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养老金发放标准
山东省连续12年调待 惠及550余万退休人员
今年调整养老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第一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
调整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今年养老金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此次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二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惠及我省550余万退休人员。
调整标准:定额、挂钩和适当倾斜相结合
按照文件规定,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
缴费年限 增加额(元/月)
15年及以下 25
16年-20年 41
21年-25年 52
26年-30年 63
31年-35年 74
36年-40年 85
41年-45年 96
46年及以上 107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
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山东省3类人可补缴养老保险
补缴条件分三种
新规规定,可补缴范围和条件包括三类:山东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山东省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山东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后计入账户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
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城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
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缴费年限挂钩年龄
新规还对缴费年龄和年限做了规定。
到2014年12月31日止,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山东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12个档次
解读文件称,按照政策规定,只要是我省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就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填写 《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后,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费。
以后每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继续缴费。
按照政策规定,我省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按300元及以上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缴费方式和时间,由当地政府确定。
设定3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是出于提高参保人年老时保障水平的考虑。
山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低于15年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除参保人自己缴费外,政府还会给予缴费补贴。
主要有以下两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参保人缴费后即补入个人账户。
按照政策规定,45周岁 (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需要说明的是,凡不是按年缴费,在之后补缴的部分,政府按政策是不给予缴费补贴的。
山东养老保险年满60岁可领养老金
按政策规定,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提前5年领取待遇。
在之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值得注意的是,与职工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居民养老保险男女“退休年龄”相同。
达到领取条件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139是根据目前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平均预期寿命按保险精算理论计算出来的计发系数),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此外政府会全额支付给每个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每月60元,这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给的基础养老金加在一起,就是参保人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待遇。
记者从我市人社部门了解到,岛城的基础养老金已经上涨到了110元。
山东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记者采访了解到,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要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如果参保人员已经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的话,养老保险关系就不能再转移了,要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按照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资金如果还有剩余,可以依法继承;缴费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这部分资金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他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以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此外,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天之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政府还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
具体数额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这主要是从统筹城乡、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考虑,参照了职工养老保险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