质和背景且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科技项目,可优先安排列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或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

  第七条 鼓励引进国外智力。凡引进的人才属国内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出国留学回国人员),且从事科研开发、创办研发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的,将优先参照《常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执行。

  凡外籍科技专家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对常州科技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根据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将授予常州市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八条 鼓励企业学习、借鉴和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凡引进的技术属高新技术或国内领先的先进适用技术,且对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应享受我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第九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和合作开发。凡围绕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比较优势产业开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国际合作研究和攻关项目,将优先列入或申报上一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完成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将优先参加市科技进步奖的评选。

  第十条 鼓励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利用其良好投资与创业环境,发挥其高新技术产业集中、信息快、人才多等优势,大力引进国外跨国公司、大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进驻高新园区,加快建立国际合作型的企业研发机构和企业孵化器,加快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或与我市企业共建研发机构,逐步实现技术研发创新过程的本地化,上述项目将优先列入市级或申报上一级技术基础设施计划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先进发达国家标准研制、开发和生产能够进入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产品,大力推广 FDL、CE、UL、GS、VDE、BSI、E-MARK、HACCP等产品技术标准。鼓励企业加强企业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认证,科技部门应优先组织一批专业从事国际标准认证咨询和推广服务的中介机构做好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出口产业,提高传统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开发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加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力度。凡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出口产品将优先申报省高新技术产品,优先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走出去”创办研究机构,利用发达国家的市场环境和信息人才优势,进行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和市场拓展,扩大产品的品牌效应和出口份额。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带技术和成套设备到发展中国家承包项目、创办企业,利用当地的人才和资源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扩大国外市场规模。鼓励企业到国外申报注册发明专利。

  第十四条在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按适当比例设立“常州市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资金匹配和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引导资金,用于组织开展全市科技招商、科技引进考察、科技学术交流、科技人员交流、科技外事接待等工作费用。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进一步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形式和内容,强化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的有机结合,强化技术弓l进与合作研究开发的有机结合,强化产业及产品引进与研发机构引进的有机结合,提高科技合作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应将促进科技经济国际化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实绩纳入市科技进步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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