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养老金上调【1】
近期,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件精神,淄博市下发通知,规范全市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政策。
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淄博市企业职工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现单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
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
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
个人补缴范围和条件:(一)具有淄博市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淄博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得早于1995年12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年限和年龄规定:截止2015年12月31日,需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
以个人身份补缴,具体补缴年限和金额:均以补缴时淄博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
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
但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据测算,2015年度补缴一年需要6295.2元;补缴10年需要62952元;补缴15年需要94428元。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退休时间和退休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领取。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又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次月起领取。
据介绍,2015年12月底以前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与企业退休职工待遇相同,即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此部分人员退休后与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享受相同的退休待遇。
据测算,2015年(60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月养老金800元左右。
办理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在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办理补缴手续。
补缴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其中,曾在单位工作过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本人档案、用工台账、工资台账等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山东淄博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2】
企退人员每人每月养老金增资170元。
淄博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提前完成。
调整办法为:普遍调整和倾斜照顾调整两部分。
其中普遍调整为固定部分(170元)加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
按照省文件“6月底前完成本次调待任务”的要求,我市极筹措资金,调整增资程序,仅用一周时间提前完成了全市23.1万企业退休人员1-5月份养老金的调增工作。
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是:12月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调整办法为:普遍调整和倾斜照顾调整两部分。
普遍调整为固定部分(170元)加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进行倾斜照顾调整的几类人员为:建国前享受薪金制待遇的人员提高100元;满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以上的人员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其中,1月至12月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再分别提高220元、130元和240元;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退职人员调整固定部分按80%,比例部分按基本养老金的4.8%。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享受退休人员调整办法之后再提高50元。
企业建国前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划分:红军时期的500元,抗日战争时期的4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300元。
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调整办法为:一是按一档、二档、三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8元、72元、56元;二是不按缴费档次,每人再提高50元;三是满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以上的人员再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