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的朋友,你们知道四川养老金上调细则方案吗?看看下面的文章吧!
四川养老金上调细则方案【1】
一、关于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的总体部署
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于2016年4月中旬出台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对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作出了统一部署和安排,要求各地6月30日前将调待方案报送两部审批后组织实施,9月底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随后,两部又对调待工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要求各地总体调整水平按照本省份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加权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5%左右确定。
其中,企业按7%左右把握;机关事业单位按6%左右把握,原则上不低于5.5%。
对于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和艰苦边远省份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收比例呈下降趋势,养老基金负担越来越重的大背景下,调整比例与往年相比虽有所降低,但更加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级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关于我省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依据
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涉及全省742万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
是广大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成果的重要方式。
因此,调待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明确的国家事权。
两部37号文件从调整范围、调整时间、调整标准、调整办法和兑现时间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国家要求各地均应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重点体现社会公平。
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
企业应兼顾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长缴多调、多缴多调。
机关事业单位可主要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也可以考虑工作年限、职务职级等因素,但不宜简单按职务职级确定具体标准。
对高龄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同时,为使各地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要求各省调待方案必须首先报经人社部、财政部审核同意,并按两部对每一个省单独的调待批复从办法和标准上修改完善后,再呈报省级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贯彻执行。
经认真研究,我省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于6月底前报送两部审批,并赴两部就我省调待方案作专题汇报,争取政策支持。
两部对我省2016年调待方案批复并经省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人社厅、财政厅立即印发《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37号)文件,并召开全省调待工作部署会议,要求各地抓紧贯彻实施确保在9月底前全部兑现到位。
四川退休人员涨工资2016四川退休金上调方案【2】
四川省人社厅在9月7日举行了关于2016年调整四川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媒体通气会。
记者从现场获悉,今年调整对象共涉及742万退休人员,调整水平按照2015年全省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5%确定。
三种办法相结合进行调整
定额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据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四川省级政府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为四川省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水平按照2015年全省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5%确定。
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想结合的办法。
其中定额调整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0元。
挂钩调整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针对企业退休人员:一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二是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第二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l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第三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
关于倾斜调整为:对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2015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的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给予适当倾斜。
其中高龄退休人员按照“满70不满80岁、满80不满90岁、满90岁以上”三个高龄段分别增加40元、80元、120元。
对2015年度新增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仍按往年倾斜办法和标准执。
四川省调整基本养老金方案及实施办法【3】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退职)人员除外。
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
一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
二是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0 %。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且不满80岁,增加40元;
(2)满80岁且不满90岁,增加80元;
(3)满90岁及以上,增加120元。
2.2015年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
(4)一、二类的增加40元,三、四类的增加50元,五、六类的增加60元。
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此项倾斜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要求,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2016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确认数据为准。
退休人员的年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已确认记载的为准,并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级政府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10月18日前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含相关附表)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调待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