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退养老金最新消息
消息一:
内蒙古2016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
2016年9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明确了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事宜。
一、调整范围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养老金低于700元的,可先调整到70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
(二)挂钩调整
1.按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进行调整。
(三)倾斜调整
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4元。
三、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按照退职生活费水平2.5%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调整不足22.5元的,按照22.5元进行调整。高龄群体和企业军转干部可执行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消息二:
赣州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退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赣市人社字〔2016〕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民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的规定,纳入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二)按照省轻工行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轻字[2010]13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
(三)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 29号,以下简称赣府厅发[2010]29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调整标准
上述未参保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55元调整为375元。按照赣府厅发[2010] 29号文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 37号)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退休人员,财政补助参保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5元调整为375元。
三、资金渠道
2015年财政补助标准355元仍按原规定负担,2016年新增20元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 州 市 财 政 局
赣州市手工业合作联社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