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养老金上调细则
经人社部、财政部同意并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陕西对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提高。
陕西省人社厅厅长冯力军介绍说,参加本次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7元。
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末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增加4%。
本次调整也将对特殊人群适当倾斜,对70岁及以上退休人员予以适当照顾,即在定额调整77元的基础上,对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再增加10元,达到每人每月87元;对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再增加20元达到每人每月97元;对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再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月107元。
同时,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准确把握政策,做到调整数据真实、可靠,一分不差地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各级机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1-9月份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9月底前全部足额发放到位。
陕西企业退休职工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
以上三款依次执行。
二、2016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三、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